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百味书屋 > 范文大全 > 经典范文 > 城镇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正文 本文移动端:城镇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城镇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2017-04-29 05:44:23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加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

专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

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以下人员:

1.依法选举产生、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

2.通过招聘、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专职干事;

3.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经党员(代表)会议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专职从事

党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社区工作者的产生

第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通过“面向社会、定岗竞争、公开招贤、择优入围、依法

选举”的原则,由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 实行社区工作者招聘制度,每年由各区、县(市)组织补充社区工作者职位进行招

聘。

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职称并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条件并经面试合格的可直接聘用。

第五条 社区专职干事实行聘任制。专职干事招聘后,由街道办事处与其办理履行试用手续,

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履行正式聘用手续,聘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

期相同。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一般应在本社区内长期居住的居民中产生。必要时,

经区、县(市)民政部门批准也可适当扩大选择范围。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和社区专职干事应由街道办事处分别颁发社区居民

委员会《当选证书》或《社区专职干事聘任证书》。

第八条 专职党务工作者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产生。

第九条 换届选举中,凡经过公开招选的社区工作者,连续三年考核达到称职以上标准且符

合年龄要求的社区工作者,均不再进行重新考试,可直接依法参加选举或续聘。

第十条 社区工作者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诚实守信,爱岗敬业,

身体健康、年富力强,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适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和组织管

理能力。

2.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3.新任社区专职干事年龄应在四十岁以下(续聘人员可不受此年龄限制),须持有由沈阳市

民政局、沈阳大学社区学院共同颁发的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2014年起,没有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或社会工作职称证书的,应退出社区工作岗位。

4.具备本市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教

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2.实施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

合法权益;

3.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

极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努力营造管理有序、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

4.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5.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劳动保障、帮扶救

助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社区工作者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全市社区工作者实行全员实名制管理。

第十三条 社区工作者按照工作岗位、工作绩效、工作年限和岗位有别、鼓励先进的原则,

根据市的总体规定,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者在任职期间,以区、县(市)为单位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并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根据市定总体补贴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称的,可适当增加补贴。

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的社会保险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节假日及带薪年休假等参照企业职工标准执行。其休假时间按照从事社区工作实际年限计算。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在职期间,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在任期内,必须依法履行合法程序方可做出调动或罢免决定。

第十九条 社区专职干事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接受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业务指导,调动或解聘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 社区党务工作者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社区工作者档案,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建立社区工作者台账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四章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实行半年考核、年终考核,以两次评定的综合结果作为评定全年工作的依据。考核实行居民评议、上级业务部门评议、社区工作者互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居民评议的比率占40%、上级业务部门评议的比率占40%、社区工作者互评的比率占20%进行综合确定。

社区工作者的半年、年终考核应与日常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居民评议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组成考核组,在充分听取全体社区成员代表、楼(院)长、单元组长、居民组长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居民评议意见。

第二十四条 街道评议应当由区、县(市)及街道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形成考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互评是以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会议上对工作进行述职的基础上,由本社区的社区工作者之间进行评价,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考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居民、业务部门评议、互评三种考核意见综合后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 考核主要内容:

1.社区工作者的政治立场、思想道德和工作、生活作风情况;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维护群众利益,为群众解决问题的情况;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团结协作等方面的情况。

2.社区工作者对相关工作的政策、规定熟悉、掌握情况,自觉熟练运用政策、规定解决问题的能力,具备本职工作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情况;对责任范围内工作职责、居民构成、居民需求的熟悉、掌握情况;组织和带领群众开展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

3.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态度,有热爱社区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有为居民服务的耐心、细心和精心,有刻苦的钻研精神和顽强的进取精神,遵守工作纪律等方面的情况。

4.社区工作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果、效率及个人在完成工作任务中所发挥的作用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可分为优秀、称职、告诫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级不超过本街道社区工作者总数的20%。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确定为告诫对象:

1.政治业务素质较差,勉强适应本职位要求的;

2.对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不能全面完成,其中某项工作经常出差错的;

