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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

2017-03-01 05:53:25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经济法论文

大学管理学院(旅游学院)

本科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_______经济法 _________

专业年级:________ _______

学 号:_________________

学生姓名:______ _________

论文题目: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研究

成 绩:____ _____________

指导教师:_________________

2013年 05 月 31 日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研究

()

摘要:在现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最常见的两种公司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们都是股份制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这两者既有着共同之处,也有它们各自的特点。结合它们的特点,设立程序,组织结构等对其进行比较研究,比较它们的优缺点

关键词: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优缺点

引言: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现存的最主要的两种公司形式,有着各自的有点当然也有一定的不足。所以研究了解这两种形式的异同对于公司的发展相当重要。

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分析

1.1法人资格

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具法人资格,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里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则是无限的,即公司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包括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和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而不是限定在股东缴纳出资或注册资本的数额范围内。

1.2依法设立

在法治社会里,关乎经济和利益的事一定要做到有法可依,所以这两种公司形式必须依法设立。通常必依据《公司法》而设立,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而设立,要求公司的章程、资本、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必须合法。同时,设立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工商登记和变更登记。

1.3出资方式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同时规定允许分期出资,即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1.4设立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任期相同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其职权范围与有限责任公司也相同,而且董事任期、监事的任期也相同。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2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分析

2.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将人合性与资合性统一起来的一种公司组织形式。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与无限不同;另一方面,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主要股东一般为公司负责人,其他股东参与经营管理,具有一定有人合性,因而与股份有限公司又有区别。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较少且稳定,大多数是由相互了解和依赖的人组成,因此,相互信任度较高。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着重点在于公司资产的数额,是合资公司最典型的形式。它是彻底的资合公司。

2.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在英美称为封闭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在英美称为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不同

(1)、股东的数量不同

我国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这表明,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多不能超过50个股东,最少为1个。此种情形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因为股东人数少,不一定非设立股东会不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数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达几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

(2)、注册的资本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资本额较少,公司依据生产经营性质与范围不同,其注册资本数额标准也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额高于上述规定者,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我国《公司法》规定为1000万元,对允许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可以高于1000万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2.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募股形式不同

责任公司只能在出资者范围内募股集资。即通过出资者的协议,确定出资,从而形成公司的股本总额。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集资。募股集资的封闭性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勿须向社会公开,带有封闭性。公司的年度会计表册不需强制公开和审计,只要提交股东会通过即可。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募股的公开性,决定其经营是公开的。公司的年度会计表册需要强制公开和审计,且要发布公告,其帐目是公开的,经营带有公开性。

2.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的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有人资两合性,因此股东转让其股权受到一定法律限制,《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股票还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6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可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不设监事会,因此,董事会往往由股东个人兼任,机动性权限较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和组织复杂,股东人数较多而相对分散,因此,股东会使用的权限受到一定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集中。

2.7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3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缺点分析

3.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比较:

a. 有限责任公司优点:

(1).责任有限:股东对公司的责任限于持股量的金额。财政负担限于买入公司股份的投资金额。一旦公司未能清偿债务,可以由股东、债权人或法庭提出清盘,变卖公司所有资产以清偿公司债务;就算资产不足以清偿债项,债权人只能讨回的金额也仅限于变卖资产所得,公司股东无责任凑款还债。

(2).永恒的连续性:股东改变不影响公司的存在。公司的组织其实分为两个层次,拥有权在于股东,董事负责管理。股东需要资金或不想再投资在公司,可以卖出手上的股票,转让予他人。这样做不会影响公司的运作。不过,实际上,有些小型私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往往也是公司的董事,因此股票易手也影响到公司的管理层。

(3).融资:公司可以利用浮动抵押取得融资,亦即公司可以向银行借款,以全部资产,包括厂房、机器、生财工具、待沽存货、帐户作为抵押。虽则如此,公司在日常营业中仍然可以买卖、替换及以其它方式处理这些资产而毋须得到银行批准。

