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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2017-05-07 06:35:37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建筑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一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试问: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案例二:工程不按程序办,还未动工被索赔40万

甲方:M通用机械厂

乙方:N集团第八分公司

甲方为使本厂的自筹招待所尽快发挥效益,1995年3月在施工图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就和乙方签定了施工合同,并拨付了工程备料款。意在早作准备,加快速度,减少物价上涨的影响。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场做准备,搭设临时设施、租赁了机械工具、并购进了大批建筑材料等待开工。当甲方拿到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及设计概算时,出现了问题:

甲方原计划自筹项目总投资150万元,设计单位按甲方提出的标准和要求设计完成后,设计概算达到215万元。一旦开工,很可能造成中途停建。但不开工,施工队伍已进场做了大量工作。经各方面研究决定:“方案另议,缓期施工”。甲方将决定通知乙方后,乙方很快送来了索赔报告。

M通用机械厂基建科:

我方按照贵厂招待所工程的施工合同要求准时进场(1995年3月20日)并作了大量准备工作。鉴于贵方做出“缓期施工”的时间难以确定,我方必须考虑各种可能以减少双方更大的损失。现将自进场以来所发生的费用报告如下: 临时材料库及工棚搭设费;工人住宿、食堂、厕所搭建费;办公室、传达室、新改建大门费(接到图纸后时间内);已购运进场材料费;已为施工办理各种手续费用;上交有关税费;共计10项合计40.5万元。

甲方认真核实了乙方费用证据及实物,同意乙方退场决定,并给予了实际发生的损失补偿。

案例三: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

案情简介

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1993年1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自开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封款共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 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

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

案例评析:

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等级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因此被告对合同无效及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工费,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

案例四: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

案情简介:2003年3月,被告人顾某(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个体建筑工匠)在没有资质承建工业厂房的情况下,超越承建范围,与桐乡某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签订协议,承建该公司的球磨车间。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顾某违反规章制度,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的施工图施工,且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冒险作业,留下事故隐患。2003年4月16日15时许,施工人员砌筑完球磨车间西墙后,在墙身顶部浇天沟时,由于墙身全部采用五斗一盖砌筑,且中间没有立柱或砖墩加固,天沟模板没有落地支撑,致使墙身失稳倒塌,造成高某被墙体压住而死亡、沈某等3人轻伤、韩某轻微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桐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同时考虑到被告人顾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对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赔偿,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顾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案例评析]

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为必备条件。本案中,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中违章作业,造

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受到刑事追究。

同时,本案也警示人们,在农村个人建房以及个体工商业主建厂房时,无资质、超越承建范围、违章施工建房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但愿本案血的教训能够引起建房户的关注,杜绝和远离无资质建房,避免因一时贪图小利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同时,有关部门要重视安全生产,加大对这方面的管理力度,从源头上遏制这类事故的发生。

.违章冒险作业,出事将被判刑

2000 年11月30日,秀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丁某重大事故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查,被告人在任法人代表的嘉兴市某清洗有限责任公司无建筑企业资质的情况下,超越经营范围,擅自承接了属于建筑工程分项工程的嘉兴市西马桥小区房管幼儿园的外墙修补业务,无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指派既没有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专业考试,又无操作证的公司合同工杨某、沈某两人对房管幼儿园的北侧外墙进行违章冒险作业。杨某在无任何防护设备进行作业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身体失去控制,头部直接撞击在北侧外墙墙面上,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丁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死者家属作了适当的经济赔偿。

[案例分析]

所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包括从事生产的工人、科学技术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的领导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对于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2)行为人必须具有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3)必须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重大伤亡事故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巨大或者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等。(4)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过程中,并同有关职工及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有不可分离的联系。(5)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起的重大事故后果主观上是出于过失,而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则往往是明知故犯。根据《刑法》134条规定,依法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案例五:衡阳大火缘由

据新华社衡阳(2003年)11月15日电,湖南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重大嫌疑人——坍塌的衡州大厦开发商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文革已被当地警方控制。

记者从联合调查组了解到,李文革当年在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没有通过正规设计单位,擅自施工和雇请设计人员,设计了两套设计施工图纸,一套用于实际施工,一套用于报建,报建图纸和实际施工图纸不一样;私自更改了规划平面布置图,将原来三栋平行建筑楼改为“回”字形的建筑楼,并且将设计的7层楼增至8层,局部增至9层。此外,李文革还采取了少报多建,逃避规费的手段,擅自扩大建筑面积;企业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私自雇请人员组织施工,没有经过质量监督部门的工程监理,并在补办手续过程中编造虚假合同和许可证件。衡州大厦竣工以后,没有组织验收便投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又

