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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17-05-07 06:26:25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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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 ( 共 10 小题,总分: 40 分)

1. 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包括

A.常态与非常态管理

B.应急管理

C.危机管理

D.以上都是

2. 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下面正确的是

A.第一次确立了一个系统的预警制度

B.“预警机制”是这部法律里唯一的亮点

C.明确规定国家要建立“物资的传输制度”

D.第一次把我国的救援队伍体系建立起来,一部分救援队伍具有法律地位

3. 有一种观念认为“突发事件发生以后就不要讲规矩、不要讲道道了,什么东西好使就来什么”,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

A.在紧急情况下比如灾难来临时,用常态要求处理行不通时,就不能讲规矩了

B.如果认为应对突发事件就可以只凭经验,突发事件还是是应对不好的

C.这种观点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D.这种观点根本没有道理

4. 关于风险评估体系下面正确的是

A.风险评估是一个技术概念,但它的手段不是一种技术性的手段

B.风险评估体系的主要目的是对可能发生的较大的突发事件要进行一种综合性的评估。

C.只有农产品质量的风险评估才是靠技术指标

D.突发事件应对的风险评估只包括对突发事件发生的人文和社会环境、管理水平进行评估

5. 关于“权利保障”和“权利保护”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

A.保护财产权是说个人没财产的时候国家负责分给个人财产

B.政治权利、人权是要保障的

C.财产权利是要保护。

D.保护财产权是“保护好个人的财产权利”,是保护个人的财产不受侵犯

6. 对最小代价原则的要求说明正确的是

A.前提是保障人的财产优先权

B.要把对生命健康权的损害控制到最低的限度

C.坚持常态措施用尽原则

D.可以忽略对正常的生产、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的影响控制

7. 下面不正确的是

A.“信息报告员制度”对提高突发事件预防的能力非常重要

B.“乙脑预防”案例说明了日常的检测对于突发事件预防是非常重要的

C.县级人民政府通过登记本地区的危险品、水域分布等来建立监测网络

D.监测网络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一个体系, 总是常态过程

8. 对有效控制危机原则,下面正确的是

A.某些应急管理制度的设计应当将有效控制危机作为基本的出发点

B.有效控制危机原则是这部法里从原则到具体制度设计的一个基本思路

C.为了体现有效控制危机的原则,这部法律在立法思路上坚持“最小代价的原则”

D.有效控制危机就得要有手段、有措施,系统的手段和详细的措施要依据实际情况判断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 )起开始施行。 A.40848 B.40817 C.40785

D.40544

10. 关于对公民权利依法予以限制和保护相统一,下面不正确的是

A.应急处置措施在实行中可以不计对公民权益的损害

B.预警措施都是实施性解决性的措施

C.确立了比例原则

D.用公民个人财产时可以考虑给予补偿

二、多选 ( 共 6 小题,总分: 20 分)

1.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一系列有关预防和应急准备的制度,包括

A.建立突发事件监测网络,预警机制和信息收集与报告制度

B.建立应急救援的物资、设备、设施的储备制度和经费保障制度

C.不需要普及社会大众学习安全知识

D.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2. 能否有效地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

A.成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任务

B.直接考验了政府的应急管理能力

C.成为检验执政能力如何的一个标志

D.成为检验一个社会是否成熟的标志

3. 人的三大最基本的权利包括

A.财产权

B.自由权

C.生命权

D.人权

4. 适应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要求,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当中要实现

A.由“个别理性”向“集体理性“的转变

B.由“自发应对”向“自觉应对”的转变

C.由“单一常态管理”向“常态管理与应急管理”相结合的转变

D.由“常态管理”向“应急管理”的转变

5. 应对突发事件的规律包括

A.居安思危、有备无患

B.完善制度、应用规则

C.整合资源、协同应对

D.快速判断、果断处理

6. 关于应急预案下面正确的是

A.预案是一个规则化了的指挥系统

B.各级各类的预案能改成下位法

C.只要情况具备了预案的条件指挥者不需要请示就能启动预案

D.预案把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权上升到一个规范的地位

三、判断 ( 共 12 小题,总分: 40 分)

1. 三大权利是指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正确

错误

2. 由“自发”应对向“自觉”应对的转变,是指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思维,要有勇有谋结合;应对方式,要个别经验与规律性认识相结合

正确

错误

3.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意义之一在于及时有效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对人民造成的严重危害

