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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梁换柱--偷换论题的诡辩之三

2019-02-20 23:31:47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 偷梁换柱--偷换论题的诡辩之三

  “偷梁换柱”一般用来比喻玩弄手法,暗中改变事物的内容或事物的性质。用在诡辩上,也是利用争论的势头偷换话题的“构造”手法。

  有则外国笑话:

  有个人在饭店吃饭,看到菜盘子里有一只苍蝇。便叫来侍者问道:“怎么菜盘子里有只苍蝇?”侍者回答说:“你花5块钱还想吃什么?”

  本来在这里需要讨论的话题是这个饭店的卫生情况怎么样,“怎么菜盘子里有只苍蝇”即隐涵有这个话题。结果被侍者借机偷换成“你花钱多少”了。而这句话又隐涵讥讽的意味。如果不明就里而发生争吵,原有的隐涵话题恐怕就永远无影无踪了。需要说明的问题(饭店的卫生情况)将永无答案。

  一个秃头的男人坐在理发店了。理发师问:“有什么可以帮助的吗?”那个人解释说:“如果能够让我的头发看起来像你的一样,我就付给你1000块钱。”“没问题。” 理发师一边说着,一边飞快地把自己剃了个光头。

  在这里,理发师将标准的对象偷换了,因此,自然也就啼笑皆非地将“我的像你的”话题偷换为“你的像我的”话题了。

  这种“偷梁换柱”的诡辩,自古已然。其中有著名的“濠梁之辩”:

  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濠水)梁(河堰)之上。庄子曰:“儵(tiao 白鲦鱼)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

  惠子曰:“子非鱼,安知鱼之乐?”

  庄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

  惠子曰:“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鱼也,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这就够了)。”

  庄子曰:“请循(追溯)其本(开头的话题)。子曰‘汝安知鱼之乐’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问我,我知之濠上也。”(《庄子•秋水》)

  庄子与惠施是古代一对奇特的辩友,从“运斤成风”这个成语典故中可窥见一斑。“濠梁之辩”是他俩之间最著名的一个论辩,可以称得上是千古奇辩。在这则论辩中,双方都在斗智斗巧,辩才均为无与伦比,但各自的诡辩也是可以分析出来的。

  在“濠梁之辩”中,话题的焦点是“异类能不能相比”与“异类能不能相知”的问题。庄子根据“鱼出游从容”断定是“鱼之乐”。惠施提出“子非鱼”之句的反驳,明确表示了“子”与“鱼”是异类,不存在“相比”、“相知”的问题。但庄子“子非我”之句的再反驳就开始玩弄诡辩了,他把惠施说的异类不可以相知、相比的“子”与“鱼”偷换成了“子”与“我”,从而把同类可以相知、相比的“子”与“我”说成是不可以相知。在这里,庄子以“构造法”偷换话题,违反了在一个论辩过程中“论题必须同一”的同一律要求。

  惠施当然不会善罢甘休,马上抓住话柄,提出了新的反驳:“我非子……全矣。”虽然惠施的这个反驳使庄子陷入了困境,但惠施的这个反驳也不是无懈可击的。首先,从思维规律角度讲,惠施一方面肯定“子固非鱼也,子之不知鱼之乐,全矣”,表明自己对庄子已经有所知;另一方面却又说“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又承认了自己不知道庄子。这样,由于自己也违反了在一个论辩过程中,不能对一个论题(话题)既肯定又否定的矛盾律要求,使得惠施自己也陷入了自相矛盾。其次,从认识论角度讲,惠施错误地把本来属于同一物类的“子”与“我”(可以相知)混同于不属于同一物类的“子”与“鱼”(不可以相知),从而也混淆了话题,使自己也陷入了不可知论。

  在最后一轮论辩中,庄子继续玩弄诡辩。他反驳惠施说,你曾经说“汝安知鱼乐”,表明你已经认为我知道了鱼之乐,只是问我从哪里知道的(“安知”)。我可以明明白白地告诉你,我是在濠梁之上知道的。这是一种“循辞”,是庄子故意转移话题,并且偷换概念,歪曲了惠施的原意。按“安”字在古汉语中,作为代词使用时,有两种含义,一是“哪里”,一是“怎么”。均表示疑问。如《诗•小雅•小弁》:“天之生我,我辰安在?”此处的“安”指“哪里”;《荀子•解蔽》:“彼愚者之定物,以疑决疑,决必不当。夫苟不当,安能无过乎?”此处的“安”指“怎么”。在“濠梁之辩”中,惠施所说的“汝安知鱼乐”是一句反问句,意谓“你怎么知道鱼乐呢?”但庄子显然利用了“安”的这种语义上的歧义性,似乎漫不经心地用偷换概念的手法,将惠施所说的“你怎么知道鱼乐”偷换成“你从哪里知道鱼乐”。亦即将惠施所说的“安知”的“安”(怎么)偷换成“安”(哪里)。把所问的问题疑问偷换成了地点疑问。于是,原来惠施的反问句似乎包含了肯定庄子知道鱼之乐的肯定句了。庄子自然可以大大方方地回答“我知之濠上也”。在这里,庄子的诡辩违反了在一个论辩过程中“使用概念必须同一”的同一律要求。

  应该说,这种曲解式的“偷梁换柱”还具有一些“说理”的成分。相比之下,如今的一些“偷梁换柱”简直就是赤裸裸的“胡搅蛮缠”了:

  “你们家能不能深更半夜不打麻将?吵得人睡不着觉。”

  “你们家孩子能不能深更半夜不哭?也吵得人睡不着觉。还有你们家厕所的水管流水声老大,你们家能不能把厕所关上?”

  这种诡辩,不仅是缺乏社会公德的表现,不仅是违反逻辑要求的表现,同时还是一种“诉诸恶”的表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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