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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文

2017-03-01 05:52:08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行政法学论文(学年论文,毕业论文)

浅议行政裁量权中

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关系

【摘要】行政裁量权现今已成为行政权中最活跃、最显著的部分。行政裁量权的大量存在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它的广泛存在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并且也固然有其存在正当的依据。现今行政裁量权已成为实现个案正义所需的政府工具,是政府行政能动性的生动体现。但是“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地权力绝对地腐败”。所以对行政裁量的控制就显得十分的重要。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英美法的合理性原则和大陆法的比例原则是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的主要标准。行政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各有其侧重点,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中,行政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就有了互动的共同基础。本文即是在行政裁量的控制中,来论述行政合理性原则与比例原则的关系。

【关键词】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行政裁量权

Abstract: Th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has become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in the most active, the most significant part. There are a lot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s the inevitable demand of modern administration. It widely exists has become an indisputable fact, and also is the existence of legitimate basis. Nowadays,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has become to realize individual justice needed government tool, is a vivid manifestation of the government 's initiative.But " power corruption, absolute power and absolute corruption ". So the control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s very important. From the practice of all countries in the world, the principle of rationality and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of civil law in Anglo-American law is the main 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to control. The regulation of administrative rationality principle and the proportion principle on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has its character,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the regulation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dministrative rationality principle and the proportion principle and have a common foundation interaction. This paper is in the control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to discuss the administrative rationality principle and proportion principle.

Keywords: Administrative rationality principle;Principle of administrative proportionality;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行政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构建法治社会,满足社会的需要,但是“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地权力绝对地腐败”。行政裁 1

量权的存在也会对依法治国构成严重的威胁。任何事都有其两面性,一个政府的能动性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就如同一匹脱缰的野马。缺少监督和控制的行政裁量权是极其容易导致专制。所以对行政裁量权的监督和控制是实为必要。如果不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势必会带来行政权力的异化和行政机关的腐败,所带来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行政裁量权的不断扩张和对行政裁量权控制的不断加强,构成了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脉络。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英美法的合理性原则和大陆法的比例原则是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的主要标准。在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中,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比例原则就有了互动的共同基础。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与比例原则在行政裁量权中的实际运用

(一)在行政裁量权中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

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理论。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是必须与法律的精神和意图相一致,要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行政裁量权而产生,是为了控制和约束行政裁量权而存在的。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法理,法的精神,并不是指社会的伦理道德。行政合理性原则是确立于1598年英国的“鲁克案”。本案中,在修复泰晤士河的河提后,水利局只对鲁克收取修护费,而却并没有向因为河堤修复而获取利益的相关方征收费用。鲁克即提起诉讼。大法官科克依据法律,在其判词中写道:“尽管委员会授权委员们自由裁量,但是他们的活动应该受到限制并应遵守合理规则和法律原则。因为自由裁量权是一门识别真假,是非,虚实,公平和虚伪的科学,而不应该按照他们真假的意愿和私人感情行事。” 后经一系列判例的演变,如今的合理性原则已经发展成一个独立且重要的审查行政行为有效性的标准。

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只有在行政权的具体运用中考虑并且实现了立法目的,遵循了立法精神,行政行为才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也要求政府行政行为必须有合理的动机。这是从政府行政行为的出发点来规范和控制政府的行政行为。政府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是,并且只能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在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下,政府的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相关因素包括在作出行政决定的条件以及立法目的上所要求应该考虑的因素。此外,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客观规律。任何具体的行政行为都不得违背社会客观规律和自然规律。只有符合客观规律的行政行为才能真正实现行政管理的效益。最后,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公正。公正法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重要内容,也体现着行政执法水平。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直。这是人类普遍追求的价值目标。①① 威廉· 韦德(徐炳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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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公正的行为才是合理的行为,公正是可以作为在任何场合下判断行政主体行为是否合理的标准。公正要求“公正对待”、“相应平等”,要求行政主体平等、无私地行使行政权,平等适用法律。