(4).拥有权:在法律上,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人,可以用本身的名义拥有财产、与人订约,就算股东有变也不受影响。公司也可以对人提起诉讼。

例如,小陈成立多家不同公司来处理不同的生意合约,就算其中一项合约出了问题,也不会影响他其它生意往来。

现举另一个例子。小张在物业市场作投机买卖,他懂得利用公司是独立法人这个特性,成立多家不同公司持有地产物业,每家公司是一项物业的业主。只要将某公司的股份转让,就可以轻易将物业出售。公司股权转让相当于物业拥有权转让。

(5).管理:公司的另一个特性是拥有权与管理权分开。股东是拥有公司的人,董事和公司秘书是管理公司的人。股东的责任有限,可以任命管理专才、生意专才替他们经营和管理生意。股东只是负责出资组成公司资本。他们投资于公司,如果公司赚钱,可以获派股息。

b.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

(1).可以广泛筹集资金。这不仅仅是因为它可以对外公开发行股份和债券,更因为其股份每股金额小,为那些即使只拥有少量资金的人也可以参与投资奠定了基础,所以,能广泛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有充足的资金作为后援。

(2).适应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的现代生产方式的需要。由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须由具有专门经营管理才能的人员来进行经营管理,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只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大部分股东不参与公司的日常决策与管理,因而经营者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

(3).公司股票上市后可以自由转让。股东遇有急需或者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不看好,可以将持有的股票转让出去,收回投资。此外,开办股票交易市场,既可以增加国家的税收,又可在客观上起到自发调节生产结构、平衡各行业投资比例的作用,有利于国家从中掌握有关信息,自觉地采取相应的宏观调控措施。

(4).股东投资风险较小。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一般较大,一方面抗经营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强;另一方面,有可能获得规模经营所带来的高收益。因此,单个股东有可能以较小的投入分享规模经营所获得的高收益。

3.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比较:

a.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

(1).公开资料:法例规定公司必须向公司注册处呈报某些资料,向公众披露。例如,公司要将下列资料存盘方便公众查阅:资本结构;股东、董事及秘书的个人资料;抵押转让股份等。公众公司更要将周年帐目公开披露。

(2).费用:公司受《公司条例》规管。与合伙经营比较,成立公司的程序较为繁复。此外,在公司成立后,董事和秘书继续有责任向公司注册处呈报指定的报表。公司亦须备妥经审核的帐目。

(3).程序复杂:公司必须保存某些登记册,例如成员登记册、董事及秘书登记册、押记登记册等。在公司运作中也有各类会议,例如股东周年大会、特别股东大会、董事局会议等。公司必须保存这些会议的记录。决议也有多种。投资者有意成立公司必须对此有所掌握。

(4).结束营业:通常,公司结业只可以清盘。清盘时必须委出清盘人变卖公司的资产、将变卖所得分派给债权人和股东。如果公司的资产足以抵销负债,可由公司成员自动清盘结业。如果资产不足以抵销债务,正常的做法是由债权人自动清盘或强迫清盘。清盘的程序本身既复杂又昂贵,往往需要委聘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一间「普通」的公司清盘费用可能超过1万元。

(5).税务:公司利得税税率是17.5%,稍高于独资企业和合伙商号。不过,公司很多开支都可以扣税,例如董事酬金,所以,虽然公司税率较高,但成立私人有限公司也未必一无是处。

篇二:2015年经济法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2015年经济法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1、论经济民主——以经济法为视角