私自改变衡州大厦底层的使用性质,没有办理报批程序。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

鉴于这些原因,联合调查组建议有关部门对李文革采取强制性措施,以配合调查组做好调查工作。记者从联合调查组了解到,李文革14日上午已被当地警方滞留询问。与此同时,一些与坍塌的衡州大厦相关建筑设计人员、组织施工人员、物业管理人员等涉嫌违法违规的人员,也已被当地警方采取强制性措施。

案例六:只因不按法规办,开工损失20万

案情简介:S建筑公司五处(乙方)中标后,承接了B研究所(甲方)4800M2住宅工程。合同签定后,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平面位置(规划部门批准位置)放线后,发现拟建工程北端应拆除的临时建筑(花房),因未拆除影响正常施工。甲方代表察看现场后便做出将总平面位置进行修改的决定,通知乙方将平面位置向南平移2M后开工。正当乙方按平移后的工程位置挖完基槽时,规划监督工作人员进现场检查发现了问题,要求立即停工,向甲方开据5万元人民币罚款单,并要求工程原批准的位置不得变动。

乙方接到甲方仍按原平面位置施工的书面通知后提出索赔如下。

B研究所基建处:

按到贵方仍按原平面位置进行施工的通知后,我方将立即组织实施,但因平移2米使原已挖好的所有横墙基槽作废,需要用土夯填并重新开挖新基槽。所发生的此类费用及停工损失应由贵方承担。

1、所有横墙基槽回填夯实费用3.5万元;

2、重新开挖新的横墙基槽费用6.3万元。

3、86人停工20天损失费2.52万元。

4、租赁机械工具费1.88万元。

5、其他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0.8万元,

合计15万元

6、顺延工期20天。

甲方审核后批准了乙方的索赔。

案例评析:

此案是法制观念淡薄在工程建设方面的体现。许多人明明知道政府对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的要求,也清楚已经批准的位置不得随意改变,但执行中仍是我行我素,目无章规。本案中,甲方如按报批的平面位置提前拆除花房,创造施工条件。或按保留花房方案去报规划争取批准,都能避免20万元的损失。

现实中,建设工程许可制度不认真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常见的违法现象有:批准施工图后又修改设计的;擅自增加层数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擅自改变平面布局等。希望大家从本案中得到教益。

案例七:不按规划法规擅自施工获处罚

案情:

1994年9月,原告杨前文依法取得某县县城规划区界定范围内的城南小区建设用地许可证,有效期一年(1994年9月至1995年9月)。1995年至1996年,原告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按照用地许可划定的红线建设完成第一、二、三层建筑物主体工程,后停止施工。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间续建完成第

四、五、六层建筑物的主体工程,未装修。2000年3月间,被告某县建设局发现原告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规划区界定的城南小区建设第六层建

筑物,经勘察并委托评估,面积为99平方米,整体造价29700元。同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城建监察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于5月15日组织听证会,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

6月27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杨前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于2000年2月、3月间,建设第六层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下称《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处罚原告杨前文:责令限期(十日内)改正(出具保证书);并处罚款1485元。 原告杨前文不服被告所作行政处罚,于2000年7月4日,向县政府申请复议。9月25日,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前文未申请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于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间,在县城规划区界定范围内的城南小区建设第四、五、六层建筑物的行为,其行为本身影响县城城建规划的行政管理。违反《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实施办法》第四十一、第四十四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被告县建设局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中的第六层建筑处以5%法定幅度内的罚款1485元,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量罚适当、公正,行政执法程序合法。遂判决维持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

宣判后,原告杨前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由此可见,适用本条规定的上述罚则,必须同时具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的行为条件,以及“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具体的行为后果条件。本案被上诉人县建设局虽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诉人杨前文的建设行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无法提供证明杨前文的建筑行为影响城市规划,以及如何影响城市规划的相关证据。为此,被上诉人适用《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以及《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上诉人杨前文作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485元的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该处罚决定依法应予撤销,原判予以维持是错误的。遂依法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县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某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

【背景资料】

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按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日~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评标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在投标截止时间这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行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3人(包括E公司总经理1人、D公司副总经理1人、业主代表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于

篇二: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工程合同规定2007.10.30竣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先后因下列原因导致关键线路中的工程延误93天.