3.纪律松弛,无故连续缺勤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无故缺勤十天的;

4.其它经综合评鉴后,介于称职与不称职等次之间的。

确定为告诫等级的告诫期为三个月,告诫期满考核合格的定为称职,不合格的定为不称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确定为不称职:

1.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3.百家情知晓率低于98%的;

4.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

5.无故连续缺勤十天或一年内累计无故缺勤二十天的;

6.连续两次考核为告诫或连续两年内的四次考核中有两次为告诫的。

第三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经年终考核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应分别给予不同等次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 一年内的半年、年终的两次考核中,有一次被评定为告诫的,取消年终奖励资格,接受专门培训,培训期间适当减发补贴;培训后视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按规定予以罢免、解聘。

第三十四条 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或连续三年被评为称职的,在下届换届选举中,同等条件下优先作为候选人或优先聘用。

第五章 社区工作者的培训

第三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和专职干事均需经过专业培训,每年至少参加40课时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专业证书后持证上岗。

专业培训由沈阳大学社区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市)和街道办事处均应配合社区学院建立社区工作者培训档案,对培训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培训不合格的按照年度考核不称职论处。

第六章 社区工作者的退出

第三十七条 本社区五分之一有选举权的居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区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中应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第三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发生下列问题之一,应建议予以依法罢免:

1.违反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篇二:海淀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海淀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的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按照《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京发[2008]17号)、《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2008]19号)、《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2008]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办事处(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区社会建设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社会建设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办事处(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办事处(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二)关于招录的社区工作者:

除上述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选任的社区工作者外,根据工作需要,在社区服务站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采取公开招录的办法录用。招录工作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区社会建设部门负责确定招录名额、考试命题及相关的组织实施工作。招录对象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2. 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业务知识。

3.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

4. 具有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长期居住在海淀区的常住居民,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6、一般要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第五条 关于社区工作者的待遇:

(一)社区工作者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年限补贴、奖金和其他待遇四部分:

1. 基本工资。社区工作者基本工资分三档,正职每人每月720元,副职每人每月64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590元。

2. 职务年限补贴。社区工作者根据所在岗位、按照在社区工作的实际年限享受职务年限补贴。各岗位起点职务年限补贴分别为:正职每人每月960元,副职每人每月845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740元。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长一次年限补贴,增长幅度为每人每月50元。在社区工作未满一年的享受起点职务年限补贴。岗位发生变化的,套新岗位

职务年限补贴标准,其年限以在社区实际工作时间累计,从2000年第四届社区居委会选举产生当月开始计算。

3. 奖金。奖金实行总额包干,按照平均每人每年3600元的标准核定总额。奖金发放要依据社区工作者岗位和年度考核情况拉开档次,实行奖金与工作岗位、工作成绩、年度考核挂钩。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金发放方案,并报区社会建设部门备案。

4. 其他待遇。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社区工作者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享受独生子女费和住房公积金。

社区工作者中,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服务站站长,享受正职待遇;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社区服务站副站长,享受副职待遇;社区党组织委员、社区居委会委员和社区服务站一般工作人员,享受一般工作人员待遇。交叉任职人员,按照“兼职不兼酬、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相应待遇。

(二)社区工作者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自完成登记注册当月起,每人每月增加职业水平补贴80元;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自完成登记注册当月起,每人每月增加职业水平补贴50元。

(三)当选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并全职从事社区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享受相应的生活补贴,其标准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务年限补贴和奖金执行。

(四)社区工作者享受带薪休假。累计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一般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五)社区工作者的其他相关待遇由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根据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的管理:

(一)实行服务协议制度。

1.服务协议的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与符合条件的社区工作者签订全市统一式样的《北京市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社区党组织、

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服务协议期限与任职届期相同,实行一届一签;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服务协议三年一签,视年度考核情况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决定是否续签。

2.协议关系的终止与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社区工作者与街道办事处(乡镇)的协议关系依法终止或解除:(1)服务协议期满,或者所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被撤销;(2)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服务协议;(3)被依法罢免;(4)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社区工作造成重大损害;(5)严重违反社区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8)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出现。