2.在行政裁量权中合理性原则的实际运用以及其在运用中所存在的问题。

(1)“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地权力绝对地腐败”。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是必然要受到控制和监督,这样一来行政合理性原则就应运而生了。也就是说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在必须要遵循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同时,也必须要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在我国行政裁量权的控制标准主要有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主要是审查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合法,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超越了法定的幅度范围而构成行政越权的违法,这是必要但是却是不够的,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审查在法定幅度范围之内行使行政裁量权是否行使的合理适当,如是否违反法定的原意,是否有不相关因素的考虑,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公平正义,等等。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比较而言,“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又构成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了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控制。在人们长期以来只重视行政合法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情况下,着重研究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①。行政合理性原则为行政司法审查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司法监督的准则,也是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司法救济的保护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对裁量权的控制领域中,行政合理性原则具体要求就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具有合理的正当动机,符合法的授权要求;行使行政裁量权必须符合法律目的,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不能背离法定目的,否则就会背离立法的初衷。行政裁量权背离法定目的的表现形式多样,如行政行为人恶意报复,歧视;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从实际出发,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的因素。与案件密切相连的客观情况,必须考虑。与案件没有内在联系的因素不能作为作出决定的依据,例如,党籍,财产等。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要符合公正适用原则。公平公正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是社会生活的普遍要求,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公正的行使行政裁量权,实现个案的正义。

(2)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裁量权的规制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其不易操作,显得空洞,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力度十分有限。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客观性较少,抽象性较多,其是一个难以衡量的概念。行政合理性原则所具有的过于抽象和空洞而难以操作的弱点难以得到克服。这一点,在国体现的尤为明显。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在对行政裁量权的审查上,实质上是采用“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为例外”的审查原则。“一般认为,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上,主要有① 毛光烈:《试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载于《汕头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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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四项具体的司法审查标准: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显示公正,拒不履行或则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对于超越职权和不履行或则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采用的是合法性审查标准;对于滥用职权和行政处罚显示公正,采用的是合理性审查标准”①然而,由于认定滥用职权和显示公平的标准在实际运用中是难以把握,难以操作,这就使得我国对行政裁量权的司法控制程度十分有限,所以行政合理性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就显得空洞。从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情况来看,很少有依据“滥用职权”作出判决的案例,依据“显示公正”作出判决的案例也很少见。

(二)比例原则在行政裁量权中的实际运用

比例原则一般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必须有法律是授权外,行政主体为达成行政目的,要选择适当的手段进行,在有多种可供选择的手段的情况下,应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手段,并且手段和目的之间要有一定的比例关系,即因采取该手段所造成的损害或者侵害,是不得逾越所要达成目的而获取的利益。 比例原则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它是由三个具体的子原则构成,即: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的比例原则。这种划分是源自于德国1958年的“药剂师执照案”。适当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手段必须指向目的,手段相对于目的来说是妥当的,手段必须符合并且服务于目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目的必须得合法且具有确定性。这是适当性原则的前提,缺少了这个前提,适当性原则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最温和原则,是指在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能够实现目的的手段的情况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选取对行政相对方造成损害最小的手段。“不可用大炮打小鸟”。很显然,必要性原则是以适当性原则为前提,其所关注的重点是“最小侵害”。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判定行政行为的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则时,不能只关注“最小侵害”,还必须关注该手段对目的的实现程度。狭义比例原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采取的手段所带来的损害不得大于其所带来的利益,即总成本不能大于总利益。其也是行政比例原则的核心。这三子原则密切联系,紧密配合。

比例原则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等地都得到了足够的重视比例原则在葡萄牙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葡萄牙的《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规定;“行政当局的决定与私人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相冲突时,仅可在对拟达至的目标系属适当即适度的情况下,损害这些权利或利益。”再如法国,“法国虽然没有在成文法中对比例原则加以明确,但行政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也要求行政活动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和法定目的,其手段只能在维持公共秩序必要的①杨建顺:《行政裁量的运作及其监督》,载于《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4 1.比例原则的基本理论

