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百味书屋 > 免费论文 > 国家法、宪法论文 正文

国家法、宪法论文

2016-10-27 15:05:31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宪法-法律和国家发展论文

宪法\法律和国家发展

摘 要 美国法律的发展史向我们展示了一个国家发展进程中的共生性和原生性因素即法律与国家的普遍联系和法律对一个国家发展的巨大推动力。本文简要从法律的产生、宪法至上观念的深入人心等方面来阐释相关的问题。

关键词 法律 宪法 宪法至上

中图分类号:d905 文献标识码:a

国家的产生必然伴随着法律或类似于法律的东西的出现。一个国家的法律发展历程,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反映这个国家的社会发展过程,本文以美国为例加以说明。

一、法律的产生——对英国普通法的继承和改造

美国法的基础是英国的普通法。自从英国人踏上北美这块大陆之日起,英国法都或多或少地对这片土地产生着影响,大多数是强制性的服从,而没有其他选择的余地。随着英国殖民统治的加深,美国的反英运动开始高涨,最终导致了独立战争的爆发。在法律方面,也同样产生了对英国法的抵触,乃至试图用制度层面来摆脱英国法的影响和渗透,但最终以失败而告终。普通法被证明是太顽强的,不可被取代。它继续保持其活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梅特兰著名的警句中包含了最重要的原因:讲授的法是顽强的法。人们几乎从一开始就讲授普通法了。确实,对那些在独立以后创立了美国法的人,还没有一种正规的法律教育可以适用。从这也可看出另一个问题,法律教育对一个国家法律的发展道路会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篇二:宪法论文

论人权的宪法保障

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民主宪政的一项基本原则。将人权原则写入宪法,是中国寻求实行 宪政以来的第一次,是当代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的最新发展。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 人权"第一次明确写入我国宪法,对我国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带来深刻变化和深远 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将宪法原则变为实际行动,在现实中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遵行宪法的人权原则,就要将尊重和保障人 权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和执政、行政各个环节之中。当然还应清醒地看到在人权保障的问题上还 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

引言

人权、通俗来说,是指人作为“人”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根据法律学的一般解释,“权利”是指人民享有和应当享有的利益。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哪里有人存在,哪里就有人权问题。哪里有权利问题,哪里就必然存在一个平等权利的问题,即人权问题。既然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必然涉及一切社会领域。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一个国家宪法对人权的保障程度,体现了这个国家实行民主宪政制度的真实水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的修正案被正式写进了宪法。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①]更为明显的是1791年的法国宪法干脆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也充分体现了人权在宪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宪法的核心价值,就在于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而人类社会政治文明所反映的,也正是这种关系中进步、合理成分的历史积聚过程和状态。人权的实现是人类社会的终极目标,保障人权是宪法价值的起点和归宿,l而人权的实现,又必须以民主的实现为基础。宪法作为民主政治的产物,在确认人民主权作为国家最高权力存在的同时,将人民主权外化和个体化为公民权利,并通过保障和发展公民的广泛民主权利来不断扩大和深化人民主权。

一、宪法与人权的关系

(一) 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法律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而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 宪法和人权的关系主要有

1、虽然人的权利是天生所有的,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明确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必要和中心环节。美国宪法修正案1-10条有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说明、中国现行宪法在在总纲之后专门有一章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最根本的问题:规范权力运作的形式和方式。它作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可以保障国家权力的运行的正确性,避免公权力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二、我国宪法人权保障机制的分析

(一) 我国宪法是一部现代的保障人权的宪法

1、从产生的背景看,我国宪法是一部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宪法。1982年宪法针对“文化大革命”期间,无法无天,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得不到保障的情形,加强了法制建设,保障人权。首先,宪法第5条对宪法和法律的地位作了明确规定;其次,取消了1978年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中的“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再次,1982年宪法吸取了“文化大革命”中公民的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和保障的教训,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中专门增加了一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在宪法结构上,我国的1982年宪法也改变了1954年宪法的结构,将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放在了国家机构的前面,表明在我国更加重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我国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这种改变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②]

