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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公积提取指南: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018-04-16 12:01:43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事项名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

  申请条件:符合提取条件,即可申请。

  办理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

  1.提取证明材料:①国土管理部门用地批准文件;②规划部门规划选址批准文件;③建设管理部门建房批准文件;④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申请时间:自审批文件齐备后12个月以内申请。

  3.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提取时缴存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二)翻建自住住房

  1.提取证明材料:①原房屋所有权证;②国土管理部门用地批准文件;③规划部门规划选址批准文件;④建设管理部门建房批准文件;⑤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申请时间:自审批文件齐备后12个月以内申请。

  3.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提取时缴存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三)大修自住住房

  1.提取证明材料:①房屋所有权证;②市住房维修管理部门认证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鉴定报告(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为C级或D级);③支付大修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申请时间:自审批文件齐备后12个月以内申请。

  3.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提取时缴存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四)身份证明:

  1.缴存人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以及房屋为配偶所有或夫妻共有,应同时提供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经办人代办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专管员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代办人须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委托人的有效委托(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

  5.应出示缴存人的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缴存人转回单位账户,无联名卡的托管户应提供缴存人含具体开户银行信息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6.房屋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房屋地址在缴存人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须提供户口本原件;房屋地址在缴存人本人、配偶工作所在地的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明。

  办理流程:单位或缴存人提供要件→中心审核→中心支付公积金到单位账户或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缴存人个人银行账户

  办理地点:中心办事大厅

  办理时间:手续齐全情况下,50人以内当场办理,50人以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缴存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联系电话:028-86746567,028-86747567

  注意事项:

  (一)缴存人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二)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12个月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三)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缴存人,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四)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缴存人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五)缴存人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

  (六)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注销个人账户的,最小提取额度以百元为单位计提。

  (七)以上提取只能申请办理一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以上提取须提供《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联名卡、单位经办人代办、委托办理的须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本办事指南中涉及的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适用于2015年5月3日后发生的住房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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