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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2017-04-27 07:10:47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法律类论文题目

法律类论文题目: 一、法理学

1、论权利意识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2、论权利本位

3、论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4、动物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问题探究

5、论人大代表的专职化 6、论法的公开性与预算制度改革

7、论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治建设的民族性 8、论法的溯及力

9、论经济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10、论立法的原则 11、论执法的原则

12、法律移植问题探析 13、论司法独立 14、论能动性司法 15、程序正义与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研究

14、政府信息公开与反腐败研究

15、论本土资源与中国法治建设

16、恶法问题探析 17、论人权的宪法保障 18、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19、论宪政

20、论法学发展与方法论的创新

21、民间法的合法性问题探析 22、论守法的成本 23、论法治的成本 24、论法治与和谐社会 25、论法的阶级性危机 26、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27、论法律信仰

28、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问题探析

29、论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

30、论法律解释的原则31、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32、规范性司法解释问题探析

33、执法为民与社会管理创新 34、论法律制度的道德性35、论形式法治 36、论司法的效率与正义 37、论法院竞争

38、论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39、论公民文化与中国法治建设

40、论私法精神与我国法治建设

41、论契约观念与我国财税制度改革

42、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43、论钓鱼执法与执法为民

44、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创新

45、论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律职业化

46、论法律标准

47、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48、论法律的局限性 49、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改革

50、权力腐败的根源探析 二、宪法学

1、论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培养

2、论宪法信仰

3、论树立我国宪法权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论宪法修改程序 5、论宪法修改权 6、论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 7、论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完善

8、英美宪法监督模式比较分析

9、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10、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研究

11、浅谈宪政视野下的公民监督

12、当代违宪审查制度的特点分析

13、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

14、论中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

15、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 16、论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 17、城乡选举权平等制度实施之探析

18、论住宅权的宪法保障 19、我国公民住房权保障的宪法学透视 20、论迁徙自由

21、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22、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

23、论我国公民平等受教育权 24、试析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

25、论公民就业平等权的保障 26、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 27、人身自由限制的合宪性分析

28、论宪法对妇女权利的保障 29、论生存权的保障 30、论公民环境权入宪 31、 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

32、论我国公民权利的救济制度及其完善

33、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模式之理论探析

34、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

35、我国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与国际人权公约接轨问题研究 36、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完善

37、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障

38、论我国宪法上的宗教信仰自由

39、论表达自由的保障与限制40、论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平等权宪法保障

41、进城务工人员的选举权保障研究

42、流动人口子女高考权利保障的困境与方向 43、论人大代表专职化 44、论人大代表素质的提高 45、论地方人大监督权 46、论选举权平等性的理论与实践

47、论人大代表的罢免制度 48、论人大代表的质询权及其完善

49、论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50、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1、论我国居民委员会的行政法地位

2、论行业协会行政主体资格 3、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

4、行政调解制度研究 5、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

6、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7、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8、论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 9、论行政授权

10、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研究 11、论行政检查的法律规制 12、论行政事实行为及其法律控制

13、论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与完善

14、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15、论行政复议机构的完善与构建

16、行政指导问题初探 17、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研究 18、我国行政给付制度研究 19、我国行政奖励法律制度研究

20、论完善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

21、论行政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的探讨

22、论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立法问题研究

23、论行政许可中信赖保护原则法律分析

24、行政许可转让研究 25、政府网络舆情应对机制研究

26、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研究

27、论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 28、论行政强制措施及其法律控制

29、论无效行政行为 30、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公共利益

31、论行政程序中的公众参与32、关于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思考

33、我国农民信访问题与对策研究

34、转型期我国信访制度及其改革研究

35、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36、论行政复议程序的完善 37、论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38、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39、论论我国突发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40、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研究41、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研究

42、论我国公益行政诉讼制度

43、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44、论我国行政诉讼类型

45、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46、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研究 47、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48、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

