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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职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7-04-29 05:47:43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浅析当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当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纳税评估,是根据税收征管中获得的纳税人的各种相关信息资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运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通过检查或稽查,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并对异常申报等专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为征收、管理、稽查提供工作重点和措施建议,从而对征纳情况进行全面、及时监控的一项管理工作。

通过纳税评估的概念可以看出,纳税评估是一项事后管理工作,因为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发生纳税义务行为在先,履行纳税义务在后,事先很难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同时纳税评估有是在对纳税人的申报、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及其他信息进行收集、审核、评析、查证后、搜集检查线索,实施有针对性检查或稽查的必要准备措施,对加强征收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此,有必要将“纳税评估”引入当前税收征管模式,建立纳税评估体系、全面实行纳税评估制度,以加强税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增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形成较为合理的、科学的税收管理新格局。(1)纳税评估作为一项税收征管形式,它具有前瞻性、及时性、反馈性,因此它不但能发现、纠正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起到监督、监控和检查的作用,而且也可以发现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水平。(2)纳税评估是连接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有效载体。纳税评估通过对申报资料的稽核,成功地为“集中征收”增添了有效的“后续”,在征收和稽查之间增加了一道“滤网”,是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的结合点,可以有效防止两者之间的脱节与断档,做到了申报资料的最大利用,使税款征收税务稽查有机的联系在一起。(3)纳税评估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有助于税务稽查整体效能的发挥。一方面纳税评估经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不仅可使稽查选案环节避免随意和盲目,而且可使稽查的实施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另一方面,纳税评估有利于稽查内部的专业化分工,并对稽查实施产生制约,有利于发挥税务稽查中规范纳税行为、完善税收征管、形成法制威慑,增加税收收入的整体效能。

一、 当前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纳税评估是一项税收管理手段,与税收征管改革要求对照,尚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1、纳税评估工作缺乏法律依据,评估工作无章可循。在有关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方面,目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无有关纳税的有关规定。依据的缺失也导致了对纳税评估工作缺乏统一的认识,对纳税评估工作的内涵、作用认识不足,对于如何开展纳税评估的概念模糊,造成纳税评估工作开展参差不齐。已经开展的纳税评估工作,由于技术、认识等方面的原因,致使评估工作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评估工作的质量难以提高。纳税评估工作停留在案头审理、执法力度明显不足,效果得不到保障,工作就难以继续深入开展。

篇二:对当前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认识与建议

对当前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认识与建议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搜集或采集大量有关纳税人各方面的信息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定时期的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审核、评价、判定,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督促纳税人自查自纠、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一项管理工作。从纳税评估在征管流程中所处地位来讲,纳税评估是介于申报征收与税务稽查之间的一道“过滤网”,具体表现为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实现对纳税人整体、实时的控管,以促进纳税人的真实申报和提高税收监控管理水平。本文拟就对目前纳税评估工作的几点认识及对策建议作一商榷。

一、纳税评估定义的确定不明晰

对纳税评估的定性以及职责的划分,目前包括《征管法》和《实施细则》在内的有关涉税法律、法规还没有一个确切的概念。国家税务总局和青岛市国税局所表述的内容也有所区别。

(一)定义上的区别。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第二条,对纳税评估是这样表述的“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对纳税评估是这样表述的:“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纳税风险预警服务,掌握和分析税源变化状况,明确征管方向和重点乃至确定稽查对象的重要方法和途径,是实现税源监控的中心环节和重要手段”。

(二)职责上的区别。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第八条 ,对管理员纳税评估工作职责是这样规定的“对分管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筛选重点评估分析对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对管理员纳税评估工作职责是这样规定的“评估监控岗主要负责纳税评估、票表稽核、发票协查及户籍信息监控分析工作。评估监控岗应每周查阅综合征管软件中分管纳税人的有关开业、变更、注销等信息。对分管监控行业新增纳税人,登记台帐,确定企业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通讯方式,并将本人和所在部门的通讯方式提供给办税人员。”第十二条还规定“ 评估监控岗负责对“失踪户”的实地查找。对催报过程中联系不上的纳税人,根据《工作单》的安排一周内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管理员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实地核实,填写《工作底稿》。实地查找不到的,制作《失踪纳税人通知书》,统一转有关部门处理。”

从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评估的工作职责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纳税评估岗的工作职责

