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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补贴审计方法之我见

2017-05-07 06:25:55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往来账款审计之我见(胡蓉)

往来账款审计之我见

嘉禾县审计局——胡蓉

往来账主要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在审计工作中,因往来账的许多经济业务并不直接表现为收入、成本等敏感项目,且大多科目明细繁多、发生频繁、函证也比较困难,如果审计人员不认真分析判断,或仅仅用少量抽取凭证的审计方法,往往会错失很多发现问题的机会,在此,笔者结合自己的部分审计案例,浅谈一下关于往来账审计的注意事项和方法。

根据审计目的的不同,审计人员在审阅被审计单位的基础资料后,应详细了解该单位的资金运营、经营范围、主要的客户对象等情况,在了解情况的过程中应逐步明确自己的重点审计方向。在对往来账进行审计时应对企业的往来账的二级科目及金额进行分析判断,往来账的发生大多与资金密切相关,一个管理成熟的企业通常都会制定一套较为完善的资金审批和内控制度,而这些制度也是对往来账审计的主要依据之一,从这种意义上讲,往来账的审计更强调符合性测试,在进行实质性测试的同时进行符合性测试,往往能够发现一些隐藏在往来账中的问题。

一、预付账款的审查

预付账款的审计中应当关注有关的购货合同是否真实、合 -1-

法,对方单位是否真实存在,以确定企业是否存在虚列预付账款或隐瞒收入等问题。

二、应收账款的审查。

(一)了解并测试被审单位应收账款的内部控制。

应收账款的控制测试主要围绕应收账款的不相容职务分离、正确的授权审批、充分的凭证和记录、定期寄送对账单以及内部核查等来实施。在审计时应重点关注如下几个方面的控制测试及评价:1、应收账款的记录是否以经销售部门核准的销售发票和发运凭证为依据;2、企业是否根据应收账款明细账的余额定期编制客户对账单并与客户对账,编表与记录、调整应收账款的不相容职务是否得到了分离;3、应收账款的总账和明细账户登记是否由不同的人员根据汇总的记账凭证和各种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分别登记,应收账款总账和明细账户的余额是否由独立于记录应收账款的其他人员定期核查;4、测试企业的信用部门是否定期编制应收账款分析表并标出虚列的应收账款或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5、测试企业对于账龄较长的客户的应收账款是否指定专人进行催收以保证债权得以收回,应收账款的各种贷项调整(包括坏账冲销、折扣与折让的给予)是否经过专人授权审批;

6、测试企业是否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

(二)有选择地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

审计中应亲自进行函证的寄发以保证寄发过程中出现的舞弊风险,在确定函证范围时,应对总体以一定的形式分层,以便 -2-

对应收账款金额的主体部分进行函证。一般情况下,应选择以下项目作为函证对象,大额或账龄较长的项目;与债务人发生纠纷的项目;关联方项目;交易频繁但期末余额较小甚至为零的项目;非正常项目。在函证时间的选择上,函证最好以资产负债表日为截止日,充分考虑对方复函的时间,在期后适当时间内实施函证,尽可能做到在审计工作结束前取得函证的全部资料。如果被审单位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评估为低水平,也可选择资产负债表日前适当日期为截止日实施函证,并对所函证项目自该截止日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发生的变动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函证方式的选择分为积极式函证和消极式函证,在实务中为了提高效率,一般将两种函证方式结合使用。对于大金额应收账款采用积极式函证,对于小金额应收账款采用消极式函证。同时,应该直接控制询证函的发送和回收,通过函证结果汇总表来控制函证。 最后,还要对函证结果及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分析,重点关注回函结果表明存在审计差异的情况,合理估算应收账款总额中存在的累积差错的多少,估计未被选中进行函证的应收账款的累积差错是多少,将函证的过程和情况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具体可以分为如下两种情况:1、收到回函时,如果回函结果与账面一致,一般可以初步确认此笔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回函的结果小于被审单位的账面价值,应重点关注被审单位是否存在扩大应收账款,虚增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嫌疑并调查发函之后收款的情况;如果回函结果大于被审单位账面价值,应关注被审单位是否存在利 -3-

用应收账款隐瞒利润的舞弊行为;2、对于采用积极式函证而没有收到回函时,如果是因为对方已经付款,应审查发函后的企业收款情况;如果存在虚假确认应收账款的嫌疑,应通过调查交易的相关合同、销售发票、发运凭证等予以核实;如果是发函途中丢失,可以通过邮局进行查询。在分析应收账款回函时,还应考虑时间因素、成本效益因素以及应收账款的重要性水平,决定是否进一步扩大函证范围和追加实质性测试程序。

