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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受贿犯罪案例分析

2016-11-17 12:46:57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对一起中学校长受贿案的深入剖析

对一起中学校长受贿案的深入剖析

佳木斯市院预防处

去年十月,佳木斯东风区院预防处对佳木斯市第四中学校长姚亚春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了初查。

经查,案犯姚亚春于2001年利用职务之便,在订购教材同步训练册中,收受回扣共计99700元。此案转至东风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后,现法院已作了有罪判决。

此案的查处在我市引起很大反响。认真分析此案,对深入研究教育系统预防犯罪对策,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一、案件特点

1、犯罪主体身份集中。由于教育系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直接管理和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相对较少,因而犯罪嫌疑人基本上是掌握实权的单位领导、行政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

2、犯罪性质单一。主要是利用订购教材、图书、采购电教设备和订做校服等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受贿犯罪已成为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3、作案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此案作案次数达十几次,作案时间距案发长达六年之久。

4、作案手段隐密,侦查难度较大。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知识水平,为逃避侦查,对抗打击,往往在犯罪前精心策划,周密部署,作案后又想方设法掩盖罪行。由于行受贿人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和防御心理,且相互建立了长期的利益关系,往往暗中订立“攻守同盟”,案发后行贿人不积极配合,使侦查工作难度增加。

二、发案原因

剖析这一案件,我们不难发现,导致这起案件发生的原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

主观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差别越来越大,个别教育工作者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经不起风浪,价值观念扭曲,产生心理失衡,导致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搞钱权交易,特别是一些身居要位或临近退位的领导干部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驱使下,经不起金钱的诱惑,走上了犯罪道路。

客观上,随着我国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和投入,教育系统基建采购市场不断扩大,成为建筑商、书刊发行社、服装厂、保险公司等商家“进攻”的目标。一些商家以各种名义的回扣、好处费来拉拢教育系统的领导和主管人员,加之学校梳于管理,特别是在基建、采购等重大事项上缺乏民主监督,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可见,缺乏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是诱发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最重要的因素。

三、防范对策

通过对此案的认真分析和研究,我们认为在教育系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内控机制,防范职务犯罪。

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加强对重要岗位的监督和制约。对财务、采购等重点岗位要实行轮岗制。

二要加强对教职员工的预防教育,特别是财会、采购等重点岗位人员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切实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三要严格坚持民主决定重大事项,缩小个人决策的权力空间,从客观上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四要充分发挥教职工职代会作用,扩大教职工在任用干部中的民主参与程度,确保广大教职工在用人上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篇二:鲁甸县十名中小学校长受贿犯罪原因分析及防范建议

鲁甸县十名中小学校长受贿犯罪原因分析及防

范建议

今年4月以来,鲁甸县检察院查办了该县教育系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12件12人,涉案金额达60余万元,案件涉及1名行贿人、1名教育局计财股长和10名中小学校长。涉案领域均集中在图书教材及教育设备采购环节。现12件案件均已全部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其中的11名被告人已被当地法院宣判有罪,另1名正在审理中。本文通过对该案的深入分析,发现该串案呈现出五个方面的特点及五个方面的成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建议。

一、案件五个方面的主要特点

近年来,随着国家及各级党委政府对教育的重视以及对教育经费投入力度的进一步加大,教育资源得到高度整合,教育基础设施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在此背景下,教育系统职务犯罪问题也随之增多,尤其是教材及教学用品采购过程中收受回扣等形形色色的腐败行为已成为易发高发的新领域和反腐败工作的新重点。

(一)受贿主体多是“一把手”,权钱交易明显。当前实施的校长负责制,赋予校长相当大的人事权和财权,同时,中小学校长普遍存在长期掌权的现象,有的在同一学校任职时间长达七、八年甚至十几年,使学校校长不同程度地产生“家长制”作风,再加上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学校往往成了校长的“独立王国”,校长大权独揽为其腐败滋生大开方便之门。与此同时,校长也成了商家的重点“攻关”目标,稍有不慎,便会成为被腐蚀的对象,走上犯罪道路。从该批案件情况来看,11名受贿人员中,除1人系教育局计财股长外,其余10人均是中小学校长。由于这些人都是学校的一把手,教育主管部门又把采购的决定权下放到学校,而经销商之所以主动地巧立名目向他们行贿,看中的恰恰也是这一权力,一方出钱,一方“卖”权,权钱交易特征十分明显。

