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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2017-02-12 06:44:10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法律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选题(424个)

法律专业论文参考选题大全(424个)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

★市场经济要求强化全民的法律意识

★市场竞争中的道德与法制建设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开展执法检查加强法律监督

★提高全民族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专业dai xie 论文请加扣扣 五一 一二一零一二三

★受贿罪的主要特征及对策

★职务犯罪的法律特征

★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劳动合同是劳动法的基础和核心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行政程序中的证明责任

★加强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实施

★民法对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作用

★物权法是奠定法治大厦的基石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研究

★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处理受贿罪应划清的几个界限

★减刑制度的研究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劳动合同是劳动法的基础和核心

★法官的职业道德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试论民事诉讼中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试论民事执行问题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论民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论我国实行法人制度的几个问题

★论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原则及其发展趋向

★论辨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地位

★论刑事诉讼中的间接证据

★论玩忽职守罪

★婚姻法执行中若干问题的研究

★论述加入WTO后,我国法律体系制度及调整方法的变化和趋势 ★论行政法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论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

★比较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论市场经济与法治

★试论执行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

★论罪行法定原则

★试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违约责任

★对青少年刑事司法制度探讨

★评析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论我国的立法体制及其特点

★论宪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行政侵权责任探讨

★中国加入WTO与行政法制改革

★试论清末的民事立法

★试论中国刑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罗马法的借鉴意义

★日本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论过失犯罪

★中外刑法自首制度的比较研究

★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网络犯罪研究

★聚众斗殴犯罪研究

★渎职犯罪研究

★证据在侦查中的作用

★关于司法鉴定客体研究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过错责任原则

★论无权代理

★论表见代理

★论合同自由原则

★论知识产权的继承

★试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

★论TRIPs协议

★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WTO与中国知识产权法

★试论经济法律关系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践考察

★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法律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

★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问题研究

★关于国家之间国内法律管辖权的竞合问题

★国际贸易法中的立法

★破产法律制度研究

★WTO 体制与国际贸易

★反倾销与反补贴法律问题研究

★论世界贸易自由化问题

★我国加入 WTO 的利弊分析

★关于人权与法治

★论依法治国

★宪法司法化与中国宪法的实施

★安乐死问题研究

★沉默权研究

★网络文化与青少年犯罪

★论行刑人性化文明化

★试述暴力型犯罪的心理特征及其矫治对策

★外来人口犯罪成因极其对策

★对吸毒现象的社会心理分析与研究

★文化冲突与犯罪

★被害人在侦查中的地位

★影响证人证言的心理因素

★现代犯罪手段对传统侦查方法的冲击

★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服刑能力的关系

★论精神损害赔偿

★论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论不当得利之债

★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论国际法上国家保护管辖原则的意义和问题

★如何完善我过的国际私法立法,特别是如何解决区际私法冲突问题 ★公示催告程序之研究

★论我国公司法对外投资企业的适用

★宪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关系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与当今法制建设

★论检察官的社会角色

★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

★论我过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

★民事公诉的法律思考

★当代中国治吏问题法律研究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之我见

★论制宪权

★法与廉政建设

★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

★论公民的隐私权及其立法保护

★行政复议法研究

★行政听政若干问题研究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WTO与中国行政法改革问题研究

★论汉朝的春秋决狱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影响

★论儒家法律思想的现代价值

★司法独立原则与中国法律近代化

★试论小农经济传统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近代中西法文化冲突及其影响

★清末法制改革对大陆法的移植

★中国古代“困商”“辱商”的法律价值及其历史影响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篇二:法律议论文

“无法无天”

“法律”对我们来说是个平时不会触及的词汇。在学生看来,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仅

此而已知晓至此,绝对是远远不够的。 其实,法律就如同空气一样存在在我们生活中、社会中。法律是公正,是维护人民权利的一把权杖。它带给我们的是什么?是安宁。没有法律,国便不成国,社会岂不乱成一

团了! 近期,成为公众话题的是:幼儿园幼儿服毒事件,刺痛了古都西安,也刺

痛了众多母亲的心。孩子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幼儿园服用了处方药,使孩子上吐下泻,

