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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2017-03-01 05:51:00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摘要】:格式合同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合同理论与实践进步的必然结果,随着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它在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格式合同极大的方便了我们的生活,它提高了订约效率、节省了时间、降低了成本,但是由于格式合同自身的一些特点,如事先拟订性等,对合同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并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此,我们必须要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上的规制。

【关键字】:格式合同 格式现状法律规制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格式合同的概述

格式合同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20世纪40年代后,被公共事业和商业领域广泛使用。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随着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的发展以及生产的规模化、社会化和交易的批量化,格式合同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的垄断时期,格式合同找到了良好发展的经济环境。一些大的公司或集团为了操控某些行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格式合同的利用为他们带来了丰厚的利润。到社会契约化的今天,格式合同已经广泛的被运用到日用消费品买卖、煤电气供应、运输业、保险业等一系列的社会生活领域中。据有关资料显示,对西方发达国家所产生的合同经统计分析发现有99%以上的交易行为是通过签订格式合同来完成的 。由此可见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起到的作用可见一斑,格式合同成为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合合同等,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由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同,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也不同。德国民法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法国称为附和合同,葡萄牙法、澳门法称为加入合同,英美称为标准合同,中国台湾地区则称为定型化契约,在中国大陆有两种称谓: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称为格式合同,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称为格式条款。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与普通合同相比有其自身明显的特点,一般而言,格式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条款的预先确定性。

格式合同在订约以前就已经预先制定出来了,而不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的,条款的内容由格式合同的一方事先明确规定。格式合同的拟定在法律实践中有三种情况:一是由合同当事人即在经济实力上占有明显优势的企业或集团单方制定;二是作为企业或企业集团与作为交易对象的顾客共同参与制定;或法律赋予权利的第三人就特定交易而拟定 。其中,第一种情况最为普遍,如常见的邮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电信服务合同等。

2.要约的广泛性、持续性和细节性。

格式合同要约的广泛性体现在其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或者至少是向某一类有可能成为承诺人的对象发出的,而非只向某个特定对象发出。要约的持续性体现在其一般总是在一段较长时间内,对所要订立格式合同的人都发生效力。要约的细节性体现在要约中包含了成立合同所需要的全部条款。

3.内容的定型化和形式的标准化。

定型化,是指格式合同条款具有不变性和稳定性。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定,在相当长的时期

内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修改,只要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完全同意就构成了缔结双方,不能再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当事人一旦主动自愿作出订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示,就视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条款。形式的标准化是指格式合同的形式往往是由行业协会事先拟定并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被广泛运用到交易的合同固定形式。

4.双方当事人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

一般而言,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方面有较大差异。格式合同提供方往往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占有比较明显的优势,或在社会的某一行业居于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垄断地位;而相对方处于弱势或服从地位。双方当事人之间经济社会地位的悬殊,常常带来事实上的不公正,合同提供方可以通过格式条款的使用,变相地强制相对方附和其提出的条件,以取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或减免自身的责任。

二、 格式合同的利弊分析

格式合同以其高效快捷的缔约优势,逐渐代替普通民事合同而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合同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作为经济交易手段的重要性将更加明显,作用也更加突出。它在现代社会之所以被广泛运用,是因为它为现代社会带来了许多益处。

(一)格式合同的使用,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这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主体所追求的目标。格式合同内容固定、形式标准,要约方是特定的,而承诺方是不特定的,要约人可以一种固定的合同内容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反复使用,把要约过程简化为要约——承诺,这种签约模式免除了逐条协商及起草、审查合同的过程,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及其他交易成本。格式合同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以最大限度增加社会财富 。正如德国学者海因﹒可茨认为,随着19世纪工业革命后市场的生产和交易的不断发展,形成了标准化产品的生产系统以及交易流程中的贸易条件的标准化,格式条款应运而生,并对大规模交易的清算的理性化作出了巨大贡献,这种巨大的贡献就是它节约了交易成本” 。比如:由于邮局使用格式条款,顾客只要填写事先准备好的格式条款,交易便能很快完成。否则,邮局就要与每个顾客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可想而知需要增加多少工作人员和交易成本。这样既节约了时间又减少了交易成本,还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格式合同明确分配风险,增进交易安全和防范风险。

在交易的过程,往往双方尽力避免风险,保障交易的成功,享受合同所带来的利益。普通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往往因为当事人专业知识及法律水平有限,导致双方在签约过程中都存在着较大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无法预见,也可能因一方恶意设定签约陷阱,使另一方遭受重大损失。而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合同要约人单方预先精心拟定,可以充分考虑合同的各种情况,吸收成熟的合同经验,避免因合同缔约能力的不平衡,导致弱方利益受到损失的结果,减少合同争议。特别是格式合同以书面形式明示,条款内容经国家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部门的审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划清责任,对合同双方均有利。

