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刹那生灭--相对主义的诡辩

2019-02-20 23:36:11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 刹那生灭--相对主义的诡辩

  有句佛家语叫做“芥子须弥”,意谓微小的芥菜子中,能容纳巨大的须弥山。比喻小中也有大。

  “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塞翁失马,安知祸富”等中国人耳熟能详的成语,也阐明了对立面相互关联和相互转化的思想。

  “善战者,攻心为上,攻城为下。”“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上兵伐谋(比谋略),其次伐交(外交斗争),其次伐兵,其下攻城。” (《孙子兵法•谋攻》)这些思想如今更成为管理学中的重要谋略。

  中国传统文化中类似这些成语或谋略的思想非常丰富,它们都反映了一种基本思想:“理性在他物中认识到此物,认识到此物中包含着此物的对方。”[47]这些思想都涉及到了事物的辩证矛盾以及人们如何认识它的辩证思维方法。

  辩证矛盾是事物对象自身所包含的对立面的统一关系。它存在于客观现实中,是事物对象本身所固有的。它不是主观错误论断的矛盾,而是客观现实的矛盾,这种现实的辩证矛盾在我们思维中的正确反映,就形成了思维中的辩证认识。

  逻辑思维方法与辩证思维方法是两种不同的思维方法,虽然它们都属于思维科学,都研究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从而探索思维规律。但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们分别从不同的方面研究思维形式,或者说是分别研究不同的思维规律。逻辑思维方法是从各种思维形式本身的特点、结构方面去研究思维规律,以思维的确定性为核心。而辩证思维方法是从思维形式的联系、运动、转化方面研究思维规律的,或者说它所研究的是思维形式的辩证法,以思维的具体性为核心。因此,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也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矛盾,前者是指思维中的自相矛盾,违反的是思维规律;后者是事物内部的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它包括现实(客观事物)矛盾和正确反映现实矛盾的思维的辩证矛盾,它普遍存在于自然、社会和思维中,是受自然、社会以及思维的最普遍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制约的。因此,两者不容相互混淆。

  由于辩证思维方法是一种对客观事物辩证矛盾的正确的认识方法,它反映了事物、现象、过程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和相互转化的关系。它把客观事物看做是由无数事物相互联系的统一的整体,每一事物都是其中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离开与其他事物之间的联系而绝对孤立存在事物是没有的。因此,辩证思维方法要求人们从事物的普遍联系和运动发展变化的角度来认识客观世界,从事物本身及事物之间各种复杂的矛盾关系中,抓住事物的本质与事物之间的共性,以达到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最终目的。[48]

  例如,“夕阳返照桃花坞,柳絮飞来片片红”。就不是逻辑矛盾,而是描述了夕阳晚照、红霞满天时,白色柳絮漫天飞舞的意境。前述清代学者方以智所说过的“设教之言惟恐矛盾,而学天地者不妨矛盾”,就鲜明地表述了人们对于思维中的矛盾与事物中的矛盾的认识。

  但是,这种对于事物矛盾的辩证认识一旦走向极端,就与“人们的思维要正确地反映辩证矛盾,就要全面地反映客观事物中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关系”的辩证思维方法背道而驰,成为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了。

  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与辩证思维方法对立,它以孤立、静止、片面的认识为特征。这种思维方法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彼此孤立、互不联系的;一切事物都是静止不变的,如果有变化,也是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没有质变和飞跃。[49]亦即恩格斯所指出的:“在形而上学者看来,事物及其在思想上的反映,即概念,是孤立的、应当逐个地和分别地加以考察的、固定的、僵硬的、一成不变的研究对象。”[50]

  在现实生活中,想必大家都有这样的体会:如果想要否定一个正确的东西,那么就将它绝对化好了。这种绝对化的思维方法,就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它把具有辩证关系的两方的任何一头,强调到了极端和过分的地步。“是就是,非就非,除此之外,都是鬼话”。于是,原本应是活生生的思想,在极端化的绝对肯定或绝对否定中,就有可能成为极端相对主义的诡辩了。

  由于这种“是就是,非就非,除此之外,都是鬼话”的主张,是否认事物的内部矛盾,否认事物发展变化的“是什么就永远是什么,不是什么就永远不是什么”的断定,因此,它作为一种世界观、方法论,与只要求判断要确定、不能自相矛盾、不能非此非彼的逻辑思维也不是一回事,也不能相互混淆。