来看不完全相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纳税评估岗的工作职责范围广而杂,本人认为对纳税评估岗的工作职责范围,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第八条的规定定位较好。应将纳税评估岗现在“对分管监控行业新增纳税人,登记台帐,确定企业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通讯方式,并将本人和所在部门的通讯方式提供给办税人员。”和“负责对失踪户的实地查找” 工作职责范围剥离给事务岗。

二、纳税评估工作的目标任务难以作出准确的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在《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纳税评估工作以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我认为这就是纳税评估工作的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评估工作的要求,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事实上,在纳税评估工作的实践中能否真正对“两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呢?针对目前纳税评估工作开展过程中现有的评估资料、方式、手段、程序、工作内容与法律依据,在纳税评估实际操作中是很难达到对“两性”判断的要求。这是因为:

(一)纳税评估资料的欠缺。纳税评估资料是根据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资料与有关数据信息对比资料。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资料,可信度是个未知数,用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资料对其作出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判断,资料单一难以判断;其他有关数据信息对比资料,在准确性上欠缺,在时间上滞后,只能做一些单项纳税评估工作。比如:海关完税凭证比对不符的纳税评估工作。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购、销、存书面资料的真实情况需要深入、细致的了解与掌握后,才能对“两性”作出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判断。纳税评估需要的企业的真正的库存、企业的真正的现金流、纳税人是否存在着可能的做假账和隐蔽性极强的帐外帐情况。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中,规定 “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的内容,调查只是调查而已,不是检查,纳税人对税务管理员的调查,可以配合也可以不配合,配合的程度如何,决定管理员对纳税人真正的纳税申报情况的了解与掌握程度。

(二)纳税评估的手段、方式简单。我们现有的纳税评估的手段,就是借助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与其他有关数据信息对比资料进行分析;再就是找纳税人约谈。由于纳税评估资料的欠缺,纳税评估的手段、方式软弱性就显示出来了。进行实地调查的作用前面已经讲过。

(三)纳税评估结论难以确定。根据纳税评估工作内容的要求,纳税评估工作要求有约谈记录、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对我们税务机关而言,要在掌握纳税人真实和准确的纳税情况后才能作出整确的判断,用目前的纳税评估方式不足以发现和说明问题,比如纳税人存在着可能的做假账和隐蔽性极强的帐外帐情况,即使评估后发现了问题,也不能完全说明纳税人最终导致虚假申报的全部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税务管理员是很难掌握纳税评估所必需的评判标准的,因而也不能作出真实的纳税评估结论,不能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因此,税务管理员无论对企业的纳税情况作出是“真实、准确的”或是“不真实、不准确的”结论;特别是当对被评估企业纳税情况作出

是“真实的和准确的”结论时,由于实际上税务机关并没有十足把握证明纳税人的申报是真实准确的,这样的结论可能会给今后的工作带来隐患和风险。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明晰纳税评估工作的目的任务。尽管纳税评估工作在征管工作中成效显著,但远不能达到它的那种定义要求,建议市局在总局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重新对纳税评估工作的目的任务进行恰如其分的认识定义,以利于基层局在日常工作中便于把握。

(二)建立一套健全、有效的评估机制。纳税评估作为现代税收征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税收征管各个环节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其本身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工作环节,建立一套健全、有效的评估机制是促进纳税评估协调运行的客观要求。

(三)增强纳税评估的手段。智能化分析是纳税评估的重要手段。纳税评估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其必须借助于科学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因为,纳税评估不仅要占有大量的征管基础资料和涉税信息,还要针对评估对象的纳税行为进行大量的数据化测算与分析。因此,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加工、分析和处理,要以计算机现代化手段为依托,智能化分析为手段,才能有效发挥纳税评估的特有功能。

(四)纳税评估工作要与日常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根据当前各管理科日常事物性工作太多、太杂的实际状况,应该将纳税评估工作与日常管理工作结合起来,目前应做好以下四个结合:一是将纳税评估工作与税收收入分析工作结合起来,二是将纳税评估工作与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三是将纳税评估工作与“一窗式”、“一户式”、“四小票”比对结合起来,四是将纳税评估工作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结合起来。

(五)提高管理员的约谈举证技巧。约谈举证是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对外纳税服务过程。纳税评估可以通过约谈举证等方式,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并可以在纳税评估环节,有效解决纳税人因主观疏忽或对税法理解产生偏差而产生的涉税问题,为税务稽查确认违法事实,准确定案,提供事实依据。 因此,市局应抓紧对纳税评估工作的培训,促进纳税评估工作全面开展。

