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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联营合作细则

2017-02-26 05:48:21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工程联营合作协议书

工程联营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工程施工及事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严格执行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量:

4、工程内容:

5、工程价格:

6、合同工期:

二、利润分配:

经双方协商另签合约

三、经过协商,甲乙双方自愿以各负其责的形式组成联合施工团队,从而确保《施工合同》的顺利实施。《施工合同》正式签订后,经营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A、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全权委托,负责开立银行账户,配备相关的账外资金等一切前期工作,并按国家及相关部门的规定缴纳保证金等相关款项。

2、负责组建工程项目部(含为乙方设立办公室,购置办公用品及办公设施),全权负责工程施工,必须做到安全生产、质量第一、文明施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章纳税,合法施工,独立承担安全生产中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一切安全事故均与乙方无关。严格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任务。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误工、罚款、清场等一切责任和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

B、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该项目前期所有的联系、洽谈、协调等工作并承担前期所有业务费用,确保甲方与工程序发包方签订工程承包正式《施工合同》并完善各项手续等工作,负责协调施工期间所有的周边环境关系,确保工程顺利竣工。

2、为加强该项目的经营、管理,乙方派员参与“财务管理”(乙方在甲方银行账户印鉴中加盖一枚私章),以确保乙方股权利益,乙方不参与甲方施工期间所有管理工作,不承担施工中的质量、安全、工期责任。甲方在该项目的盈亏和内部利益分配发生任何纠纷均与乙方无关。

五、双方约定

1、本协议书与《施工合同》同时生效,本协议不受甲

方企业改制、更名、法人代表或股东变更等因素的影响,具有恒定的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双方另签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

委托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篇二:公司联营(合作)项目经营管理实施细则

建安公司联营(合作)项目经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联营(合作)项目管理行为,防范联营(合作)项目风险,扩大公司规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一冶集团公司印发的《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联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结合建安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联营(合作)条件:

(一)公司与联营(合作)方双方共同营销并承接项目后,联营(合作)方投入项目所需的主要生产要素,双方共同对项目进行全面合作管理,公司自行营销中标后需要进行联营合作的,公司通过“三重一大”决策、经请示一冶集团公司批示同意后,方可进行联营合作。公司对联营(合作)项目按照工程结算总造价收取固定比例的综合管理费用。

(二)联营(合作)方应具备自有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工程资质(土方工程、桩基工程、防水保温工程、水电安装、钢结构、建筑装饰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及其他专业)或劳务资质;同时工程所需的砼、钢材等主材及大型机械必须委托公司代采代租。

(三)联营(合作)方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及资金实力,曾与公司合作过且较为诚信的联营(合作)方优先考虑。。

第八条 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公司应与联营(合作)方形成一个或多个合同关系,必须按此实施并确保管理痕迹。

(一)公司与联营(合作)方自有的或推荐具备专业施工资质的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土方工程、桩基工程、防水保温工程、水电安装、钢结构、建筑装饰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该合同由公司与联营(合作)方分别持有。

(二)公司与联营(合作)方的劳务公司签订主体结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由公司与联营(合作)方分别持有。

(三)公司与联营(合作)方指定或推荐的钢筋、砼供货方及大型机械租赁方签订代采代租合同,应在联营(合作)协议中明确委托公司付款,供应方应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采代租合同原则上付款比例同总承包合同比例,若地方实际行情供应方付款方式为月结月清,公司与联营(合作)方其指定或推荐供应方合同付款方式为银行保理或银行承兑,财务费用由联营(合作)方据实承担并协定(或补充协议)在联营(合作)协议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范围。涉及集中采购的,一般可按单一来源方式在电商平台上进行采购。公司应向一冶集团公司采购中心提出申请报告,联营(合作)方应按一冶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电商平台准入手续。供货(租赁)合同由项目部报一冶集团公司采购中心备案后,加盖相应合同专用章,该合同公司与联营(合作)方分别持有。

(四)上述劳务(专业)及采购(租赁)合同累积成本外的工程量,公司与联营(合作)方自有的劳务(专业)公司在过程中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该合同公司与联营(合作)方分别持有。