  在第一章的“苏张之口”与“靠舌头过活”中,我们曾指出在先秦时代名辩思潮中以及在古希腊的哲学论争中产生了许多著名的诡辩命题。这些命题大多是在“貌似有理”的诡辩下,掩盖着极端化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我们选择其中的一些诡辩命题进行分析。

  (1)关于空间相对性的诡辩。

  “天与地卑,山与泽平”。这是惠施“历物十意”中的辩题,意谓天与地、高山与深渊一样平。从辩证的观点看,空间的高度是相对的,有差别可以转化为无差别。但在确定的空间内,天高于地、山高于泽却是确定的。惠施的这个辩题却根本不提“确定空间内”的条件性,把这个一定条件下的特殊命题(某处高山与某处深谷一样平)变成普遍命题,从而以孤立的根据,掩盖了辩证法的“关于普遍联系的科学”的真谛。

  (2)关于时间相对性的辩题和运动的矛盾本性的诡辩。

  “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这也是“历物十意”中的辩题,意谓太阳正中午,同时又西斜;事物刚产生,同时又死亡。本来,时间具有相对性和运动的矛盾本性,机械运动是间断性(点截性)和不间断性(连续性)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但是,惠施在这个辩题中过分强调了运动的连续性,抹杀了运动的间断性。

  “轮不碾地”,这是“辩者二十一事”中的辩题,也是极端地用机械运动矛盾性质的一个侧面(连续性)来否认另一侧面(间断性)。

  “飞鸟之影未尝动也”。这是“辩者二十一事”中的一个辩题。它与“轮不碾地”相反,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认为运动中的物体在每一瞬间都处在每一静止的点上,从而以运动的间断性抹杀了运动的连续性。

  “飞矢不动”。这是与“飞鸟之影未尝动也”相同的古希腊芝诺的命题。认为飞箭在每一刹那都占据一个与自身相等的空间,这一刹那在这里,那一刹那在那里。飞箭所经过的是无数静止点的总和,而无数静止点的总和只能形成静止,不能形成运动。所以飞箭实际上是不动的。

  恩格斯曾经在《反杜林论》中指出:“运动本身就是矛盾;甚至简单的机械的位移之所以能够实现,也只是因为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一个地方又在另一个地方,既在同一个地方又不在同一个地方。这种矛盾的连续产生和同时解决正好就是运动。”[51] 因此,正是由于运动所具有的矛盾性,所以运动才是真实的。但中西古代的“辩者”们,却从不同的角度,夸大了运动所包含的矛盾性,他们或者否认运动的连续性,或者否认运动的间断性,从而都否认了运动的实在性。

  列宁也曾指出:“问题不在于有没有运动,而在于如何在概念的逻辑中表达它。”[52]而中西古代“辩者”们在思维方法上的根本缺陷,恰恰是把反映运动的概念凝固化,把反映相互连接、相互转化的对立的概念如连续性与间断性(有限与无限),看做是绝对不能相容的东西。从而不是把事物本身的辩证矛盾,通过辩证的思维得到正确的表达,而是通过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得出了极其荒谬的结果。

  “真理总是具体的”[53],离开一定的时间、空间等条件,我们连下雨究竟是好还是坏都无从断定。因此,辩证的认识是要求发现“真理只有在同一和差异的统一中,才是完全的”[54]。如“生命本身即具有死亡的种”[55]。但过分地强调了事物的某一方面,如只强调运动的间断性而忽视了运动的连续性,或者是相反;只强调了时空的变动性而忽视了时空的确定性,或者是相反等,都会违反常识,使辩证的认识超越了一定的“度”,从而使辩证的思维方法被诡辩所淹没。

  如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立特针对当时流行的事物绝对不变的观点,提出了“一切皆流”的辩证发展观,以“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的著名命题,强调了运动变化的绝对性。但是他的学生克拉底鲁却把老师关于运动变化的绝对性的思想加以绝对化,以至于完全否定了事物的相对稳定和静止,推出了又一个古希腊著名命题:“人不能一次踏入同一条河流”。这就同“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一样,认为事物没有任何相对的稳定性,一切处在瞬息万变之中。按照这种生灭不分的观点,人们对任何事物都不能做出任何肯定或否定的确定性判断了。于此,便陷入了“刹那生灭”的相对主义的诡辩了。