2、我国宪法人权保障的机制

(1)宏观保障机制。宪法第2条、第3条和第5条规定了我国国家权力的架构,从规范上、宏观上控制了国家权力的运行,为人权提供了根本保障。其中

第2条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归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活动原则,即民主集中制。第5条规定了宪法的地位。“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从微观上,公民权利的特点规定符合现代宪法的特点,第一、强调权利的真实性与社会的经济文化的同步发展。第二、权利的广泛性,特别是社会权比较发达。不仅规定了自由权,还规定了广泛的社会权。宪法的42条至46条规定了包括受教育、受物质帮助等在内的社会权。第三、强调自由权的相对性。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是有限制的,包括内在的自身的限制和外在的社会性的限制,绝对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存在的。[③]宪法第51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从我国宪法人权保障机制来看,与现代宪法人权保障机制十分暗合,都体现了宪法的人权价值取向。宏观方面,强调国家权力的人权保障功能,而不是严格

的权力分立与制衡;微观方面,自由权的相对性以及社会权的有关规定与基本权利发展趋势相符合。这是对我国宪法人权保障条款规范价值认识的基本平台。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刘海年说,“宪法修改以前虽然没有‘人权’的字眼,但是在公民的基本权利这部分有充分的保护人权的内容,同时,保障人权一直受到执政党和政府的重视”。

三、人权保障作为宪法原则对宪法规范的影响

宪法原则由于它的抽象性质,在宪法中更多作为一种精神存在,需要宪法规范加以具体化,才能变得更具有操作性而为各个宪法关系主体所遵循。宪法原则使不同类型的宪法规范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且不至于迷失方向。在宪法的内在结构中,宪法原则的法律效力高于宪法规范。新中国在历部宪法中规定的是公民权利,没有人权的概念,把人权保障作为宪法原则不但完善了宪法结构,也使宪法建立起了宪法规范和人权保障宪法原则的有机联系。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规范的出发点和归宿,违反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宪法规范无效。人权保障作为一个宪法原则对宪法规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为涉及公民权利的宪法规范提供了源泉。[④] “人权”入宪之后,是否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成为法律是否合宪的标志,使法制体系有了真正的追求目的。公民权利是人权的法律形式。人权作为人的权利之源,具有公民权利不具有革新功能,它将不断催生新的公民权利,促进公民权利的进步和完善。人权入宪,使中国宪法真正确立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恢复了宪法的本来面貌。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为涉及国家权力的宪法规范提供了基础。国家权力是人权除公民权利外的另一种法律转化形式,用于人权的保障。人权是国家权力的正当源泉,人权入宪,使宪法初步理顺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为人民服务不仅是国家权力的道德要求,更是宪法规定的强制义务。长期以来,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中更多确立的是如何保障国家权力的运行,忽视了设立、配置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至上的观念使公民权利被置于较为次要的位置。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要求国家权力的设立、配置和运行应当有利于人权的保障。人权为国家权力提供了界限,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同时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最高原则。

四、我国宪法在保障人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宪法中权利体系不完善、有关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的规定不彻底 宪法对人权保障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政治权利和自由,第一是宪法没有确认公民的知情权,二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难以实现,三是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在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方面,我国宪法未能确认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在社会经济权利方面,我国宪法缺乏对贫困者的特殊保护规定。在

环境权方面,环境权尚未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被引入宪法。宪法在提及“公共财产”、“国家的财产”和“集体的财产”时,均未使用“合法性”这一限制用语,而在提及“公民的财产时”,却单单连续使用“合法”这一限制用语。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意识形态中对不同主体财产权利评价在宪法制定过程中的反映。现行宪法没有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而也没有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公民的私有财产”规范的差异说明宪法对公私财产的评价和保护是处于不同层次的,这说明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强度低于公共财产。

(二)宪法中缺少有关违宪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

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是完善的宪政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对于人权保障而言,它是根本的纠错机制。虽然普通诉讼制度能够解决人权侵犯中的问题,但不能解决立法侵权的问题。而立法侵权恰是对人权的最大威胁。所以法治发达国家无不建立宪法监督制度审查议会的立法是否侵犯了宪法保障的人权。

一般而言,宪法保障有两种方式:一是宪法自身的保障,即宪法自身确认和规定的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如宪法中关于其自身的地位、效力、作用的规定;二是通过宪法监督保障,也即主要是通过合宪性审查、违宪性审查和宪法诉讼等方式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我国缺乏西方违宪审查制度中的宪法诉讼机制。近代宪法的产生是人类为保障基本权利目的而制定,缺乏制度保障的宪法当然就不可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违反宪法、侵犯宪法经常出现,违宪审查制度是现代宪政国家保障人权不可或缺的基本制度,因此,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很重要。

