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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2017

2017-05-02 05:48:41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2008年春电大《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

一、案例分析

1.答: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作出是否撤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享有请求抗诉权。本案被害人杨风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请求该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②《刑事诉讼法教程》第52页第3段。

2.答:该市公安局负责人做法不合法。

理由:此案公安局刑侦大队副队长王某与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妹妹曾经谈过恋爱,与张某较熟,王某属于“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王某,提出回避,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允许其回避。

3.答:本案应由甲市人民法院管辖。

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审判更为适宜的,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王某、候某、刘某的重要犯罪行为是在甲市,居住地也在甲市,本案应由甲市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二、问答题:

1.答:《刑事诉讼法教程》第52页第3段,第53页倒数第3行开始至第53页第2行,将此两部分内容对照,找出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权利上的不同点与相同点。

2.答:《刑事诉讼法教程》第85页至87页,书上共列了有4种案件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答案

一、案例分析

1.答:法院的审判有错误。

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 款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案周某不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人民法院应指定律师为其辩护。

2.答:公安机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及理由如下:

①公安机关因警力不足暂停陆某一案的侦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对犯罪嫌疑人陆某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应继续进行案件的侦察、起诉和审理工作,不能中断。公安机关在监视居住法定期间应抓紧有限时间进行工作,不是暂停对此案件的侦查。

②监视居住最长期限为6个月,本案公安机关对陆某监视居住时间从5月2日至11月7日,超过了6个月。

③解除对陆某监视居住,公安机关有义务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的人和有关单位。本案公安

机关并未向陆某及其所在单位说明。

3.答:公安人员现场发现两个鞋印。公安人员提取李大龙的鞋印,经鉴定与现场所留鞋印一致。(间接证据)

① 张小妹苏醒后的陈述。(直接证据)

② 公安人员在李大龙家搜出菜刀,经鉴定沾在菜刀上的血迹血型与张小妹的血型相同,菜刀

的伤口吻合。(直接证据)

③ 李大龙的供述。(直接证据)

④ 在李家搜出的、李大龙供述和张小妹陈述中的金项链、现金14000元。(间接证据)

二、问答题:

1、答:《刑事诉讼法教程》第186页倒数第2段开始至187页结束。

2、答:《刑事诉讼法教程》第219页至216页,对比分析找出二者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答案

案例分析

1.答 :此案应由公安机关受理。

理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件侦查刑事案件的范围主要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犯罪;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自诉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此案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犯罪案件,也不属自诉案件,理应由公安机关立案受理。

2.答:在本案侦查中,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存在以下问题:

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此案仅有侦查人员张某一人讯问。

②张某第一句话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其次,犯罪嫌疑人有权作无罪的辩解。而不是像侦查人员张某那样一开始就对犯罪嫌疑人赵某说:“你老实交待你的罪行”。

③张某的第二句话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人员应当告知他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此案中当犯罪嫌疑人赵某巳被采取强制措施(拘留),从拘留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

④第三句话有一处错误。公安人员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⑤张某的第四句话是错误的。一是公诉案件不应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即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二是侦查人员不能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本案中侦查人员说,老实交代则释放,顽抗则重罚,而不问有罪或无罪,实属采用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

⑥讯问中,侦查人员多次打赵某耳光,并罚跪,属于刑讯逼供,属于违法行为。

⑦不应集体询问证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不允许采取开座谈会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以免串供相互影响。

3、答:

①逮捕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本案某市人民检察院不能派其侦察员将苏庆逮捕。

②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公司的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申请,不应决定中止审理,而是延期审理。

③辩护人以公诉人增加控诉为由,请求延期审理。合议庭不应接受辩护人的请求,决定延期审理。因不符合延期审理的法定事由。

④合议庭不能因为指控苏庆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担心不能定罪,检察院会抗诉为由,将案件移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时,此案不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合议庭不应交此案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⑤二审法院审查苏庆撤回上诉的要求后认为,原判决正确无误,因此,做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在此法院应当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终止审理,而不是用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答案