第九条 联营(合作)方不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格的,项目部及联营(合作)方均可推荐专业承包单位(须一冶劳协会员单位),推荐单位名称应事前约定在联营(合作)协议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按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联营(合作)项目的组织架构

第十条 项目部由联营各方共同派人组成,项目班子的人员配置既要充分体现公司主体地位、维护公司利益,又要能发挥联营(合作)方的优势。公司派驻项目部人员至少配备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员、安全员、财务人员等5名,项目部内部管理机构应按公司《项目管理手册》的规定定编定岗。

第十一条 公司派驻项目部人员的费用包括:工资、奖金、社会保险费用、企业年金、住房

公积金、福利费用等固定费用,不包含在我方收取的综合管理费中,由公司按照《项目经理部薪酬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规定按每人每年固定费用核定,并在工程款中扣除。严禁联营(合作)方向公司派驻项目部人员直接发放工资及奖金。

第五章 联营(合作)项目的印章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部印章必须由公司派驻项目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印章使用授权范围按公司《印章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联营(合作)项目的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联营(合作)项目需要垫资、投标或履约保证金应全部由联营(合作)方承担。需公司提供投标、履约保函时,联营(合作)方应事先向公司支付足额保证金或开具保函。联营(合作)方向公司开具保函的,还应承担开具保函所需全部费用。

第十四条 联营(合作)项目所收工程款必须全额汇入公司账户,杜绝发生业主直接向联营(合作)方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业主用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的,应由项目部财务人员亲自收取,不得委托他人代收。

第十五条 联营(合作)项目的工程款应按联营(合作)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根据联营(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支付比例进行进度审批及支付(在未收到业主工程款的情况下,公司不得提前支付联营(合作)方款项,支付的比例不得超过总包合同的付款比例),并应收取管理费、代付款项及其它总包合同应扣款项。

第十六条 联营(合作)项目的资金使用应按公司《成本及资金预算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按专业(劳务)、租赁、采购等过程实施合同进行进度审批(结算)与资金申请,经批准后,项目部财务部严格按资金审批的流程执行。

篇三:联营项目管理办法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联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营项目管理,加强对联营项目全过程的监控力度,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联营项目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作为公司《施工项目管理办法》的重要补充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联营项目。

第二章 联营合作方的选择

第三条 市场经营部对联营合作方要进行资格审查,特别是对联营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实力、信誉程度进行考查,并将其考察资料建立诚信档案。通过资格审查,把好联营合作方综合实力关和诚信度关。各改制单位、专业分公司和区域分公司按此规定建立各自的诚信档案(格式附后)。

(一)联营合作方为单位时,其必须具备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二)联营合作方为个人时,要对其经济实力和过去与其联营合作过程中的诚信度进行调查和综合评价。

(三)联营合作方必须承诺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积极主动弘扬企业文化。

第三章联营项目的确立

第四条 对联营项目要进行严格的合同评审,把好经营关。

(一)该项目业主要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社会诚信度,项目必须合法。

(二)合同价格(单价)必须高于当地同一建筑类型的成本价。当地同一

建筑类型的成本价由当地分公司提供并对准确性负责。

(三)业主方资金的支付加上联营合作方注入项目帐户用于生产的资金,必须保证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达到工程总造价的70%以上。