(三)我国现行宪法并未确定宪法诉讼制度

宪法诉讼是由宪法的地位所决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确立宪法的至尊地位和至高权威,是法律至上精神的根本体现。宪法诉讼是由宪法的法律性质所决定的。作为法,宪法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不仅约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效力,而且约束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活动;宪法是公法,对违宪行为,相关人理应获得公权力救济,因此,其诉讼性和诉讼中的适用效力是当然的,否则,宪法与道德、习俗、说教无异。

四、宪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相关完善建议

(一)宪法中应充实公民权利内容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应进一步充实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民主自由。这些权利包括:一是迁徙自由权。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传统户籍制度已经变得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城市化进程中国家有义务消除歧视,废除现行不合时宜的户籍制度,为中国的城市化铺平道路。二是罢工自由权。我国现实中已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不少私营企业、三资企业违反相关劳动法律制度,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罢工不失为劳动者争取自己应有权利的一项有效手段。三是私有财产权。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不

断加大,特别是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更具深远意义。四是生存权。我国目前仍然是发展中国家,我国人民的头等大事,仍然是生存。中国政府历来强调生存权是公民首要的权利,因此,我国宪法理应把生存权上升为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并据此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五是接受公正审判权。司法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民主自由的最后一道防线,权利救济是司法的主要功能,追求公平和正义是司法的根本价值。

(二)完善公民权利体系

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增加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概括性规定,即在宪法条文中明确规定“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宪法未作列举性规定的权利,不能理解为公民无权享有,更不能认为政府可以任意剥夺。二是改不分类立宪模式为分类立宪模式,借鉴一些国家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方式,以明确的标题来标明基本权利义务的类别和性质。我国宪法中虽然绝大多数基本权利和义务都各自成条,但却将表明某一权利或义务属性的款项与对这一权利或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规定的款项并列在一起甚或规定在同一款中,层次不分明。三是完善公民基本权利义务规范的结构。就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规范而言,至少应当包含权利的确认、保障和限制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才具有完整性。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如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受教育的权利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内在要素不完整的问题。。

(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1803的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违宪审查的先河,在我国宪法司法化过程中,齐玉玲案是个源头,孙志刚案是个典型,青岛3名考生状告教育部案是个契机,它让司法机关开始关注宪法这个武器,使拥有最高效力、代表最高权威的宪法走进了平民百姓的视野,并促使法学专家们的目光聚焦到了“宪法司法化”的必然性与必要性之上。使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意识到保护公民宪法赋予的权利,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十分必要。违宪审查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通常指国家机关的行为,有些国家还包括政党行为,例如德国宪法法院可审查政党的组织和行为)中是否符合宪法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的制度。。在美国,违宪审查存在于整个司法体系,它与一般司法管辖并无显著分别,我国目前还未建立起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然从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出发,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势在必行。

(四),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由于我国目前法治不健全,公民的基本权利中还有一部分只在宪法中规定,而无其它部门法的规定,因此,当公民的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公民就不能通过一般的诉讼途径要求得以维护。如宪法明文规定,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事实上却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的现象,特别是在招工、招生等方面表现尤为突出。又如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但有的单位不准符合报考条件的职工报考研究生,甚至考上了也不给办理有关手续,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再如,宪法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在人事任免方面不按宪

篇三:宪法论文

摘要: 随着时代变迁,社会的发展,每种法律都会具有滞后、局限等缺陷,很难随时跟上现代社会发展的节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产力得以提高,经济快速成长,伴随而来的是各种经济矛盾、社会矛盾凸显,执法纠纷案件巨大化。公民宪法权力是法治精髓,目前中国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领域绝大部分在财富资产权与人身权救济两个领域。公民相互密切的政治权力与经济社会权力则不足够获得救济,而宪法文本中却有着大量关于我国经济管理原则与人民群众政治权力的要求,宪法所确定的群众的基本权力如受教育权等具体法令中没有规定,使公民宪法权利缺乏完整保护。本文以我国宪法文本规范为出发点,通过概念对比,实务中的实践以当前我国司法适用中的障碍,由此得出结论,要把宪法适用到司法实践中,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建立完整的宪法实施监督体系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字:宪法司法化 违宪审查 权力救济