(三)格式合同能体现交易关系对形式公平的价值要求

格式合同内容和形式一经确定便相对稳定,所有合同的相对人都平等地,无差别地按照格式条款的规定签订合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相对人所有制形式、企业规模等因素的影响,使相对人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市场竞争,体现格式合同的公平价值。

(四)格式合同便于国家宏观调控国家的经济

为了调控经济,稳定社会经济生活,国家就利用其“无形之手”来干预经济。国家把其意志的单向性与格式合同条款相对人的无协商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其意志以条文的形式规定在格式合同之中。因格式合同涉及国民经济的重要领域,起到引导消费,调整国家经济结构,落实国家经济政策,保障国民经济稳定的、有计划的发展的作用。

(五)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

再完备的法律、法规也不能涵盖一切交易形态,而格式合同的实施就可以使大宗交易变得容易,为现代技术在交易中的使用创造条件。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许多新型的交易形态,如融资租赁、期货业、信用证等开始在经济生活中出现,并且日益普遍。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对于这些新型的交易行为,尽管在法律上未加规定,但仍然应当认定其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正如德国学者罗伯特?霍恩提出的,在今天,没有这些格式合同统一的条款,很多工业、贸易和商业部门的运作将变得难以想象。这些统一的条款使大宗交易成为可能,并为计算机的使用提供了便利条件。那些适用各种不同交易中特定问题条款的制定,统一了人们的法律行为 。

格式合同虽然因其具有上述一系列的优点成为商品经济社会重要的交易手段但其自身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

(一)违背了合同的自由原则

在格式条款合同关系中,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改变了合同法上所说的合同自由原则,即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一方当事人没有合同自由。由于格式条款都是由企业单方预先提出的,相对人不参与条款的制定过程,更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同时,由于垄断的存在或者从事同一经营内容的企业都采用了相同或类似的格式条款,使相对人选择订约对象的权利也受到了限制甚至完全丧失。尽管从形式上讲,当事人概括地接受了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条款,这种接受本身就是其意思自治的体现,是他自愿接受合同约束。但是,在这种自愿接受约束的背后,却存在着当事人被迫屈服于企业强大经济实力的现实。因此,表面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掩盖了事实上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契约自由仅仅是制定格式条款一方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这实际上很大程度上动摇了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弱者一方只能或多或少地自愿屈从于强者一方提出的合同条款和那些经常只能被模糊理解其效果的合同条款。”

(二)格式合同存在不公平条款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就发生了另外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参加市场交易,一旦其能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时,它就可能利用这个权利来规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片面保护自己的利益或获得不当利益,其结果就会损害对方的利益。比如,为了节约费用而使履行合同的时间和地点更便利自己,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其营业所在地法院为纠纷的管辖法院等。除此之外,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甚至可能规定一些免责条款,这些免责条款包括免除责任的条款和限制责任的条款。比如,在条款中动辄就出现“本公司概不负责”、“本公司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等。格式条款的制定者正是通过在合同中规定限制或者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即约定自己仅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负责来逃避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使合同关系不公正,违背了公平的原则。

(三)合同的风险分配不合理

由于格式合同的预先确定性,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和法律知识,在合同中预设商业风险及司法风险。制定者为了对自己有利,可能选择一些隐含的语言和强制性的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减少自己的风险,把风险转嫁于相对人。例如合同中规定,因不可抗力所发生的损失,概由相对方承担。对此,德国学者曾经指出:“一般交易条款(即格式条款)曾被广泛地用来规避法律规则,制作由对方承担一切风险和不利的契约形式。而对方当事人则通常无力抗拒这种单方面的风险转移,因为提出契约的一方几乎不可能就其一般交易条款另外进行商讨 。”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格式合同是一把双刃剑。其一,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拟的特殊功能,广泛应用于市场交易的各个领域。其作用是不可代替的,能够比普通合同更有效地促进经济、生产的发展。其二,如果立法不能够对格式合同进行很好的规范,很可能造成市场交易与经济秩序混乱,从而摧残、侵蚀民法、合同体系,随时损害经济弱者一方的权益。

因此,如何在坚持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下,健全格式合同立法、司法、行政、法律监督等综合调控,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是我国法制建设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三、我国格式合同的现状及立法缺陷

由于我国使用格式合同大多是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因此格式合同中长期普遍存在着不公平、不平等的条款,即“霸王条款”。“霸王条款”的表现可以分为五类:一、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二、经营者和消费者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三、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四、经营者减免自己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五、经营者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霸王条款”之所以能霸道横行因为:一是市场尚未发育成熟,许多行业市场准入的门槛太高,导致经营者过少,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消费者别无选择;二是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知道自己可以选择什么;三是个别部门的职能转换没有到位,没有负起服务和监管职责。

除了上述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针对格式合同的立法不完善。存在的问题有:

1. 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定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但只有零零散散的几条且比较含糊,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很难做到有法可依,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上层建筑,只有全面的反映现实的社会关系,才能实现其对社会的管理和调整。

有关格式合同法条内容的过于简单、概括,理解和适用上难免存有疑义,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不同法院审理做出不同裁判的情况,从而影响对相对人权益的一体保护。如《合同法》

第39条第一款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但对于提请注意的方式、提请注意的程度、提请注意的时间等都未作规定;第39条第二款关于格式条款特征的表述,用“未与对方协商”不够准确,未能完全体现格式条款不能协商的特性;第40条中“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之“主要权利”也未作明确。所以,我认为应对第39条、第40条的内容做出司法解释,在时机成熟时制定一部规制格式合同的专门法律,从格式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格式条款的订入、解释、监管、违约责任等做出全面的具体的规制,以最大限度的发挥格式合同的积极作用。

2. 我国欠缺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立法。格式合同虽然属于合同的一种,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也应当遵循,但格式合同作为一种定型化、标准化的契约,其具有的单方预先拟定性、条款的不可协商性、缔约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等特征,与普通合同有很多不同之处,因而对其规制,从订立条件、方式、效力及控制方式等应与普通合同有所不同。从世界各国关于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模式看,应该制定专门的格式合同规制法,全面规制格式合同。我国也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制定专门的格式合同规制法。

3. 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订立程序未予规范。我国《合同法》第3 9条第2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此条规定,《合同法》所指的格式条款为已订入合同的条款,也即格式条款就是合同条款。但《合同法》并未对格式条款计入合同的程序予以规定,这与《合同法》对非格式合同所作的要约、承诺等详细规定形成鲜明的对比。如果不在缔约过程设置必要程序,可能使合同相对方在根本不了解条款内容前提下就已事实上受到格式条款的约束。

四、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由于格式合同是把利弊并存的双刃剑,它在给人们的经济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所以需要在法律上予以规制。在把效率、自由、公平作为价值取向的当今社会,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已成为一种现实性需要,它在给现代社会带来效率和便利的同时,也在日益威胁着公平与正义。简单的否定格式合同或放任它的弊端,都是非理性的。惟一可行的是有条件的承认它,用法律规制它,以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格式合同规制的方式

纵观国内外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主要有以下方式:

1.立法规制,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将某些格式条款作为不公平条款明确写进法律,当格式合同出现此类条款时,宣告其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分为:(1)民商事一般法的规制。即在民商法典中,设立一般性、原则性规定,如《德国民法典》中的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等一般性规定,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第1341条列举的“黑色条款清单”为无效条款。(2)对格式合同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则。如英国1977年《不公平契约条款法》以及1976年《德国一般条款法》中的规定。 我国民事立法并未对格式合同的问题作一般性的规定,但《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原则的条文要理解为限制不公平条款的一般性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对格式合同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对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格式合同提供方要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以适当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即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之规定以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格式条款或非格式条款并存,非格式条款效力优于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作不利于提供者解释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第30条,它们均对格式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

2.司法规制是指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对格式合同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其法律效力做出肯定或否定判断的控制方法 。或者说,是指通过法院对格式合同纠纷的处理,消除格式合同中不公平条款的影响,维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一方面,法院运用法律以判决的形式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判为无效;另一方面,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即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运用民法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原则等一般性原则,对格式条款的严格解释而进行规制。我国《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也是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规制格式合同的具体体现,这有利于对受害者进行司法救济,实现合同的公平价值。

3.行政规制,是指由行政机关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禁止不当条款的使用。包括事先审查和事后监督两个方面。行政规制可以防止部分不当条款的出现,也可以及时废止不当条款的使用,尤其是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垄断行业的格式合同的行政规制,可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对格式合同的行政管理应由国务院统一为之。国务院可授权各经济管理部门从事对格式合同的起草、审查和修订工作。《合同法》规定我国行政机关有权干预不公正格式合同,对此法律应该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我国可以采取事先审查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行政管理制度。事先审查即指对特种行业的格式合同条款实行强制性的使用前行政审查。对于其他行业的格式合同,则可以实行事后监督。

4.自律规制与社会监督自律规制,是指合同制定方或同业工会对其使用的格式合同条款自行检查,防止不当条款的使用。但在存在行业利益的情况下,这种软性的自我监督起不了多大作用。消费者是直接与格式合同制定人进行交易,格式合同公平与否直接关系到其切身利益,加之消费者的角色具有广泛性与普遍性,因此,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此外,要加强社会监督,充分调动消费者协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的监督力度,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也应该积极参与,加强对格式合同的规制。

