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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2018-04-14 16:19:28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持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及相关提取资料,到缴存银行或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及审核。缴存银行或分中心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应按初审、复核、授权的程序办理,柜员在审核提取资料真伪的同时,应留存资料复印件。

  (一)信息核验。柜员对提取人身份信息和相关提取证明材料的真实、完整性进行审核,确保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所盖印鉴与单位预留印鉴一致。

  (二)信息录入。根据提取人提供的提取资料在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公积金系统)中进行信息录入,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信息确认单》。

  (三)提取审核。提取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信息确认单》签字确认后,柜员再办理提取审核。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应及时办结;审核有疑问的,应留存相关提取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人。

  注意事项:

  以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经分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至缴存银行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一)职工及配偶购买改善性住房的;

  (二)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的;

  (三)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四)缴存职工、配偶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五)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六)职工家庭凭外地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住房消费类提取指南

  首套自住住房提取

  一、首套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符合以下情形,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尚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不含二手房、外地购房),须以转账的方式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办理本项提取手续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售房单位名称、行号及收款账号;

  (4)首期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5)购房相关要件(购商品房的,持房产部门已备案的购房合同;购集资建房的,持集资建房批复及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1)此项转账提取的有效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或至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上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止,办理转账提取1次。

  (2)职工及配偶转账提取金额未超过购房总价的,同一套房在首次转账提取满3年后,可选择凭《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提取、偿还商业贷款办理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组合中的商业贷款提取,三种方式任选一种,提取方式确定后,不得进行调整。

  (3)职工及配偶提取的公积金以转账方式转入开发商或售房单位。

  (4)购房合同(购房协议)登记的买卖人仅限提取人及配偶,如夫妻一方与他人联名不能办理转账。

  2、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清购房款的,可凭购房相关资料,每3年办理1次提取。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2018年2月1日后(含),首次到公积金柜面办理(含信息未经核验):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手房需提供全额购房发票或正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二手房需提供住房完税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以电子转账方式缴纳契税的需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或《武汉市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或《武汉市房屋交易告知书》(无需盖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2018年2月1日后(含)再次到公积金柜面办理:

  (1)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1)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上登记时间在2014年1月1日以后的,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2)《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上登记时间在2010年3月8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

  (3)在2010年3月8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或配偶任何一方已在公积金系统登记过购房转账提取信息,且职工及配偶转账提取金额未超过购房总价70﹪的,在首次转账提取满3年后,可凭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一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

  (4)《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时间在2010年3月8日以前的,现已过有效提取时间,不能再办理提取。

  (5)首次提取时间在2010年3月8日以后,选择凭《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办理的,再次办理提取时不能选择偿还商业贷款方式提取。

  (6)购买二手房提取的,若同一套房屋半年内在房产交易部门办理两次以上(含两次)过户的,第二次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登记时间满6个月后才能办理提取手续。

  (7)职工及配偶与他人联名购房的,按所占份额计算,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自己所占份额,同时不能超过规定的累计提取金额。

  (8)《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规划用途必须为住宅类。

  3、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每年办理转账冲贷1次(转入借款人约定还贷的银行储蓄账户),职工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商业贷款剩余金额,直至商业贷款结清。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2018年2月1日后(含),首次到公积金柜面办理(含信息未经核验):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 储蓄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2018年2月1日后(含)再次到公积金柜面办理:

  (1)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时,商贷抵押合同登记的抵押人和共同抵押人是提取人及配偶的方可办理,同时需在公积金系统中登记配偶信息(无论是否缴交公积金)。

  (2)首次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的,再次办理时不能选择凭《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的方式办理提取。

  (3)办理提取时,提取申请人及商贷借款人需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或分中心指定的银行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二、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正常还款6个月以后,可自愿选择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商业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商业贷款剩余金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不超过商业贷款本金。组合贷款还款期间,公积金贷款发生最长逾期达3期及以上的,只能办理委托扣划偿还公积金贷款,待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归还商业贷款。

  2018年2月1日后(含),首次到公积金柜面办理(含信息未经核验):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还款储蓄存折或卡。

  2018年2月1日后(含)再次到公积金柜面办理:

  (1)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 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本项提取注意事项:

  1、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是指,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显示,职工及配偶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为组合贷款(即职工及配偶仅有唯一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为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且职工及配偶在2010年3月8日(含)后无住房消费类提取记录;

  2、公积金贷款发生最长连续逾期达3期及以上的,只能办理委托扣划偿还公积金贷款,待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归还商业贷款;

  3、提取公积金归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距本人上次办理的时间间隔需满1年;

  4、提取时,借款人需到分中心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5、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类型必须为“个人住房贷款”。

  改善性自住住房提取

  职工及配偶购买改善性自住住房的,可凭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首套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一手房需提供改善性住房全额购房发票或正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二手房需提供改善性住房完税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以电子转账方式缴纳契税的需提供《武汉市房屋交易税费缴款通知单》或《武汉市房屋交易协税信息单》或《武汉市房屋交易告知书》(无需盖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注意事项:

  (1)在公积金系统中,职工家庭已登记仅有一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武汉市现行普通住房标准144平方米以下(无论该套住房是否出售),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3)职工及配偶有两套住房贷款记录的(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和公积金系统为准),或在公积金系统、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各有一套住房登记信息的,无论借款是否结清,房屋是否出售,职工家庭再次购房均不允许提取;

  (4)职工及配偶改善性住房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为:( 144平方米-职工家庭首套住房面积)×第二套住房购房单价,且不超过改善性住房购房总价;

  (5)职工及配偶购买改善性住房办理提取的,应到分中心进行资格认定,经认定符合条件,方可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6)职工及配偶在享受“首套住房”提取政策的同时,又购买了一套符合“改善性住房”提取政策的住房,应先办理“首套住房”的提取,待提取额度达到政策规定的限额后,再办理“改善性住房”提取;

  (7)夫妻双方均需到分中心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

  职工及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使用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可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12个月以后,每12个月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本金总额(组合贷款为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合计金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单身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婚职工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的《贷款情况证明》(写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联络人等贷款基本信息)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

  5、还款储蓄存折或卡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1)提取人公积金账户已进行异地贷款冻结;

  (2)提取人及配偶未使用本套住房凭《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办理过提取业务;

  (3)首次选择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不能再次用同一套住房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

  租赁住房提取

  职工及配偶在武汉市无自有住房的,正常连续缴存满3个月后,可每12个月提取一次支付房租。

  1、租住商品住房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未婚职工需填写未婚声明;已婚职工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未婚职工需填写未婚声明;已婚职工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有居住公租房资格,没有实物配租的,提供有效的公租房资格证。

  注意事项:

  (1)租住商品住房的,由分中心或缴存银行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核验,证明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提取额度根据武汉地区租金水平每三年调整一次,2015—2017年租房职工可提取金额为:已婚职工家庭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24000元,未婚职工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12000元。

  (2)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分中心或缴存银行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核验本人及配偶有无居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已配租的家庭提取额度按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未配租的家庭提取额度按租住商品房标准提取。

  友情提示:租赁住房提取的,若符合其它住房消费类提取条件,可在提取满12个月后凭相关提取资料办理;武汉地区现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职工公积金贷款额度与个人缴存公积金余额等挂钩,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若准备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请慎重选择是否提取公积金。

  低收入职工住房类消费提取

  未婚职工月收入在1900元以下(含1900元),或已婚职工家庭月收入在3800元以下(含3800元)的,职工及配偶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正常连续缴存满6个月后,可每12个月提取一次用于住房类消费,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个人账户内余额的一半。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未婚职工需填写未婚声明;已婚职工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1)职工月收入以公积金系统中计缴住房公积金的月收入为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

  (2)已婚职工只有单方缴存公积金的,核定职工月收入应在1900元以下(含1900元),方可提取公积金。

  友情提示:低收入职工住房消费类提取的,若符合其它住房消费类提取条件,可在提取满12个月后凭相关提取资料办理;武汉地区现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职工公积金贷款额度与个人缴存公积金余额等挂钩,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若准备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请慎重选择是否公积金提取公积金。

  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提取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建造住房的,需提供武汉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翻建、大修住房的,需提供武汉市、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职工及配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施工合同及写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本项提取的有效时间,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危险房屋通知书》发放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

  其它类提取指南

  销户类提取

  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的,因离休、退休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的,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本人的《离休证》或《退休证》,或提供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2、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外地在汉从业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将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满一年的,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因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或者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个人账户集中托管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武汉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

  7、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或配偶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职工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辞职读书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正规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9、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销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个人合法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凭其监护人身份证明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裁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1-9”提取事由,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缴存职工、配偶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取

  缴存职工、配偶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4)经医保部门年审的重症病历,[重症范围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5)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6)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7)职工本人及配偶的结婚证;

  (8)户口簿(职工与配偶、子女、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其关系的认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证明)。

  注意事项:

  本项提取的有效时间,应在住院期间或出院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单位报销或医保支付部分)。

  职工家庭在本市自住住房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取

  职工家庭在本市自住住房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及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证明、职工单位证明。

  注意事项:

  本项提取的有效时间,应在事故、灾难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承担的损失总额(扣除各项保险赔付部分)。

  提取业务相关规定

  1、职工或配偶名下的写字楼、商住楼、铺面等商业性用房,不享受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2、委托配偶或父母及子女代办提取的,除以上规定的证件外,还要同时提供能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的,除以上规定的证件外,还要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属于职工个人婚前所购住房且非夫妻二人共有财产的,配偶不得以购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婚前房产在婚后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方可提取。

  4、职工或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除按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冲还外,在贷款结清前不能办理其他任何事由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法律责任

  1、单位不按相关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取手续的。因职工调离或终止劳动关系,单位不按相关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单位在20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或分中心可凭职工申请直接予以办理。

  2、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伪造、变造提取资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及分中心应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处所提资金10%以下的罚款,取消5年时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并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同时,管理中心及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及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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