49、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

50、论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的创新与不足 四、行政执法

1、当前城管执法问题及对策研究

2、《行政强制法》的创新及完善

3、我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4、食品安全监督行政执法体制研究

5、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6、我国行政执法方式研究 7、基层药品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8、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研究 9、当前基层公安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10、行政执法说明理由制度研究

11、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完善12、论行政执法裁量权及其行政控制

13、交通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14、优化基层行政执法环境的思考

15、论比例原则与行政强制法 16、行政执法中的听证程序问题探究

17、行政执法主体研究 12、重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13、行政执法依据研究 14、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研究

15、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16、我国工商行政执法体制研究

17、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地方和部门利益保护防范机制研究

18、我国基层行政执法的现状研究

19、我国交通行政执法体制研究

20、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理论与实践

21、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2、警察行政检查权及行使程序研究

23、公安行政案件调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24、公安行政强制中的人权保障机制研究

25、完善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研究

五、中国法制史与中国法律思想史

1、论我国古代刑事救济制度 2、论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及现实意义

3、论中国传统“无讼”思想

4、论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 5、论韩非的法律思想 6、论荀子的法律思想 7、论包拯的法律思想 8、论唐代的御史制度 9、论墨子的法律思想和现实意义

10、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伦理精神

11、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谐理念

12、论中国古代惩治官吏受贿的法律规定的现实价值 13、论明代的治官之法及对当代反腐败的启示

14、论根据地时期的刑事调解制度

15、论亲亲相隐制度

16、论儒家法律思想的现实意义

17、论汉初的黄老法律思想 18、论中国古代老龄犯罪宽宥的问题

19、论宋代司法实践中的人文精神之体现

20、 中国古代保辜制度探析

21、近代职业教育法制运行的当代启示 22、论春秋决狱

23、论华北人民政府的司法制度建设

24、传统文化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25、论古代社会存留养亲制度26、论中国古代关于预防犯罪的思想

27、论中国古代的口供制度 28、浅析清末法律改革的背景和历史意义

29、古代中国禁婚关系范围及其理论依据探讨30、论沈家本法律思想 31、论中国古代司法渎职问题

32、梁启超的法律思想新探 33、论清代的监候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34、李大钊的法律思想研究

35、中国古代的代亲受刑现象探析

36、论古代中国法律中“性腐败”的罪与罚

37 唐代的录囚制度论析 38、近代中国宪政的历史考察

39、浅析中国古代贵族官僚刑法特权制度的缘起与发展

40、论我国古代刑法制度中的“宽严相济”

41、 论唐代法典对女性法律地位的保障

42、论中国古代赎刑制度及其现实意义

43、论中国古代廉政法制建设及其借鉴意义

44、古代中国民事诉讼调解政策初探

45、中国古代刑法之罪刑法定探微

46、中国古代直诉制度之法理分析

47、论唐律对孝德培养的法律化

48、 论宋代的版权保护49、论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 50、论董必武的法律思想 六、民法学

1、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2、论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3、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若干思考 4、论法人的独立性 5、无权代理若干问题研究

6、论法人的民事责任 7、论表见代理制度 8、论意思自治原则 9、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探讨

10、见义勇为行为民法属性探讨

11、论我国民法时效制度 12、论物权的优先效力 13、论代理权

14、关于合伙若干问题的探讨

15、论法人的民事能力 16、论诚实信用原则 17、论民事主体制度 18、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8、论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

19、论复代理制度 20、论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21、论委托代理 22、论物权法的原则

23、论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24、论所有权法律关系 25、论善意取得制度 26、论公序良俗原则 27、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8、论抵押权 29、论法定代理 30、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31、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 32、论无因管理 33、论建设用地使用权 34、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35、拾得遗失物法律问题探讨 36、论相邻关系纠纷的认定和处理

37、论定金担保

38、抵押权实现途径探讨 39、论不当得利 40、论合同自由原则 41、论共有制度 42、格式合同研究 43、论合同的解释 44、论债的履行原则 45、论合同相对性原则 46、论情势变更 47、论不安抗辩权 48、论债权人的代位权49、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50、论留置权

