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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拉硬扯--不当类比的诡辩

2019-02-20 23:34:41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 生拉硬扯--不当类比的诡辩

  “生拉硬扯”指硬把没有联系的事物勉强拉在一起。用在诡辩手法上,则是把对象间的偶然相似或表面相似作为根据,或者把实质上不同的两类对象“生拉硬扯”地进行不当类比。

  《吕氏春秋•不屈》篇中还有这么一则论辩:

  白圭刚与惠施相见,惠施就用如何使国家强大来开导他,白圭无话回答。惠施出去以后,白圭对别人说:“新媳妇刚到婆家,应该安稳持重,微视慢行。但有个新媳妇刚到婆家,见童仆拿的火把烧得太旺,就说:‘火把太旺。’进了门,见门里有坎陷,就又说:‘填上它。不然要伤人的脚。’这对于她的夫家不是没有利,只是太过分了些。如今惠施刚刚见到我,他对我的劝导也太过分了些。”后来惠施知道了这些话以后,就又说:“不对。《诗经》上说:‘具有恺悌之风的君子,如同百姓的父母。’恺是大的意思,悌是长的意思。君子的品德,高尚盛大的,就可以成为百姓的父母。父母教育孩子,哪里要等好久呢?为什么要把我比做新媳妇呢?《诗经》上难道说过‘具有恺悌之风的新媳妇吗?’”

  从古至今,当人们在向别人讲述一个道理或听别人讲述一个道理时,常常会出现“这件事情就像某某事情”的说法。于此,一个较为抽象的道理就触类旁通,变得通俗易懂了。这种思维方法就是人际沟通中广泛使用的类比方法。它是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在某些属性上相同或相似,进而推出它们在其他属性上也相同或相似的推理。它是一个启发过程、激活与比较的过程、重新组合的过程。

  由于类比方法有由此及彼、由浅入深地发现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功能,所以它既是一种发现、认识的方法,又是一种说明、说理的方法。不过,又由于类比方法具有从个别到个别、从类到类的特征,它的结论范围超出了前提所断定的范围,所以它的结论性质仅指明类比对象之间在某些属性上具有“相似性”、或然性,并不具有必然性。

  正是由于类比方法的结论性质有这样的逻辑特征,所以,尽管类比方法是人际沟通中最为常用可一种思维方法,可从古至今,人们又常对一些类比感到困惑,这也是不争的事实。

  例如,当我们听到“外科手术大夫像屠夫”时,总觉得有些别扭。而当我们反过来说“屠夫像外科手术大夫”时,也一定会认为有些不大对头。

  又如,我国第一部民法草案于2002年12月23日首次提交审议,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因为,我们可以一辈子不与刑法打交道,但我们生活的每一天都离不开民法。于是有人这样解释民法:生理现象就是民法,病理现象才是刑法。不大好懂。于是他继续解释:比如一个人小便,就是民法,因为这是正常的生理现象。如果小便便不出来了,病了,就该刑法来处理了。生动倒是挺生动,但类比还是有些不雅。

  又如,为了论证娱乐场所的“安全套行动”[40],有人这样类比:“就像开车系安全带,并不是鼓励肇事。同样,(在娱乐场所)推广使用安全套,并不是鼓励卖淫嫖娼。”这也不能说是一个成功的贴切类比。

  因此,在现实的人际沟通中,类比方法的运用有是否言之可信、是否贴切中肯的问题。

  在白圭与惠施的论辩中,就算白圭的“新媳妇”之“比”,与惠施的言行相似,但这种相似是否贴切中肯?是否忽视了其他相异的地方?需要质疑。而惠施的“老子”之“比”,虽然也不能说没有相似性,但也忽视了其他相异的地方,因此这种相似性的类比恐怕就更需要质疑了。因为,在“新媳妇”与惠施的言行之间,以及在“老子”与惠施自己言行之间,除了相似性外,我们可以罗列出更多的相异处。如“新媳妇”在一过门之后,便有了居家过日子的责任了;而在古代封建社会“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秩序下,“老子”与“儿子”事实上存在着不平等。无视这些相异性,一味寻求相似性,就算类比成立,也只能使谁也不愉快。因此,难怪后人评价白圭与惠施的论辩,是“用污秽责难污秽,用邪僻责难邪僻,这就使责难的人与被责难的人相同了”。