2、关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之考辩。

3、我国反垄断案件中的民事赔偿制度。

4、反垄断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探析

5、论我国宏观调控机关法律责任的承担。

6、论我国经济法对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规制

7、论宏观调控法的一致行动原则

8、市场监管机构的职责分配及责任承担

9、论我国参与式预算的建立与完善。

10、论我国用税监督权的实现及制度建构。

11、论我国的预算民主制度。

12、避税及其法律规制417472079论文辅导严老师

1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障诉讼制度完善

14、论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的冲突与协调

15、论商业银行的管理问题

16、存款人权益保护初探

17、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边界之厘定。

18、论政府对金融(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

19、论公司社会责任的正当性。

20、论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

21、证券市场上的中小股东权益保障制度研究。

22、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对股东出资责任的影响

23、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迁及其利弊评价

24、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

25、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管理制度的法律完善

26、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

27、试论环境污染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28、试论环境污染纠纷中的无过失责任

29、试论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

30、论我国商事留置权的构成要件

31、保险近因原则的司法适用规则探析

32、典当行对外签订合同效力分析

33、临摹行为性质分析417472079论文辅导严老师

34、论我国专利先用权制度的完善

35、知识产权领域权利人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适用制度研究。

36、著作权法域滑稽模仿行为性质初探

37、在建船舶所有权归属问题探析。

38、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9、《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相关制度比较? 40、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新变化

41、论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42、论国际支付制度

43、倾销与反倾销制度研究

44、论国际商事仲裁417472079论文辅导严老师

45、论国际投资形式的新变化

46、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47、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及发展研究

48、与农业生产安全相关的法律问题研究

49、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研究

50、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权益保障研究

篇三:经济法论文

对合伙企业法的认识和经济法学习心得

一、合伙企业法的认识

合伙的本质是合同性质,同时具有组织体的属性,而合伙协议仅是合伙组织体存续的法律基础,所以,有必要在合伙制度中对合伙协议作出规定。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负有诸多的义务,而违反该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区分合伙本身是否形成独立的民事主体,来确定是否可以请求导致合伙损害的合伙人承担责任。尤其是在当事人未设立合伙企业的情况下,应当在确定合伙协议内容方面赋予较宽的自治空间。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对于合伙企业法,一开始完全不了解它的内涵,通过经济法这门课程的学习,才有了认识。我国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工作已于8月27日完成,这是继公司法修订之后完善我国商事主体立法的又一个标志性成果。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都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商事主体,它们之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从这一意义而言,必须充分重视它对于市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重要影响,关注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所闪烁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革新之光。首先,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是一个特点鲜明的法律,它不是包罗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统一合伙法,而是在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基础上专以规定商事合伙为其任务的商事法律。它规定的合伙不是仅有简单的合同关系,而是采用企业形式。当我们运用合伙企业法时,不可将合伙企业关系的调整简单地归于债法,而是要更着眼于团体法。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保持了原合伙企业法关于确认合伙企业的团体性,突出合伙企业的主体地位,调整合伙企业内部、外部关系的基本内容,但同时采用大量突破性规定,发展了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其次,合伙企业法涉及的内容广泛,但合伙人的责任是调整合伙关系的核心内容之一。

1.企业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不直接导致该法人的出资人个人责任。1997年合伙企业法之所以仅允许自然人成为普通合伙人,而不允许企业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是因为当时的国有企业财产权利不清晰,许多人担心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引起财产的不稳定,影响企业健康发展。当然,也有人担心企业法人的投资者继而引起连带责任问题。现在,除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法人外,其他企业法人均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因为,法律确认所有企业法人,包括公司,均以自己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企业法人的出资人包括公司股东,其财产是与企业法人的财产分离的,他们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负责,不对法人(包括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因而,不存在引发企业法人与出资人双层连带责任的问题。

2.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一般人认为,法律所表述的就是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上的股东有限责任有其特定内涵:一是股东仅对公司承担责任,二是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三是股东不对债权人直接负责。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它突破了合伙企业的范围,直接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承担责任。就这一意义而言,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是承担个人责任的,只不过是限于出资范围而已。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不同责任。就本质而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不是一种独立的合伙企业形式,它仍属于普通合伙企业。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仍是根本的。在此前提下,才在特定的合伙企业债务上对无过错合伙人给以有限责任保护。反映在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中,采取了分类、分层确定合伙人的责任。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2、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作为其法律基础.3、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4、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为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协议中约定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如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则平均分配股东利润。