51、论民间债务纠纷的认定和处理

52、论保证人的求偿权 53、试析合同欺诈

54、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55、人身权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56、论租赁权的保护 57、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58、论占有制度 59、论债的发生原因 60、论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61、商品房买卖中的法律问题

62、论名誉权

63、违约金制度研究 64、论隐私权

65、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探讨

66、违约责任若干问题探析

67、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68、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研究 69、赠与合同若干问题研究

70、租赁合同若干问题研究

71、论法定继承

72、析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73、论代位继承

篇二:商业与法律论文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

摘要:商业秘密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在信息社会中日益得到人们的关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间的竞争策略也日益复杂。企业要保持其优势以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努力维持其特有的商业秘密乃是一项十分有效的措施,它往往成为企业成败的关键一环。

关键词:商业秘密 重大损害 侵权行为 法律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Business Secret),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包括以下几类:

(1)用于或可能用于商业或贸易;

(2)在该商业或贸易中不是普遍周知的;

(3)由于不是普遍周知而具有经济价值;

(4)是在一定情况下合理的保密努力之对象。

二、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商业秘密的特征与商业秘密的定义密切相关,对此,各国也分歧很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的特征归纳为“不为公众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等四个特征。

1、非周知性或秘密性或新颖性。此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有关信息没有为公众所普遍知晓并且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如出版物轻易就能获取。美国、日本、德国的法律都规定了商业秘密的这一要件,只是名称稍有不同。例如,在美国称“新颖性”,这与专利法上的新颖性不同,它是指有关信息只为一定范围的人们所知悉,具有“实质性的秘密”。美国法院首先要考虑的是该信息被外界获知的范围有多大。只要获知的人不是太多,且这些人已采取措施保持该信息的秘密,则该信息仍具有“新颖性”。在日本,称“非公知”,即一般人所不知的信息,限定一定范围的人为公开的对象。在德国,称“未经公开”,即仅限于一定范围的人知悉,而非外界周知。上述规定均有“相对秘密性”的含义。因此,有关信息为权利人以外的一定范围的人(如因工作关系而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原材料供应者和设备维护人员等)所知悉,也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非周知性”。学理上一般称此条件为“非周知性”或“秘密性”。

2、价值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所有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拥有竞争优势。这里的“价值”是指商业上的价值。其他方面的价值如精神上的则不属于这里讲的价值。对于价值性,美国侧重于“给所有人带来竞争±的优势”。日本是指“有用性”,即对生产、销售、研究、开发等活动有着客观上的实用价值。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该信息不是单纯的一般知识、经验或构想,也不是抽象的概念,而应是一种具体的方案或形式,可以将之付诸实践。美国法上称此条件为“具体性”。实用性与价值性具有密切的关系,缺乏实用性的信息则无价值性可言,反之亦然。

4、采取保密措施。这是指有关信息的所有人主观上将该信息视为秘密,客观上则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以维持信息的秘密性。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一般认为,只要他人以合法的手段难以取得有关信息,则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就为“适当”。各国法律均规定了这一条件。如美国规定的“已尽合理之努力维持其秘密性”;日本是“作为秘

密加以管理”;德国规定了“保密之意思”。在这些国家,有关信息的合法持有人为采取保密措施所作的努力,是衡量该信息能否成为商业秘密的重要因素。

这一条件与上述第一个条件“不为公众所知悉”或“秘密性’’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采取了保密措施才能使有关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处手相对秘密状态;反之,惟有信息仍处于相对秘密的状态,才有必要采取保密措施。

上述四个方面是各国立法所普遍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就是指不正当地获取、披露或利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来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占有他人的商业秘密。作案的可能是单位内部职工,也可能是外部人员,甚至是单位盗窃,作案的手法如窃取图纸、配方,窃听客户电话,偷拍图纸等。在特殊情况下, 不窃取商业秘密的有形载体, 如私下阅读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然后凭记忆加以再现的, 也不失其为窃取。利诱是指以物质利益(如高薪)或其他利益(如女色)为诱饵,常见的手段是挖墙脚。胁迫, 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 以达到精神上的强制, 从而迫使其提供商业秘密。被胁迫的人可以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也可以是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关系的第三人。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骗取、收买、抢劫、抢夺等。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披露即使之公开。商业秘密一旦公开,必将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益。披露并不一定处于谋利的动机,有时也可能出于报复泄愤的动机。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利用商业秘密谋取利益,如从中收取信息费,转让费等,当然无偿转让,同样构成侵权。