正确

错误

4. 北京博士生被车撞死的事件说明了公众危机意识不高,其中司机的互救能力太弱是主要原因。

正确

错误

5. 坚持常态措施用尽原则就等于坚持最小代价原则。

正确

错误

6. 由“单一常态管理”向“常态管理与应急管理”相结合的转变,是指在管理理念上,要有备无患;在工作布局上,要居安思危。

正确

错误

7. 依据《应对突发事件法》的规定,任何突发事件都必须要坚持属地管理

正确

错误

8. 政治权利和人权是要保护的,其他权利主要是保障。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突发事件及其应对的分工

(一)突发事件的概念

《突发事件应对法》所指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所指的突发事件包含了以下特征:

1.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者社会性

“公共危机”是国家启动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初衷。公共危机是指在公共领域内发生的危机,即危机事件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架构产生严重威胁,给公众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其影响和涉及的主体具有社群性和大众性。公共危机事件会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事件对公共利益产生较大消极负面影响,甚至严重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危及社会基本价值;事件本身与公权之间发生直接联系,尤其是形成某种公法关系时,才能构成公共危机事件,如果不需要公权介人,一定群体能自行解决则不具有公共性。

2.突发性和紧迫性

突发事件往往突如其来,如果不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危机就会迅速扩大和升级,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和损害。

3.危害性和破坏性

危害性与破坏性是突发事件的本质特征,一旦发生该法所指的突发事件,将对生命财产、社会秩序、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如应对不当就会造成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或社会秩序的严重动荡。

4.需要公权介人和社会力量

必须借助公权介人和社会力量才能解决该法所指的公共突发事件。公权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发挥着传导、组织、指挥、协调等功能,公权介人突发事件的应对,既是政府的权力也是政府的义务。

(二)突发事件的分类与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法》按照事件的性质、过程和机理的不同,将突发事件分为四类,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其中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突发事件应对法》按照社会危害程序、影响范围、突发事件性质、可控性、行业特点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突发事件的分类并不完全统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分级的目的是落实“分级负责”和“分级响应”的措施,同时也尊重了特殊行业管理的特殊性、专业性和灵活性。

(三)应对突发事件时政府部门的分工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健全应急运行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实效性,是合理划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分工负责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应急管理机制,着重强调了“属地为主”原则下的县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以及“分级负责”原则下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还强调了“分类管理”原则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特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同时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协助义务提出了要求。

1.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分工负责

国家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各地方、各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各级应急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负首要的应对处置责任,包括信息的收集、险情的监测和预警、组织调动应急队伍,依法采取必要的其他应对措施;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的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其中影响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事件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协调。社会安全事件在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处置。

2.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

基于历史和专业的原因,有效借助专业和行业的力量,本着“条块结合”的工作原则,《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特定领域和行业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但是并不排除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的应急责任,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支持。

二、预防与应急准备

《突发事件应对法》全面规定了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的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宣传及应急演练,各类救援队伍组建、物资储备、经费保障、通信保障,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制度,开展危险源调查、登记、风险评估,调处和化解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基层矛盾纠纷等。有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人群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

(一)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1.应急预案体系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家级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二是地方级应急预案,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此外,企事业单位也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也要制定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形势的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的内容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要求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其中应急保障措施内容比较多,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通信保障、公共设施和科技支撑等。

(二)单位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的义务

1.所有单位预防突发事件的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根据本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二是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力量开展事故隐患普查,全面掌握事故隐患情况,采取措施,动态管理和监控风险。

2.高危行业企业预防突发事件的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高危行业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等活动有特殊性,一旦发生事故,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高危企业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编制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排查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

3.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预防突发事件的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确使用。

(三)应急能力建设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综合性或者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培训,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与器材,组织开展应急宣传普及和必要的演练,开展学校应急教育,为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经费,建立应急通信保障,完善公用通信网,鼓励并发展保险事业,鼓励并扶持应急教学科研等内容。

三、监测与预警

加强监测和预警,不仅是应对突发事件本身的要求,也是政府管理目标的要求,政府管理的目的是使用较低的成本来预防,而不是花高额的成本来抢救和重建。

(一)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有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义务。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第四十条规定了对收集到的信息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对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二)突发事件预警

国家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不同的突发事件特点不同,预警级别标准也有区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突发事件应对法》授权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制定预警级别划分标准。

当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1.三级、四级警报后的措施

三级、四级警报是预警中级别相对较低的,三级、四级警报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如下五种措施:一是启动应急预案;二是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三是组织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的可能性与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四是向社会公布预测的信息和分析评估的结果,并对信息的报道进行管理;五是及时发布警告、宣传减灾常识和公布咨询电话。