接连生病。部分家长向法院申诉此事,家长将药物送法院。这件事足以证明,法律能用来维

护个人利益,保护自己和家长,防止不法分子伤害。 所以,我们首先要知法——就是知道法律的正真意图。法律的正真意图是对法律价值的

追求和志向。它既受一定社会的事物条件所决定,同时也受法律、道德等规范的影响。其

次是懂法,只有懂法,你才能在受他人侵犯自身权利,损害自己利益时,拿起法律这武器来

维护自身的权利。同时也让自己懂得是非,不做违法之事。 最后才是学法,一个人从出生开始,一直到死亡,所做的所有的事都是与法律相关的。

我们无时无刻不受法律的约制,受法律的保护。如果不懂法律,就很可能在无意中触犯了他

人的权利。当然在他人侵犯我们权利时,我们也不知道怎么样来保护自己了。到时候只能感

叹这社会不公。孰不知并不是这社会的问题,只是自己懂得太少明摆着的怎么保护自己。社

会中有好些这样的例子,虽然受广大人的同情,却无能拿起法律来反击。如果作为一个专业

来学习,那就更有必要了,能够服务社会,帮助那些不知道法律的人,拿起我们手中的法律

之剑来维护社会公平。

无法则无天,此乃众人皆知也。篇二:法律作文素材用法的眼光看问题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能争。刑过

不避大夫,赏罚不遗匹夫。” 上述一段话是韩非子所说,他强调了法的作用,那么法是什么?

人们不问我,我到清楚,若问我,我想解释便茫然了。但我想最次的一个要求便是维护正义,

驱除邪恶,我是一个学法的学生,要想维护正义就要用法的眼光看问题,要理性。前几天报

纸报了一件事,陕西特大杀人案犯人被处以死刑,并召开群众大会,游街示众,报纸报道这

件事的目的是想告诉人们犯罪的人一定要受到处罚,千万不要犯罪,但我认为这就是我国司

法制度的悲哀之处,罪犯开公审大会,游街示众。这是三四十年前文革才能发生的事,在提

倡法制的今天还能发生,真令人痛惜,国家宪法明文规定,国家保障和尊重人权,犯人也是

人,犯人的人权遭到如此践踏,而媒体还当成好事来报道,我不知道是应该为两个恶贯满盈

的罪犯被处决而高兴,还是为我国司法制度的破坏而感到悲哀。又如大学生同居现象,也许

有许多人不齿,也许有许多人乐此不疲,我不是封建卫道士,所以我不会像当年满清遗老遗

少那样看学生穿中山装,疏荷叶头那样不爽。我也不是新新人类,热衷推广这种行为,我只

是以一种法的眼光看问题,大学生同居现象,法律没有禁止,人们可以做法律不禁止地事,

因此大学生同居似乎成为一种潮流,变成了一种习惯了,但是关键的是,若由此发生的争执

应该怎样处理,如同居期间双方买的财产在分手时应该怎样分配?分手时若造成一方的精神损

害应如何赔偿,或同居期间给对方造成的身体伤害又如何赔偿?我们应该在哪找答案呢?《民

法通则》吗?《婚姻法》中的事实婚姻吗?还是《刑法》?这才是一种以法的眼光看问题。

中国的法制进程还有很多路要走,中国需要时间,给中国一个机会,还世界一个惊喜,如果

我们用法的眼光看问题,用理性去思考,去行动,中国的法制进程一定会加速的,我希望有

一天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庭有这样一句话,而这句话必为信仰自由和正义的人所激励, “持公

