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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论文

2016-11-10 12:51:22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法制社会论文

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思想政治教育 朱婧杰 222009301011032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究竟以何种方式来治国安邦,曾是无数政治家和思想家苦思冥想的问题。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反复的实践,法治被众多国家认为是最能保证社会长治久安的治理国家方式。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法治社会的建设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建设法治社会的意义

在我国,不论是当前,还是将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实行依法治国方略都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一、首先,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市场经济具有明显的法制性。只有保证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在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和在发挥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二、其次,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保证。法治是同民主紧密相联的,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不可少的保障。只有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才能保证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三、最后,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保持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是人民的最高利益,是我们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前提。没有稳定,就什么事情也干不成。保持稳定,最根本、最靠得住的办法是实行法治。

二、当前法制建设的不利因素

当我们的法律制度越来越细致和周全,我们仍然可以清楚的看见当前工作当中存在的阻碍。首先,传统旧意识对法治文化的抵触。其次,民间习俗信仰与法治文化的冲突。最后,法治建设中本身存在的一些不完善。

三、如何建设法治社会

1、逐步完善民主政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民主与法制是密不可分的,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二者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不断地促进我国的民主事业的发展,才能为法治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储蓄不竭的动力和支持。

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当中,发挥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集中力量协调各方,为法制社会的确立打好坚实的基础。坚持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党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保证法治社会的建设顺利进行。

3、加快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加快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我国的法律体系仍有待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立法工作仍然任重道远,还需要做艰辛的努力。 在法治领域中,法律本身是一种社会建设的强力保障。因此,必须建立起规范的良善的法律制度,没

有一个完备和高质量的法律条文,任何正义的法治观念也将只是空谈。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法律,通过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在修改法律时注意配套、解释法律时注意协调、严格执行下位法不越上位法原则、建立起科学的法律冲突解决机制等一系列措施,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加强立法工作重在提高立法质量。要创新政府立法工作的方法和机制,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在法律法规起草、修改过程中,要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建设法治政府政,

“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 推进依法行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政府的组织、政府的权力、政府的运行、政府的行为和活动,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都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和约束。首先,削减政府职责,归还权力给人民,政府的职责是人民赋予的。所以,更必须保证人民的权利的顺利实现。其次,政府的权利的行使要公开,只有把政府的决策、立法、行政和执法过程向公众开放,确保公众充分的知情权,才能有效监督和约束政府,使政府的行为不损及百姓利益。再次,鼓励公众充分参与政府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单有公开而排斥民众的参与,也不能保障民众的合理要求得到满足或权益不被损害。最后,还须有严格的问责。问责是督促和约束官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最后手段。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行政问责。对违法行政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5、加强执法监督,确保行政权力正确行使。

完善司法体制,切实做到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加强执法、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活动和司法工作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可以说,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机关不能保证其公正性,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社会基础。公正的司法既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也是社会正义的盾牌。没有公正的司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就根本不可能实现。要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6、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的新途径、新形式,善于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传媒,精心组织各种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法制教育的科学性、准确性,防止片面性。突出抓好宪法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遵守。加大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打牢法治思想基础。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功能,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机制实现的。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必须强化权利义务观念的培养,既要增强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也要增强法治意识和义务意识。具体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保护合法的权利;国家提供权利的保障、救济和保护。只有让每个公民都树立了正确的法制观念,自觉在法制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够真正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真正落到实处,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7、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我国的法律是针对整个中华民族的,对于不同地区、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风俗、不同文化的,所以采用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条文的时候,还是应该根据各个地区的差异采取相对应的法律行使的方式。

法治即法律治理,法律与制度紧密联系,法律化就意味着社会生活制度化。 德治,今天我们所坚持的德治不是中国古代传统意义上的德治。我们今日所言的“德治”, 最为突出的在于对法治文明的精神功能上。德治可以通过社会舆论方式维护法制文明,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顺利完成。同时,德治可以进入人的内心世界,通过对话、交流方式实现社会控制,体现它对法治文明的精神促进功能。

法治与德治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实行依法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方略,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总之,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是需要各方各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的。不仅需要党的领导,还需要执政机构的全力配合,更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加。