2.一级、二级警报后的措施

一级、二级警报级别比较高,特别是一级警报,意味着应对突发事件进人最高警戒级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采取三级和四级警报后的措施之外,还要采取如下八种措施:一是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人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二是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人正常使用;三是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四是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五是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六是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突发事件及其应对的分工

(一)突发事件的概念

《突发事件应对法》所指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所指的突发事件包含了以下特征:

1.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者社会性

“公共危机”是国家启动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初衷。公共危机是指在公共领域内发生的危机,即危机事件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架构产生严重威胁,给公众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其影响和涉及的主体具有社群性和大众性。公共危机事件会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事件对公共利益产生较大消极负面影响,甚至严重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危及社会基本价值;事件本身与公权之间发生直接联系,尤其是形成某种公法关系时,才能构成公共危机事件,如果不需要公权介人,一定群体能自行解决则不具有公共性。

2.突发性和紧迫性

突发事件往往突如其来,如果不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危机就会迅速扩大和升级,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和损害。

3.危害性和破坏性

危害性与破坏性是突发事件的本质特征,一旦发生该法所指的突发事件,将对生命财产、社会秩序、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如应对不当就会造成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或社会秩序的严重动荡。

4.需要公权介人和社会力量

必须借助公权介人和社会力量才能解决该法所指的公共突发事件。公权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发挥着传导、组织、指挥、协调等功能,公权介人突发事件的应对,既是政府的权力也是政府的义务。

(二)突发事件的分类与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法》按照事件的性质、过程和机理的不同,将突发事件分为四类,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其中事故灾难主

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突发事件应对法》按照社会危害程序、影响范围、突发事件性质、可控性、行业特点等因素,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突发事件的分类并不完全统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分级的目的是落实“分级负责”和“分级响应”的措施,同时也尊重了特殊行业管理的特殊性、专业性和灵活性。

(三)应对突发事件时政府部门的分工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健全应急运行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实效性,是合理划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分工负责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应急管理机制,着重强调了“属地为主”原则下的县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以及“分级负责”原则下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还强调了“分类管理”原则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特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同时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对地方人民政府的协助义务提出了要求。

1.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分工负责

国家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各地方、各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各级应急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负首要的应对处置责任,包括信息的收集、险情的监测和预警、组织调动应急队伍,依法采取必要的其他应对措施;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的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其中影响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别重大事件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协调。社会安全事件在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处置。

2.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

基于历史和专业的原因,有效借助专业和行业的力量,本着“条块结合”的工作原则,《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特定领域和行业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但是并不排除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的应急责任,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支持。

二、预防与应急准备

《突发事件应对法》全面规定了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的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宣传及应急演练,各类救援队伍组建、物资储备、经费保障、通信保障,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制度,开展危险源调查、登记、风险评估,调处和化解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基层矛盾纠纷等。有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人群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

(一)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1.应急预案体系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家级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二是地方级应急预案,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此外,企事业单位也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也要制定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形势的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的内容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要求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其中应急保障措施内容比较多,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通信保障、公共设施和科技支撑等。

(二)单位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的义务

1.所有单位预防突发事件的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根据本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二是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力量开展事故隐患普查,全面掌握事故隐患情况,采取措施,动态管理和监控风险。

2.高危行业企业预防突发事件的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高危行业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等活动有特殊性,一旦发生事故,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高危企业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编制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排查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

3.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预防突发事件的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确使用。

(三)应急能力建设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综合性或者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对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培训,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与器材,组织开展应急宣传普及和必要的演练,开展学校应急教育,为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经费,建立应急通信保障,完善公用通信网,鼓励并发展保险事业,鼓励并扶持应急教学科研等内容。

三、监测与预警

加强监测和预警,不仅是应对突发事件本身的要求,也是政府管理目标的要求,政府管理的目的是使用较低的成本来预防,而不是花高额的成本来抢救和重建。

(一)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有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义务。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第四十条规定了对收集到的信息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对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二)突发事件预警

国家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不同的突发事件特点不同,预警级别标准也有区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突发事件应对法》授权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制定预警级别划分标准。

当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1.三级、四级警报后的措施

三级、四级警报是预警中级别相对较低的,三级、四级警报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如下五种措施:一是启动应急预案;二是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三是组织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的可能性与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四是向社会公布预测的信息和分析评估的结果,并对信息的报道进行管理;五是及时发布警告、宣传减灾常识和公布咨询电话。

2.一级、二级警报后的措施

一级、二级警报级别比较高,特别是一级警报,意味着应对突发事件进人最高警戒级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除采取三级和四级警报后的措施之外,还要采取如下八种措施:一是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人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二是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人正常使用;三是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四是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五是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六是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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