案例分析

1.答: 二审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

理由:该案被告人万某未上诉,县检察院未抗诉,被害人认为赔偿太少,提起上诉,其上诉权只限于对县法院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无权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其上诉不具有阻却一审判决中刑事判决生效的作用。因此,二审法院不能撤销己生效刑事判决,重新作出判决。

2.答:本案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不合法。

理由: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较重,不同意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可以直接改判;如果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而不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3.答: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不当之处如下:

①公安机关5月7日拘留,5月16日才提请检察机关逮捕,超过7日期限。

②本案犯罪嫌疑人崔某不属于收容审查对象,对其拘留只能是普通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4日。本案公安机关对崔某拘留达38天。

③逮捕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本案区人民法院不能派法警将崔某逮捕。

④区法院将崔某交给其所在单位负责执行,是错误的。因为崔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配合执行。而不是交由所在单位执行。

⑤本案区级人民检察院无权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的区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无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⑥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该案,不能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参加再审合议庭,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篇二: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作业一

一、1.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的可卡因属于毒品的一种。山本**违反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境内,不向海关申报而选择绿色通道,意图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马**携款接货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处,都适用我国刑法;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山本**和马**的走私行为开始于我国境外,但完成于我国境内,属于在我国境内犯罪。同时,山本**虽然是外国国籍,但并非是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而马**虽然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但其行为并不是发生在香港区域内,因而二人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因而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对山本**和马**的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关于走私毒品罪的规定予以处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进行纯度考虑。并以此作为刑事定罪量刑的依据。

二、 1.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的表现形式与主观心理态度?为什么?

答: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形式的过失杀人罪。

从客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王某负有实施保护陈某安全的特定义务,这种特定义务是由王某先行的行为使陈某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陈某是儿童,王某答应他将他带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的深水处游泳,这无疑使陈某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因而就产生了王某应当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

王某有履行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的可能而未能履行。

王某的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即陈某的生命权。并且,王某的不作为与陈某的溺水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从客观方面看,李某的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

从主观方面看,王某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预见到如果自己不陪同保护或把陈某带回到岸边。陈某很可能会发生溺水死亡的危险。然而他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正是由于这种不负责任的疏忽大意导致了陈某溺水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从主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作业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上述案例中,行为人赵**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由于赵**1989年3月出生,案发时(2003年2月)赵**未满14岁,属未成年人,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赵**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放火罪,依照《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负刑事责任。

二、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应当如何认定?

3.李某小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1)李某构成犯罪,因为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李某当时心理是一种间接故意,即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放任结果的发生。

3)李*小的行为构成犯罪,因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 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李*小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作业三

一、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这种特殊类型的犯罪中止,需要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四个特征,缺少其中一个特征,都不能成立此类型的犯罪中止。

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王某出于杀害汤某的目的,实施完成了投放毒药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因而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其很快就基于自己的意志,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脱险,有效地阻止了既遂结果的发生,因而其行为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王某的故意杀人罪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了相当程度的身体伤害。因此对王某的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处罚而不是免除处罚。

二、首先,对周*、甘*、李*的行为分析:

行为一:对被害人黄某实施暴力殴打,犯故意伤害罪,若导致被害人重伤,从重处罚。 行为二:对被害人强行脱光衣物当街游行,虽侵害了被害人的名誉,但刑法并没有对此行为作出规定,故不为罪。

(注:此行为不能定为猥亵妇女罪,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以满足性欲为目的。) 行为三:教唆孔**、胡**对被害人进行奸淫,构成强奸罪,若被害人为不满14岁的幼女,应依法从重处罚。

(注:强奸罪为特殊主体的犯罪,只有男性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女性帮助、教唆男性实行强奸,也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由于周*、甘*年满16周岁,应以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数罪并罚;李*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但其行为危害性较为严重,应依法由政府收容教养。

其次,对孔*、胡*的行为分析:

孔*、胡*均年满16周岁,其对被害人轮番强奸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由于是轮奸,依法从重处罚。若被害人不满14周岁,以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作业四

一、

1.李某是否属于累犯?为什么?