3.公开招录的社区工作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公开招录的社区工作者退休后纳入社会化管理,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市政府183号令)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考核评议制度。

1.社区工作者服务期间实行年度考核评议制度。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指导各社区成立由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职能科室等参加的考评委员会,每年年终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2.考核要以社区工作者的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社区居民满意率为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与续聘、晋升、奖金、评先挂钩。对于年度考核优秀的应给予奖励,并优先考虑续聘、晋升及参加各类评先;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社区工作者,街道办事处(乡镇)要采取诫勉谈话、扣减奖金等形式予以惩戒;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终止或解除协议关系。

(三)完善教育培训制度。

1.按照专业培训、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机制。社区工作者每年必须参加区社会建设部门按照北京市要求组织的至少一次培训和考试,培训及考试结果计入社区工作者工作档案,不参加培训、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合格的社区工作者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

2.新招录的社区工作者,须在到任初期接受区社会建设部门统一组织的岗位初任培训。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区工作者的业务知识培训,并作为年度考核基本依据之一。

3.区社会建设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培训,帮助社区工作者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四)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健全完善自2000年第四届社区居委会选举以来产生的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档案,建立数据库。档案内容包括:社区工作者本人的基本情况、在社区工作起始时间、岗位变化情况、考核评议、培训和表彰等情况。社区工作者档案关系可由劳动或人事部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代理费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预算安排。

(五)实行弹性工时制度。

为方便居民群众利用工休时间在社区办理相关事务,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可实行弹性工时制,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确保满足群众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数,安排好工休时间和节假日工作值班。

(六)探索职业资格制度。

新任社区工作者特别是招录的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者,一般要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已在社区工作者岗位工作未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并将继续在社区工作者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自2009年起五年内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第七条 社区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区委、区政府对在社区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社区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实绩和群众评价,对工作业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度高的社区工作者,分层次、分系统地进行评选表彰,充分调动广大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

第八条 目前已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专职人员,其签订的聘用合同继续有效,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待遇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具体待遇调整见《海淀区社区工作者待遇调整暂行办法》(海政办发〔2009〕1号))。自2009年第七届换届选举后,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人员,统一实行服务协议制度,享受本办法规定待遇。未达到选任或招录条件的,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进行妥善安置。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区社会建设部门负责具体解释。

篇三: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加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以下人员:

1.依法选举产生、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

2.通过招聘、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专职干事;

3.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经党员(代表)会议选举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社区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社区工作者的产生

第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通过“面向社会、定岗竞争、公开招贤、择优入围、依法选举”的原则,由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 实行社区工作者招聘制度,每年由各区、县(市)组织补充社区工作者职位进行招聘。

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职称并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条件并经面试合格的可直接聘用。

第五条 社区专职干事实行聘任制。专职干事招聘后,由街道办事处与其办理履行试用手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履行正式聘用手续,聘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一般应在本社区内长期居住的居民中产生。必要时,经区、县(市)民政部门批准也可适当扩大选择范围。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和社区专职干事应由街道办事处分别颁发社区居民委员会《当选证书》或《社区专职干事聘任证书》。

第八条 专职党务工作者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产生。

第九条 换届选举中,凡经过公开招选的社区工作者,连续三年考核达到称

职以上标准且符合年龄要求的社区工作者,均不再进行重新考试,可直接依法参加选举或续聘。

第十条 社区工作者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诚实守信,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年富力强,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适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2.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3.新任社区专职干事年龄应在四十岁以下(续聘人员可不受此年龄限制),须持有由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大学社区学院共同颁发的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2014年起,没有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或社会工作职称证书的,应退出社区工作岗位。

4.具备本市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2.实施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3.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努力营造管理有序、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

4.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5.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劳动保障、帮扶救助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社区工作者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全市社区工作者实行全员实名制管理。

第十三条 社区工作者按照工作岗位、工作绩效、工作年限和岗位有别、鼓励先进的原则,根据市的总体规定,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者在任职期间,以区、县(市)为单位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并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根据市定总体补贴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