  (3)关于有限与无限的诡辩。

  “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这是“辩者二十一事”中的一个辩题,意思是说,一根木棍,每天撅一半,永远也撅不完。

  “阿基里斯追不上乌龟”。这是与“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相同的古希腊芝诺的命题,意思是说,希腊跑得最快的人阿基里斯追一只乌龟。当他追到乌龟刚才起跑的地点时,乌龟已经往前跑了一段路;当他追到这个点时,乌龟又往前跑了一段路……如此不断重复下去,阿基里斯永远追不上乌龟。

  这两个命题都反映了一种思想:某一有限的距离可以无限分割。从常识所看,这也是不可思议的。

  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与永恒发展,决定了有限与无限是物质世界存在形式的固有矛盾。有限包含着无限,有限体现着无限;无限由有限构成,无限不能脱离有限而独立存在。任何具体事物,在存在形式上都是有限与无限的对立统一。如果把有限与无限绝对地割裂开来,或仅仅把有限与无限归结为数量上的有穷与无穷,都是形而上学的诡辩。因此,“一尺之棰”与“阿基里斯”的思维方法,仍然是把反映相互连接、相互转化的对立概念的有限与无限,看做是绝对不能相容的东西。从而也是通过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得出了荒谬的结果。

  (4)关于个别与一般的诡辩。

  “鸡三足”。这是“辩者二十一事”中的一个辩题,它将具体的物“数足二”与抽象的名“谓足一”混为一谈,混淆名实,违反分类标准。也有学者认为,这是混淆集合与元素的诡辩。意谓数“鸡足”的集合,这是一个。数“鸡足”的元素,包含左足、右足两个。把一个集合和两个元素加起来是三个。于是就形成“鸡三足”。这是将一般和个别等同的诡辩。

  “白马非马”。这是公孙龙的辩题。它与“鸡三足”将一般和个别等同相反,是极端地夸大了个别与一般的差别的诡辩。

  人们认识物质世界的客观规律,总是从对个别事物的认识开始的,而在认识个别事物时,必然要涉及到某一个别事物与其他个别事物之间的联系,因而也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个别与一般的关系。个别是指现实存在的,可以为人们的感官所直接感觉到的具体的单一的事物;一般是指具体的单一的个别事物所具有的共同属性,是许多个别事物中普遍具有的东西。

  在个别与一般的关系问题上,第一,个别与一般是相互联系着的:“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系而存在,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任何个别(不论怎样)都是一般。”[56]第二,个别与一般是有差别的:“任何一般都是个别的(一部分,或一方面,过本质)。任何一般只是大致地包括一切个别事物。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包括在一般之中。”[57] 第三,在一定的条件下,个别与一般可以相互转化:“从一定观点看来,在一定条件之下,普遍是个别,个别是普遍。”[58]基于此,作为任何一个认识成果的命题,均内在地包含着反映客观物质世界多样性和统一性及其相互关系的个别与一般的辩证关系:“从任何一个命题开始,如树叶是绿的,伊万是人,哈巴狗是狗等等。在这里(正如黑格尔天才地指出过的)就已经有辩证法:个别就是一般。”[59]

  但在“鸡三足”中,说鸡有“足”之“足”,指得是足的一般;说鸡有“左足”、“右足”之“足”,是指足的个别。说“鸡三足”,则是认为个别与一般等同。把一般看成是独立于个别而在的东西,又把个别看成是脱离一般而存在的东西,继而将这两种分别独立自存的东西相加。这就是“鸡三足”割裂个别与一般辩证联系,把个别与一般等同的诡辩所在。

  而“白马非马” 却与此相反,它极端地夸大了个别与一般的差别,凝固了“白马”与“马”之间的确定界限,反映在思维认识中,就是只强调了“白马”与“马”之“名”(概念)的自我同一性,否认了同一性自身包含着差异性;只强调个别与一般的对立,否认个别就是一般。

