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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文

2016-10-27 15:04:28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行政法论文

中国农业大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课程论文

(2014-2015学年秋季学期)

论文题目:国家政府职能转变下的大部制改革 课程名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任课教师: 常亮 班 级:公管121 学 号: 1240450115 姓 名: 李振

国家政府职能转变下的大部制改革

——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大部制改革为例

摘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健全部门职责体系”。大部制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使我国加快形成权界清晰、权责一致、运行顺畅、分工合理的国务院职能机构体系进行的关键性的一步,为简政放权,构建新型服务型政府探索、开辟道路。

政府“简政放权”的目的就在于优化结构,激发活力。但是,对于简化的项目,不能是简单意义上的简化,还要重视加强改革程序和手段的监督与管理,使其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另外,对于政府来讲,要从传统意义上的管理者转换到具有企业性质的服务者,从而打造真正的“公仆”——服务型政府。

本文首先对政府职能、服务型政府这两个概念进行解读,并在此基础上对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进行界定,以服务型政府的职能为视角来认识和分析我国国务院的大部制改革。

关键词:

政府职能;服务型政府;大部制改革;职能转变;食品安全;非政府社会组织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进行,是多年来我国政治改革发展中摸索出来的基本经验之一。如何开展政治体制改革或者政治体制改革从何入手,这是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一步是行政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精兵简政。

我国的大部制改革于 2008年正式启动,我国大部制改革强调为社会服务、为市场服务,最终为人民服务,是为了打造一个有限且有效的服务型政府,使其更好地适应国家的经济发展需求。放眼全球,实行大部门体制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政府管理模式,而我国经过大部制改革之后,一定程度上精简了部门机构,但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的部门设置依然偏多,这不仅不利于集中管理、科学决策,也有碍于行政效率的提高。目前我国政府在经济及政治方面的管理依然过多过强,相反在社会服务方面的职能则相对较弱,如何在机构精简之后,集中削减政府权力,落实权责统一,打破政府在经济、社会领域中的管制,今后的改革还需要继续探索。

我国的政府机构改革,大致可以分为三大内容:一是精简政府机构;二是转变政府职能,理清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三是划清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与经济职能之间的界限,初步建立职能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框架。但是最终并没有彻底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也没有摆脱“精简—膨胀—精简—再膨胀”的怪圈,我认为其中关键的症结所在就是没有彻底地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导致改革成果在大部制改革各部门权力博弈中流失。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改革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明确了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这种成立“大卫生部”的做法完善了食品药品管理体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强化了对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和药品的监管。

(二)理论综述

1.政府职能

政府职能(Government Function),亦称行政职能(Administrative —function),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政府职能反映着公共行政的基本内容和活动方向,是公共行政的本质表现。

政府职能转变体现在职能配置、履行职能方式、履行机制等多个方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大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政府职能应更多地体现在为民众服务。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必须着力抓好五个方面:一是更新政府管理理念,强化服务意识;二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加强和改进政府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更加重视和发展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三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切实推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四是按照法治国家的要求,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建设,全面落实依法行政。五是按照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切实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实现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

政府职能是政府机构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政府机构是政府职能得以实现的载体,行政管理体制是政府职能得以运行的制度保障。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政府职

能应与时俱进,不断作适当调整,行政管理体制要不断变革,政府机构应围绕职能相应改革。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对政府职能的作用也不断提出新的要求,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来,要求政耐示为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处理国内国际事务,以便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境。这就迫切需要我国政府职能必须迅速转变,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政府机构不断调整完善。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有机构需按这个总要求转变职能。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实现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从部门管理转向行业管理、从机关办社会转向机关后勤工作社会化、从“管”为核心转向服务与监督为主,使我国政府成为一个高效率的服务型政府。

2.服务型政府

服务型政府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用政治学的语言表述是为社会服务,用专业的行政学语言表述就是为公众服务。它把为社会、为公众服务作为政府存在的、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宗旨,是在社会本位和公民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以公正执法为标志,按着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责任的政府。