(二)行贿集中、受贿分散,一人“放倒”数人。由于学校是社会大系统中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学校之间其功能和需求均具有同一性。正因为如此,一些供货商往往在与其中某一学校有业务往来后,便会向其他学校扩张业务,这一过程中,一些商家往往会采用暗送回扣等不法手段将学校负责人捆绑为利益共同体,成为一根线上的“蚂蚱”,使这些中小学校长欲罢不能,达到迅速扩张业务的目的。既而出现查获一名行贿人带出数名受贿人,查处一案牵出数案的情况。如该批案件查办的11起受贿案的行贿人均系同一经销商徐某。如此突出的“一行众贿”现象,在全市已查办的行贿犯罪案件中是较为典型的。

(三)犯罪手段单一,金钱“攻关”放长线,获取一路绿灯放行的效果。从该批案件来看,行贿人的犯罪手段相对单一,均是以直接送钱为主。图书经销商徐某2008年进入该县从事经销活动,在第一次以低价位报价招标获得了向教育系统经销图书的资格后,与各学校有了业务往来,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2009年初徐某开始了金钱“攻关”,怀揣现金不断登门“拜访”各中小学校长,然后以“好处费”、“感谢费”、“年节红包”、“回扣”等名目向他们行贿。最终在近三年的图书经销活动中,达到了不通过招投标就获得图书经销资格,而且图书价格在原基础上高涨几倍却一路绿灯的境界。

(四)作案时间短,波及面大。从该批案件可以看出,作案时间短、波及面大也是这一串案的显著特点。行贿人徐某在该县真正从事非正常经营活动仅两年,却向该

县11个乡镇的大部分中小学校领导及县教育局财务人员行贿。该县中学和中心小学共29所,有16名负责人被波及其中,占全县中小学校长的55.2%,其中10人被立案调查,涉及面较广。

(五)发案环节集中在图书采购环节,变相折扣受贿使查证困难重重。从所查办的该批案件分析发现,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图书采购环节。在实际操作中,经销商与校方负责人绕开其他人员进行暗箱操作、幕后交易,经销商在图书第一进购价的基础上,成几倍提高图书价格后销售给校方获取高额利润,之后再从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成或折扣,向有图书采购审批权的财务负责人及有图书采购决定权的校方负责人行贿,此折扣在财务帐目上无任何显示,大多是在秘密场所、非工作时间、纯现金方式进行交易,不需任何手续,手段隐蔽,极难查证。

二、发案五个方面的成因分析

教育系统受贿案之所以集中爆发并呈现出易发多发的严峻形势,既有受贿人员的主观原因,也有客观上教育系统体制缺陷和机制漏洞等因素,应当引起各级各部门尤其是教育系统及主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一)主管部门监管不力,权力下放,“一把手”自主空间大。教育系统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多发生在校长等“一把手”身上,主要原因就是教育主管部门对“一把手”的监督制约不力,权力过分集中而又缺乏必要的监督。在这批串案中,主管部门权力下放过宽,尤其是在教学设备的采购过程中,把本不应当下放的采购审批权交由内设机构计财股审批,对应当整合统一采购的各学校同类物资,却没有进行整合并统一采购,而把采购权完全下放到各学校,给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采购审批走过场,采购招标、评标过程中制衡机制不到位,监督缺位。从所查办的该批案件来看,教学图书、教育设备采购未经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所有教学图书、教育设备采购均是由教育主管部门下发采购权到学校,学校制定采购计划,报县教育局计财股审核,并由计财股以学校为单位分别报县采购中心批准,而县采购中心仅对作申报采购事项表册盖章认可,采购权仍然完全掌握在学校,使得整个监督流于形式。

(三)验收走过场,孕育了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在案件查办中还发现,采购完成后的验收环节形同虚设,流于形式。2008年该县有关部门曾接到举报,一些学校在图书资料进购中存在大量非法出版物,2009年该县文化稽查部门展开调查,确认该县一些学校存在大量非法出版、盗版书籍,而这些书籍全部是经过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可见验收过程走过场明显,验收的监督流于形式。正是因为大量低次劣质书籍的存在,导致了教材购销业务中的标价与实售价相差较大,经销商利润可高达几倍,在如此高额利润的驱动下,使经销商更加不惜代价,以较高的回扣向相关人员“攻关”。也正是因为验收走过场,使这一“攻关”在走过场验收人员的眼皮下轻而易举地“过关”,滋生了“攻方”与“被攻方”的侥幸心理,孕育了行贿受贿的“沃土”。