平如静静湖水,决正义似滔滔江河。” 我当年自己写的!法律在我心中

有一句话叫“只要人人献出一点爱,世界将会变成美好的人间”,还有一句话,“只要人

人遵守规章法律,社会将会变得更加和谐”,这是我心中的感触。 有一个成语叫无法无天,它用来形容人毫无顾忌地胡作非为。但我觉得还有另一种解法,

那就是没有法律就没有我们生活的这片美好天地。有一个典故,就是商鞅城南立柱的故事。商鞅派人把一根三丈长的木头放在闹市中,下

令说:“谁能把木头搬到北门去,就奖赏十金”,老百姓纷纷来看,但都抱怀疑的态度,无人

去搬;商鞅把赏金加到五十金,大家更加猜疑:秦国可是从来没有出这么重的奖赏的。有一

人不信邪,心想:“虽然没有这么多的奖金,但总有一些吧。”他扛起木头,搬到了北门,跟

随的观众很多。商鞅如数地兑现了奖金,大家这才相信:商鞅出令必行!商鞅的这一举动为

他之后推行变法,获取民心树立了良好的开端,从这个典故中,可以看出公正是法律的第一

基础。

法律是无处不在的,若违反了,就会受到惩罚,遵循了,就是为我们的社会贡献了一份

力量。

法律是神圣的,没有法律,就不能公平公正地处理一些纠纷和矛盾。法律不是一种约束,

而是一种修养,一种提升道德境界的法则。我们每位学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

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

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

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

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

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

如何与法同行?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

约束不到我们。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

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

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 当今

这个经济社会,人们在不断地淡化道德意识,甚至有人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

这不得不促使我们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纽约,这个繁华的国际大都市,却是犯

罪率最高的恶源。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而在我国学生群体中也存在

着一些触犯刑法的不良现象。如:强要同学钱财,参与抢劫,更有甚者结帮犯罪。据报道:

今年4月30日,海南省万宁市17岁学生温某,因持塑料枪打劫被判有期徒刑5年。近年来,

青少年结帮犯罪现象也呈上升势头,加入黑帮犯罪的一般是18岁以下的在校学生。来自公安

机关的一则统计数字表明,80年代后期到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趋势。在上海,

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让人心惊的是,刚刚进入法定处罚年

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l%。犯罪,无疑永远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但是,我们

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正义。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

漏,也有一些人为了金钱,为了一个“利”字,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

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

并学会捍卫它!

而作为中学生的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我们千万不要忽视遵纪的作

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你认为“现在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

我以后不违法就行”,那就请你赶快打消这种念头吧!“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

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

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总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

因为权利在规则中行使,义务在规则中履行,自由在规则中拥有。同学们,从今天起,从这

一刻,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法制伴我行

你从荆棘中绽放,你从崎岖中走来,我们的法制进程。 你束起凌乱的长发,披上遮体裘衣;结绳以记事,刻骨以铭文,铸鼎而铭记。终有那世

袭替代禅让,高低贵贱始有分别,赢得泱泱大国“礼仪之邦”的赞誉。然“对‘太阳’之咒

骂,对酒池肉林的痛恨,烽火戏诸侯的儿戏中”,国之厦为之倾斜。“窃钩者盗,窃国者诸侯”