(1)2007.5.10-5.19日,因设计变更等候图纸停工10天

(2)2007.5.15-5.25日,因正常阴雨气候影响施工质量,监理工程师下令停工11天

(3)2007.5.20-7.20日,因承包商设备故障而停工61天

(4)2007.7.15-7.25日.发生了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停工11天.

问题:1)承包商应要求工期延长索赔多少天?为什么?

2)监理工程师应批准承包商展延工期多少天?为什么?

答:因设计变更等候图纸停工10天

监理工程师下令停工11天

不可抗力事件停工11天 总计32天

以上32天可在工期中顺延,在合同约定中,这属于甲方(业主)的责任范围;而承包商(乙方)由于自己设备故障而停工的61天,属于乙方责任范围,无工期顺延理由。

合同规定2007.10.30竣工,承包商只能在此日期顺延32天交工,否则,即为违约,应按合同约定中的处罚条款执行。

案例二、某大型管沟土方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公开招标,香港一家建筑公司阿也参与了投标。 开标结果为:管沟土方的投标报价, 香港公司比内地公司低20%左右,后经专家质询,考证。 结果为:香港公司对管沟土方的开挖采用开槽机,不需要放坡,而内地公司采用挖掘机加人工开挖方法:沟槽需要放坡。这就加大了土方开挖的工程量。这是企业的施工方法和技术装备不同所产生的单价差异。

问:香港公司的报价有效吗?为什麽?

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当然有效.就算是同样的量,自有设备和租赁设备当然报价也会不同.比得就是施工技术和公司装备实力.只要施工组织和方法是合理的,就是有效的

案例三、原告;某大学及受害学生

被告:某建筑公司

案情:2000年4月 ,某大学为建设学生公寓,与某建筑公司签定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工程的全部费用用与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学校不支付预付款.交付只用后如发生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一年后,某大学和建筑公司一起竣工验收后发现工程底层的内承重墙体列缝较多,要求建筑公司修复后再验收,,该建筑公司认为不影响使用拒绝修复.因学生多要入主,学校暂时接受了公寓安排学生入住.使用7月后公寓底层内承重墙倒塌,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一人残疾.受害者与该大学要求建筑公司赔偿损失,并修复倒塌工程.该公司以使用不当且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因此学校和受害者起诉法院,请求主持公道

法院组织了专家坚定发现,一楼墙体没有设计基础梁,审查施工图时,审查机关曾提出参考建议,设计单位没采纳.回填土压实系数未达到设计要求,学校在未采取防水措施时在大楼周围6米内种植草坪并漫灌式浇水

关于承重砖,减数公司称,供应单位是学校指定的,公司不该承担责任

请大家对上述案例分析,找出需要讨论的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见解,该如何判决次案

答:1、对合同中学生公寓楼“交付使用,如果在6个月内分生严重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约定,此约定不合理。按国家规定,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双方约定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由于内承重墙体裂缝较多,大学在支付学生公寓楼的工程款时,可以选择的合理做法有:拒绝支付全部工程款;扣除修复费用后支付其余工程款。

3.下列关于学生公寓内承重墙体裂缝的修复和费用支出的说法:由大学另行委托其它建筑公司修复,修复费用由大学从原建筑公司的保修全中扣除;由建筑公司负责修复,修复费用由建筑公司承担

4.关于建筑公司以使用不当且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问题的处理:拒绝赔偿理由不充分;可以要求关主管部门调解;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事故受害者向大学提出赔偿要还应。由于内承重墙属于主体结构组成部分,该大学应与建筑公司共同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四、某建筑工程,建筑单位将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分别发包给甲乙两家施工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如下时间

事件1:项目建立机构在审查土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认为脚手架工程危险性较大,要求甲施工单位编制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甲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凭以往经验进行了安全估算,认为方案可行,并安排质量检查员兼施工现场安全员工作,遂将方案报送总敬爱能力工程师签认。

事件2: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核甲施工单位报验的测量结果时,发现对测量控制点的保护措施不当,造成建立的施工测量网失效,随即向甲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事件3:专业建立工程师在检查甲施工单位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时,发现数量偏少,即向甲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整改,在巡视时发现乙施工单位已安装的管线存在严重问题,即向乙施工单位发出《工程暂停令》,要求对该工程部分工程停工整改