  在公孙龙眼里,“白马”与“马”概念的确定性是永远不变的,用黑格尔曾批评过的话讲,就是“一切东西和它自身同一,或甲是甲。否定的说法:甲不能同时为甲与非甲”[60]。黑格尔批评了这种绝对同一的思想,认为“概念……自然和它们自身是同一的。但是,它们之所以同一,只是由于它们自身包含有差别在自身内”[61]。恩格斯也曾经指出:“同一性自身包含着差异性,这一事实在每一个命题中都表现出来,在这里,述语必须和主语不同。百合花是植物,玫瑰花是红的。这里不论是在主语中或是在述语中,总有点什么东西是主语或述语所包括不了的。”[62]所谓包括不了,就是“与自身的同一,从一开始就必须有与一切别的东西的差异作为补充”[63]。

  这些均表明,在思维认识中,作为思维认识成果的基本要素--概念,除了自我同一性外,还有相互之间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在判断中得到了外在的表现。即表明了一种个别与一般的关系。同时,这种联系又是以按同一性进行连接的概念之间必然存在的某些差异性为条件的。

  但是,公孙龙反复论证“白马”与“马”的差别、对立,认为“白马”就是“白马”,“白马非马”。这种以夸大的差异性割断联系的认识,显然是有见于概念或词语(名)之间以及判断的主、谓词之间的对立和分离性,却无见于它们之间所存在的一致性和相互联系。公孙龙的这个不管不顾的“白马非马”,是他的“正名”学说中,以离散的分析方法,有见于个别,无见于一般;只承认个别,不承认一般的诡辩“硕果”。

  (4)关于量变与质变的诡辩。

  “谷堆”、“秃头”。这是古希腊麦加拉学派中的欧布里德所提出的的命题。

  “谷堆”是说一粒谷子不能说成是一堆谷子,再加一粒也不可能说成是一堆谷子。这样一粒一粒地加下去,也将永远不会堆成谷堆。

  “秃头”的论证方法与“谷堆”相反,是说减掉一根头发不能成为秃头,再减去一根也不能成为秃头。这样一根一根地减下去,也将永远不会成为秃头。

  这两个诡辩涉及到了量的积累能否导致质的变化的问题。

  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量变与质变的统一。量变是指事物在原有性质范围内所发生的数量上的增减,它是一种渐变。在一定范围内,量变在保持事物的稳定性的基础上,体现着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连续性。质变是指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转变,这种转变破坏了事物的相对静止状态,以其显著的根本性质的变化,以其“渐进过程的中断”形式,使一事物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64]而转化为他事物。在这种转化中,事物的质变也是有条件的,“一方面定在的量的规定可以改变,而不致影响它的质,但同时另一方面这种不影响质的量之增减也有其限度,一超出其限度,就会引起质的改变。例如,水的温度最初是不影响水的液体性的,但液体性的水的温度之增加或减少,就会达到这样的一个点,在这一点上,这水的聚合状态就会发生质的变化,这水一方面会变成蒸汽,另一方面会变成冰。当量的变化发生时,最初好像是完全无足轻重的,但后面却潜藏着别的东西,之表面上无足轻重的量的变化,好像是一种机巧,凭借这种机巧去抓住质(引起质的变化)。”[65]

  为此,黑格尔讲了一个寓言故事:

  有个农夫,当他看见他的毛驴拖着东西愉快地行走时,便连续不断地一两一两地给他的毛驴增加负担,而当他再增加某一两时,这头毛驴终于不堪重负地倒下了。

  黑格尔认为,这个寓言说明,量的变化一旦突破“度”就必定要引起质的变化。这就好比,在某种范围内,多花钱、少花钱并不重要,但花钱多或花钱少毕竟应该有一个“度”,一旦超出这个“度”,就会引起质变,要么成为穷奢极欲,要么成为吝啬鬼。

  但是,“谷堆”、“秃头”的论证却把量变与质变极端绝对地对立、割裂,从而否定了量变会引起质变。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所以在反映“全面的、普遍的灵活性”的“谷堆”、“秃头”的概念时,概念的灵活性就成为诡辩者的挡箭牌了。因此,这种诡辩也正如列宁所说的:“概念的全面的、普遍的灵活性,--这就是问题的实质所在。这种灵活性,如果加以主观的应用==折中主义与诡辩。”[66]

  因此,当我们遇到类似“谷堆”、“秃头”的诡辩时,我们应问问诡辩者:“你吃了几个包子?”