二、经济法学习心得 通过一个学期《经济法》的学习,让我们意识到经济法对我们生活以及将来步入社会工作作用是非常大的。通过开设这门课程,让我长了不少见识,应该说学到了很多应该懂得的生活知识和法律知识,增强了我们维护自身利益和权益的意识,为我们将来步入社会作了一定的铺垫。

经过几周的学习,我们把《经济法》这门课基本学完了,但我说的“学完”仅仅是指本学期我们不用再课堂上学习《经济法》了,而真正掌握了多少、会应用多少,这是因人而异的。《经济法》作为一门实用性较强的学科,我们不能仅停留在课本的理论知识上,先积累

理论知识,以便以后能够实际运用才是我们学习它的主要目的。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珍惜课堂上的学习,还要在今后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时刻关注经济法。

以前,我们大多只是简单地学习了一些法律常识,了解到法律作为一种无形的“鞭子”无时无刻伴随在我们身边,它约束了我们一些权利并规定一些指责,但同时它赋予了我们很多权利,它促使着整个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但是,真正第一次学习一门专业化的法律学科是从学习《经济法》开始的。经济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用它来促进和规范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合法赚钱。而我们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更应该在生活过程中,遵守经济的相关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个人义务。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要把经济法学好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因为对于我们来说它是一门新学科,它与我们以前了解的民法、行政法等有区别也有联系,因此我们应该对经济法的概念、作用范围、具体实施等认真分析与比较。在短短的几周学习过程中,让我受益匪浅印象最深的是课本知识教会我很多经济法常识,其中给我印象更深的是第二编经济组织法中的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编市场监管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我觉得邓老师授课很尊重学生的意见,有特色,上课很有经验和技巧,而且不照本宣科,能结合生活中的案例,加深我们的理解,拓宽我们的视野,又能引导我们自行思考,有时书本上有些概念讲得不好的,老师还会纠正并以自己的理解来讲,我觉得这是非常好的,培养了我们批判性地接受知识文化的观念。上课的内容,如民事责任、诉讼、合同法、公司登记管理、劳动法等,都将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这些方面的内容让我们受益匪浅。而且老师对对我们要求也比较严格,比如说对某个知识点或上节课上的内容进行提问等。

虽然法律不是我们的专业课,但它的实用性实在太强了,所以我们还是希望可以尽可能地把它学精,希望能从老师这里加上我们自身的学习而更加知法、懂法,以及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通过学习这一个学期的经济法。知道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和认识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调节市场的法律原则和理论基础,也让我们知道经济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法律有机联系、整合统一的纽带,学好经济法可以让我们运用法律武器规避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从而确保国家经济健康稳步快速发展,同时,也为我们以后的经济行为提供可行的模本。

学习经济法有很大的社会现实意义。

首先,我国经济法有重要社会地位。我国经济法律的调解范围已经涉及社会管理、经济协调、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以及权利制约、国际经济纠纷仲裁等十分广阔的领域,并与社会道德标准相辅相成,成为了整个社会的调解器。但人类的经济行为是复杂多变的,经济法律由于在制定时需要严谨的思考和斟酌。这种差别造成了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相对不太完善,被投机份子有机可乘,对一些损害国家人们利益的行为无法可依。但只要努力做好普法工作,树立以及强化公民的相关经济法律意识,让人们在经济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都寻求经济法律的保护,才能有助于经济法律的完善,才能真正的做到知经济法。

其次,我国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当我们遇到了经济纠纷的时候,我们就可以拿法律来保护自己,在签合同的时候有这个法律我就知道什么地方应该是有规定的,什么地方规定是违法的,意义很大,要不然学校怎么会有专门的一个课程是让我们学习这个的。

总之,经济法让我们受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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