(六)增强评估素质,打好业务技能基础。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这一过程,对评估人员的财会知识、税收政策、税收工作经验、分析判断能力以及计算机操作水平等综合素质的要求较高。一是强化业务学习。包括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会计制度、计算机相关知识;二是强化业务培训。围绕经营特点观察、评估疑点把握、评估指标应用、评估约谈技巧、逻辑分析能力等,对照上级编发的纳税评估典型案例,进行系统培训,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业务指导;三是强化业务交流。适时召开评估经验交流会、典型案例分析会,通过评估人员对报表分析、约谈技巧等评估方法的交流,使评估人员的评估水平在相互探讨中得以共同提高。

(七)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纳税人要对税收政策、税收基本知识了解与掌握,能运用税收政策、税收基本知识对该纳税事宜进行基本的操作实施。没有以上前提,纳税评估岗的评估工作将会以事务管理岗税收政策咨询辅导工作为主。当然纳税评估岗要依法为纳税人提供纳税风险预警服务,就是以税收法律、税收法规为准绳,向纳税人正确解答税收

政策.但是,这是对单体纳税人的政策辅导,那么对整体即广大纳税人的政策辅导,是否应该建立一个长期有效的培训教育机制呢,从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来看,我们是应该建立一个长期有效的培训教育机。我们税务机关应将对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工作职责确定给一个综合部门,定期给办税人员进行免费税收政策、税收基本知识培训。我们对办税人员进行税收政策、税收基本知识的培训,应借鉴财会人员培训规定,实行定期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通过税收政策、税收基本知识培训。

篇三:纳税评估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浅析

纳税评估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浅析

陈国怀

随着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其实效性已毋庸置疑。但现阶段纳税评估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纳税评估潜在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尤其是基层农村税务分局。因此,如何使纳税评估工作走向良性健康的发展轨道,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纳税评估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纳税评估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1、纳税评估缺乏法律依据。纳税评估是“后起之秀”,现行《征管法》及其细则均未定义纳税评估这一概念,使得纳税评估缺乏法律依托,工作开展缺乏法律刚性,置身于依法治税大环境中看纳税评估尤显底蕴不足。

2、纳税评估所需信息来源渠道较窄。一个广泛的经济信息来源是开展纳税评估的基石。目前由于与国税、工商、金融、房产和国土等部门信息交换和工作协作还不到位,评估人员取得外部信息数据难度较大。纳税评估工作所依据的信息资料主要为纳税人申报的数据、财务数据和征管信息系统相关信息,这些涉税信息很不完整甚至可能失真,影响了纳税评估效果。

3、纳税评估分析指标体系尚不完善。目前纳税评估财务指标和行业指标体系建立还不到位,纳税评估过程中对相关指标评价缺乏统一标准,纳税评估工作仅停留在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简单稽核层次,很难深入开展,很大程度影响了纳税评估的质量。

4、纳税评估运用的方法和手段落后。目前纳税评估工作尚停留在手工和纸质阶段,纳税评估工作仅仅是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和报表的简单审核、分析和评价,仅靠堆积大量的书面资料,纳税评估难以取得实效。另一方面,纳税评估还没有充分运用纳税评估管理软件和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化程度不高。

5、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亟待完善。目前纳税评估工作尚不够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方法也不够科学合理,特别是纳税评估工作与税务稽查工作往往发生交叉重叠。

(二)我局在纳税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上的问题。纳税评估工作开展初期,由于缺乏统一认识,一些同志对纳税评估的内涵和作用认识不足,对纳税评估工作的认识存在误区,对如何开展纳税评估概念模糊,致使纳税评估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倾向:把纳税评估工作简单化。误认为纳税评估工作就是简单的案头审计,只要把预警值设置好,问问情况、看看报表、对对数字就可以解决问题;把纳税评估工作复杂化。对各项评估指标“一头雾水”,把评估工作看作是很神秘的东西,误认为那是专家的事,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事情,脱离开信息化手段就做不了,有畏难情绪;把纳税评估工作检查化。把纳税评估工作与税务检查相混淆,误认为纳税评估是“换汤不换药”,是税务检查的另一种形式;对纳税评估工作有偏见。少数领导同志观念陈旧,对纳税评估有偏见,对纳税评估的作用持怀疑态度,在推行纳税评估工作时彷徨观望,导致纳税评估工作进展不均衡。

