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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2016-11-07 09:37:31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资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09]1号,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第三条 借款人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借款人在办理组合贷款时,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必须是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借款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365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影响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房;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4、一户只能办理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5、只能一位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收入稳定。借款人如单身,本人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如已婚,夫妻双方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

1、贷款当前逾期;

2、贷记卡当前逾期;

3、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

4、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含

卡费、年费);

5、单笔贷款存在近24个月内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6、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7、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

8、近24个月内贷款存在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9、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办事处应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个贷科科长、筹资科科长、会计科科长组成的审贷小组,对存在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决定是否同意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规定比例是指: 1、借款人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⑴购买商品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但建筑面积90平(含)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⑵购买房改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⑶购买存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但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含)以下且房龄在5年(含)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30%;⑷购买无所有权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⑸自建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评估价的40%;2、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60%;3、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规定比例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是指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冻结、托管等非正常状态或欠缴65天以上(含65天)的,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不予贷款。

第四条 《办法》第五条所称住房分别简称为:(一)商品房;(二)存量房;(三)房改房;(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五)自建房。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房改房即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

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无房屋所有权住房是指座落在部队或集体土地上,无法办理国有产权证书的房屋。自建房是指个人投资建造的房屋。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称《合作协议》),由中心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考察、审查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方可办理公积金贷款。

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前,需考察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进度,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项目中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材料的真实性,并核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为2年,合作期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续签,续签期限为1年。续签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

合作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续签栋号、变更收款银行账号、变更企业名称。续签栋号,中心需考察续签房屋的工程进度,审查续签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材料。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银行账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介绍信、变更后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申请表)。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介绍信、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新签、续签《合作协议》、续签栋号实行属地化分级审批制度。由中心各办事处现场考察房地产项目后提出初审意见,委托贷款处审核。新签、续签《合作协议》需报中心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批。

第五条 《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关于公积金贷款程序的规定中,办事处在进行公积金贷款审查时,前台柜员须与借款人、购房人面谈,

甄别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并根据不同购房类型,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公积金贷款:

(一)商品房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抵押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如果户口簿上注明已婚、事实单身,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抵押人单身的,提供单身声明,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如有特殊要求,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经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交房款发票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子女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父母的退休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上,须提供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存量房、房改房、无房屋所有权住房、自建房、回迁房、置换房屋,子女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此条,以下不再累述)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和期限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窗口办理商业贷款,组合贷款银行审查同意贷款的,在《组合贷款联络单》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期限,签章后与借款人签订商业借款合同;借款人将《组合贷款联络单》、商业借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提交中心。(存量房、房改房、无房屋所有权住房、自建房、回迁房、省内异地贷款、互换产权房屋、互换非产权房屋、置换房屋办理组合贷款的,参照此条,以下不再累述)

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代理公司代办费(委托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等手续的需交纳,下同)、抵押登记费(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交纳,下同)、户籍图复制费、契税、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工本费、借款合同印花税、维修基金等费用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借款人、抵押人)持相关抵押登记书

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预抵押(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存量房

1、受理: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所购买房屋应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到中心招标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三个工作日后,向中心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合同、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契税完税发票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借款人交纳评估费、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代理公司代办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借款人、抵押人)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并核实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房改房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提交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购买公有住房付款通知单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心审核后返还原件,留存复印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公积金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抵押登记费、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工本费、借款合同印花税等费用

篇二: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

为建立建全本公司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员工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及时、足额上缴,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若干意见》【郑政办〔2011〕69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二、缴存主体

公司要求全体员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由本公司和与本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的已转正在职员工共同缴存,员工如因其它个人原因无法参加住房公积金的,需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住房公积金权属

员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本公司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员工个人所有。

四、管理职责

1、公司管理层会议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比例等公积金管理的政策和重大问题。

2、人力资源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开户、核算、转移、封存、注销等日常管理业务。

3、财务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扣款数据的审核、付款等业务。

五、缴费基数及缴存比例

缴费基数以每年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为准。公司为员工缴纳和员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为10%。

六、缴费方式

员工住房公积金中公司缴纳部分由公司委托银行代缴,个人缴费部分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

七、住房公积金的新增与停缴

1、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在新员工入职三个月内为其办理公积金的新增或协助其办理转移手续。若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办理公积金相关手续的,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2、员工住房公积金从外单位转入公司时,若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且不能立即调整的,则暂沿用原缴费基数,但,如有超出公司所应承担的费用则有员工自己承担。人力资源部则要在下次申报缴费基数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调整。

3、在收到经批准的员工《离职审批表》后,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停缴手续。《离职审批表》在当月15日之前批准的,当月办理停缴;《离职审批表》在当月15日之后批准的,次月办理。如离职员工未按照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而导致公积金

无法及时停缴的,其多缴纳的费用(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

八、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及所需材料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含公司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专业人员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支付。当事人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15%);

4、离休、退休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12、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3、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财务章、托管户或集中管理户不加章)、公积金龙卡等。已办理公积金龙卡的,直系亲属可代领提取,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

(1)有效期两年内的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者有效期两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二者任选一项。

提供购房合同的,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第2、4、16页内容一份。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发证机关签章页、产权信息页、发证日期页各一份。

(2)两年内的购房发票或者契税完税凭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异地购房的,提供的购房发票能在地税网上查询到相关信息有效。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有效期两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一次性付款购房的,在有效期两年内只能提取一次,再次购房可重新提取。

3、建造、翻建住房的:市区: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两年内建房支付费用的凭证(发票或收据);农村:提供宅基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两年内建房支付费用(发票或收据)。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及有效期两年内大修支付费用凭证(发票或收据)。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偿还公积金贷款:提供公积金借款合同、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已归还贷款的明细单;本中心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只提供身份证、申请表、龙卡;偿还商业贷款的:提供购房借款合同、购房合同、银行出具并加盖银行印章的已归还贷款的明细单;提取金额为上次提取与本次提取之间已偿还贷款的本息金额。

6、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拆迁通知(拆迁批准文件)、拆迁安置协议、有效期二年内的结算清单或收据;提取金额不能超过支付补差房款的金额。异地拆迁安置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7、购买单位集资或房改房的,提供建房或出售公有住房批复、有效期二年内的发票(收据)、购房人员名单;提取金额不能超过支付房款的金额。

8、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15%),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户口簿、税务机关开具的有效期两年内的房屋租赁专用发票(不能超过一年租期的租金);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含配偶及同户居住的成年子女的收入证明)。

支付房租提取额=(月住房租金一月家庭收入×1 5%)× 支付房租月数

9、离休、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已到法定退休年龄无退休证明的,提供身份证。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县(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一至四级);(2)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提供:提供《居民户口簿》、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农业户口的须持有”农业家庭户”户口薄或注明“粮农”字样;(3)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失业证或下岗证、再就业优惠证及未重新就业证明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4)在职期间被判

刑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和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1、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1)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2)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2、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提供:(1)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提取金额凭公证的遗赠、继承证明,转入受遗赠人、继承人账户;(2)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由职工所在单位代办,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单位开户银行账号、经办人身份证明,提取金额划入单位提供的财务账户。

1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低保证)。

14、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提供:县(市)、上街区职工提供县(市)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住院证明及有效期两年内的费用凭证(医院专用发票);郑州市区职工提供市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住院证明及有效期两年内的费用凭证(同上)。

九、附则

1、人力资源部密切关注政府有关政策动态,并根据新规定、新政策对本规定做出及时调整。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疑问请咨询公司人力资源部。

河南盛鸿黄帝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2013年8月29日

篇三:XX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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