篇二:法治中国论文

论法治中国

摘要:“法制”与“法治”的不同体现了中国法律的改变,要区分两者,必须要弄清楚中国

的法律历程,而这也是建设法治中国新蓝图的需要。

关键词:法治、法治中国、法治国家、法制。

长期以来,我国从古代封建社会到近代半殖民半封建社会,虽然有法律条文的制定,也有相应的人员执行,但是人们还是处于人治阶段。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为发展人民民主和建设法制国家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1978年,邓小平提出“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个转变之后,近20年后又发生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

首先,“法制”与“法治”的不同在于,“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而言的,而“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其次,法制是法律条文、具体的制度,而“法治”是一种治国理论和治国方略;再次,“法制”就是按照法律条文办事,有法必依、依法办事,“法治”不但讲这些,更主要的是还要与民主政治密切结合,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法律的公正性,“法治从根本上说还是一种文化精神理念。

一、 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

从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到1956年三大改造的完成这一时期是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在此期间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由国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条文,并开始着手构建新中国法律体系。1956年党八大指出“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完备法律”。但从1957年夏季开始,随着反右斗争的扩大化和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法制建设逐渐停步。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我国的法制建设重新起步,并得到迅速蓬勃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确立了健全法制的16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82年,制定了新中国历史上的第四部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奠定了雄厚的法制基础。随后,法律体系逐渐形成,法学教育初具规模,法律逐渐从书本走进生活,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普法运动使人民的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1996年,党中央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将其写入宪法和政府工作报告。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继续强调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这不仅充分反映了我国社会进步的要求,而且必将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二、 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六大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又进一步加以肯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把依法治国作为中央全会主题,更明确地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且要建设、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为依法治国描绘了新蓝图。

三、 法治与中国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形势在发展,时代在进步,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所以,对于国家而言,法律体系的进步,法治国家的形成发展就是国家发展的一个体现。

四、法治中国的建设

全面推进法治中国的新举措大体分为四大方面:宪法制定方面,执法方面,司法方面,

法治精神和文化方面。

宪法制定方面:首先国家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其次,国家需健全宪法制度和监督制度;然后,健全宪法解释和人大主导立法的体制机制。

执法方面: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所以要健全执法机制,党和政府应高度重视执法,严格执法。想民所想,忧民所忧。

司法方面:健全司法系统,公正司法,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并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法治精神和文化方面: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人们的法治理念和道德素养。

五、法治中国的意义

首先,“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有助于向国际社会表明作为共同体的 “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自信,同时传递一种信息,即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法治对话与交流的勇气与理念 。其次,“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具有综合性、历史性与动态性。用中国概念来表述法治时,必然包括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等地区,是中国概念的完整表述,也是国家统一体的现实和未来法治凝聚力的表明。尽管台湾和大陆尚未统一,但一个中国范围内的法治是大家共同分享的价值,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的载体。再次,“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旨在维护法治的“国家”权威。法治作为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之一,具有统一性,不能把法治的规范体系与制度体系层层分解为“法治的政绩工程”,也不能把法治庸俗化与工具化。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只能以“中国”的名义实施,实施主体是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分解为地方化的 “政治”,否则不利于维护“法治中国”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参考文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乔晓阳

《法治中国》—陈云良

篇三:法治中国论文

论法治中国

李菲

(西安交通大学 法学院 ,西安)

摘要:要对法治中国的含义进行界定,首先需要对法治中国从“法律”到“法制”再到“法治”的历史进程进行回顾,从新中国成立至今的法治进程大致可分为废旧立新、停止破坏、起步发展三个阶段;明确法治中国含义是法治建设的逻辑起点,学界对此未其并未作出界定,要明确其含义,需要对“法治”和“中国”含义进行探讨,“法治”一词包含如法律至上、人权保障等最低限度共识,“中国”一词在此指称特定领域范围,法治中国也即一种良性法律秩序的现实状态在全中国范围内得以实现。要实现法治中国,则要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才能最终得以实现。最后,针对对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的关系同义论与异义论的争论,同义论的主张更有助于集中力量围绕一个核心的国家价值目标进行建设。

关键词:法治; 中国; 法治中国; 法治国家

2013年1月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自此之后,法治中国成为主流的政治命题。 2013年11月12日中国中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至此法治中国的建设目标