(四)学校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不把拿回扣当违法,不把收受贿赂当犯罪”的观念根深蒂固。由于教育系统工作性质的特殊性,长期以来,教育主管部门往往对学校教学质量、学生升学率等比较重视,而忽视了对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人员的思想道德、纪律及法治教育,致使一些教育工作者法律意识淡薄,思想防线在各种利诱的冲击下一触即溃,为商家轻而易举地拉拢、腐蚀提供了便利条件。

(五)利益诱惑,铤而走险。在一些社会不良因素的诱惑下,纯洁的教师队伍和教育工作者已未能经受住利益的诱惑和驱使。在被查处的校长中,曹某、马某等二人系“二进宫”,在之前也曾因腐败问题被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过,然而他们仍

然不思悔改、吸取教训,在金钱面前抵不住诱惑,总认为伸手不一定会被发现,从而铤而走险,最终触犯法律。

三、防范建议

多年职务犯罪防范经验证明,职务犯罪的预防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在教育、监督、制度的“防”和查办的“打”上同时着力,才能筑牢教育系统,尤其是“校长”这一特殊群体无远离职务犯罪的防线。

(一)教育是基础,加强对教育队伍特别是教育系统的领导班子的教育,筑牢远离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教育主管部门要大力加强学校干部和教师队伍建设,着力加强教育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洁奉公教育及法律法规教育,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道德修养,特别要注意利用教育系统查处的典型案件经常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和教职工从中吸取教训,构筑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同时,要建立健全公开选拔校长和竞争上岗机制,从中发现和培养一批德才兼备、有创新意识的优秀教育工作者走上领导岗位,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避免因校长长期掌权而出现的“一言堂”、“一潭死水”等现象。

(二)监督是关键,把监督作为防范职务犯罪的有力措施,强化监督、规范监督,用监督筑牢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外部防线。一要高度重视并着力强化监督,严防权力滥用。教育主管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紧密结合系统实际,做到强化监督、规范监督。要充分发挥教育主管部门对各学校领导干部的领导和监督制约作用,重点对涉及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等重要环节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避免一人说了算,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建立健全监督制约管理体系,扩大民主监督的范围、渠道,推行行之有效的群众监督制度及班子成员之间监督制衡机制,并配以有力的惩戒措施,使腐败早发现,早遏制,早预防。要严格控权,对不该下放的权力,严格收归主管部门实行,建立主要领导审批把关制度,同时对依法下放到各内设机构及各学校的权力,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加大监管、掌控力度,防止权力监督缺位。二要加大对学校财务监管力度,推行政务、校务公开制度,实行“阳光”管理。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财经管理,依法建帐,规范会计核算方法,严禁搞“帐外帐”和私设“小金库”,对学校在对外经济业务交往中取得的劳务费、服务费、好处费等属于回扣性质的帐目,要如实上缴财务,统一计帐,合理设置财务管理机构,严把财务用人关,经常性地进行会计法等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培养自觉抵制金钱诱惑的能力。要建立基建工程、大宗物资采购等重大项目集体决策审批制度,充分发挥班子成员的监督作用,防止个人干预、暗箱操作的情况发生。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制度,各学校可通过对财务、教务等关键部门的设备基建工程、物质采购等方面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的管理,增加工作透明度,将项目招投标、合同签署、项目预算决算等情况,向广大教职工及社会各界公开,接受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三要集中采购,统一验收,扩大监督层面。教育主管部门要全面推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针对全县性的教材及大宗教学设备的采购,将采购权集中起来,学校负责列出其采购计划和要求,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政府采购中心集中招标采购,以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要对采购的教材或设备实行统一验收,保证采购的质优价廉。要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监督职能部门参与到招投标的相关环节,实施同步监督,确保招投标工作规范有序、依法进行,从机制上解决教材及教学用品采购权过于集中和暗箱操作等问题,铲除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

(三)制度是保障,针对滋生腐败的制度缺陷不断改进完善,用制度筑牢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内部防线。在被查处的这批案件中,折射出教育、监督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不落实等现实问题。要用制度规范教育,使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基础性工作

常抓不懈。要针对监督制度存在的漏洞,尤其是导致监督缺失的环节,查缺补漏,确保权力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