  任何事物都可能具有某种相似点。虽然相似性是类比的生命,但有了相似点却并不意味着两个事物之间就必然可以类比。类比的过程是一个整合多重信息源以重新建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类比的逻辑根据只是“相似”,而一味注意两类事物的“相似”时,有可能忽视了它们之间相异的属性,而这些相异性也许就是它们之间不能进行类比的根据,如不管不顾这些相异的属性,则可能使一些类比非常勉强,或者是情绪化的“强比”。这样的类比就有可能同白圭与惠施的类比一样,成为诡辩了。

  某同学在一次“我还是我”的讲演中,当众把一张崭新的人民币使劲地揉搓了几下后又铺展开,然后说:“我就像这张纸币,虽然历尽生活揉搓,但我还是我。”

  类比演讲得不能说不好,但在这个类比之后,纸币还是纸币,但他却非他了。因为,在这个类比中,除了有一些“相似性”外,更重要的是还有一些被遗漏掉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而这些信息,恰好就是这个类比不能成立的“相异性”。

  又如,有人认为,网婚是一种“存在即合理”的娱乐,它就像一所婚恋学校,在这个模拟现实社会的虚拟空间里,人们可以通过扮演不同的角色,或者实习、体验婚姻生活,有滋有味地居家过日子,直至生儿育女;或者光明正大地放纵自我,宣泄对偶像崇拜的感情。

  评价这个类比,我们可以提出几个问题:第一,现实存在的是否就一定合理?第二,感情是娱乐的吗?第三,“网婚”与学校是否可比?

  首先,现实存在的不一定合理。腐败是现实存在,它合理吗?黑格尔曾指出,说现实的东西是合理的,并不意味着现存的一切事物都是现实的,因而都是合理的。他说:“在日常生活中,任何幻想、错误、罪恶以及一切坏东西,一切腐败幻灭的存在,尽管人们都随便把它们叫做现实,但是,甚至在平常的感觉中,也会觉得一个偶然的存在不配享受现实的美名。因为所谓偶然的存在,只是一个没有什么价值的、可能的存在,亦即可有可无的东西。”[41]在他看来,只有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才是真正“现实的东西”:“现实性在它的开展中表明它自己是必然性。”[42]因此,按照黑格尔的观点,说现实的东西都是合理的,并不意味着现实的东西就绝对地符合理性,都是好东西。随着法制建设和德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化,虽然类似腐败等“甚至坏的和不真的东西之所以存在,也还是因为它们的某些方面多少符合于它们的概念”,但我们相信,“那彻底的坏东西或与概念相矛盾的东西,因此即是自己走向毁灭的东西”[43]。

  其次,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在向理想的婚姻迈进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前提是真诚的沟通与交流。而“网婚”处在虚拟与现实之间,是以“娱乐”的方式之一面世的,因此,一开始便决定了它的虚假性。习惯了“网婚”的感觉,既浪费感情,也容易让人丧失理智(尤其是少男少女)。而虚幻的“柏拉图式的恋情”一旦“假亦真时真亦假”,这种“成人童话”对精神和生理上的短暂刺激就会变成心灵上的创伤。再有,虚拟的“网婚”也有悖于社会伦理,如一对夫妻可以分别网婚;同性可以网婚;老年人与少年人可以网婚;母子、父女可以网婚。这不是浪费感情是什么?这不是在游戏人生是什么?问题还在于,一是这种虚拟的游戏能维持多久?二是能否保证不出格?三是在网上实习,真实吗?回不回到现实中来?一旦回到现实中来,又将怎样对待现实的婚姻?

  再次,学校是学知识,学做人的地方,在这里需要真诚的态度,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而虚拟的“网婚”由于它的令人怀疑的“合理性”,由于它预设的虚假性,由于它的游戏人生,决定了现实的学校与这种画饼充饥式的“网婚”之间,存在着不胜枚举的不相同之处,因此,两者之间不具有可类比的因素。

  虽然黑格尔曾所过:“类推可说是理性的本能。”但他同时又认为:“但须知类推可能很肤浅,也可能很深澈。”对于那些忽视事物的相异性,只依据表面现象就做出推论的“很坏的类推”,黑格尔认为是徒有空疏的类推的外在形式,实际上却只是一种无聊的把戏而已。[44]“网婚”的类比,实际上就是黑格尔所说的“无聊的把戏”。

  类比的客观基础是对认识对象之间相似性的发现,并由此及彼地迁移相似点或相似关系。因此,相似性并且由此产生的可比性是类比的生命所在。通过质疑、评价上述这些无相关性的不当类比,给我们昭示出两个互相联系的类比原则:

  第一,在类推中,所比事物之间的相似性,应该越是本质联系越好;第二,在寻找具有“同情”、“同理”的“相似”过程中,我们不但要“知类”,更重要的是还要“明故(理由)”,即这种相关性的根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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