首次被提出。

一、法治中国概述

法治中国的提出是针对当前中国经济社会中出现新问题,在传统法治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经历从“法律”到“法制”再到“法治”、从“依法办事”到“依法治国”再到“法治中国”的过程。

(一)法治中国历史进程

新中国成立后 ,从“法律”到“法制”再到“法治”的法治历史进程大致可分为废旧立新阶段、停滞破坏阶段、起步发展三个阶段。

1.废旧立新阶段

从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到1956年三大改造的完成这一时期是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在此期间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由国民党政府所颁布实施的全部法律法规和司法体系,与此同时开始着手构建我国的法律体系。1949年通过的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0年通过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1954年通过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根本大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在宪法的规定下被制定出来。为确保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完成,国家又通过了一系列法规。同时为巩固新中国成立的胜利成果、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同时出台了涉及逮捕、拘留等一批重要法规。至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等法制原则得以确立,虽然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从总体上讲是卓有成效,但鉴于初创时期大量法规尚未制定,又受当时“主要依靠群众直接行动,而非依靠法律”的大规模群众运动影响,法律发挥作用的空间十分有限。

2.停滞破坏阶段

1956年党的八大提出要“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但1957年左倾思想的泛滥使得八大提出的主张被悬置高空。自1957年到文革十年这段时间,国家没有制定过一部新的法律,原有的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被废止,但已经沦为一纸空文。

3.起步发展阶段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为重振法制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政治支撑,公报中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成为法制建设的重要起点。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为中国法治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我国逐步从依政策办事过渡到依法和以政策办事并重。1996年江泽民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法制讲座上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正式提出。1997年十五大报告中第一次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进行专门界定。1999年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增加进宪法条文中。2002年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要早2010年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2004年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提出要用十年左右时间实现基本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八二宪法实行30周年讲话中提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共同建设要求,蕴含“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完整法治环节,体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转变。

(二)法治中国概念提出

1.从学术命题到政治命题

据韩大元先生的考察,“法治中国”四字最早是作为学术概念提出,并以2004年陈云良先生发表的《法治中国,可以期待》一文作为例证,除学术界对法治中国的研究外,2005年出现的检察日报等媒体策划的“法治中国,中国法治时空”栏目表明社会生活中也对法治中国一词进行使用。从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后,“法治中国”一词转变成为主流政治命题。

2.法治中国提出政治意义

法治中国一词,从“学术命题”转为“政治命题”,其转化前后的意义有何不同也即“法治中国”一词上升为作为政治命题的意义问题。对此,韩大元认为作为政治命题的“法治中国”会带来三点不同的变化:

首先是法治中国对中国加入人类社会法治发展进程,扩大法治话

语权具有积极意义。话语的影响力和重要性,赛谬尔在《民主和资本主义》中说道“像枪和金钱一样,话语是一种具有自身特征的社会力量。话语的结构提供了一个词汇表,包括比如自由、权利、男人、公民这样的一些术语。围绕话语的斗争涉及到容许收入词汇表的术语,以及使用它们的方法、时间和场合”1。在法理上,话语权是一种消极权,又是一种积极权,法治话语权不仅赋予主体自己支配自己的自由权利,还让其享有积极作为以对外界进行干预、调整和控制的能力。

其次,韩大元先生认为“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有助于维护所谓法治的“国家”权威。他声称国家法治的“碎片化”正割裂着国家法治精神的命脉,认为作为社会主义核心法律观的法治是个统一体,不能将法治系统分解为“法治的政绩工程”。法治作为治国之道其主体维度只能是以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实施,不能分解为所谓的“法治地方化”、“法治部门化”、“法治工具化”,否则“法治中国”的权威性和尊严性将会受损。

最后,“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是一个综合性的、历史的与动态的发展过程。从语言学角度出发,法治中国一词为偏正结构,法治是描述语,中国是核心词,这里的中国是包含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是针对中国概念的一个完整的表述,也是国家作为一个统一体的现状与将来法治凝聚力的证明。即使台湾尚未回归,祖国尚未实现统一,但在一个中国范围内的法治是共同价值观,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载体。将来国家实现统一后的基本法实施中,法治将会1 塞缪尔·鲍尔斯·赫伯特·金蒂斯.民主和资本主义[M].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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