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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如何执法规范化建设论文

2017-02-15 05:51:11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边防派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论文

边防派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论文

摘要:对新分配到边防派出所工作的民警,要系统培训常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安业务知识,使其具备初步执法基础;对边防派出所领导,要在如何审核把关、如何确保案件质量上多“开导”;对一般执法民警,要侧重加强如何办案、如何准确运用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

执法工作关系公安边防工作和队伍建设全局,执法工作的优劣不仅反映边防官兵综合素质的高低,更体现整个边防工作的水平,关系到边防工作的成败。

一、当前基层边防派出所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在执法理念上存在功利倾向。个别单位宗旨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在执法中存在功利化执法倾向。有的是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得到领导赏识和认可,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关系案、人情案在一定程度上还没有完全杜绝。

2.在执法行为上存在推诿倾向。个别单位把执法工作作为一种负担,特别是涉及到一些复杂问题,因怕处理不当引起上访隐患等,在工作中能推就推,能躲就躲,从而引起群众的不理解,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

3.在执法标准上存在应付倾向。个别单位对执法工作的严肃性认识不到位,存在应付倾向。由于过多强求破案率,在立案中存在不如实立案的倾向,更有的单位把规范执法的中心放在规范执法台账上,而不是规范执法行为和程序上。

4.在执法客体上存在畏惧倾向。部分单位担心自身安全和因执法

篇二:规范化是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金钥匙

规范化是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金钥匙——二论贯彻落实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

如何全面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让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获得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赢得人民群众的普遍尊重?各级公安机关只有认真贯彻落实好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用好执法规范化这把“金钥匙”,才能进一步提升执法公信力,开启一片新天地。

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矢志不渝的追求。“公生明,廉生威。”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党和人民对公安执法工作的要求,也是有效提升执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要做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要严格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要把办理每一起案件、开展每一项执法活动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切实从实体、程序方面加以落实,并且要通过社会力量和信息化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

要将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以法律标准衡量是非、处理问题,同时还要尽量达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使当事人既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尊严,又感受到公安机关的关心、温暖,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要更多地运用协商、疏导等办法解决群众的诉求,更多地采取“能调则调”、“多调少罚”等柔性方式来化解矛盾纠纷。要从户口登记、证照办理、行政审批等多方

面入手,积极研究推出新的便民、利民、惠民政策措施,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带来的实惠。只有如此,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才能真正在人民群众心中生根发芽、长成参天大树。

要以整改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执法问题为突破口。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虽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在有些地方发展还不平衡,尤其是个别单位存在着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随意性过大等亟待破解的难题,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整体推进。因此,必须要下大力找准和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加强执法管理,进一步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强化执法培训工作。同时,各地公安机关要学习先进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运用到日常工作的每个执法环节,使全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跃上新台阶。

让执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四论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阳光具有很强的穿透性,可以“透过现象看本质”。

公安机关如何保证执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孟建柱部长明确指出,按照信息公开、依法行政的要求,深化警务公开,在不影响侦查破案的前提下,凡是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都要及时公开,切实提高警务工作的透明度,满足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孟部长的要求,可谓

高屋建瓴、一举中的。

众所周知,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会产生腐败。要学会在监督下工作,说起来容易,真正做起来却是一件很难的事。长期以来,一些公安机关发生的“冷硬横推”、滥用强制措施、滥用枪支警械、刑讯逼供等伤害群众感情、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之所以久治不绝,说到底,还是在于有的公安机关,没有把执法规范化建设当作“一把手工程”、“满意工程”来抓,致使执法活动中,该公开的不敢公开,该透明的不敢透明,即使接受群众监督,也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这种怕见群众的“暗箱操作”,当然经不起实践的检验,群众又怎么会满意呢?殊不知,在一个地方,公安机关执法水平的高低,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而人民群众更是通过对公安民警、公安机关一件件具体的执法活动的观察,来了解我们、评价我们的。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的公正与不公正,最实在,最真切,也最能客观地反映公安机关的真实执法水平。

当下,我们举办各种专题培训,进一步倡导让执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就是创造条件接受群众监督的最好方式。