  (5)关于其他相对主义的诡辩。

  “郢有天下”。这是“辩者二十一事”中的一个辩题,意思是说楚国的都城包含天下。常识是整体包含部分,天下有郢。而辩者却从某种意义上(如楚国称王)说“郢有天下”,即部分有整体。这个辩题是颠倒部分和整体关系的诡辩。

  “犬可以为羊”。这是“辩者二十一事”中的一个辩题。任何一个实体概念都同事物具有必然的对应关系,但词语是表达概念的,与事物并不是必然对应的。词语在最初约定时具有人为性、随意性,亦即具有相对性。辩者们抓住了这一点,诡辩说“犬可以为羊”。这是用一个方面(语词的随意性)来搅乱另一个方面(概念的确定性)。

  “火不热”。这是“辩者二十一事”中的一个辩题,是用人对火热的感觉来代替和抹杀火本身热的性质。

  至于中国古代庄子的泯灭一切事物对立的“齐物”、泯灭一切是非对立的“齐论”、泯灭是非标准的“辩无胜”等诡辩,无一不是“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同一”(《庄子•齐物论》)的绝对相对主义的诡辩,[67]是他哲学思想上相对主义的必然结果,是他对当时名辩思潮中取法标准上主观主义的批判结果。[68]

  列宁曾经指出:“辩证法曾不止一次地做过通向诡辩术的桥梁。”[69]从上述古代诡辩者们的各种相对主义的“思辨的把戏”来看,它们都是在辩证思维方法上又随心所欲地任性地往前多走了一步,从而滑入了形而上学思维方法的泥坑。

  但是,黑格尔认为,任性不是以必然性为基础的,而是依赖于某种偶然性的东西。故而他把任性称做“形式的自由”、“主观假想的自由”,而不是真正的自由。而培根则更是要求人们注意知识的确定性和适用的范围,要时刻警惕理性离开经验去任意驰骋,因此他要求“决不能给理智加上翅膀,而毋宁给它挂上重的东西,使它不会跳跃和飞翔”[70]。

  问题在于,古代多走了一步的相对主义的诡辩,是人类认识史上一个值得注意的经验教训,但这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自古至今,谬种不绝。作为一种思维习惯的残余,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仍然自觉不自觉地在许多人脑中存在着。例如:

  曾被人们炒得沸沸扬扬的“高薪养廉”,一直是比较流行而又争议颇大的说法。有人把“高薪养廉”视为反腐败的制胜法宝,似乎“高薪养廉”可以一劳永逸地彻底解决现实存在于社会而被人民深恶痛绝的腐败问题;有人则对“高薪养廉”嗤之以鼻,认为其最终结果是“高薪养活”。

  其实,绝对的高薪肯定是不现实的,其社会代价无疑将很大。而且,以“高薪”为货币能否兑换“廉洁”,多少是个够?这也是有疑问的。因此,反腐败中最大的思维障碍就是过度依赖某一方面的行动战略。如过度强调“高薪养廉”,或是过度强调增强惩治腐败力度,或是过度强调只是建立一个反腐败机构等,都与反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的理念相悖。

  应该说,“高薪养廉”只是属于对腐败具有一定程度预防效应的权宜之计,属于功能有限的经济型策略。人既是“经济人”,又是“道德人”。因此,人既有“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一面;又有“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者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恃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礼论》)的一面。“高薪养廉”虽因注重了人的追求利益的“经济人”的本性,体现了对人性的观照,但它所蕴涵的经济逻辑却是与公共事务领域格格不入的市场逻辑。

  因此,不能把“高薪养廉”视为反腐败的绝招与捷径,在当前日趋严峻的反腐败背景下,与其过分依赖于某一措施,不如在注意到人的“经济人”的基础上,扎扎实实地在反腐败的制度建设和警示教育上下工夫,以制度保障加强“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史记•太史公自序》)的德治与法治建设,以“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后汉书•陈宠传》),保证“礼”与“法”的信用与权威。亦即在人文意义上保证现实的“应然”生存方式的基础上,“礼法互补,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移民心为隐微,以法彰善恶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礼使礼具有凛人的权威;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符礼使道德法律化,出礼而入于刑”[71]。

  又比如,如今的一些辩论赛,往往在“求胜”的过程中,将辩论的正题与反题扯向极端的两极。这样,也很容易在辩论技巧的表演中,使对各种现实问题的辩证认识,又往前多走一步,以绝对化地强调自己一方的辩题,迈上“通向诡辩术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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