三、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审查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大部分为非主营业务形成的往来账,其中大部为个人往来,有些审计人员对此往往容易忽略其重要性而减少抽查平整的样本,致使在其中的问题也被忽略。对于其他应收款的审计应关注企业的对其他应收款的审计中应当关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另外是否建立了定期清理的制度,是否执行。同时还应注意调查对方单位是否真实存在,如果是押金,应调查对方单位是否以将押金退回,如果已经退回,单位就有可能存在私设“小金库”的现象,应当仔细深入地调查。另外还应当关注企业是否有长期挂账的单位借款,对方单位是否真实存在,应询问有关人员,查清原因,从而进一步搞清企业是否存在舞弊行为。在此仅谈一例关于其他应付款的审计案例。在接受一个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后对其下属的单位进行经济效益审计时,其中一家下属单位为大型的兼住宿、餐饮、娱乐于一体的酒店,在审计其往来账时发现该单位其他应付款数额变动较大,且在审计基准 -4-

日其金额也很大,于是增加抽查该科目的凭证数量,在抽查中我们发现有很多不正规的自制原始收据,有的收据摘要里注明是押金,但起数额却很大,且有部分科目的数额在有规律的增加,根据审计经验。初步判断为账外收入,在把判断异常的凭证整理出来之后,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承认这部分异常的数额为该单位出租房屋收入。

总之,往来账的审计对整个审计工作非常重要,工作量也非常大,但由于上述几方面的问题,我们应当加强对往来账的审查力度,特别注意长期不发生增减变化的呆滞往来账项和偶发性大额往来账项,重点关注它的形成、变化有可能带有的违规、违法性质,也有可能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如隐瞒收入、少摊销成本费用、侵吞公款、巨额坏账、账外资金等,在审计中对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相结合,深入细致地开展审计工作,这样才能发现问题,更好地完成审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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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对现金流量表的审计之我见

[摘要]本文针对现金流量表的特点,从实践中总结提炼出对现金流量表的审计方法。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是收付实现制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编制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因此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审计重点和内容应有很大的不同。由于权责发生制下,涉及到应收、应付、预提、待摊、计提折旧方法及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等一系列主观处理,使得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很容易受会计人员的主观影响,财务数据容易被人为伪造和操纵。因此,审计的关键是审查各项业务记录是否真实,对有关资料的处理是否公允、合理、合法。而在收付实现制下,确认财务数据的惟一标准就是现金的实际收付,不涉及任何主观判断。而且编制现金流量表所依据的会计资料,是经过审计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资料。因此,现金流量表的审计的关键是以下两方面内容的审查。 一、对被审企业基本情况的审查 进行现金流量表审计之前,应对企业有关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进行检验,它可使审计人员对企业的会计人员素质及会计核算情况有一个概括的了解,并进而判断现金流量表的可信赖程度,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笔者以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注意查阅以前年度现金流量表的审计情况审阅以前年度的现金流量表审计中是否存在重大问题,调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了解以前年度现金流量表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再结合对被审计单位以下两个方面的了解,就可大致确定出审计工作的重点。 (二)关注管理当局的态度,了解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通过与企业管理当局和相关人员交谈,推断企业是否存在因财务状况不佳而不得不作假,粉饰现金流量表的可能。通过询问会计人员有关方面问题,了解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了解负责编制现金流量表的人员是否精通现金流量表的有关原理和规定。如果企业的财务状况良好,企业财务人员专业水平较高,则企业现金流量表就比较值得信赖。相反,则现金流量表编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需进行仔细审查。 (三)审查现金流量表编制的基础工作查看企业是否为编制现金流量表而进行了日常准备,如应收账款是否应编制现金流量表的要求,设置了“货款”和“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登记是否清晰、摘要及对方科目是否填写清楚。现金流量表所涉及的其他资料的登记是否清晰、完整。这些基础工作对于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这些工作不完善,将给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对现金流量表的具体审查 确定了审计重点后,下面从形式、内容、准确性几个方面谈谈对现金流量表的具体审计: (一)审查企业现金流量表的格式、结构、列示方式等是否正确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必须用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并在附注中提供按间接法将净利润调整为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信息。因此,任何企业都必须先采用直接法编制主表,按各主表中项目反映经营活动各类现金流量总额,再在附注中披露间接法下的调整信息。对于格式、结构,由于我国会计准则中,已有规范列示,因而不会有太大问题。应当注意的是,会计准则规定各项目都应以总额的方式列示。因为,一般情况下,现金流量的总额信息才能真正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本来面貌,能全面反映现金流量的规模和构成。因此,在审计现金流量表时,要注意对列示方式的审查。查实企业是否以现金流量总额的方式列示,防止以收抵支,按现金流入和流出相抵后的净额反映。当然对一些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的项目,按总额反映的意义并不大,按净额反映更为合理。比如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款项、证券公司代收的客户证券买卖交割资和印花税、银行发放的短期贷款和吸收的活期存款对等于金融企业应以净额列示的项目准则中也有明确规定。[!--empirenews.page--] (二)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内容的审查这是现金流量表审计中,应予重点审查的内容。因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是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基础,它的确认标准是否合理,从根本上影响了现金流量表信息的相关性和真实性。对该问题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审查该企业作为编制现金流量表基础的现金及现金等货物的组成内容中,是否都符合准则中规定的现金及现全等价物的标准,具有直接的支付能力。 对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认标准,在《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中已有明确规定。具体到每一个企业应就现金等货物的确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并在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因