(四)联营方预交工程价款的1-3%的现金或等值的抵押物作为风险抵押。

(五)在与甲方约定的合同条款中,涉及到的违约条款如质量、安全、工期等主要条款要规避企业的经营风险。

(六)规避其它合同条款风险。

(七)每个联营项目都要有分公司经理、公司部长及以上领导或有实力、守信用的项目经理进行书面担保,并由法律顾问室鉴证(担保方案附后)。

第四章 联营项目的管理模式及机构设置

第五条 根椐联营项目分布的区域和承接单位,对联营项目实行公司、分公司两级监督管理模式。

(一)省内公司承接的联营项目由公司直接管辖

(二)分公司、子公司承接的联营项目由各分公司、子公司管辖,公司监督管理。

(三)区域公司承接的联营项目按区域归口到项目所在地区域公司,公司监督管理。

(四)专业性强的联营项目归口到专业分公司,如公路、桥梁公司归口到路桥分公司,钢结构归口到钢结构分公司,公司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司对2000万元造价以上的联营施工项目强制派出5名专职管理人员,即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兼预结算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质安负责人、材料设备负责人。对2000万元造价以下的项目强制派出3名专职管理人员,即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预结算负责人。工程完成80%后方可退人,中间派出人员不胜任的公司可交换。派出人员待遇由公司确定,费用由联营合作方承担,并在项目成本中列支。

第五章 监管实施细则

第七条 投标管理:由市场经营部组织编制投标书或审核把关。外省由区域公司把关。

第八条 财务管理:

1、财务负责人由财务部推荐,公司聘用。

2、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会计以负责两个项目为限,5000万元以上的只能负责一个项目。

3、按公司财务核算办法进行财务核算,妥善保管财务资料。

4、按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资金管理,财务专用章由公司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掌管并按公司规定使用。在公司内部终结审计前资金不能转移,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杜绝体外循环。

5、严禁盗用项目名义,担保融资借款。

6、资金支付必须由我公司驻该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接受联营合作方监督(联营合作方代表签字),再按公司资金审批程序。

第九条 成本管理:

1、预结算负责人由成本审计部推荐,公司聘用。

2、工程项目开工3个月内应编制成本预算报成本审计部。

3、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报成本审计部。

4、分包合同报成本审计部。

第十条 技术管理:

(一)技术负责人由技术研发部推荐,公司聘用。

(二)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由技术研发部审核、审批或监督。 第十一条 材料管理:

(一)材料负责人由项目监管部推荐,公司聘用。

(二)材料要有严谨的收发记录。

第十二条 质量、安全管理:

(一)质安负责人由工程管理部推荐,公司聘用。

(二)工程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监督,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由项目监管部、合同经营部推荐,公司聘用。行政公章由项目经理(即我公司派驻项目负责人)掌管并按公司规定使用。技术资料使用技术专用章。

第十四条 分包必须报项目监管部、成本审计部、工程管理部鉴证认可。 第十五条 联营项目管理时效按公司《施工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竣工后三个月,项目部行政公章和技术专用章上交总经理办公室,财务专用章上交财务资产部。

第十六条 项目监管部对联营项目实行过程监控,所有项目都要无条件接受项目监管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人事管理:

(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联营项目的委派人员实行“聘、管、用”的管理制度。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建立人才库,对联营项目委派人员进行动态管理。负责对聘用人员的建档、委派、协调、考核和对外聘人员签订外聘合同。

(三)联营项目人员的管理实施公司、区域分公司及聘用人员原所在单位管理模式。

1、公司在直属单位、子公司聘用的人员,其工作关系仍属原单位管理,不办理工作关系转移和聘干手续,公司人力资源部建立聘用人员档册。

2.联营项目外聘人员,与公司签定聘用合同 (若聘用人是属有单位者,则签定借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建立名册,但不办理调动手续。

3、聘用人员须委派到联营项目上岗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其所在单位,由单位再通知本人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办理临时调动手续,原单位停发其工资。

4、强化服从意识。凡聘用人员必须服从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统一调配。聘用人员原所在单位要以公司大局利益为重,全力配合公司做好聘用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确保人员按时到位。

5、委派到联营项目的专职管理人员是代表公司全权履行监管职责,必须明确岗位职责,坚守岗位,掌握并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监管部或项目所在单位领导报告,以确保公司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不受损失。委派人员预留15%的工资在公司账上,待项目正常,在返回公司的同时,正常履职的将15%的工资一次发放。对因工作不负责任给公司信誉、形象及经济造成较大损失的,将追究委派人员的责任,以其预留的工资弥补损失,并按企业的规章制度,给予惩罚和淘汰。

6、联营项目委派人员的工资、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劳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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