各地诸侯历新法强国力,秦盛商鞅裂,吴兴李悝亡。 “劳力者食人,劳心者食于人”。始皇立而一统天下,君主制立于中国。“焚书籍,坑儒

生”,一统钱币经济兴,一统文字文化盛,皇权集于一身,开始了文明古国千年封建之旅,终

难脱人治大于法治的绳缚。江山代改,人才辈出。在重兵压城城欲摧之时,南唐后主不思励

精图治,变法兴国,以跪拜佛堂而抵兵戎,以吟诗作画而自醉,一江春水不敌兵,终败送大

好河山。宋太祖赢得大宋一统,但沉疴难除,旧疾不去,法之立服务于高主,黎民广大难逃重压。君主悟而臣子励,王安石受命危难,为振兴国

力,欲破而后立,不惜以身战旧法。张居正“一条鞭法”为黎庶,为百姓,众说纷纭。精美

设想,英雄无数,只能改经济不能改政治,政体不变,经济之变革如昙花一现,香存而花败。

法制之改革不动根本,难植新芽。在盲目与固执中,枪炮声响彻耳畔,强盗闯进家园,掠走珍宝,窃贼分割了土地,痛苦

的呻吟中,雄师觉醒。戊戌变法学西洋,改旧习,可刚一触及旧统治者利益,法治便又为人

治。“百日维新”成了“戊戌变法”的代名词。民国初立,国权归于民,但 为了新法之立,

孙逸仙出生入死,出广州,战军阀,以血肉之躯抵旧思潮的炮火,民国终于站立。“民族,民

权,民生”,孙先生为立新法除旧制,鞠躬尽瘁,死而不已,随着先生的故去,新法也被“蒋

氏”政权遗弃,民不聊生,法虽立而无用武之地。黑夜终会逝去,曙光定会来临。春雷阵震,雄师跃起,伟大民族屹立东方,毛主席振臂

高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法制步入正轨。当人大代表步入会堂,当新宪法诞生,我们泪

飞流而心欢喜,不再沉迷,不再壅塞,民权合乎民意,欣欣向荣,春芽萌发,法治社会逐步

建立。事事终须磨砺,芬芳出自严寒。十年浩劫,法被践踏,人被压抑,从高官到小民无不

被黑云笼罩,你——法的进程几乎停滞。伟大的中国人民终究挑开乌云见月明,人心思进出

新生。邓小平书记领导下,十一界三中全会出台利国、利民新法律,家家欢呼,人人雀跃。

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日新月异。江书记“三个代表”壮心志,新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胡

锦涛书记带领我们开创未来新世纪。和谐社会,法制社会,人人欢喜。看蓝天下,从小儿垂

髫到耄耋白发,《未成年人保护法》让儿童健康成长;《老年人保护条例》,社会保障系统让老

人安心安逸;《经济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选举法》让你行使政治权利;《兵役法》保

国为民,《消费者权益法》让你放心去消费生活。走在街头,游于园中,无时无刻我们不被法

律呵护。

中国的法制历程,历尽千载风尘,吐故纳新绵延不绝,法制社会人心所向。我深爱的祖

国,你的春天鲜花烂漫;法制社会让你四季如春。|评论

2011-2-20 13:56 | 一级法制伴我行

你从荆棘中绽放,你从崎岖中走来,我们的法制进程。 你束起凌乱的长发,披上遮体裘衣;结绳以记事,刻骨以铭文,铸鼎而铭记。终有那世

袭替代禅让,高低贵贱始有分别,赢得泱泱大国“礼仪之邦”的赞誉。然“对‘太阳’之咒

骂,对酒池肉林的痛恨,烽火戏诸侯的儿戏中”,国之厦为之倾斜。“窃钩者盗,窃国者诸侯”

各地诸侯历新法强国力,秦盛商鞅裂,吴兴李悝亡。 “劳力者食人,劳心者食于人”。始皇立而一统天下,君主制立于中国。“焚书籍,坑儒

生”,一统钱币经济兴,一统文字文化盛,皇权集于一身,开始了文明古国千年封建之旅,终

难脱人治大于法治的绳缚。江山代改,人才辈出。在重兵压城城欲摧之时,南唐后主不思励

精图治,变法兴国,以跪拜佛堂而抵兵戎,以吟诗作画而自醉,一江春水不敌兵,终败送大

好河山。宋太祖赢得大宋一统,但沉疴难除,旧疾不去,法之立服务于高主,黎民广大难逃

重压。君主悟而臣子励,王安石受命危难,为振兴国力,欲破而后立,不惜以身战旧法。张

居正“一条鞭法”为黎庶,为百姓,众说纷纭。精美设想,英雄无数,只能改经济不能改政

治,政体不变,经济之变革如昙花一现,香存而花败。法制之改革不动根本,难植新芽。 在盲目与固执中,枪炮声响彻耳畔,强盗闯进家园,掠走珍宝,窃贼分割了土地,痛苦

的呻吟中,雄师觉醒。戊戌变法学西洋,改旧习,可刚一触及旧统治者利益,法治便又为人

治。“百日维新”成了“戊戌变 法”的代名词。民国初立,国权归于民,但 为了新法之立,孙逸仙出生入死,出广州,

战军阀,以血肉之躯抵旧思潮的炮火,民国终于站立。“民族,民权,民生”,孙先生为立新

法除旧制,鞠躬尽瘁,死而不已,随着先生的故去,新法也被“蒋氏”政权遗弃,民不聊生,

法虽立而无用武之地。

黑夜终会逝去,曙光定会来临。春雷阵震,雄师跃起,伟大民族屹立东方,毛主席振臂

高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法制步入正轨。当人大代表步入会堂,当新宪法诞生,我们泪