①范围内和相当于危害的严重程度内才合法。”。然而在中国行政法上的行政比例

原则,在其定位上是其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现实并未将比例原则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笔者在本科学习时,了解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二元结构,即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原则。然而行政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的需求,无法全面有效的起到规范和控制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作用,无法真正有效的保障并维护人权。所以,在学理上,比例原则正日益受到大家的重视与关注。尤其在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方面,其发挥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2.在行政裁量权中比例原则的实际运用及其所存在的问题

(1)比例原则从其产生时起就与行政裁量有着天然的联系,裁量空间是比例原则的天然管辖领地。“比例原则为行政机关提供了如何行使裁量权的标准,同时,也能使公民据此判断行政机关裁量权的行使是否正当、合法,它更是法院审查行政裁量时的有效工具。因此,比例原则能有效地制约裁量权的行使,从而防止行政机关恣意行使,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前,比例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适用,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判决书明确提及比例原则,并在以后的案例指导中不断运用和推广。比例原则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台湾陈新民教授说道:“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其在行政法中所扮演的角色,可比拟‘诚信原则’在民法中居于‘帝王条款’之地位,所以,吾人称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之‘帝王条款’当不为过”。③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的难点在于缺少明确的法律参照,一方面,合法性原则由于不够灵活,是很难独挡一面。另方面,合理性原则由于模糊,也很难把握和适用,这样这一来,行政比例原则的作用就凸显出来。

(2)尽管相较于行政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的客观性,可操作性可以说增强不少。同时,学理和实务的大力推进,也促进比例原则的内涵越发明晰,相应的审查技术和方法发展迅速,并更趋精致化和可操作化。但是,令人略感失望的是,比例原则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是存在一定缺陷,例如操作上的一定的主观性,三子原则的概念的重叠性。但这里将要探讨的比例原则的缺陷主要是指相对于行政合理性原则而言,比例原则在行政裁量领域的固有局限仍未获实质性突破,造成比例原则在功能上的消极性。

二、在行政裁量权中合理性原则的问题和比例原则的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合理性原则的问题的成因分析 ①② 刘晓鸣:《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和合理原则》,载于《法治园地》2006年第4期。

蒋新华:《浅析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的范围及合理性原则》,载于《法学杂志》2010年第11期。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89页。 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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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行政法论文

标题:行政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关系

摘要:行政合理性与合法性互为前提、互为补充,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正

确认识二者的辩证关系,寻求理与法的协调统一,有利于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腐败现象,有利于从实际出发,促进改革开放,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

法制。 关键词:行政,合理性,合法性,辩证统一

引文: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 二者之

间既互相联系, 又互相区别。掌握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全面理解和贯彻我国行

政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依法行政作为现代行政和行政法治的核心观念,其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和深

刻,但它的基本含义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必须坚持行政合法原则,二是必须坚持

行政合理原则。坚持二原则的辩证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但在现实生活

中,合法与合理时常发生矛盾,即有的合法行为不一定合理,有的合理行为不一定

合法。二者的对立危害着依法行政,有碍于改革开放。因此,正确认识二者的辩证

关系,寻求理与法的协调统一,有利于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腐败现象,有利于从

实际出发,促进改革开放,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法制。

合理: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

合人之常情。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行政职权中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而

产生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自行决定

的处置权,即对其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方面的选择权。

2、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行政行为所基于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行政行为的做出是符合当时的情态

时宜的 第二,行政行为的动机应当建立在法律法规确立的行政目的,行政行为

的作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

第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具有可比性,应当既能进行同类行为的纵向比较,也

能同相邻行政行为进行横向比较,即其它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相比,在比较中显

得适度

第四,行政行为的结果应当符合人之常情,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应当经得起社

会舆论的议论和评价。在社会评价中公平公正。

违背上述行政合理性的内容和要求,便构成行政不当行为

合法: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

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所谓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

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指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行政主

体资格。行政行为总是通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这些人员必须具备一

定的条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方有效。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基于实施行政活

动的需要,依法委托社会团体或群众组织、公民个人代表行政机关实施某种行政

活动。委任的合法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委托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合法