问题1、指出时间一中脚手架工程转向施工方案和申报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发

2、事件2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妥当?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中的甲施工单位的要求包括哪写内容3分别指出时间3中专业建立工程饣的做法是否妥当?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答:问题一

1、施工方案不是项目经理编写应该由相关技术负责人编写,由于监理机构认为此脚手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故施工单位的相关技术负责人应将此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验算,而不能进行安全估算。

2、施工现场的质检员不能兼任施工现场的安全员,因为质检员存在无证上岗的情况,再就是施工现场的安全员必须是专职的,不能兼任。

问题二

1、事件2中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做法正确。

2、《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说明此次测量数据无效,并要求甲施工单位负责联系规划局重新放出控制点,并说明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甲施工单位负责。

问题三

1、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甲施工单位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数量偏少,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做法正确。

2、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乙施工单位已安装的管线存在严重问题时, 向乙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做法错误;真确做法是 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在与建设单位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再向乙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如果此管线问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前,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案例五、2003年7月初,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二公司)工作人员王非经马久东、吕穗锋介绍认识了义马市张建华、马建珉、李继华,双方开始协商义马2×155MW热电厂投标招标事宜。7月14日,王非、马久东代表中建三局二公司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了居间协议。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是:若该工程中标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建设工程合同总额2%的劳务费用;首次支付20万元,余款按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

8月14日,义马市招投标办公室、义马市热电厂共同向中建三局二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义马2×155MW热电厂主控楼、主厂房、升压站工程。8月31日,义马热电厂与中建三局二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审另查明,王非任中建三局二公司义马热电厂项目部经理。马建珉、李继华依据居间合同收到劳务费204000元。后因中建三局二公司没有支付约定的余款,马建珉、李继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款74万余元及违约金10万元。

义马人民法院判决:一、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居间费372375元,违约金6万元,合计432375元。二、驳回马建珉、李继华对王非、马久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15291元,由被告中建三局二公司承担。

宣判后,中建三局二公司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以下事实错误:一是中建三局二公司从未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过合同。二是居间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协议。三是原判决认定的中介费用计算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决,判决中建三局二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原审被告王非代理人庭审中述称:签订协议是个人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居间协议违法,为无效协议。 判决理由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非、马久东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的协议,约定主要内容是促使义马热电厂与中建三局二公司中标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特征,该协议为居间合同。

本案审理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王非签订居间协议是否是职务行为,二是居间协议的效力,三是居间费用的计算依据。

关于王非签订居间协议是否是职务行为。居间协议上虽未写明中建三局二公司名称,但居间协议约定的居间义务是义马热电厂工程项目投标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等。在王非、马久东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居间协议后,中建三局二公司就又与马久东签订了关于义马热电厂工程项目投标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居间协议。义马热电厂工程项目中标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王非已经成为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投标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不是王非的个人事务而是中建三局二公司的事务,居间协议也是为了中建三局二公司的事务。由此可以看出,王非该系列行为均是职务行为,王非也认为自己该系列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王非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协议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上诉人中建三局二公司认为王非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协议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本案事实不符,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居间协议的效力。《合同法》确立了居间合同法律制度,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招标公告虽然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的事项就众所周知。因此,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的居间事项有所差别。投标人中建三局二公司提供投标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投标书,让马建珉、李继华参与其投标事务并支付一定劳务费的约定,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因此该行为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均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及居间人之间有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中建三局二公司作为投标人和承包人,没有证明自己已付居间费用用于行贿和回扣等,也不能证明未付居间劳务费是为了违反有关规定,也没有提供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据,因此上诉人中建三局二公司认为,该协议违反了《招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居间报酬。《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由此规定可知,居间报酬的请求权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条件,不以所促成的合同是否履行为条件,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因居间服务而成立的,居间人就可以行使居间报酬请求权。关于居间报酬标准,我国法律对此还没有相应规定,因此确定居间人的居间报酬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可

太高。一审判决虽然依照公平原则对居间合同约定的报酬额予以适当调整,但根据本案居间报酬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标的的收益中所占的比例还比较高的实际情况,对居间费用还应当再适当酌减。中建三局二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计算居间报酬,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应计算居间报酬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居间协议书约定,合同签订后首付20万元,余款按照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该比例既可以理解为仍然按照工程款2%的比例计算支付劳务费至付清时为止,又可以理解为首付20万元后所余劳务费与工程总造价之比按照转款比例支付。如何计算应付居间劳务费这一约定不明,马建珉、李继华也没有提供施工过程中转款数额和应当按照转款所付的居间劳务费,一审确定的工程款额是施工合同终止时的完工工程价款,因此原判决认定中建三局二公司未按照转款比例支付构成违约的证据与理由不足,应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建三局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酌定中建三局二公司支付居间报酬的标准和违约的责任认定欠妥,故予以纠正。