飞流而心欢喜,不再沉迷,不再壅塞,民权合乎民意,欣欣向荣,春芽萌发,法治社会逐步

建立。事事终须磨砺,芬芳出自严寒。十年浩劫,法被践踏,人被压抑,从高官到小民无不

被黑云笼罩,你——法的进程几乎停滞。伟大的中国人民终究挑开乌云见月明,人心思进出

新生。邓小平书记领导下,十一界三中全会出台利国、利民新法律,家家欢呼,人人雀跃。

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日新月异。江书记“三个代表”壮心志,新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胡

锦涛书记带领我们开创未来新世纪。和谐社会,法制社会,人人欢喜。看蓝天下,从小儿垂

髫到耄耋白发,《未成年人保护法》让儿童健康成长;《老年人保护条例》,社会保障系统让老

人安心安逸;《经济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选举法》让你行使政治权利;《兵役法》保

国为民,《消费者权益法》让你放心去消费生活。走在街头,游于园中,无时无刻我们不被法

律呵护。

中国的法制历程,历尽千载风尘,吐故纳新绵延不绝,法制社会人心所向。我深爱的祖

国,你的春天鲜花烂漫;法制社会让你四季如春。篇三:议论文的基本写法

一、怎样写议论文

议论文重在以理服人。“说理”是议论文的关键所在。对所议论的问题,必须持有自己的观点。论点是议论文

的灵魂,一定要正确、鲜明。事实论据要求真实可信,道理论据要求说服力强。 议论文绝不等于简单的论点加论据,写议论文强调用论据来证明论点的过程与方法,这

就是论证。事实胜于雄辩,举出确凿而典型的事实,观点就会得到有力的证明,因此,举例

论证用得最为普遍。根据正确可信的科学原理和名人言论来论证观点,属于道理论证,往往

使论述带有权威,因而也更有说服力。大家一定要学会这两种基本的论证方法。此外,对比

论证是拿正反两方面的论点或论据作对比,在对比中证明论点;比喻论证是用人们熟知的事

物作比喻来证明论点等等。只要大家多接触自然,多了解社会,多感悟生活,多体味人生,多进行写作实践,并能

持之以恒,一定能写出好的文章来。

1、议论文是议论说理表达作者的见解和主张的文章。

2、议论文的三要素包括论点、论据和论证。

3、写简单的议论文,努力做到有理有据。考试说明:我们在报刊上、书籍中经常看到的政论文、社论、短评、小评论、杂感、序

跋、宣言、声明、开幕词、以及用文字记录下来的讲话稿、报告等都属议论文。议论文在“两

个文明建设”和日常生活中有着极大的作用。我们必须努力学习和掌握这种文体的写法。

1、议论文的三要素

每一篇议论文,都离不开论点、论据和论证。因此,鲜明的论点,确凿的论据,严密的

论证,是议论文的三个基本要素。

(1)论点

论点是作者对要议论的问题所持的见解或主张,是议论文的灵魂,起着统帅全文、纲举

目张的作用。确立论点是写好议论文的前提。议论文的论点有以下5点要求:①正确。写议论文的目的是为了宣传真理、明辨是非、分清正误、区别美丑,所以,思

想观点正确是首要的。

②鲜明。作者在文章中必须旗帜鲜明地表明自己的观点,毫不含糊地说出自己的见解,

使读者一目了然,明确理解。

③严密。论点的表达必须周密严谨,无懈可击,不给持有异议的人以可乘之机。④集中。在一篇议论文中,只能提出一个中心论点,全篇文章始终围绕一个论点展开论

述,把道理说深说透,解决问题。要求集中,也就是要避免发生论点转移,后文的论说跟前

文的论点有变化,或者概念上混淆。⑤深刻。文中提出的论点,应该是作者对于事物的新鲜、独到的见解,能够深入地揭示

事物的本质,而不是一般化的老生常谈,以便更有力地说服读者,给人以深刻的启迪。 写议论文时,要注意把中心论点和分论点交代清楚。中心论点是议论文的基本观点,它

是全文的主旨和核心,在文章中起主导作用。从属论点是说明中心论点的论据,是为中心论

点服务的。

提出论点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大致有以下四种:一是开头提出论点。二是结尾提

出论点。三是篇中提出论点。四是论点贯穿在全文中。通常的写法,以①②两种为主,习作

议论文也应以这两种方式为主,然后进而学习后两种写法。

(2)论据

论据是用来证明论点的事实和道理。因此,论据包括事实材料和道理即理论材料。事实

材料中又包括正面和反面事实材料,另外,数据材料也是其中一种。选择事实材料和理论材

料要遵循哪些原则呢?对于正面的事实材料,首先是真实原则。论据真实,论点就可信;论据不真实,论点就

可疑。其次是典型原则。就是要求选用那些能够深刻揭示事物的本质,亦即具有广泛代表的

材料作论据。一个论点,往往有许多论据能够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来证明它。但是在可以

论证它的众多论据中,总有一些是最恰当最有说服力的论据,就是典型的论据。此外,还要

遵循新颖原则。人们在阅读文章时,容易被新颖的材料所吸引,也容易对陈旧的材料产生厌

恶。因此,对事实论据的选择,也必须遵循新颖这一原则,重新轻旧,求近舍远,在“新”

字上下功夫。

对于反面事实材料应以有衬托作用为原则。议论文为了把道理讲深讲透,需要多角度地