“服务型政府”作为政府改革目标得以提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渐形成了以经济增长为政府主要职能的发展型政府,作为对发展型政府的反思和超越,服务型政府重视政府职能的全面履行,并突出强调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性,强调政府应提供普惠型的基本公共服务,确保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毫无疑问,服务型政府建设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也是后危机时代提振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支撑。

3.大部制

大部制即为大部门体制,即在政府的部门设置中,将那些职能相近的部门、业务范围趋同的事项相对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从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1】大部门体制的实质是一种政府治理模式,在分权体制下,大部制有效地平衡了政权过于集中和行政效率的提高问题,本文认为,在分权体制下大部制的不断革新与改良是必然和必须的。

大部制改革是强化政府管理职能一个新举措,包括改革国务院机构、转变政府职能两方面,通过大部制改革对国务院各个机构进行有机的划归整理,可以化解政府部门中存在的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的矛盾以及权限冲突,有助于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简化公务手续和环节,提高政策执行效能。

行政职能的错位和交叉,不仅造成了部门之间扯皮现象多,行政效能低下,过多经济资源被行政机构自身消耗掉;更重要的是,它无法履行宏观经济管理、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职能,无法向民众提供合格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因此,必须对现有政府机构进行有效整合,改变政府机构繁多、职能交叉的现象,通过减少机构数量,降低各部门协调困难,使政府运作更【1】 百度百科

有效率,这样也更加有利于政府职能由管理向治理转变,树立和强化政府“服务者”的形象,促进社会政治健康良好运行。

二.大部制改革与政府转型(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总局为例)

1.大部制改革的目标是构建服务型政府

我国推行大部制改革的目的就是构建服务型政府。它是服务型政府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它的作用是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体制保障和组织支撑。

首先,大部制改革将职能相近、业务范围雷同的事项集中,并将其整合成一个大部门进行统一管理。这样做有利于解决当前因部门设置过多、分工过细、职能交叉而导致的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问题;同时还可以降低行政成本,将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转变为部门的内部协调。解决了这些问题,可以提高服务质量,这与服务型政府的本质属性——服务性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新技术管理职能并入。新成立的科技部统一制定与实施国家的科技政策。

其次,大部制改革除了将一些职能相似的部门进行整合以外,同时,也会提倡将政府的一些权力适当的下放,改变了传统的全能政府模式,逐渐转向“大社会,小政府”及有限的政府职能。而构建服务型政府也要求将全能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政府应该将自己无法管,或没有能力管辖的事项转交给非政府社会组织,令它们发挥一定作用。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改革

大部制改革是对国家机构的全面改革,面对庞大而复杂的国家机器,在短时间之内是不可能轻易将职能合理分散的,许多问题需要逐步解决。大部制改革的基础是被改革机构的专业分工与内部协调机制的有机统一,通过整合划归,适当扩减机构部门规模,重组整合以增强机构间的协调功能,化解各个机构之间协调上的矛盾和重叠部分,这就要求在给个过程中关注机构之间的联动关系,避免因改革的进行导致的部门之间协调困难、职能交叉矛盾、权限冲突等问题。

改革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对食品的安全性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统一监管,对生产环节、流通环节、消费环节进行系统分工、统筹安排,将有关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部门、监督管理队伍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归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改革中存在问题

3.1法律层面对监管部门的行政监管职权仍然不明确。

由于农业部仍保留了一些食品安全监督监管的责任,在涉及食用农产品等领域的监管时并无法律明确的监管边界,从而留下死角和盲区,仍然可能会存在以往分段监管的弊端。另外,新体制还保留了质检总局负责监管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这种分段管理也有可能会造成新的监管重叠。