判决结果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义马市人民法院(2004)义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

二、变更义马市人民法院(2004)义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居间费20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其他诉讼费用5291元,合计15291元,由上诉人中建三局二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六、某城市建设项日,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并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甲施工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实施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1:桩基工程开始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甲施工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桩基工程分包给乙施工单位,为此,项目监理机构要求暂停桩基施工。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分包后,甲施工单位将乙施工单位的相关材料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经审查乙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符合要求,可进行桩基施工。

事件2:桩基施工过程中,出现断桩事故。经调查分析,此次断桩事故是因为乙施工单位抢进度,擅自改变施工方案引起。对此,原设计单位提供的事故处理方案为:断桩清除,原位重新施工。乙施工单位按处理方案实施。

事件3:为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派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原监理实施细则中的质量控制措施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监理实施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审查批准后实施。

事件4:工程进入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发文要求监理单位和甲施工单位各自邀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工程档案的验收并直接办理档案移交事宜,同时要求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质量进行检查。甲施工单位收到建设单位发文后将该文转发给乙施工单位。

事件5:项目监理机构在检查甲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时发现,缺少乙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甲施工单位的解释是:按建设单位要求,乙施工单位自行办理工程档案的验收及移交;在检查乙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时发现,缺少断桩处理的相关资料,乙施工单位的解释是:断桩清除后原位重新施工,不需列入这部分资料。

问题:

1. 事件1中,项目监理机构对乙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是什么?

2. 项目监理机构应如何处理事件2中的断桩事故?

3. 事件3中,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4. 指出事件4中建设单位做法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

5. 分别说明事件5中甲施工单位和乙施工单位的解释有何不妥?对甲施工单位和乙施工单位工程档案中存在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如何处理?

答:1.(1)审查甲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2)对乙施工单位资格审核以下内容:

①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②公司业绩;

③乙施工单位承担的桩基工程范围;

④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2.(1)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

(2)责令甲施工单位报送断桩事故调查报告;

(3)审查甲施工单位报送断桩处理方案、措施;

(4)审查同意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5)对事故的处理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6)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3.(1)指派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监理实施细则做法正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这一职责。

(2)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的做法不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4.要求监理单位和甲施工单位各自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并移交的做法不妥。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档案的(预)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统一向城市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工程档案移交。

5.(1)甲施工单位应汇总乙施工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或:乙施工单位不能自行办理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乙施工单位应将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列入工程档案。

(2)与建设单位沟通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向甲施工单位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尽快整改。

案例七、政府投资的某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了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监理任务。该工程采用无标底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施工单位。工程实施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1:工程招标时,A、B、C、D、E、F、G共7家投标单位通过资格预审,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了投标文件。评标时,发现A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虽加盖了公章,但没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只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被授权人的签字(招标文件中对是否可由被授权人签字没有具体规定);B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其他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分析其原因是施工工艺落后造成的;C投标单位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380天作为投标工期,但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表示如果中标,合同工期按定额工期400天签订;D投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总价金额汇总有误。

事件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G、F、E投标单位为前3名中标候选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分别找G、F、E投标单位重新报价,以价格低者为中标单位,按原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后,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再以新报价签订协议书作为实际履行合同的依据。监理单位认为建设单位的要求不妥,并提出了不同意见,建设单位最终接受了监理单位的意见,确定G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

事件3: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工地会议,并要求G单位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确定工程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按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施工噪声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手续。

事件4:开工前,设计单位组织召开了设计交底会。会议结束后,总监理工程师整理了一份《设计修改建议书》,提交给设计单位。

事件5:施工开始前,G单位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送了《施工测量成果报验表》,并附有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核了控制桩的校核成果和保护措施后即予以签认。

问题:

篇三:建设法规课程作业(案例分析)

一、某工程项目,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决定由业主自行组织施工公开招标。该工程项目为政府的公共工程,已经列入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但征地工作尚未完成,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因此业主委托咨询公司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的评定。业主要求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某承包商在封口处加盖了本单位的公章,并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截止日期的前1天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当天下午,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声明将原报价降低5%,但是业主的有关人员认为,一个承包商不得递交2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材料。开标会议由市招投标管理机构主持,市公正处有关人员到会。开标前,市公正处人员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了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业主在评标之前组建了评标委员会,成员共8人,其中业主人员占5人,招标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发投标邀请函;

(2)发放招标文件;

(3)进行资格后审;

(4)召开投标质疑会议;

(5)组织现场勘察;

(6)接收投标文件;

(7)开标;

(8)确定中标单位;

(9)评标;

(10)发出中标通知书;

(11)签订施工合同;

问题:

1.招标中有哪些不当之处?