行确定。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称的,可适当增加补贴。 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的社会保险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节假日及带薪年休假等参照企业职工标准执行。其休假时间按照从事社区工作实际年限计算。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在职期间,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沈阳市社区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在任期内,必须依法履行合法程序方可做出调动或罢免决定。

第十九条 社区专职干事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接受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业务指导,调动或解聘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 社区党务工作者依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社区工作者档案,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建立社区工作者台账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四章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实行半年考核、年终考核,以两次评定的综合结果作为评定全年工作的依据。考核实行居民评议、上级业务部门评议、社区工作者互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居民评议的比率占40%、上级业务部门评议的比率占40%、社区工作者互评的比率占20%进行综合确定。

社区工作者的半年、年终考核应与日常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居民评议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组成考核组,在充分听取全体社区成员代表、楼(院)长、单元组长、居民组长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居民评议意见。

第二十四条 街道评议应当由区、县(市)及街道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形成考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互评是以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会议上对工作进行述职的基础上,由本社区的社区工作者之间进行评价,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考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居民、业务部门评议、互评三种考核意见综合后形成最终考核

结果。

第二十七条 考核主要内容:

1.社区工作者的政治立场、思想道德和工作、生活作风情况;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维护群众利益,为群众解决问题的情况;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团结协作等方面的情况。

2.社区工作者对相关工作的政策、规定熟悉、掌握情况,自觉熟练运用政策、规定解决问题的能力,具备本职工作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情况;对责任范围内工作职责、居民构成、居民需求的熟悉、掌握情况;组织和带领群众开展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

3.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态度,有热爱社区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有为居民服务的耐心、细心和精心,有刻苦的钻研精神和顽强的进取精神,遵守工作纪律等方面的情况。

4.社区工作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果、效率及个人在完成工作任务中所发挥的作用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可分为优秀、称职、告诫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级不超过本街道社区工作者总数的20%。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确定为告诫对象:

1.政治业务素质较差,勉强适应本职位要求的;

2.对所担负的工作任务不能全面完成,其中某项工作经常出差错的;

3.纪律松弛,无故连续缺勤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无故缺勤十天的;

4.其它经综合评鉴后,介于称职与不称职等次之间的。

确定为告诫等级的告诫期为三个月,告诫期满考核合格的定为称职,不合格的定为不称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确定为不称职:

1.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的;

2.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3.百家情知晓率低于98%的;

4.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

5.无故连续缺勤十天或一年内累计无故缺勤二十天的;

6.连续两次考核为告诫或连续两年内的四次考核中有两次为告诫的。

第三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经年终考核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应分别给予不同等次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 一年内的半年、年终的两次考核中,有一次被评定为告诫的,取消年终奖励资格,接受专门培训,培训期间适当减发补贴;培训后视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按规定予以罢免、解聘。

第三十四条 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或连续三年被评为称职的,在下届换届选举中,同等条件下优先作为候选人或优先聘用。

第五章 社区工作者的培训

第三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和专职干事均需经过专业培训,每年至少参加40课时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专业证书后持证上岗。 专业培训由沈阳大学社区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市)和街道办事处均应配合社区学院建立社区工作者培训档案,对培训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培训不合格的按照年度考核不称职论处。

第六章 社区工作者的退出

第三十七条 本社区五分之一有选举权的居民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区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中应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第三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发生下列问题之一,应建议予以依法罢免:

1.违反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2.经综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

3.因本人行为不利于社区开展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违反职业道德,以权谋私优亲厚友,违反规定办理低保、救助等待遇的;

4.居民满意率低于60%或不能按时完成本职工作、经批评教育后仍不能改正的;

5.因本人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6.存在其它不适合社区工作问题的。


城镇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出自:百味书屋
链接地址:http://www.850500.com/news/140706.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查看更多相关内容>>城镇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相关文章
  • 城镇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加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

  • 城镇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加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

  • 城镇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沈阳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加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

推荐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