非法披露包括: ( 1) 非法取得后披露。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又将其非法公之于众或者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 这构成双重的侵犯商业秘密。[ ( 2)违反约定而披露。如单位职工在职期间或离职之后将单位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他人; 与外部有联系的业务人员将业务联系中获得的商业秘密提供给第三方; 技术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违反保密约定或要求披露技术秘密等。( 3) 明知他人不法取得、使用商业秘密, 而披露。这是指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向其提供商业秘密的人具有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但仍然披露商业秘密的情形, 这是一种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此外,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三类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但是下列行为不应视为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①独立开发、研制而获取或使用与他人商业秘密相同或近似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②根据公知知识,对公开的文献、产品或信息加以观察、研究而获取和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③经权利人授权包括明示或默示同意,而获取商业秘密;

④以其他善意方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四、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发生在经济领域,尤其以竞争性行业或领域为多,因此各国立法均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公平竞争法》、《企业秘密法》、《民法》或《商法》等加以制裁。鉴于商业秘密在知识经济时代、信息社会的身价日高,地位上升,多数国家也通过刑罚手段予以保护。我国也已建立了一个包括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和刑事保护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

(一) 对商业秘密的民事法律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多为民事违法行为。行为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

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1)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权利人与侵权人定有协议,后者违反约定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在我国《技术合同法》中规定,技术合同的条款一般应当包括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承担合同的保密义务;并规定如果违反这些义务,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A) 缔约阶段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很可能会了解到对方当事人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当然,这种获悉商业秘密的途径是由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是合法的。在一些合同的要约、承诺过程中,也很可能会了解到一方当事人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在这种情况下,商业秘密很可能因为对方当事人的知悉而泄漏或者不正当地被使用。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B) 履行阶段的违约责任

a) 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间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的合同。我国《合同法》明确了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商业秘密定义可知,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符合商业秘密的要求,即保密性、实用性和新颖性。“合同法所称的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一般情况下,受让方仅取得技术秘密的普通使用权。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均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b) 涉及商业秘密的一般合同的违约责任

在此类合同中,商业秘密不是合同的标的物,只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很可能获悉商业秘密权人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如产品的销售渠道、客户名单、新产品的配方等。

C) 合同终止后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种法定的后合同义务同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一样,都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合同终止后的保密义务,根据此条的规定,对方当事人也应承担保密义务。

(2)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权利人与侵权人没有协议,后者以不法手段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种侵权行为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权利人的客户、技术合同的合作方、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等;另一类是权利人的雇员或职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1,停止侵害,可有效及时地制止侵权人违法利用商业秘密牟利,避免权利人受损,防止侵害后果的扩大

2、赔偿损失。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着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对商业秘密的行政法律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大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尤其是竞争秩序造成损害。

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都有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三)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对于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法律只规定了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不够的,有些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会严重侵害国家和公众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有的国家就对这些行为规定行为人或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即设立_泄漏企业秘密罪或者泄漏罪。

(四)对商业秘密的专项法律保护

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其它民事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同,除上述法律中进行规定以外,不少国家和地区还制定了保护商业秘密的专项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处罚手段以及诉讼程序等都可以进行完整的规定。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商业秘密提供了法律保护。

五、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必要性

首先,这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所决定的。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包括技术和管理在内的知识信息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经济发展中的技术和管理含量越来越大,其中商业秘密的财产价值和社会价值也越来越大,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也会越来越严重,商业秘密纠纷也会越来越多,因而建立一套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意义越来越重大。通过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是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重要选择。