分析、论证论点,这就要求我们从不同角度去选择论据,既要选择正面的材料,从正面阐述

事理;也需要选择反面材料,从相反角度剖析事理,正反对照,以反衬正,突出中心论点。

反面材料补充不能说透的结果。

二、议论文的论证结构议论文有一些基本结构形式,如总分式、并列式、递进式、正反式、对比式、归纳式等。

篇三:法律自考论文

贵 州 师 范 大 学(本 科)

毕 业 论 文

题 目:

学 院:

专 业:法律

年 级:

姓 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 如何提高农民百姓的法律意识法学院 教育 2009级 李儒崇 2012年3月1日

摘要

2012年是“六五”普法关键的第二年。经过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明显增强,越来越多的农民知道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从总体来看,我国农民百姓的法律意识还处于较低水平,面对这样的问题得从实际出发,从基层抓起切实做好普法教育。

关键字:农民百姓,法律意识,普法教育,发展

引言

2012年是“六五”普法关键的第二年。自1986年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成效显著,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到目前为止,法律知识的普及已全面展开,并初步实现了从法律知识的启蒙教育向提高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全民法律意识的转变,从单一普法向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实践的转变,普法工作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两年来,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宣传主题,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现如今,老百姓从“屈死不告状”,到为主张权利去打“一分钱、五分钱、一元钱”官司;从令人难以启齿的离婚诉讼,到均能以平常心来对待;从“亲吻权”、“男人生育权”的诉讼,到“阳光权”、“环境审美权”的要求,都显示了农民群众法律意识的觉醒与进步。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不看到,在那些边远的山区、社会的基层,又有多少农民百姓能够知法、懂法、用法呢。在此存在的诸多问题都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与重视。然而,现阶段我国农村正处于由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的转型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重点工作之一。其中,提高农民百姓的法律意识又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本文着重分析我国农民法律意识成因,并从法律角度提出几点解决途径。

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自开展全民普法教育以来,农民百姓的法律、权利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农民百姓知道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总体来看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还处于较低水平,农村法制宣传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民对法律的需求进一步加大,学习积极性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农村普法宣传仍是法制教育的薄弱环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国家“五五”普法20多年的发展进程中,在明确提出“法律进乡村”的大背景下,人们对于法律的了解还是有了一定的提高,更多的农民百姓认识到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他们需要更多的法律化解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矛盾、纠纷,促使他们的学习积极性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农民接受法制学习教育的机会总体来看还是比较少,农村法制宣传存在“死角”,尤其是在边远的山区,那些农民百姓们对法律的认识还是不够,他们的法律意识依然有待提高。