大部制改革重新设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其主要职能是对食品的

篇二:行政法论文参考题目

行政法专业(自考本科)论文参考题目

宪法与行政法方向选题

1. 论宪法的调整对象 2. 论宪法的本质与作用 3. 论宪法的起源 4. 论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正 5. 论中国宪政在当代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 6. 论中国宪政的产生与发展 7. 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理论与实践的差别及其原因 8. 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程序 9. 论我国公民的民主意识 10. 论当代中国公民的民主责任感 11. 论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12. 论政体形式的选择 13. “三权分立”与民主集中制比较研究 14. 议行分离与议行合一比较研究 15. 论间接民主制 16.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7. 论人民代表科学地代表人民的程序 18. 论把竞争引入人民代表的选举 19. 论我国选举程序的科学化 20. 论差额选举 21. 论区域代表制与行业代表制 22. 论候选人产生的方式 23. 论我国选举制度的缺陷及原因 24. 论政党的政治地位和作用 25. 论国家结构形式的政治意义 26. 试论民族平等 27. 论我国民族自治区与区域自治相结合 28. 论“一国两制” 29. 论我国宪法规定的各种经济形式及其原因 30. 论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31.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特征 32. 权利概念比较研究 33. 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4. 论公民的政治权利 35. 论言论自由 36. 论公民的受教育权 37. 论公民实现权利的差别及原因 38. 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与责任 39. 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与责任 40. 论国家主席的权力与责任 41. 论国务院总理的权力与责任 42. 论国务院总理的产生程序 43. 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44. 论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45. 论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46. 论违宪审查制 47. 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48. 论宪法司法化 49. 论宪法的实施保障 50. 论宪法的实施条件 51. 论宪法解释 52. 论宪法的修改 53. 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54. 论宪法诉讼 55. 宪法法院制度研究 56. 试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及作用 57. 试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58. 论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59. 论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60. 论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 61. 论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62. 论依法行政原则的内容 63. 论行政法治与依法行政 64. 论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 65. 试论行政主体 66. 试论行政授权 67. 试论行政委托 68. 试论我国的公务员法律制度 69. 试论公务员法律关系 70. 试论行政管理相对人 71. 试论行政行为 72. 试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73. 试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 74. 试论行政行为的构成与合法要件 75. 试论行政行为的效力 76. 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 77. 试论行政立法的原则 78. 行政立法比较研究 79. 试论行政立法程序

80. 试论行政规则的法律地位 81. 行政立法技术研究

82. 试论我国行政许可的原则 83. 试论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84. 试论我国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85. 试论我国行政许可的程序

86. 试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87. 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88. 试论行政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 89. 试论行政法中的越权无效原则 90. 论行政合同的性质

91. 试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92. 论行政裁决

93. 论行政指导与市场经济

94. 试论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95. 试论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96. 试论行政处罚的程序 97. 试论听证程序 98. 论行政处罚权

99. 论一事不再罚原则

100. 试论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101. 论行政强制内容的界定 102. 论行政强制执行

103. 试论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104. 试论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105. 行政程序法研究 106. 试论行政法制监督 107. 试论行政法律责任 108. 试论行政侵权责任 109. 论行政违法

110. 试论行政赔偿责任

111. 论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认定 112. 试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构成 113. 试论行政赔偿义务主体 114. 试论行政赔偿程序

115. 试论行政复议的性质及原则 116. 行政复议比较研究

117. 试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18. 试论行政法复议程序

119.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 120.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21. 论合法性审查原则

122.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原则

123. 试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缺陷与完善124.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125. 试论行政诉讼程序的完善 126. 行政诉讼审前程序研究 127. 论行政诉讼类型 128. 论行政诉讼当事人

129. 试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130. 试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格 131. 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 132. 论行政判决

133. 行政判决类型研究

134. 试论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135. 论行政执法 136. 论行政司法 137. 论行政奖励

138. 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研究 139. 论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140.

行政事实行为研究

篇三:行政法小论文

行政法论文

我认为行政是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赎回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集合和分配公共利益的一种国家职能。

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或社会组织,行政是对国家事务或社会事务的管理,必须由一定的法律主体来进行。所以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行政并不是国家的所有活动,而是行政机关实施国家行政权的活动。所以行政具有执行性。现在行政管理首先是依法管理,行政活动不能超越法律,要受法律的约束。所以行政具有法律性。行政是国家的活动,体现了国家的意志,行政的实施以国家的政权为后盾,以法律的强制力为保障。所以行政具有强制性。行政是一种与公共权力相联系的国家行为。所以行政具有公益性。行政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这种监督既有来自权力机关的监督,也有行政机关自身的约束,还有来自政党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自然人的监督。所以行政具有受监督性。

