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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风使船--“诉诸感情”的“推不出”诡辩

2019-02-20 23:34:15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 借风使船--“诉诸感情”的“推不出”诡辩

  “借风使船”比喻借助外力来达到自己的目的。用在逻辑论证中,则指以激动的感情取代合乎逻辑论证的“诉诸感情”的“推不出”。由于“诉诸感情”往往情辞难却,所以常常能够迷惑一些人。如果在“诉诸感情”中使用了煽动性的言辞,则就有诡辩的嫌疑了。

  前几年,有城市出台了新的交通法规: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规则的一方将承担全部责任。这对行车无过错的司机来讲,无疑是个福音;对无视交通法规的人来讲则是个严肃的警戒。但在就此法规举行的一次电视辩论中,有人认为这条法规无疑是在说“撞人有理”。其后又见一篇文章,怒斥“血腥野蛮”的“撞了白撞”,认为,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当然是不对的,但究其性质,仅仅是一种“不文明而已”,它只能用道德的力量去纠正。可机动车伤人就由于“伤害者”与“被伤害者”的“一目了然”,就构成了一个“毫无疑义的案件”。如果是主观故意,则构成故意杀人;如果没有主观故意,也构成过失伤害。文中还极富感情地渲染着:“你的孩子也可能走着出去,抬着回来。汽车撞了人无须停留,因为负全责的是倒在血泊中的孩子。……肇事的司机还会对倒在血泊中的孩子吐口唾沫,骂上一句:找死,活该!法律要为这样的司机撑腰?”

  新的交通法规是否合理,是需要科学论证的,但“撞了白撞”的观点却显然不是科学的论证,而是“诉诸感情”的情绪化的宣泄。因为:

  第一,在无过错的钢铁汽车面前,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被撞之人的确是生理上的弱者。但是,如果认为生理上的弱者就“任何时候都有理”,就又将无过错的司机置于“法律的弱者”位置了,而这是极不公平的,“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也将无从谈起,又何能谈论立法的诚信?“法”的尊严又在哪里?怒斥“撞人有理”的人在这里显然是把“撞了人是否有责任”偷换为“撞人是否有理”了,“撞人”显然有故意的成分在内。这在逻辑上也是无论如何说不过去的。

  第二,机动车无过错伤人是否就构成案件,也是值得商榷的,不能以预设[37]“伤害者”与“被伤害者”,就混淆了案件与交通事故的界限。因为,如果机动车无过错伤人就构成案件,那么它到底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又有哪个司机敢再开车上街“犯罪”去?

  第三,健康的社会秩序,必须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健全和道德的完善之上。我们有了“红绿灯”的规范,还必须要有对“红绿灯”的认识和自觉遵守“红绿灯”的意识,这种意识是一种秩序意识,一种守法意识,一种从儿童时代开始就要养成的现代文明意识。这样才可以在充分发挥人的主体能动性的过程中,自觉地将他律变成自律,由外烁达到内省。这样,就有了一个如何统一自律和他律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归根到底,又是一个如何保障“红绿灯”规范的权威与信用,从而使道德规范的弱约束辅以法制规范的强约束,以培养“红绿灯”意识的问题。因此,无论是现实的要求还是思维的要求,我们都急需强化“违反道德规则,必将承担后果”的强约束,使理想主义的自律培养在现实的他律警戒下来严肃地锻造,从而将理想主义的道德规范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从而真正在人文意义上保证我们在现实的“应然”生存方式中真正使道德规范由自发转化为自觉;从而真正使道德规范的思维必然发展至现实的必然;从而真正体现制度是被制定出来保障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以求得价值最大化的准则、规范体系,它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38],它具有使行为规范化、有序化以及对任何人都具有的普遍化、一般化、抽象化的意义。

  但是,上述“诉诸感情”中的“倒在血泊中的孩子”、“肇事司机”的态度,却使一个交通法规的是否合理的问题,便得复杂了。由此,司马迁所说的“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史记•太史公自序》)的真知灼见,就被掩盖在同情弱者的情感中了。

  因此,从如何公平地保证所有人的利益,以及如何保证社会必要的秩序角度讲,“撞人有理”无论如何不能算做是成功的逻辑论证。

  还有一种话语,是宣泄了自狂的“诉诸感情”,这就是地地道道的诡辩了。

  据报载,辽宁大贪官马向东被收审期间,曾狂妄地声称:“不让我为人民服务,是人民的最大损失。”

  湖北大贪官张二江也曾狂妄地声称:“离了我,天门非乱不可。”

  人不可以没有自信心,爱默生就曾说过:“自信是成功的第一秘诀。”但是,自信一旦过了头,就是不再是自信,而是狂妄了。可能这些贪官的确不是凡夫俗子,也可能的确在自己的人生道路上有过艰辛的努力。但是,只要这些贪官一日为贪,就是人民的祸害,社会机体上的痈疽。除掉这些祸害、痈疽,人民怎么会有损失?社会怎么会乱?贪官们自作多情了。因此,这些贪官们的表白,以其过分自信的情绪宣泄,反而使这种“诉诸感情”变成滑稽的自信,成为诡辩了。这也应了黑格尔的一句话:“为不道德的违法行为寻求根据,并不难于为道德的合法的行为寻求根据。”[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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