2.招标工作的内容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请改正,并排出正确顺序。

[参考答案]

1.招标中的不当之处体现在:

①因征地工作尚未完成,因此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②一个工程不能编制两个标底,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③在招标中,业主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了潜在的投标人; ④承包商的投标文件若由项目经理签字,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⑤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的任何一天,承包商都可以递交投标文件,也可以对投标文件作出补充与修正,业主不得拒收;

⑥开标工作应由业主主持,而不应由招投标管理机构主持;

⑦市公正处人员无权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⑧评标委员会必须是5人以上的单数,而且业主方面的专家最多占1/3,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不符合要求。

2.招标工作内容中的不正确之处为:

①不应发布投标邀请函,因为是公开招标,应发招标公告

②应进行资格预审,而不能进行资格后审,施工招标的正确排序为:

(1)—— (3)—— (2)—— (5)—— (4)—— (6)·—— (7)—— (9)—— (8)

二、某国有企业计划投资700万元新建一栋办公大搂,建设单位委托了一家符合

资质要求的监理单位进行该工程的施工招标代理工作,由于招标时间紧,建设单位要求招标代理单位采取内部议标的方式选取中标单位,共有A、B、C、D、E五家投标单位参加了投标,开标时出现了如下情形:

1.A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而是按该企业的习惯做法密封;

2.B投标单位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投标文件但有一页文件漏打了页码;

3.C投标单位投标保证金超过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

4.D投标单位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

5.E投标单位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

为了在评标时统一意见,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有6人组成,其中3人是由建设单位的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工程部经理参加,3人由建设单位以外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经过评标委员会,最终由低于成本价格的投标单位确定为中标单位。问题:

1.采取的内部招标方式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五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或应被淘汰?分别说明理由;

3.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是否妥当?若不妥,请说明理由;

4.确定的中标单位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不妥。国有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特殊情况可选择邀请招标,且具体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必须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2.A属于无效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

B属于有效标。漏打了一页页码属于细微偏差;

C属于有效标。投标保证金只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投标保证金;

D属于应淘汰的投标书。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属于重大偏差; E属于有效标。个别漏项属于细微偏差,投标人根据要求进行补正。 3.不妥。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单数,且招标人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4.不合理。定标原则规定中标单位的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

三、某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已通过招标审批手续,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在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部分内容:

(1)投标准备时间为15d。

(2)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澄清,应在投标预备会之后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以书面形式单独进行解答。

(3)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为便于投标人提出问题并得到解决,招标单位将勘察现场和投标预备会安排到同一天进行。投标预备会由评标委员会组织并主持召开。

各投标单位经过调研、收集资料,编制了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评标委员会,准备评标。

问题

1.该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部分内容有何不妥之处?并逐一改正。

3.勘察现场和投标预备会的安排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应怎样安排?

4.投标预备会由评标委员会组织是否妥当?如不妥当,应由谁组织?

5.投标文件应包括哪些内容?

6.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递交程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改正。

[参考答案]

1.该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不正确。

理由:该项目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 2.施工文件中的不妥之处和改正。 (1)不妥之处:投标准备时间为15d。 改正:投标准备时间不得少于20d。

(2)不妥之处:若有问题需澄清应在投标预备会之后提出。

改正:应在投标预备会之前提出。

3.勘察现场和投标预备会安排在同一天不合理。

正确安排:勘察现场一般安排在投标预备会前1~2d。

4.投标预备会由评标委员会组织不合理。应该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

5.投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

(1)投标函。

(2)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3)投标报价。

(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投标文件的递交程序不正确。

改正: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五、某厂与某建筑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建造厂房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开工后一个月,厂房因资金紧缺口头要求建筑公司暂停施工,建筑公司也口头答应停工一个月。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厂房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厂房认为建筑公司迟延交付工程,应偿付越期违约金。建筑公司认为,厂房要求临时停工并不得顺延完工日期,建筑公司为抢工期才出现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建筑公司。厂房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建筑公司当时答应的,其应当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此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答:1、建筑公司自停工当日起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即14天内)办理工期顺延文字签证手续就视为主动放弃工期顺延索赔权利。