(四)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以打促防,震慑犯罪。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大对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以打促防。要建立健全和完善行贿人犯罪档案查询机制,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经销商限制其进入市场进行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加大行贿人的违法成本及风险,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同时要结合办案及时发现发案单位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存在问题和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遏制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易发高发的严峻态势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篇三:受贿罪的介绍与案例分析

受贿罪的介绍与案例分析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量刑:《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受贿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案例一

被告人李智文,男,195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大专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延安市七里铺小学家属院。2004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因涉嫌受贿被依法逮捕。捕前系延安市体育局产业管理科科长兼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延安管理站站长。

2001年5月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聘任被告人李智文为省体彩中心延安市管理站站长。2002年3月,李智文被延安市体育局党组任命为该局产业科科长。在2004年元月份延安市体育彩票销售过程中,李智文先后四次从延安体彩站出纳杨志凯处领出现金41.5万元,李将其中的30万元用于支付体彩销售费用。元月底,杨永明在结算销售费用时,为感谢李智文的关照,将结余的11.5万元发行费送给李智文,李遂将此款收受。2004年5月份,李智文在与省体彩中心结算时,将11.5万元中的4.4万元补交税款,剩余的7万余元,李智文个人据为己有。2004年6月,延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扣押2.5万元现金及价值5000余元的赃物。

2004年元月,延安市体育局经延安市人民政府同意,省体彩中心经陕西省财政厅批准,在延安市发行1000万元即开型体育彩票,由延安市体彩管理站具体负责,随后被告人李智文代表延安市体彩管理站与省体彩中心签订了彩票销售合同,合同规定,延安市体彩站负责回收中奖彩票及兑奖工作,同时对体彩销售中弃奖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在彩票销售前,被告人李智文明知杨永明是个人承销,却违反有关规定,将二次中奖信封交由杨永明保管,此后,杨永明通过强光照射信封,掌握了大奖信封编号,并于开奖期间,通过负责大奖兑付的孙承贵、王长利、刘小岗、白玉亭等人骗取奇瑞轿车四辆,价值69万元,在延安地区的体彩销售结束后,共产生弃奖34万元,被告人李智文又违反有关规定,将上述弃奖交给杨永明个人。

被告人李智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杨永明贿赂7万余元;另外李智文在体育彩票销售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严重不负责任,放弃监管职责,致使杨永明等人诈骗得逞。并违反规定将应收归国家所有的34万元弃奖交给杨永明,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智文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判处。

案例二

2003年8、9月间,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在迈皋桥创业园区低价获100亩土 地等提供帮助,并于9月3日分别以其亲属名义与陈某共同注册成立南京多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多贺公司),以“开发”上述土地。潘玉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2004年6月,陈某以多贺公司的名义将该公司及其土地转让给南京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潘玉梅、陈宁以参与利润分配名义,分别收受陈某给予的480万元。2007年3月,陈宁因潘玉梅被调查,在美国出差期间安排其驾驶员退给陈某80万元。案发后,潘玉梅、陈宁所得赃款及赃款收益均被依法追缴。

2004年2月至10月,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分别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迈皋桥办事处主任的职务之便,为南京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迈皋桥创业园购买土地提供帮助,并先后4次各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吴某某给予的50万元。

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潘玉梅利用担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南京某发展有限公司受让金桥大厦项目减免100万元费用提供帮助,并在购买对方开发的一处房产时接受该公司总经理许某 某为其支付的房屋差价款和相关税费61万余元(房价含税费121.0817万元,潘支付60万元。2006年4月,潘玉梅因检察机关从许某某的公司账上已掌握其购房仅支付部分款项的情况而补还给许某某55万元。此外,2000年春节前至2006年12月,被告人潘玉梅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迈皋桥办事处一党支部书记兼南京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高某某人民币201万元和美元49万元、浙江某房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范某某美元1万元。2002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陈宁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迈皋桥办事处一党支部书记高某某21万元、迈皋桥办事处副主任刘某8万元。

综上,被告人潘玉梅收受贿赂人民币792万余元、美元50万元(折合人民币398.1234万元),共计收受贿赂1190.2万余元;被告人陈宁收受贿赂559万元。

【裁判结果】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以(2008)宁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玉梅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宁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受贿对社会建设的良好发展,对人民生活的公平都造成巨大的不良影响。使国家、集体的利益受到巨大的损失。因此,认真学习法律遵守法律,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添砖加瓦,拒绝受贿,增进清正廉洁,促使我们的社会更美好。

祝 波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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