我国行政法是在我国特定的国情条件下孕育和发展起来的。与其他国家的行政法有共同特性,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在确定我国行政法的概念的时候,应当既有合理吸收外国的理论营养,又要符合我国行政法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基于此,我们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法的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有3个特点:由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非常广泛,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间的关系极为繁杂并且总是处于迅速变化之中,因而很难制定一部统一的、包罗万象的行政法典。而且行政法形式多样,数量庞大。另外,行政法的实体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相互交织。当然,行政法律规范的这一特点并不影响把共同的行政程序独立出来,不影响行政程序法的独立存在。

对于行政法的发展历史,我认为有必要着重讲述一下。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历史,尤其是行政法的发展历史,所以我决定将中外行政法的发展历史进行比较。本人认为,为了更好地比较中外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应该首先了解各自的发展历史,这是前提所在,然后再分别对中国行政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进行比较。

一、新中国建立以前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意义的行政法在中国产生于民国初期。1914年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条例》,同年7月15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诉讼法。1914年3月21日公布的《平政院编制令》,平政院具有行政法院的性质,行政审判权不属于普通法院,而属于平政院。1932年11月27日,国民党政府颁布了《行政诉讼法》,1945年4月16日又颁布了《行政法院组织法》,这两个法律规定,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分立,专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它规定行政诉讼有三个步骤,当事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诉愿和再诉愿,不服的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二、新中国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1、行政法的初创阶段(1949-1956年)。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初创阶段,没有制定系统的行政法体系,甚至对行政法的认识也是有限的。

2、行政法的倒退与破坏阶段(1957-1977年)。这一时期由于反右运动扩大化和”文化大革命”的爆发,行政法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被破坏殆尽。

3、行政法的恢复阶段(1978-1988年)。从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82宪法开始,行政法进入了恢复阶段。许多领域的行政法律规范相继制定,初步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这一规定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诞生的。

4、行政法的发展阶段(1989年-)。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具有重大意义,确立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给公民的合法权利以切实的保障,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的水平。近年来,行政机关和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机制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中国正朝着“法治国”的目标艰难而稳步地前进着。

三、外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现在人们使用行政法这一概念是指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1、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大陆法系的行政法产生较早,体系完善、理论发达。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有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存在两种法律规则,即公法和私法。法国行政法和德国行政法是其中的杰出代表。但是由于大陆法系各国的历史不同,在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上也存在差异。

2、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在审理各种案件(包括行政案件)时,适用同一体系的法律规则。

①、英国行政法

在英国没有明确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所以早期的英国没有明确的行政法概念。作为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是17世纪下半叶开始出现的,它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改革的产物。

②、美国行政法

美国行政法受英国行政法的影响产生较晚,美国行政法的产生是同政府积极干预经济相联系的,1887年成立的州际贸易委员会被认为是美国行政法的开始。从罗斯福“新政”开始,美国行政法迅速发展,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是美国行政法上划时代的法律,该法以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为基础,建立起准司法的行政程序。

四、历史发展比较

外国行政法主要分为两大法系行政法,即为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

1、中国行政法与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

虽然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中国行政法相对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特别是法国、德国的而言,起步较晚。从产生开始,中国的行政法就直接或间接的受到德国行政法的影响。

2、中国行政法与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

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中国行政法研究则起步较早,重视程度也较高。中国现代意义的行政法产生于民国初期,而英美法系国家直到19世纪后半叶,其

学者们才开始注意行政法的功能并逐步建立了理论体系。在英国,作为一门科学,行政法研究真正受到重视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事情;美国行政法的发展是20世纪30年代以后。

从当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来看,中外行政法日趋融合。两大法系互采之长,英美法系的行政法范围向广义演进,既包括程序法,又包括实体法,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过去上诉法院把行政案件看作私法案件,由民事庭审理,现在,上诉法院专设了行政庭,审理行政案件。大陆法系行政法已经突破公法的范围,在一些行政领域适用私法,在法德等国,行政私法已成为流行词,公私法的界限日渐模糊。

我认为,目前我对行政法的了解还只是停留在表面,如果想要更了解行政法,必须再花时间和精力去研究,行政法简简单单的3个字却包含了许许多多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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