的委托权限;(2)接受委托者必须具备从事行政活动的能力;(3)被委托者必

须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权限应当合法。

权限合法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

定的权限规则。行政职权的限制表现在几个方面: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 行

政地域管理权的限制、时间管辖权的限制、手段上的限制、 程度上的限制、条

件上的限制、委托权限的限制。

(三)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这个法做广义理解,既包括各项法律法规,又

包含各种政策、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公共道德等。)

这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

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

共利益。包括几项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幅度、范围;行政行

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四)行政行为的程序应当合法。

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程序是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

因为任何行政行为的实施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行政程序而存

在的行政行为。有两项具体要求:其一,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

程序要求。其二,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

(五)行政行为的形式应当合法。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的形式共有四种,

即口头形式、书面形式、行为形式和默示形式。在形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下,行

政行为必须符合该形式,否则有损行政行为的效力。

(六)行政行为的意思应当真实。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不是被胁迫、被欺诈,或醉酒等种种不正常的情况下所表

示的意思、所作出的行为。 二者关系:第一, 二者并存于行政法之中, 缺一不可。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

是现代法治对行政主体制定、实施行政法律规范提出的基本要求。行政行为必须

既合理又合法。

第二, 二者互为前提, 互为补充。从行政的使命和目的看,任何行政法律规

范的制定和实施, 都应符合客观规律, 符合正义、公平的理性原则, 符合国家和

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 合理性原则应当是行政追求的最高原则, 是行政合法性

的前提。但是客观规律, 正义、公平的理性原则, 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等,只

有通过制定成行政法律规范, 并为行政主体所实施, 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严格

依合理的行政法律规范办事, 是使行政符合合理性要求的根本途径。因此, 又可

以说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补充。

第三, 二者相互联系, 又相互区别。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

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 但是, 二者的地位和作用有所不同, 其中行政合法性原

则是主要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补充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以合理性原

则为补充。行政合法性原则适用于羁束行政行为, 又适用于自由裁量行为, 而行

政合理性原则仅适用于自由裁量行为; 行政合法性原则既适用于行政管理, 又

适用于行政诉讼; 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导致行政违法, 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则

构成行政不当。

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利,可见在实际行政中心出现不合理的情况十分容易。因为尽管一些自由裁量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可是比如一些行政人员所拥有的行政方式,范围、程度等方面的自由裁量往往会在合法的前提下差生很多种不同的结果,其中必然会有合理的也会有不合理的。而监督这一点的主要则是在于行政人员的道德水平,而这些变通往往还能产生腐败的现象。 并且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对立有很多必然的原因,首先立法是滞后的。人类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物质的改变促使着社会的很多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都有了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必然会跟随其发展,可是因为立法有立法程序,而且法律体系不可能经常变化,因此除了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以外大部分法律法规的改动周期都十分的长,因此合法不合理的现象就自然而然的产生了。行政过程中如果适应社会的发展则不合法,但如果用老的规定则有不合理,实在是一个让人两难的选择。

因此可见行政合理性则正是可以弥补这种不健全,不协调的。而行政合理性在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的矛盾关系中,则处于优势地位。行政合理性的站位应是更高的,要知道法律本身就应该是合理的,如果不合理那就不能称之为公平公正的法律。法律如果不合理,那么我们要法律还有什么用?或者说两者虽然有矛盾,可是理想状态下二者本应是可以协调一致的。只不过一个是现实一个是目标。二者不只是矛盾关系,在行政法律以及行政过程中,二者则更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客观条件制造的如时间以及相关的一些问题导致的矛盾可以在行政法律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尽量找到统一。

总之,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十分密切,两者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规范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但是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根本,是法律确定的原则;合理性原则是延伸,是适用法律演化的原则。它们都是行政法公认的基本原则。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有利于新时期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完善。 参考文献: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2011年版

2、张大力、罗忠:《略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控》,《行政与法》2003年版

3、胡建淼:《行政法学》,第二版,2003年版

4、王辉、段华洽、丁先存:《新编公共行政学》,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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