只要我们最大限度地公开执法程序、执法进度、执法结果和执法文书,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就会使公平正义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只要我们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强执法监督信息化系统建设,抓住从网上录入、审批、办理等各个环节,就能实现对民警执法办案的全程监督;只要我们以深化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为载体,健全完善案件法律审核把关和个案监督机制,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就能确保民警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事实证明,要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不仅要设置“高压线”,更要通过阳光执法确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透明的阳光随着权力的运行而普照,才能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为人民谋利益。

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无锡市副市长、公安局长 赵志新

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既是提升公安机关执法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通过加强法治理念教育、不断完善办案机制、强化执法监督等有力举措,我市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显著提升,服务社会经济发展能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满意率不断提高。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也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寄予了更高期望。为此,为更好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本文结合当前公安执法实践工作,就如何推进执法规范

化建设有效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作一分析探讨。

一、当前公安执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

正视问题是改进工作的前提。因此,在看到执法工作取得成效的同时,也应清醒看到,当前一些单位执法办案工作仍不够严格、理性、规范、文明,一些执

法问题依然比较突出,执法质量还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

(一)执法效能尚不高。在执法办案中,一些单位工作的主动性不高,对违法犯罪线索,不及时组织查证,错失宝贵战机;少数单位缺乏主动开展工作的主动性,在查破案件过程中,深挖违法犯罪的力度不够;一些单位执法办案中,就事论事、疲于应付,未能深入总结分析、及时查缺补漏,有效堵塞日常管理中的防范漏洞。还有些单位和民警作风不实,办事拖拉,行动迟缓,效率不高,致使一些矛盾问题久拖未决,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执法程序还不够规范。一些单位执法态度不严谨,在接处警工作、立案调查取证以及涉案物品管理等环节上存在程序不规范问题。主要表现在:少数单位在调查取证中,工作不细,应付了事,收集证据不全面、不细致,证据链条不完整、不充实,导致工作处处被动,甚至使违法犯罪嫌疑人无法受到应有的惩罚,严重影响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一些办案单位执法程序不规范,影响办案成效。还有一些单位对涉案财物管理不严格,处置不规范不妥当,造成涉案财物的

损毁或丢失,由此引发不必要的争议问题。

(三)执法手段仍然简单。一些领导干部和少数民警以管人者自居,工作态度粗暴,执法手段简单,动辄训斥,冷硬横推,缺乏亲和力,不仅降低了执法效果,而且严重损害和谐警民关系。同时,有些民警依然未能很好理解"宽严相济"政策的深刻内涵,不能从服务大局的高度上把握执法工作,不能准确理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密切关系,对法律条文理解过于僵化和机械,执法中不考虑不同执法对象的承受力,不区分不同执法环境的敏感性,执法手段僵化单一,不仅容易引发执法相对人的抵触情绪,而且也难以争取群众的理解支

持,无形中降低了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篇三: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摘要: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部部署的“三项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涉及统一执法思想、规范执法主体、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和执法信息化建设等内容的系统工程,没有执法的规范就没有队伍的规范、业务的发展、形象的提升。本文尝试对公安执法执勤规范化建设的基本理论和实践要求作一剖析,以抛砖引玉,共同探讨。

关键词:内涵 问题 环节 规范

警察执勤执法用语的规范使用状况直接影响到警察执法的规范化、专 业化、标准化水平.当前,民警使用执勤执法用语中主要存在缺乏说理性、用语随意性、告知敷衍性等问题.公安机关要通过提高对新招录民警的言语表达要求,将 言语表达能力训练列入警察培训科目,制定具体可行的执勤执法用语基本规范等措施,时警察执勤执法用语加以规范.

一、执法执勤规范化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执法规范化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程办理各类案件,执行勤务所形成的基本体系,是公安民警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依法行政,依法治警在公安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警务机制和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法定性。执法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国家的强制力为重要依托,是广大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意愿通过公安机关的具体行为来实现的法定取权。二是程序性。执法活动及其规范体系建设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具体的执法行为,执勤活动以及结果运用,制定了一整套严格、明确、标准的操作程序,以保证各项执法活动有序开展。三是公正性。这是执法执勤体系建设所追求的目标和衡量标准,也是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是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更是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最基本追求。四是互动性。执法规范体系具有执法主体与执法客体,执法行为和执勤活动,主体素质与社会条件,软件建设与硬件保障等互为影响,互为促进,互为条件的辩证统一关系。