2.对于李某的第二次故意伤害犯罪和盗窃犯罪应当如何定罪量刑?为什么?

李某不构成累犯,因为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而本案中缓刑是暂缓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后,刑罚就不再执行,而不是刑罚已执行完毕,故不属于累犯,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对于李某的后一次故意伤害和盗窃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依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因为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过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1.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法院的判决有错误,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

答:1)法院的判决不正确。因为法院的判决漏判了王某盗窃罪。本案中王某的前期行为已完全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王某在火车上的行为又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犯罪构成,因此法院应当以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另外法院对王某判处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也不对,因为根据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法院应当根据王某的行为以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据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死刑,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篇三:电大2016年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答案(有题目)

2016年刑法学(1)形成性考试

刑法学(1) 作业1

第一题: 山本××,女,42岁,日本国籍。 马××,男,35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 2005年11月25日,山本××乘坐×××次航班入境,过海关时选走的是绿色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但旅检现场关员在对山本××时行例行检查时,却从其携带的硬质行李箱夹层中发现了可疑粉状物9包,经化验证实该批粉状物为毒品“可卡因”,共计4512克,纯度为70%。 要审查,山本××交代,这批货是她从巴西带来的,有人会在广州××路××酒店接货。海关缉私局马上在该酒店周围布控,接货人马××携款前来酒店找山本交接时被当场抓获。 【问题】 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来判断,山本××和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对于山本××和马××的行为是否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和处理?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

答:1.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的可卡因属于毒品的一种。山本××违反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境内,不向海关申报而选择绿色通道,意图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马××携款接货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处,都适用我国刑法;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山本××和马××的走私行为开始于我国境外,但完成于我国境内,属于在我国境内犯罪。同时,山本××虽然是外国国籍,但并非是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而马××虽然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但其行为并不是发生在香港区域内,因而二人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因而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对山本××和马××的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关于走私毒品罪的规定予以处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进行纯度考虑。并以此作为刑事定罪量刑的依据

第二题:

习某,男,20岁,某县农民。

习某与王某(女,16岁,该县某中学学生)与2009年10月相识后经常在一起玩耍,渐渐的两人由友情产生了恋情。20 10年5月4日下午王某、习某和几个朋友在当地一山上玩耍,喝了不少酒,习某让王某回家,王某说:太迟了,今晚回去也是被父母殴打,明天回去也是打,干脆不回去了,习某要求与王某发生关系,王某起初不愿意。后来看到习某很生气,便不再坚持,与习某发生了关系。次日回家遭父母痛斥,被迫说出了自己与习某的关系。王父遂将习某带至家中盘问,并要求习某的父母前来谈判,未果,王父报警,警方以习某涉嫌强奸将其刑事拘留。

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能否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什么 ?

答:习某不构成奸淫幼女(14岁以下),更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强奸罪主观故意的内容,行为人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而且只有具有奸淫的目的,才能构成强奸罪,否则,就不构成此罪。客观方面,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从他手段,致使妇女不敢抗拒、不能抗拒、无法抗拒和不知抗拒,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

根据所述习某主客观都不符合强奸罪

刑法学(1)作业2

第一题:案情 赵某,男,1989年3月生,××学校初一学生。

2003年2月7日晚上7点至11点短短四个小时之内,××市××镇××村先后有5户村民房屋旁的草堆发生火情。幸亏发现扑救及时,村民房屋都安然无恙,但由于天干物燥,草堆均被烧毁。此后几天,又有几个村民家的草堆被烧。损失折合人民币共计6000余元。经××市公安局侦查,这些起火事件都是本村的赵某一人所为,因为他觉得放火烧草堆很好玩。

【问题】 赵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 2 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上述案例中行为人赵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由于赵1989年3月出生案发时2003年2月赵未满14岁属未成年人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赵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放火罪依照《刑法》