(二)完善格式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议

1.完善立法。格式合同属于合同的范畴.而且,格式合同属于私法调整的合同,即民事合同,不同于属于公法范畴的行政合同,以及行政主管部门为提高企业的签约水平、减少纠纷的发生而推行的具有示范指导作用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因此,格式合同主要由合同法进行规制。但是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并未对格式合同做出明确规定,这是与经济发展的现实不相适应的。当然,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也不仅仅是合同法的任务,其他有关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也具有重要作用。例如,经营者有时通过格式合同限制竞争或者从事其他不正当竞争(如公用企

篇二:法学论文题目汇总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一、 法理、宪法、行政法学

1.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法制问题探析

2.习惯法探析

3.公私法关系论

4.农村法治建设探论

5.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6.论权利的实现

7.法治与秩序

8.论和谐社会的法治化

9.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探析

10.论法律的不完备性及其克服

11.胡锦涛法律思想探论

12.新农村建设中的法文化建构

13.法律中的逻辑分析方法

14.安乐死立法问题考量

15.论宪法的社会调整功能

16.论宪法作用的局限性

17.论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力划分

18.论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性

19.论表达自由的宪政意义

20.论诚信原则的行政法意义

21.论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的关系

22.论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法上的适用

23.论一事不再罚

24.论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

二、 民商法学

1.公司人格制度研究

2.董事忠诚义务研究

3.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

4.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5.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

6.试论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

7.完善我国公司法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

8.论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9.监事会职能比较研究

10.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比较研究

11.我国公司法监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12.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13.证券交易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14.商业银行破产制度比较研究

15.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规制

16.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

17.论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的政策体系

18.论我国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

19.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20.论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

21.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份回购制度

22.论公司法中的独立董事制度

23.企业并购中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24.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组织的构建

25.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

三、 刑事法学

1.论强奸罪的主体

2.论抢劫罪中暴力和胁迫的程度

3.论携带凶器抢夺的刑事责任

4.论飞车抢劫(抢夺)

5.论入户抢劫

6.论盗窃行为的秘密性

7.论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

8.论侵占遗忘物行为

9.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

10.论斡旋受贿

11.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

12.论相对不起诉

13.论“被告人认罪”程序

14.论检察机关对减刑的监督

15.论自侦案件批捕权上收

16.论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17.论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

18.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

19.论过失危险犯

20..间接正犯探析

21.论单位犯罪自首

23.论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

24..论我国刑法中的数额犯

25.论片面共同犯罪

26.逆防卫若干问题研究

27.论我国刑法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28.论共同过失犯罪

29.索债型的非法拘禁罪司法认定研究

30.论犯罪目的

31.论自救行为的犯罪性

32.论特殊防卫

33.论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34.论不能犯未遂

35.论“着手”

36.论犯罪既遂的标准

37.论教唆未遂

38.论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39.论首要分子

40.论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41.论管制刑的存废

42.论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

43.论没收财产刑

44.论酌定减轻处罚

45.论“买功”问题

46.论缓刑、假释的撤销

47.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8.论危险犯的既遂与未遂

49.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50.论诉讼诈骗的刑事责任

四、 经济法学

1.论民事优先权

2.论租赁权的性质

3.论我国公益诉讼主体构建

4.论反垄断法上的公平价值

5.论反垄断法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6.行政性垄断若干基本问题的学理反思

7.论我国反垄断立法中的域外适用制度

8.试论网络经济中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完善

9.反商业贿赂的法律缺失与对策

10.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11.经济法视野里国企治理模式“两权分离失灵”

12.分析中美反倾销法律及实践的差异

13.改进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探讨

14.论我国价格听证制度:问题与改革

15.论“悬赏广告”的法律属性

16.论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

17.关于合同法中代位权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18.论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

19.谈买卖合同的欺诈及其防范

20.我国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生态保护问题研究

21.完善土地征用制度的构想

22.农地征用及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学思考

23.论城市房屋强制拆迁中的公民权利保护

24.论依法规范商品房预售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25.当前我国物业管理立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26.妇女就业机会不平等的现状、成因及法律对策

27.社会保障的新理念与中国农民扶持性社会保障

28.论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制的发展与完善

29.论离婚时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重大利益

30.论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31.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及法律对策

32.劳务派遣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修正

33.论环境侵权救济方式的法律制度

34.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和装潢的保护

35.商标权与字号权权利冲突有关问题的思考

36.论关于商业秘密权的保护

五、 诉讼法学

1. 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现状与完善

2. 论法院调解的程序价值

篇三:中国法学论文格式

中国法学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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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小5号黑体)关键词内容(小5号宋体)0引言(3号黑体)

引言内容(5号宋体)

1正文小标题(3号黑体)

1.1(5号黑体)正文二级标题(5号宋体)

1.1.1(5号黑体)正文三级标题(5号宋体)

正文内容,通栏(5号宋体)

图题(小5号宋体)

表题(小5号宋体)(表格为三线表)

参考文献(小5号黑体)

参考文献内容(小5号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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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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