二、当前执法执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一)执法思想认识与时代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多年来,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广大民警执法为民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明显增强。但是,仍有一些民警没有摆正执法理念,办案不公、执法不严、执勤不文明、失职渎职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时有发生。在执法实体方面,存在着定性不准、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处理不公甚至明显失当等问题;在执法程序方面,存在着随意启动执法程序、滥用强制措施、超期羁押、随意扣押、收集证据不细致等问题;在执法动机方面,存在着办“权力案”、“金钱案”、“指标案”、“人情案”等滥用执法权力等问题;在执法方式方面,存在冷、硬、横、推,不理性,一些民警往往以“管理者”自居,在处理案件时态度粗暴,对当事人不能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会疏导群众情绪,导致一些案件处理不妥,或者是事平气不平。

(二)执法执勤任务与现有警力状况和经费保障不相适应

1、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所面临的形势尖锐而复杂。确保社会治安平稳的任务艰巨而繁重,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期望越来越强烈。而现有警力畸缺,基层警力不足,基层民警的工作压力和强度日趋加大,长期的超负荷工作不可避免的造成工作效率的下降和执法质量的降低,比如:警情处置方面要求我们必须按照刑诉法办理案件的规定要有两名以上正式民警出警,否则视为违法。机构设置不合理、警力配置不科学,民警素质不适应等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和有效缓解。

2、公安机关经费不足。尽管公安经费保障逐年改善,但仍有缺口,办案经费困难,办 案成本加大,只能靠“以案养案”来维持日常的工作。有的民警在案件当事人身上动脑筋,打主意,为了创收而办案,为了完成案件数而办案。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以罚代“法”,以罚代拘等问题,导致公安执法发生扭曲和执法理念、手段、目的的偏差。

(三)执法执勤法规与客观形势发展不相适应

1、民警执法环境恶化,法律制度不够健全。警察执法代表的是国家,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抗拒警察执法,拒绝、阻碍警察执行公务,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公然挑战。英美法系国家都设有“袭警罪”这样一个独立罪名,每年因袭警而导致的警察伤亡人数远远低于我国。目前,我国尚无“袭警罪”的专门立法,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遇到不法侵害和袭击时,缺乏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以法护警缺

少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实践中,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大陆法系一般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但是依照现行刑法“妨害公务”行为所侵犯的是简单的客体,强调行为的后果。而袭警行为从情理上讲,与抢劫罪一样,它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民警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健康权利,也侵犯了民警代表国家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活动。立法机关应当针对当前袭警犯罪多发的现状,在《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中单独设立一款,对袭警犯罪做出特别规定,加大袭警犯罪的惩治力度。

2、有的法律法规不适应新形势发展和变化。客观形势的发展,要求法律法规及时调整和解决各种社会矛盾,要求公安机关更有效、更及时地维护日趋复杂的社会治安秩序,要求民警在履行社会治安管理过程中更体现法治化、人性化,但由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对社会、经济、生活等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时难以用法律来调整。这就给公安机关实际工作造成困难和被动。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禁毒法》中设立的社区戒毒问题等,而国家至今没有出台具体办法,各地都无法建立。公共娱乐场所、废旧物资收购业、机动车修理业等治安管理缺乏法律依据,管理措施无法到位,导致失控失管现象。还有为了适应新形势,体现执法新理念,在内部出台的各种办案程序基础上,又不断制定各类具体的操作规程,这对于民警具体执法既要追求法律上的公平公正,又要追求社会公众的认可满意,显然是难以两全齐美。

(四)司法职能方面存在的不作为

1、履职不规范、不作为。一是立案不作为。如该立案不立案,该撤案而不撤案。二是采取侦查措施不作为。如该采取侦查措施不采取,不该采取的而采取;该解除侦查措施而不解除侦查措施;不该变更强制措施而变更强制措施。三是取证方面不作为。如该搜集的证据不搜集或不及时搜集,证据取舍随意性大,使案件难以作出处理;该鉴定的不鉴定;该勘查现场的不勘查。四是程序方面的不作为。如:个别民警在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没有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义务,或有告知,但缺三少四,不全面。