(二)农民对法律的认识不到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意识浅薄。

大多数的农村村民不懂得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更多的人认为法律不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而在更多的限制人的行为的发生。在很多的村民自治选举中我们看到很多候选人用金钱“买选票”或用亲情“拉选票”的事情屡屡发生。他们不知道这样滥用自己权利的后果是导致选举结果并不能达到真正实现村民自治的目的,而是以损坏自己的利益告终,并且这种权利、义务意识的浅薄最终不能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

(三)农民法律维权意识存在误区。

觉得上法院 “打官司”不是维权的手段,特别是涉及到“民告官”如土地征用赔偿等问题上更是望而却步。由此造成许多本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司法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演变成了信访问题。法律意识维权上的这一误区直接造成对政府的信赖往往胜过对法律的信赖,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信访的工作量以及社会的不和谐。

二、造成农民百姓法律意识的主要原因

我国区域政策的差别,造成目前农村发展水平不一致,有的已达到小康,这部分农民的法律意识很强,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应有权利;但有的还生活在传统、保守、落后的小农经济里。本文所指的主要是后者,也是法律意识亟待提高的对象。他们中的大多数分不清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具体职责;他们长期受着“避讼”思想的影响,“私了”是他们争议纠纷中最常用的解决方式;他们对礼俗、习惯的重视超过了法律,存在着对法律不信任的心理态度,甚至当提到法律时便认为是履行义务,并无权利可言等等。笔者认为造成这部分农民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经济层面上——小农经济生活方式的影响

尽管我国现行的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生产经营方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但这也给小农经济的继续生存提供了土壤。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抑制着商品交换,这种简单的经济基础从根本上阻碍了内在法律需求的产生——缺乏认同法律和要求法律的内在动因。有学者曾提到,农民面临的简单的经济关系使农民亲近法律还缺少利益的驱动,其所处的利益格局尚不足以刺激

他们自发的权利觉醒。同时,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角度来看,这种自己自足的生产方式和由其导致的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必然限制农民正确良好法律意识的最终形成,造成农民法律意识严重匮乏。

(二)文化层面上——儒家思想传统文化的渗透

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多年悠久灿烂的历史文化,儒家思想对人们的影响最为深刻。时至今日,偏远农村农民仍大量存在着儒家文化的思想观念,这种观念深深扎根于他们的生活中,成为真正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最大障碍。“归根到底,法的观念是被塑造出来的,它不能够超出它置身其中的文化的界限”。

首先,服从意识的影响。

儒家思想作为维护封建王朝的正统思想,强调“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在漫长的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根深蒂固的服从意识。这种服从意识仍然沉积在现代农民百姓的意识中,使得农民个体权利意识淡薄,从不积极主动地主张自身权利,听从长辈或上级的命令与指示是他们的第一选择。“人们在行为选择时,首先考虑的是否符合上司的要求,会不会冒犯当权者的利益,而不管是否符合正义和法律。” 这就使得农民百姓在内心深处产生了对权力的服从和对法律的陌生,进而发展成为完全排斥法律的有效保护。

其次,宗法意识的束缚。

除了“三纲五常”,宗族法等内部规定至上的理念也严重影响着农民的思维规则和模式。在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以家庭、家族为单位的农村群体得以继续发展,以村、乡为纽带的农村社会关系使农村成员仍旧生活在熟人社会中,他们更注重亲情、乡情而排斥、逃避国家法律,更习惯于接受传统道德、风俗管理约束,也不要法律参与保护。在农民的宗族观里,发生在家族、乡间内部的事都认为是“家里那些事”,要靠约定俗成的内部规则来解决,在他们的潜意识里,“打官司”不是一种维权的手段,甚至是一件丢脸的事。