此,审计人员应详细考查和分析被审企业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认政策,审核其合理、合法性。对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内容的审查,关键是看其中是否包含了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有关项目,如以下项目: (1)不能支取的定期存款,不能列为现金而应列为投资。但提前通知生融企‘业便可支取的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及存款期在3个月以下的存款可视为现金。 (2)已冻结存款。企业不能对已冻结存款进行自由支配,不具有现金的特点,因此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范围。 (3)专项基金专款。虽然,自93年会计改革以来,已基本取消了专项基金存款,但随着货币化住房改革的推行,企业存款中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也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企业不能自由支配,因此,该种存款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内容。 关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界定,是现金流量表审计中的一个重点内容,同时也是审计工作的难点。审查企业所规定的现金的内容时,不仅要考虑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标准,而且要考虑其是否与企业的经营性质相符。例如:对于主要以短期流动投资为主的投资企业,可将所有项目都视为投资,而不是现金等货物。而对非专营投资的企业,则可视为现金等价物。 第二,审查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基础是否与其在附注中所披露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政策所包合的内容一致。 第三,审计人员还应关注现金等价物的确认标准的一贯性,审查其前后年度是否保持一致。现金等价物确认标准的改变被视为会计政策的变更,应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并应揭示这种改变对现金流量的影响程度。 (三)注意审查现金流量表的内容是否全面现金流量表内容除包括表中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净影响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净增加额几个项目信息必须列示以外,附注中还要列示采用间按法将净利润调整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或可能在未来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投资、筹资活动。例如:企业以承担债务形式购置资产、以长期投资偿还债务等。因为这些投资和筹资活动不涉及现金收支,但会对以后各期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这类信息的披露,对信息使用者而言也非常重要。 (四)审查现金流量表编制的准确性对直接法下主表中的信息,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查其准确性:[!--empirenews.page--] 1、对几个重要勾稽关系的验证 (1)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一资产负债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与期初余额之差; (2)主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附注中间接法下以净利润为起点调整出的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 (3)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筹资活动净现金流量+汇率变动对现金流量的影响=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增加净额。 如果经验证,确定以上几个勾稽关系是正确的,则可基本认定现金流量表编制的正确性。 2、对现金流量表中的重要项目进行抽查验算。完成了对重要勾稽关系的验证,还需对一些重要的具体项目进行抽查验等。以进一步确认现金流量表编制的准确性。比如通过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等重要项目的验算,如果结果与现金流量表中数据一致,是正确的,则可进一步认定现金流量表编制的重要方面没有错误。 3、对一些容易出问题的项目的审查和驻算。重点审查现金流量表中的“其他”项目的内容。审查被审企业是否以倒轧数填列。实践中一些企业在编制现金流量表过程中,往往在勾稽关系不符时,便将倒轧数记入“其他”栏内,以求得勾稽关系的平衡,而不是根据实际的业务内容来分析填列,因此,应对该栏所包括的内容及其数值的大小进行重点审查。 至于对报表附注中,以间接法反映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信息的审查,可将予以调整的各个项目与损益表或有关账簿资料相核对,如果核对的结果相符,县附注中调整出的最终结果,即现金流量净增加额与直接法下计算出的现金流量净增加额相等则可基本认定该部分信息的正确性。 完成了以上几个方面对现金流量表的审查,如果没有发现重大问题则可认定现金流量表信息的可靠性和正确性。将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审计情况综合考虑,即可对被审企业整个财务报表情况出具审计报告意见。

篇三: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财建[2009]1008号文件发布)

2010年01月2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

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四条 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六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第八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业户)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

车辆、行驶里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并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分别填写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明细表(见附件1、2、3),及时按程序上报。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地核算燃料消耗,并编制报表。

第十条 补助年度终了后,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分别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用油量汇总表(见附件4、5、6)逐级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油料消耗情况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省(区、市)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交通运输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收到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油料消耗情况后,应当根据前一年度补贴用油量情况对全国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补助用油量以上年度补助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

变化因素确定。交通运输部核定的补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报送的全国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上年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按照分品种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上年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于4月30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省(区、市)财政。下达资金的文件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上年度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逐级下拨资金。基层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应当在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基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于9月15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将会同交通运输、审计部门,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用油量申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

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对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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