Abstract With the changing times,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law will each have a certain lag, limitations, can not be readily adapted to the rhythm of hit social development, China's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people's awareness of their rights strengthened, accompanied by a variety of economic issues, social issues highlight the complexity of the legal dispute. Constitutional rights of citizens is the essence of the rule of law, civil litig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at present the vast majority of our range is limited to property rights and personal rights relief. Fundamental rights of citizens for political rights and 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 of citizens can not get close to the relief, and the text of the Constitution but contains a large number of China's economic system and norms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guaranteed by the Constitution, such as the right to education, the right to liberty , labor rights and other constitutional rights no specific provisions in the law,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s of citizens lack of complete security. In this paper, the text of the constitutional norms as a starting point, through the concept of contrast, barrier analysis, etc., thus concluded that the constitutional text specification should apply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 this paper, how constitutional norms applicable to judicial proceedings also made recommendations, should first improve our unconstitutional censorship, do constitutional review court judgment were to invoke the provisions of convergence, and the proposed constitutional norms applied to the specific case of the principle of the methodology, our Constitution long way to go, while the need to strengthen the civic constitution.

Keywords: Constitutional judicial review of constitutional right to relief

一、宪法规范司法适用的概述

(一)宪法规范司法适用的概念

宪法的属性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度的根柢大法,其与普通法令在地位以及效力上存在着本质区别。一般司法的程序是依据一般法律举办裁判的,而宪法是一般法令的实施依据。庞德,作为社会法学派代表,他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施与行动。1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同时也具备了司法适用的性质。宪法的出现的一系列过程及经历告诉我们权力诉求是宪法出现的动因。人类最早的宪法是英国的不成文宪法,它诞生于贵族和君主的权利斗争之中,从先宪法的价值上来说,宪法也被称为权利之法,只有将宪法运用于司法程序之中,才能更好的为其价值服务。

1、宪法规范的司法适用概念的界定

审讯机构将宪法作为处理法律纠纷的原则,按照合适的差异可以分为直接实用和宪法的间接实用,称之为宪法的司法适用。宪法规范的直接实用主要体现在公民权力使命发生争议时,司法结构可以把援引宪法规范来应用于案件裁决的原则;宪法中关于人民权利的规定使政府和公民明知,公民具有何种权利,国家应承担何种任务,宪法也因此被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而宪法规范规范的间接实用则主要体现在司法结构行使违反法律法令审查权上,即宪法规范作为处理法律纠纷问题的第一实用的原则。而法律要求的间接司法实用是以司法结构具有违反宪法审判检查权为条件的。

2、宪法规范的司法实用与相关观点(宪法司法化、违宪审查)的异同

在中国宪法理论研究上仍然存在着把宪法规范的司法适用与宪法司法化及违宪审查等概念混淆用的现象,使三个概念的内涵及外延变得模糊不清。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宪法规范的司法适用及其相关概念做一个具体区分。

所谓宪法的司法化为把宪法应用于司法过程中作为解决和判定问题的原则。 “化,变也”,2因此从字面意思我们可以理解为宪法司法化的意思为本来不具有1庞德系美国社会法学派主要代表,该学派主张从社会本位出发,把法学的传统方法同社会学的概念观点、理论方法结合起来研究法律现象。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和效果,强调不同社会利益整合的法学流派 2参见《说文》。徐灏曰:"匕化古今字

司法性质的宪法向具有司法性质改变。然而从宪法的价值方面来说,说宪法没有司法性的观点明显错误。法律的司法化实际很难加以定性,但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宪法规范的司法实用和法律司法化两个概念之间是交叉关系。在此,我们同时也需要明确两个问题即:司法规范在司法过程中的适用只是宪法多种适用之一,由于宪法的根本性质、功能、价值与普通法存在差异,便决定宪法的司法适用与普通法律在司法中的适用是有区别的。

所要求的组织机构遵循法律要求的方式过程,对有关法律或者有关举措有没有违宪举行审核、检测和处理的规则称之为违宪检查。它是现代国家建立的一种律法纠错制度。当前社会上主要包含几种违宪审查规则,即:以英国为代表的立法机关审查制,这与英国奉行的“议会至上原则”有着天然的历史联系;American为典型的一般司法机关检测国家,American最高司法机构在1803年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3案件确立该体制;最后一种是专门机关审查制。主要包含由奥地利第一次创建的“宪法法院机制”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机制。因此,我们可以明确违宪审查不完全属于宪法规范的司法适用,只有在违宪审查中与司法权力挂钩的违宪审查,我们才将其成为宪法规范的司法适用。