再者,“避讼”思想的禁锢。

儒家思想倡导天人合一,强调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把“和”作为最高价值标准,不主张狱讼。但是,这种和谐思想在农村社会中却被转化为了“忍为尚”,使农民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宁可委曲求全,选择私了和忍让,也不要走“打官司”的法律途径,更不会主动寻求法律的保护。即便发展至今日,法律诉讼也是万不得已时才采取的解决办法。在农村,邻里关系是极其重要的一种社会关系,当其遭到破坏时,农民则把希望寄托于彼此通过伦理道德思想达到自我约束、友善调解,最终达到和平共处的理想状态。

(三)制度层面上——法制不完备的制约

首先,在立法环节上,有关农村和农民方面仍是相对薄弱环节。

表现一是目前我国农村工作的立法主要涉及管理法层面,而对于农民的具体权益的保障和一些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的立法还有待完备。保护农民切身利益法律的欠缺,致使广大农民缺乏对法律功能、价值的正确认识,更无法了解到法律在农村日常生产、生活领域中的制约作用,抑制了农民渴望法律的积极性。

表现二是立法工作的前提不符合农村现实情况。现代法律的前提假设是陌生人社会或个体主义社会,但农村社会的具体情况是村民们生活在一个没有外人的熟人社会,长期的共同生活使他们有着约定俗成的价值趋向、行为标准以及共通的为人处世的心理尺度。不难设想,当法律对其全盘否定或一概忽略时,法律也就失去了它本身应有的社会基础和权威,再难得到民众的信仰和认同。美国的法

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其次,在执法环节上,农村执法活动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主观方面:一是有些执法人员素质偏低,法律知识和办案技巧不完备、不健全,未达到一名合格法官的基本素养;二是少数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执法违法、越权执法、滥用执法权等不良行为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造成农民对法治的不信仰和不信任,甚至漠视法律,与运用法律维权相比,农民更愿意把权利的维护寄托在他们心目中的“清官”的身上,而对使用诉讼方式这种法律武器却望而却步;三是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对法律了解甚微,有的甚至还认为法律即等同于义务,导致了“畏法”思想,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客观方面:第一,农村司法资源严重不足,办案经费缺乏,司法效率低下,对农民来说高昂的诉讼费用和相对漫长的诉讼过程,且掺杂着复杂的人情和权力关系,最终导致农民对法律失去信心。第二,“权大于法”是局部仍存在的客观现象,基层政府的家长式管理方法让广大农民看到法律受制于权力,从而使他们认为法律不能完全保护他们的权利,尽量规避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即使走法律途径,也要尽全力去“走后门”,寻求权力的青睐与非法律的帮助。因此,要使基层法律组织适应农村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依法办事,依然任重而道远。

除此之外,农民还存在自身素质不高,文化水平较低,接受法律教育比较困难,在学习法律条文的时候常常不知所云,对抽象的法律法规条文更是难于理解和把握。农民法律认知肤浅的现象极为普遍,农民分不清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规的规范范围,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不知道如何起诉和应诉等等,法律知识的严重欠缺使不少农民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也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问题存在原因

(一)主观原因:

1、农民群众本身文化素质相对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村民对于法律知识的接受水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更多的农村村民特别是农村青壮年涌入城市,而留守家中更多的是老人、妇女和小孩。可这样的一部分人往往文化水平低、接受能力差,甚至不识字的占据了绝大多数,他们不懂法律并且法律意识相当薄弱,所以这样的农村老百姓较少参与普法活动。正是由于他们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都比较低,对法律缺乏信任感,从而不会应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2、虽然说乡(镇)、村都成立了普法依法治理机构,但法制宣传作为一种“软指标”做与不做在短时期也没有明显的效果。在一些村干部中,他们本身的法律知识就相当的薄弱,更别说让其带头学法了。所以少数地方的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还仅仅停留在表面的应付检查上。

(二)客观原因:

1、封建文化思想在农民百姓脑中已根深蒂固。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广大农民思想观念中,权大于法的思想难以根除。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农民对国家法律看到更多的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认为法律的主要职能是镇压,而相对忽略了法律同时还具有权利保护的一面。长期以来,就形成了政府的权利大于法律的思想意识。这种法律制度与封建文化思想之间的鸿沟,阻碍了农民百姓法律意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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