2、建筑公司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合格的工程,若工程质量有问题,建筑公司返工是无偿的,应返工到合格为止。

3、建筑公司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才可抢工期。

综上所述,建筑公司应给厂房赔付越期违约金。

1.《合同法》规定,变更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本案中厂方要求临时停工并不得顺延工期,是厂方与建筑公司的口头协议;其变更协议的形式违法,是无效的变更,双方仍应按原合同规定执行。

2.施工期间,厂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建筑公司停工一个月的实际损失。

3.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建筑公司,故建筑公司应当支付逾期违约金。

六、2003年底,某发包人与某施工承包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施工到月底结付当月工程进度款。2004年初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随即进场施工,截至2004年4月,发包人均结清当月应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计划2004年5月完成的当月工程量约为1200万元,此时承包人获悉,法院在另一诉讼案中对发包人实施保全措施,查封了其办公场所;同月,承包人又获悉,发包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称,“鉴于贵公司工程款支付能力严重不足,本公司决定暂时停工本工程施工,并愿意与贵公司协商解决后续事宜。”

二、案例评析

上述情况属于有证据表明发包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承包人可以中止施工,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提供适当担保,并可根据是否获得担保再决定是否终止合同。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典型情形。

七、1995年8月10日,某钢铁厂与某安装工程公司签订钢铁厂地下供热管道工程总承包合同,总长500m,安装公司将任务下达给该公司第四施工队。事后,第四施工队又与某乡施工工程队签订分包合同,由乡施工工程队分包300m任务,价金35万元,9月10日正式施工。1995年9月20日,主管部门在检查该项工程施工中,发现某乡施工工程队承包手续不符合有关规定,责令停工。某乡施工工程队不予理睬。10月3日,安装公司下达停工文件,某乡施工队不服,以合同经双方自愿签订,并有营业执照为由,于10月10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第四施工队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问题]

1.依法确认总、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2.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应由哪个机关(机构)确认?

3.某乡施工队提供的承包工程法定文书完备吗?

4.合同纠纷的法律责任如何裁决?

[参考答案]

1.总包合同有效;分包合同无效,因为:

(1)第四施工队不具备法人资格,无合法授权。

(2)第四工程队将总体工程二分之一以上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某乡施工队施工据《建设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该合同应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

3.某乡施工队只交验了营业执照,并未交验建筑企业资格证书。

4.双方均有过错,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宣布分包(实为转包)合同无效,终止合同,由安装公司按规定支付已完工程量的实际费用(不含利润),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2000年4月,某大学为建设学生公寓,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交付使用后,如果在6个月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等。

1年后,学生公寓如期完工,在某大学和某建筑公司共同进行竣工验收时,某大学发现工程3-5层的内承重墙体裂缝较多,要求某建筑公司修复后再验收,某建筑公司认为不影响使用而拒绝修复。因为很多新生急待人住,某大学接收了宿舍楼。

在使用了8个月之后,公寓楼5层的内承重墙倒塌,致使1人死亡,3人受伤,其中1人致残。受害者与某大学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损失,并修复倒塌工程。某建筑公司以使用不当且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受害者与某大学诉至法院,请法院主持公道。 请问:法院该如何判决?

这个案子,质量缺陷部分为主体结构部分,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施工单位应修复并进行赔偿。合同约定的保修期与国家规定不符,应认定该条款无效。

具体参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十三条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2000年4月,某大学为建设学生公寓,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主体工程和内外承重砖一律使用国家标准砌块,每层加水泥圈梁;某大学可预付工程款(合同价款的10%);工程的全部费用于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交付使用后,如果在6个月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等。1年后,学生公寓如期完工,在某大学和某建筑公司共同进行竣工验收时,某大学发现工程3~5层的内承重墙体裂缝较多,要求某建筑公司修复后再验收,某建筑公司认为不影响使用而拒绝修复。因为很多新生急待入位,某大学接收了宿舍楼。在使用了8个月之后,公寓楼5层十里的内承重墙倒塌,致使1人死亡,3人受伤,其中1人致残。受害者与某大学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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