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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2017-05-02 05:43:45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登记备案操作指南

登记备案操作指南

为了方便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直观了解登记备案系统填报要求,建议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申请信息填报前或过程中,认真观看操作说明视频。

管理人登记操作视频(请点击下载) 基金备案操作视频(请点击下载)

一、 操作流程

(一)管理人登记流程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完成登记后,对于尚未成为协会会员的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办理相应入会手续。如发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暂缓登记:

1、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的;

2、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或者最近3年内受到工商、税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重大失信记录的,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的;

3、申请机构提交的登记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二)私募基金备案流程

二、 操作手册及填表说明

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方便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网上填报,基金业协会制作了《管理人登记和信息更新填报说明》、《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说明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承诺函(模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入会申请书(私募投资基金),供参考。

篇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程序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程序

管理人信息备案

基本信息填写

一、申请人资料

1.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需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出具的确认函。

? 《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

? 《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

? 《法律意见书》应通过网络搜索等途径核实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情况,详述网络舆情信息,并列明尽职调查过程。

? 《法律意见书》应列明相关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应至少列明工商登记等机构基本资料;。

? 如机构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法律意见书》请解释相关原因。

? 《法律意见书》应完整描述机构从业人员情况,包括从业人员资质信息。 ?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评估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

? 《法律意见书》应详述高管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具体方式,高管设置应与管理人的公司章程一致;律师应对合规风控负责人是否从事投资业务以及高管人员是否违反静默期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管理人信息

1.机构基本资料

1) 经营范围一项必须改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 注册资金必须实缴

3) 需要整理并上传制度文件

2.实际控制人情况表

3.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

4.财务状况

上传财务报表以及审计报告。

三、合伙人信息

填写并上传合伙人情况表。

四、主要人员信息

填写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包括以下信息:

执行合伙人、基金经理、风控经理基本信息。

? 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需要提交

承诺书,承诺于某一期限内考取基金从业资格。

?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

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上传证明文件。

管理人重大事项更新

1.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变更

上传最近的证照与章程以及公司基本信息

2. 高级管理人员重大变更

1) 要进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需要先进行原高管删除变更,再通过新增

的形式添加新任高管。

2) 执行合伙人、基金经理、风控经理基本信息;并且需要全部人员的简

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3. 实际控制人重大变更

上传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

4. 合伙人重大变更

填写变更后的合伙人基本信息

管理人年度信息更新

1. 财务状况

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审计报告

2. 管理人基本资料年度变更

管理人登记备案流程图见下方: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程序

基金备案

私募基金备案只需要提交系统中要求的资料便可,其中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营业执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该项需要上传的不是管理人的营业执照副本,而是基金自身的营业执照副本。

2.基金必须全部实缴,并需要入资单或审计报告

3.合伙协议:该项需上传的不是管理人的合伙协议,而是基金本身的合伙协议。

4.托管协议:该项需上传私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托管协议。

5.基金不设置托管人的时候,需要上传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无托管协议。

6.投资者明细:上传投资者明细表并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章,投资者明细包括“序号”、“姓名/机构名称”、“证件号码”、“认缴金额”、“实缴金额”、“汇总金额”、“备注”(包括GP/LP,优先/劣后,是否管理人或员工跟投等)。实缴的“金额汇总”应该跟系统上填报的实缴金额一致。。

7.在“其他问题”项上传《无托管协议》汇总文件。

8.管理类型为受托管理,基金名称填写有限合伙全称。

9.基金风险揭示书及投资者承诺函相关方签章或签字不齐全,请补充完整后再次上传。

10.如无托管人,请在系统最后需要说明的问题处特别说明并上传管理人及全体合伙人签章确认的无托管协议;如有托管人,请上传托管协议,并在托管人处勾选或填写不适用。

11.请填写投资情况表、投资者数量和出资比例内容;投资者明细需管理人签章。

12.贵机构的投资者与全国工商信息网的投资者信息需一致;如已经向工商部门提交变更且受理,请提供受理函复印件至其他问题处并附贵机构的承诺,承诺在工商变更通过后到协会做基金重大事项变更。

基金备案申请提交后最短5个工作日、最长15个工作日会有通知修改或通过的回复,并会将回执发送至联系人邮件。

篇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详解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详解(收藏)

1、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2、登记方式:通过电子系统网上提交信息,网上审核。系统网址为:https://pf.amac.org.cn(建议使用IE浏览器)。

3、登记流程:

4、登记信息内容: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5、登记时限: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6、公示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

7、注销登记: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深圳吾思已被注销登记。

8、私募基金备案时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

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9、私募基金备案时限: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称、成立时间、备案时间、主要投资领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基本信息。

10、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之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其他情形。

11、信息报送: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包括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包括认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每年度4月底前,通过系统填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12、重大事项报告,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

(1)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高管发生变更;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发生变更;

(3)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4)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6)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13、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重大事件,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

(1)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2)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3)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4)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5)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14、问题解答:

(1)境内注册的私募机构需要登记,境外注册的暂不纳入登记;

(2)自然人不可以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3)没有管理过私募基金的机构也可以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4)私募基金一样适用“静默期”要求,即从公募基金公司离职的基金经理3个

月内不得在私募基金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15、新三板公司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要求:

一、在企业申请挂牌环节,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具体要求?

答:自本监管问答函发布之日起申报的企业,中介机构须核查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遵守相应的规定:

1、若申请挂牌公司或申请挂牌公司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其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2、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股票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关于股票发行的专项意见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二、在挂牌公司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环节,对中介机构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具体要求?

答:自本监管问答函发布之日起,挂牌公司报送的股票发行融资备案材料中,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分别核查挂牌公司股票认购对象和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其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分别在《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和《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专门说明。

自本监管问答函发布之日起,挂牌公司披露的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应当分别核查交易对手方和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其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专门说明。

16、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中,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有何要求?

答:《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有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应遵守相应规定。

在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中,私募投资基金一般通过五种方式参与:一是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中,作为发行对象;二是上市公司合并、分立申请中,作为非上市公司(吸并方或非吸并方)的股东;三是配套融资申请中,作为锁价发行对象;四是配套融资申请中,作为询价发行对象;五是要约豁免义务申请中,作为申请人。

中介机构应对上述投资者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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