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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2018-04-12 14:19:02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2016年4月版)

  一、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使用原则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简称“公积金”,下同)是职工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和职工所缴存的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自住住房消费,职工离退休后,本息全部支付给职工个人。凡单位及个人出具伪证,骗取公积金的,将追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五年内禁止提取和贷款,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基本证明材料

  提取人身份证、公积金联名卡或其他银行卡(不含信用卡,实时转账到缴存人本人账户)。

  (二)专项证明材料: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和同户籍直系亲属的公积金,并按以下情况分别提供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未办产权证的,提供税务监制的购房发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已办理产权的,提供税务监制的购房发票、房屋产权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已过户的房屋产权证、二手房交易资金结算监管证明(资金未要求监管的,提供资金流向证明)。

  (3)建造一般自住住房的: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等建房证明。

  (4)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含装修):提供相关部门危房鉴定证明(危房等级达C级以上)、施工合同、工程款发票。

  2.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复文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相关部门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

  4.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5.偿还非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贷款银行贷款部门出具的最近一年的还款明细表(加盖贷款部门章)。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关系证明、死亡证明。

  7.因判刑、辞职、解聘、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法证明。

  8.租住自住住房的:提供工作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租房协议、所承租房屋产权证和租金收据。

  9.患重大疾病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保部门医疗结算证明、家庭收入证明。

  10.遭遇重大灾难事故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家庭收入证明。

  (三)特殊证明材料:

  1.符合提取配偶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

  2.符合提取同户籍直系亲属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同户籍证明(户籍转出后仍在户口薄中有记载的也可)。

  3.公积金的提取一般应由本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同一单位内职工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单位盖章的委托书(我中心统一格式的委托书)。

  以上(二)、(三)项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及时效

  1.符合销户提取的,职工一般应在单位报停后2个月内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相应注销。

  2.购买自住住房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或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之日起两年内提取,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所购买房屋总价款。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时效参照本条执行。

  3.有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缴存在本市的公积金优先直接偿还公积金贷款,不再提取公积金;如果职工及配偶缴存账户余额偏多,可申请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

  4.偿还非本市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完全清偿前,职工可以多次提取公积金,每次提取时间间隔一年以上,且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已偿还本息额。

  5.符合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提取额度为每年不超过15000元,每满一年提取一次。

  6.重大疾病包括:缴存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患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及术后抗排斥治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帕金森症、精神分裂症等八种疾病及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20000元、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其他疾病。缴存当事人须在重大疾病出院结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7.重大灾难事故包括缴存人及配偶或者子女遭遇火灾和交通事故,缴存当事人须在重大灾难事故处理结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8.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对外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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