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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2018-04-16 10:57:44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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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非销户提取

  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非销户提取业务

  二、设定依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批复》(宝市房委会发[2014]号)及《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宝市房金发[2015]6号)

  三、申请条件: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职工购买(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单位集体房、拆迁房)、农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公租房、商品住房;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重大疾病;

  6.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严重困难的。

  四、提取时限及提取金额:

  1.职工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二手房、单位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职工大修自住住房,可在购建和大修住房36个月内,申请提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上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缴存人可提取的最高额度不应超出以下规定限额: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应大于支付所购住房的总价款、建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当年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3.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提取人每年可提取一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每套提取合计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每套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4.重大疾病提取人应当自医院住院结算后一年内申请提取;

  五、所需提取资料:

  (一)《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缴存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职工单位代为办理的,单位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须在《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上签字,如因故不能签字的,由单位出具原因说明,并加盖公章。 (表格可去下载中心下载)

  (四)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

  1)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需提供:

  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和首付房款凭证。异地购买商品房,应提供有备案登记章的《合同》或备案登记查询方式,购房人配偶提取的须提供结婚证,购房人直系亲属提取时,应提供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购买二手房需提供:

  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

  3)购买单位集资建房需提供:

  集资建房批复,单位分房花名册及首付款收据。

  4)购买拆迁安置房需提供:

  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拆迁安置协议,缴纳房款凭证。

  5)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

  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农业户口簿,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婚姻或家庭关系证明,相关费用发票。

  6)职工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

  房屋产权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

  2.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

  1)职工在本中心公积金贷款需提供:

  只需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需提供:

  购房合同、结婚证、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或还款计划表、最近一期的还款证明(是指贷款银行最近一期已扣划贷款的证明,合同约定在银行柜台直接交现金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签章的最近一期现金缴款单;合同约定采用活期存折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最近一期扣款记录的存折;合同约定用银行卡方式还住房贷款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并签章的最近一期扣款证明),以上资料每五年提供一次。

  3.租赁公租房、商品住房;

  1) 租赁公租房的需提供:

  单身职工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本年度内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已婚职工需提供:本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2) 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

  单身职工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本年度内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出具的本人在宝鸡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证明;

  已婚职工需提供:本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出具的本人及其配偶在宝鸡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的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

  《宝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5.重大疾病提取:

  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住院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

  6.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需提供:

  公安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证明。

  六、提取程序: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工作单位办理审批和提取手续;缴存职工为财政集中支付的单位,职工本人可以直接办理审批和提取手续。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公章;集体提取的单位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并加盖公章,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应在明细表上签名。

  3.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持单位盖章的《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连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管理中心审批。

  4.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全额拨款单位职工本人办理个人公积金提取时,需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银行卡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办理提取手续(集体办理时参照第二条)。

  七、提取业务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16:30~17:30中心需要进行日结账业务)

  夏季(7月、8月)下午时间改为14:00~16:30(16:30~17:30中心需要进行日结账业务)

  八、提取业务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市民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楼大厅。

  联系电话:0917-3901701,3901702

  九. 办理时限:

  在申请资料齐全、正确的情况下15个工作日办结。

  十. 收费标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业务

  二、设定依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批复》(宝市房委会发[2014]号)及《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宝市房金发[2015]6号)

  三、条件: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4.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2)缴存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的;

  (3)缴存职工为本市户口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年未再就业的。

  四、取时限及提取金额:

  1.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上述销户提取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并办理销户手续,但是已办理公积金贷款且未还清之前不允许销户。

  五、所需资料:

  1.存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代为办理的,单位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须在《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上签字,如因故不能签字的,由单位出具原因说明,并加盖公章。 (表格可去下载中心下载)

  3.列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离休、退休的需提供:

  离退休证、退休批文或组织部门、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机构的审批表中的任意一项。

  (2)出境定居需提供:

  护照,定居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本人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的,还须提供所在国中国领事馆的定居公证书。

  (3)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需提供:

  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证明,提取人的身份证,提取人的书面申请(须缴存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并提供缴存人所在单位银行账号),提取人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受遗赠权属证明。

  (4)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民政部门发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证。

  (5)缴存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个人申请,农业户口簿或非本市户口簿。

  (6)缴存职工为本市户口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未就业证明。

  六、提取程序: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和财政集中支付的单位,职工本人可以直接办理审批和提取手续。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公章;集体提取的单位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并加盖公章,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应在明细表上签名。

  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持单位盖章的《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连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管理中心审批。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银行卡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办理提取手续。

  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全额拨款单位职工本人办理个人公积金提取时,需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银行卡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办理提取手续(集体办理时参照第二条)。

  七、业务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16:30~17:30中心需要进行日结账业务)

  夏季(7月、8月)下午时间改为14:00~16:30(16:30~17:30中心需要进行日结账业务)

  八、提取业务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市民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楼大厅。

  联系电话:0917-3901701,3901702

  九. 办理时限:

  在申请资料齐全、正确的情况下15个工作日办结。

  十. 收费标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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