2、履行职责不到位、不充分。一是“拖”。有的案件甚至拖得当事人都不耐烦了,不再找公安机关处理了,最后案件不了了之。在刑事案件的侦破中,尤

其是取保候审案件,认为取保候审期限一年,时间充足,拖的现象更为突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对嫌疑人进行讯问,不对案件作进一步调查取证,以致强制措施期限到期,移送起诉仍证据不足。这种“拖”的做法违背了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原则和要求,表面上看似乎履行了职责,实质上却是不作为。二是“执法随意”。如:在办理刑事、治安案件中,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作劳教、治安处罚;该呈报劳动教养的作治安拘留、罚款处理;该给予治安处罚的作调解处理;该重处的轻处;该轻处的重处等。

3、缺乏责任意识,不思为。有的民警不仅缺乏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而且缺乏敬业精神和勤政意识,工作上不求有功,但求无错,在执法中有的民警存在“不抱油桶不沾油”的思想,不是积极执法,而是消极应付,办理案件怕投诉,怕得罪人,怕扣分,畏难情绪大,凡事以为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无所事事。

4、法律素质不高,乱作为。一些民警学习主动性不强,对应知应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执法活动的方法、步骤、时限等一知半解,法律业务知识贫乏,导致在执法活动中不知悉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在执法工作中出现乱作为的情形。如:有的民警在办案时,违法嫌疑人一进来,对违法嫌疑人乱许愿:“你讲完就没事了,就可以放你出去了”;有的民警在办理赌博案件时,对违法嫌疑人说:“你出多少钱,10万还是15万,把问题讲清楚就可以放你出去了”,有时甚至作假材料。这种我说了算,我就是法律,乱作为的现象,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

三、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转变执法观念,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思想

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首要的问题是不断深化端正执法思想、执法观念,从根本上提高执法为民意识。具体要做到“三个树立”。即一是树立法律至上意识。每位执法民警都必须掌握本执法领域的相关法律知识,并能做到熟练运用;其次,在各项执法活动中,都能以“法律为准绳”、“对法律负责”作为执法民警的自觉行动。使每一起案件的办理、每一次行政许可、每一次管理活动,都能按法律要求经得起质证。二是树立证据意识。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执法主体必须强化证据意识,按照证据规格的要求,做到依法主动、及时、客观、全面、公正、细致

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并注重对证据的来源、真实性进行审查,使收集的各种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坚决防止因取证不及时,造成拖案、积案;坚决防止因取证不客观、不全面、不公正而造成冤假错案。三是树立程序公正意识。程序法与实体法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实体的公正要通过程序的公正来实现,二者同等重要,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要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和“只问结果,不要过程”的实用主义思想,转变重职权,轻人权的观念,以及重领导批示、重经验,而轻法律的观念,严格执行程序法,用程序法来保障实体法的顺利实施。

(二)规范执法环节,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法制化

对公安机关的每一个执法行为、执法环节、执法措施制定明确、严密、标准、可操作性强的规定,使执法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正规化。既解决“怎样为”的问题,又解决“不作为”的问题,当前应着力规范好“四个环节”。一要规范执法依据,使每一项执法活动都有充分、准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二要规范执法程序,使每个执法民警明确执法职责,减少执法工作的随意性和偏差。三要规范执法行为,使民警明确在执法活动中应该如何做,哪些应该做,哪些不应该做,并在具体工作中自觉遵守,逐步形成良好、规范的行为模式。四要规范执法责任,建立领导和民警的执法责任制度,确保执法办案质量。

(三)坚持制度建设,以规范化建设带动公安工作的正规化

针对公安执法工作实际和存在的问题,制定一系列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和执法守则,如:执法责任制、案件评查考核制、案件办理终身制、案件审核把关制、办理案件主办科员制、一案一评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信访案件受理、移交、承办、督办、回复、执行责任制》等。从110接处警、现场取证等方面入手,严把执法“源头关”,从执法办案网上流转、网上审批、网上管理入手,严把“过程关”,从规范卷宗和涉案财物管理入手,严把执法“结案关”。以适应新的执法要求,必须有完善的执法制度,保证每一项执法活动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在建章立制方面,必须把握三个原则:一是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原则。二是坚持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要从制度上约束执法的权力,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三是坚持贴近执法实际的原则。通过制度建设,将民警的所有执法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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