第17条第二款规定负刑事责任。

二、第二题案情: 李某,男,45岁,农民。 李×小,男,15岁,李某之子。 某日,李某见一群农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挖树蔸作柴烧,遂对李×小说:“咱俩从后面爬上去,往下面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于是,父子俩悄悄爬到山顶,并不断地往下滚石头。一时间,乱石飞舞,有的石头差一点就砸着人,挖树蔸人见状四处躲避。李×小见状有些害怕,便停了下来,对其父亲说:“别砸了,真要砸着了就麻烦了!”李某边说“怕什么?谁让他们来挖的!”边继续往下滚石头。就在这时,一块石头在往下滚动的途中由于撞到一块巨石而横着飞向一挖树蔸的农民,将其击倒,致使其滚落山脚死亡。

三、【问题】

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应当如何认定?

2.李×小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1李某构成犯罪因为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李某当时心理是一种间接故意即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放任结果的发生。3、李X小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他的行为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虽然李X小说别砸了,但危害结果已经发上他的行为也不可能构成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据此李小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李某父子的犯罪是共同犯罪。

刑法学(1)作业3

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

第一题:

王某,女,33岁。

王某经人介绍与汤某相识结婚。婚后,两人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加之家境贫困,王某对汤某渐生厌心。一日上午,两人又因家中所养的鸡发生瘟疫相互埋怨,继而发生争吵。汤某动手打了王某两巴掌,王某遂产生杀害汤某之意。

当日午饭前,王某将灭鼠药放入汤某准备要吃的稀饭中。汤某吃过后即出现恶心、呕吐症状,随之倒在地上痛苦呻吟。王某见状十分恐慌,后悔不该投毒杀夫,于是忙向邻居呼救。在邻居的帮助下,王某将汤某送到医院。经抢救,汤某脱险。 【问题】

1. 王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 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

答:1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这种特殊类型的犯罪中止需要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四个特征缺少其中一个特征都不能成立此类型的犯罪中止。 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王某出于杀害汤某的目的实施完成了投放毒药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因而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其很快就基于自己的意志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脱险有效地阻止了

既遂结果的发生因而其行为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

2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王某的故意杀人罪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了相当程度的身体伤害。因此对王某的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处罚而不是免除处罚。

第二题:

案情

刘某,男,17岁,某中学学生。 安某,男,16岁,某中学学生。 周某,男,15岁,某中学学生。 张某,男,15岁,某中学学生。

刘某,安某,周某,张某4人在假期里无所事事,为了寻求刺激,刘某提议玩一次”绑架“游戏,4人商议后,与2010年8月21日上午10时许,在某学院门口,将一名初中学生金某拦截并带至谋取某大厦附近一处树林内,从金某身上搜走其随身携带的400余元现金及一部手机。刘某觉得东西太少,变异手机短信方式向其家人索要10万元。随后,安某、周某、张某看住金某,刘某到约定地点去收取赎金,结果被当场抓获,安某,周某,张某3人随即也被抓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题】

刘某、安某、周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他们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

答:刘某、安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周某、张某未满16周岁,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此年龄阶段具备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刑法规定他们对法定的8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刘某、安某的行为构成绑架,他们二人属于共犯,应加重处罚。其中,刘某属主犯,安某属从犯。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周某、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学(1)作业4

第一题:

案情

李某,男,36岁,无业。

1998年11月,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0年6月,李某再次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抓获,依法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某在被羁押期间主动交代出其在1997年12月曾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000余元人民币)的事实,经查属实。

【问题】

1.李某是否属于累犯?为什么?

2.对于李某的后一次故意伤害行为和盗窃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1)李某不构成累犯因为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而本案中缓刑是暂缓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后刑罚就不再执行而不是刑罚已执行完毕故不属于累犯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2) 对于李某的后一次故意伤害和盗窃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依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因为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过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题

【案情】

肖某,男,36岁。2011年11月1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肖某没有上诉。12月13日,肖某被送往某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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