其次,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必须向系统化和综合化方向发展。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归纳已比较系统,但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远不止这些内容。迄今为止,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还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规章之中,呈支离破碎状态。而且,由于立法先后的不同,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认识不一致,致使一些法律规定不但在用语上不尽相同,在内容上也有不协调之处,这种状况对于商业秘密保护是不利的。此

六、对商业秘密立法的几点建议

我国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不为公众所知,有使用性、有经济利益的任何信息,虽然没有申请专利或商标保护,只要采取了一定保秘措施,就可以得到与专利和商标的独占或专用权相当的保护,这对任何信息所有人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这也是商业秘密立法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维护创造者合法权益宗旨的具体体现。但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也要考虑保护商业秘密与保护公众利益的平衡。应考虑到在某些情况下(如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非商业秘密所有人有意公开“商业秘密”是应当受到保护的。

2、商业秘密受保护的前提是商业秘密所有人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合同、协议、约定、规定等规定了保密问题的可视为采取了保密措施。在没有明确规定保密问题的情况下,是否一律视为没有采取保密措施呢?外国法律和实践中一般都有明示的保密义务和暗示的保密义务之分。在我国,是否也有暗示的保密义务问题。商业秘密法中对其应有必要规定。 参考文献:

1、温 旭:《技术秘密的秘密及其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曹家瑞等:《技术贸易的法律和实务》,对外贸易出版社,1987年版

3、郑成思:《知识产权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4、李昌麒:《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张玉瑞著,《商业秘密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第1版。

5, 孔祥俊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6, 孔祥俊著,《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期。 1999年版。

篇三:电影中的法律论文

法律与正义及英美法系法官的职业精神

观《纽约堡大审判》有感

赵辛

1202010514

《纽伦堡大审判》给我的精神冲击是巨大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纳粹法西斯犯下的滔天罪行都让我了解到,当人走在追求统治世界的霸权时,人权便被抛掷,所有道义和人性都要让位于对于权力顶峰的觊觎。这部电影重现了那场世纪审判中的一部分,对于战犯的审判结果,最终让我们看到了一种普世意义上的正义和对和平的追求。

一、回顾影片

不否认,我们如今是站在一种历史定论者的角度看待当时德国纳粹军官的行为,认为那是一种暴行,是一种对于人性和人权的践踏。所以,在看影片前,我对纳粹战犯们的态度绝对没有任何含糊——死有余辜。但是,当影片中审判开始后,我便开始思考片中战犯们为自己辩护的言论。以纳粹二号人物戈登的观点看,很多纳粹军官认为自己是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自己的所作所为是自己的职责,自己没有反驳的权力,所以自己是无罪的。政府官员也同样以“执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杀害犹太人是在执行法律”的理由为自己便捷。

那么,对于这场审判,检察官们要用什么样的法律,法官们要遵循什么样的法理来为被告们定罪?应该如何评判法律和正义在这场杀戮中的地位呢?

回顾这部影片,片中的审判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前一部分美国首

席大法官杰克逊首先宣读总起诉书,从道义角度罗列了法西斯灭绝人性的罪行,而狡猾的纳粹分子则想方设法为自己开脱罪责,并使尽各种花招,企图通过非常规手段逃出这次终极判决。在这一部分,影片中正义的一方并未占据优势,形式很不利。影片中,另一位资深检察官问杰克逊:你是要用正义还是法律来打这场官司?这样一个发问,使杰克逊开始转换自己的思路,因为但从道义和人性上来说,所谓的邪恶的一方也有自己的职业伦理和道德,甚至对于那种“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的伦理道德面前,很多正义的说辞也变得很没有说服力。所以在后一部分中,大法官杰克逊法律和正义双管齐下,通过各种人证、物证的展示,揭露他们的暴行,揭露纳粹法西斯仇恨犹太民族而进行的惨无人道的杀伐。最终杰克逊顶住压力,正邪无数次的交锋,终于将被告绳之以法,捍卫了正义与人性。