二是影响纳税评估的客观因素。纳税评估人员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从事纳税评估,要求评估员精通税收业务知识,并熟悉会计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而目前我局基层一线干部大多缺乏系统培训,掌握纳税评估相关知识不够全面和系统,不善于从各种涉税信息中寻找蛛丝马迹或挖掘深层次的问题,纳税评估工作往往流于形式,评估效率和质量不高;税收管理员人手不够。我局现有税收管理员24人,占县局总人数的32%,担负全县近5000户纳税户的税收管理工作,人均管理纳税户208户。尤其是农村分局税管员更少,一个管辖4、5个乡镇的分局仅有2名税管员,开展纳税评估往往力不从心。

二、做好纳税评估的方法和对策

(一)加快纳税评估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纳税评估相关制度。尽快确立纳税评估法律地位是完善纳税评估的根本保证。一方面,要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将纳税评估及其操作规范列入法律范畴,为纳税评估打下法律基础;另一方面,要加强纳税评估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从多个角度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保障,为纳税评估打好外围基础。在此基础上加强纳税评估制度建设。一是要强化、细化现有各项纳税评估制度,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二是要加强纳税评估与征收、管理和稽查之间的联动建设,制定出科学的联系制度,保障资料信息传递的及时、到位,保证评估中发现的重大偷税案件及时移交稽查,保证把纳税评估信息及时反馈给各环节。三是加强纳税评估考核制度,明确职责,

责任到人,规范评估行为,以保证纳税评估工作客观、公正和有序进行。

(二)多渠道采集和广泛储存纳税人各种涉税信息。一是尽快建立和完善评估信息提供机制。税务机关应努力争取通过法规和规章等形式制定纳税人必须提供的信息项目和具体要求。二是加强与国税、工商、金融、房产、土地等部门横向联系,逐步建立完善的沟通与协作机制,真正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换。特别是与国税部门信息交换显得尤为重要,如国税部门在查补入库增值税时,如果地税部门不及时从国税部门获得信息,城建税很难保证被及时足额征收入库;三是在现有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基础上,充分关注企业的会计信息资料,进一步拓展资料占有区域;四是在纳税评估时,充分考虑企业所处环境、面临的风险和资金流向等信息,及时掌握企业动态信息,了解资金结算变化情况,实现对企业全方位监控;五是依靠科技手段,最大限度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搜集并有效整合纳税人涉税信息。在通过多渠道搜集纳税人涉税信息基础上,全面调查取证,力争取得最有说服力的有效证据,不断提高纳税评估水平和工作质量。

(三)尽快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分析指标体系是提高纳税评估准确性的关键。在纳税评估工作实践中,应不断完善和优化评估分析指标体系,重视运用社会统计学原理,做好评估量化分析,建议省、市局尽快对相关财务指标及行业指标进行调查和测算,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产业结构、行业特点、纳税人经营规模、财务核算等信息资料,分行业和产品类型(参考企业规模)测算有关

指标均值,如行业税负率指标,零负申报指标,财务比率指标,财务项目分析指标等,合理测定各指标的正常变动幅度,确定其正常峰值和警戒值,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设定统一预警参数建立预警系统,不断提高筛选异常户的准确性,为纳税评估提供真实而有价值的信息,将高于警戒值的纳税人作为纳税评估重点对象,真正实现对指标异常纳税人的有效监管。

(四)加快纳税评估信息化建设步伐。充分发挥计算机速度快、精密度高、逻辑分析判断能力强等优势,为纳税评估工作的监控和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而纳税评估管理系统的推广和运用则是纳税评估效率和质量能否提高的关键。纳税评估软件应该具备接收不同信息渠道数据、具备大容量的数据储存仓库和具备智能化复杂分类处理数据等功能,应涵盖整个纳税评估工作规范和流程,并能和目前使用的征管信息系统无缝对接,能对监控区域内纳税人情况进行动态“扫描”。在数据录入员将纳税申报数据录入征管信息系统时,纳税评估软件通过预先设定的条件和参数,对纳税申报异常户能自动发出纳税异常预警提示,真正实现税源监控的“雷达检测站”作用,为科学合理选定纳税评估对象提供可靠保证。

(五)不断完善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尽快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方法,将岗位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充分结合到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中去,确保责任明晰。应明确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关系,防止出现以纳税评估替代稽查,错误定性纳税人涉税行为现象。在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中还应充分保证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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