(二)宪法规范的司法适用的关键意义

1、宪法规范的法规范特性

宪法作为我们一个国都的组织的基础关键,其明确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所属和限制。所有权利汇聚为1个,即便没有独裁君主那种外表和场面,然而,群众却每分每秒都能够体会到它的存在。4如今宪法将拥有国度权利的人及行使者分离开来,将祖国的权利归属于人民,并将他们予以分解,各自赋予各个国家组织结构专门行使。宪法授予国度组织机构对应的权利的同时,同样给与了它们对应的限定,尤其体现于宪法对国家权力行使的目的、原则、办法及限度的要求。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国民向君主争取自由和权利的结果,国民在与君主争取权利的过程中,将获得许可的权利,用一定的法律记载下来,这个法律文件就是我们后来所说的宪法。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基本问题,宪法从产生之日起就肩负了与普通法律不同的历史使命,即负责抵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权利和义务3从该案以后美国最高法院确立了有权解释宪法、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对美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一版。

作为法律的价值之一,其实现既需要普用法律的保障,更需要作为一国根本大法的宪法的保障。宪法发挥着引领作用,同普通法律一起构建着保护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利运行的屏障。

2、宪法规范的符合司法的实际应用是立宪主义涵义要求

需要特殊保护的是个人而不是社会,5由于宪法是我国的母法,也确立了宪法在我国法律系统中的最高地位。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宪法也可以理解为宪政6及法治,深刻的影响我国法律、社会、经济及文化。对立法机构、行政组织、司法组织以及公民的个人举动起着当然的制约作用。特别是公民私权利受到公权力的侵害时,宪法更能体现出法治大于人治的权威性以及最高法的不可侵犯性。如果宪法所确立的权威、制度,所保障的公民权利一旦动摇,那么其他普通法律也会形同虚设。权力主体行使权利越界造成了权力矛盾恶化,然而现行法令还缺少具体说明权力冲突后的管理机制,学术界针对解决机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我们曾对对民主法治人权报以极大的期许,也逐渐成为社会普遍认同的理念,在当下却渐渐有许多权利保障缺位“为什么通过了那么灿烂的黎明,人类还是不得不退回到昔米莱人的阴郁里面?”7基本权利在普通法律中保护缺位,宪法规范适用到司法程序中可以解决一般的法律条款不完善的问题,对一般法律处理矛盾有着指导作用,宪法规范适用到司法过程中是立宪主义的内在要求。

3、宪法规范司法适用以保护群众权力的现实意义

在古代历史上,中国一直实行“人治”,然而无论是柏拉图的“哲学王”8又或者古代时期孔子所讲“圣良君相”,即便能够促使短暂的昌盛,却还是不足以长治久安。如今法律所讲的人类的自由与尊严应该是其内核,其尊重公民尊严、权利和自由。我国宪法明确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财权产、追求幸福权、参与行政权、及平等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与自由,宪法规范本身包含了丰富的价值主张和道德立场。按照宪法所要求的法律根本我们可以得知,宪法不仅是文本法,更是实践法,宪法应该具有显示法律效力。我国学者在厘定宪法权利规范的含义时,5

6【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宪政是西方的政治法律概念,指一种主张以宪法体系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体制,这种体制要求所有的权力行使都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制约。

7【奥】斯蒂芬·茨威格:《异端的权利:卡斯特利奥对抗加尔文》,张晓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8柏拉图的哲学王思想来自于他的《理想国》,就是由哲学家或接受了哲学教育的统治者管理国家。


国家法、宪法论文》出自:百味书屋
链接地址:http://www.850500.com/news/12555.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查看更多相关内容>>国家法、宪法论文
相关文章
  • 国家法、宪法论文

    宪法-法律和国家发展论文宪法 法律和国家发展摘要美国法律的发展史向我们展示了一个国家发展进程中的共生性和原生性因素即法律与国家的普遍联系和法律对一个国家发展的巨大推动...

推荐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