纽伦堡审判粉碎了纳粹罪魁们杀身成仁的美梦。纽伦堡审判提出了法律与公正的接下。在整个纽伦堡审判的过程中,没有一名被告否认过大屠杀的事实,他们能够“否认”的,只是他们个人在战争中“缺乏经验和责任感”所造成的无知。

二,英美法系法官的职业精神

对于这样的一次的历史性审判,首先要追溯下法律的发展,自从19世纪以后,实证主义法学在奥斯丁、哈特等人的引领狭隘得到极大发展,而法律实证主义所认为的法律视作是立法者(无论是立法机构的立法者还是司法立法)刻意创制的东西,整个法律规则是根据他们严格符合一项逻辑方案制定而成,抛弃“应然”,只重视“实然”,

这样一种法学理念实质上成了纳粹在国家主义的口号下维护其统治秩序的帮凶。而影片中以简宁为首的法官只是在执行了一个主权国家自己的法律,而海伍德据以何种拥有审判权?存在着法律依据上的矛盾。当海伍德法官询问简宁博士是否承认指控时,劳尔夫辩护律师代表发言:“否认法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时”。法官大人依据审判规则认为其否认了指控,这样的推理思维是法官职业素养体现之一。这样的言语,也让海伍德法官深知这是一场“法官对法官”的审判。历数纳粹制定一系列法律,纳粹分子以所谓的“国家利益”作为法律制定追求的目标,是实证主义法学的极端发展,而在此审判中,其实是在审判德国的司法体制,整个德意志民族都在处于审判之中,对于具体合法执行本国法律的法官的罪责如果认定则是存在理论上的价值冲突,海伍德法官承认法官们执行德国的法律是合法的,这一合法执行法律所造成的恶果,依据任何文明国家的法律:“任何人多要怂恿、帮助别人犯罪承担责任”,他所依据是自然法,法律是人类道德和良知的体现,是任何文明国家制定法律所应该遵循的原则,海伍德法官所具有的这种职业素养,是英美法系强调法官职业精神的必然的结果。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充分体现英美法的诉讼模式“沉默的法官、争斗的当事人”。首先,是在劳尔夫律师质问维克博士是否对1934的公民效忠誓言宣誓,法官大人驳回了检察官劳森的反对意见,要求证人回答律师的质问,法官大人的法律思维是证人和被告人同是供职于司法部,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的行为,证人的证词将会更好的反应

被告人的行为,这样会更加深入案件的本质。其次,在关于审理简宁批准的对智能低下者进行绝育手术一案中,海伍德询问了证人此时的庭审现场是否与当年的相仿,当得到肯定回答时,再次驳回了检察官的反对请求,要求证人回答律师提出的“猎人、兔子、草地”的造句。这也再次体现了英美法官尊重判例的传统,追求法律事实的重现。英美法系的这种诉讼方式,法官虽然沉默寡言,但是其中立的立场产生了巨大的作用,让双方充分表达自己的立场,可以更有利于揭示案件的真相。

世界各国的审判方式,如果仅有审判规则可以说依然不能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德国的法官们,受控、屈服于纳粹政权,最终造成司法的遭难。从而法官的独立性审判成为司法关注的焦点,影片中伯豪特太太多次试图去影响海伍德法官,但是法官大人基于自己的立场,总是在回避与其直接对抗,这也是英美法自由心证司法原则的体现,面对占领当局为了政治目的试图影响法庭减轻对被告人的责任处罚,法官大人坚持自己的正义立场,保证了司法的独立性。这一在当今中国司法界是应该值得思考和借鉴,而司法的独立性又往往和司法的责任性是相对的,英美法系法官独立性并不意味着会去随意的枉法裁判,尊重判例的传统似乎显现出他们“保守”的一面,但是正因为如此,处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双方才能获得公平的对待,不会因为社会和政治情势的变化,而在今天受到与昨天不同的判决对待,能够公平、正义的对待。影片中即便是在惩治被告人的实然性的法律依据欠缺的前提下,职业法官的独立精神依然可以说弥补了其中的不足,依据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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