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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制建设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

2017-04-29 05:39:32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浅论完善行政法制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浅论完善行政法制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摘要:完善行政法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基础性保障和重要

手段,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条道路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难题。为此,必须完善行政法制,加强行政法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策略,最终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关键词:行政法制民主法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重要的新概念, “和谐”成了我国战略机遇期的社会主调,胡锦涛同志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明确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1]从中国建设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可以看到,完善法律是构建和谐社会最本质、最重要的方面,全面调整社会关系,保障并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总目标的实现。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法制是实行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法治的实行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好坏,影响着法治能否真正有效地实现,影响着法制能否得到进一步的创新和完善,同时也影响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行政法制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行政事务中与公民和社会组织之间各种纵向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三个基本环节,是国家最重要的法律秩序之一。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

然存在不少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1)行政执法主体混乱,执法人员素质差参不齐,法制机构内部人员结构不合理,行政法治观念淡薄,依法行政力度不强,“人治”思想突出。三鹿奶粉、地沟油、瘦肉精等事件以及近日被报道得沸沸扬扬的染色馒头事件、毒腊肉事件就充分暴露出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2)违反法定执法程序,如: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先裁决,后取证、未让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辩权等;(3)地方保护主义浓厚,执法行为趋于个人利益化,钱权交易、滥用权力等现象普遍存在。这些不和谐的因素严重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人民日常生活的安定有序,进一步影响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为了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准确把握完善行政法制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和充分了解行政法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完善行政法制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

依法行政在我国的依法治国方略中占有重要地位。近些年来,我国依法行政的观念越来越广泛地为人们所接受,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在日益提高,依法行政正在成为人们广泛讨论的话题。如在行政立法方面,我国行政立法表现出了民主精神在增强、行政立法技术在提高、行政立法体系在日益完善等好的趋势。但是,何谓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法”到底应该至少包含有哪些具体内容?目前这些“法”各自的建设状况如何?这些不同的“法”各自对于行政权力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作用和意义如何?它们应当如何完善自身以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等等,许多人对这些基本的问题的认识还相当不清楚。应当承认,目前我们依法行政的水平还比较低下。究其原因,除了我国依法行政还处于起步阶段这个基本的客观原因之外,我们的行政法制不健全,人们对行政法制的认识水平不高也是重要的原因。笔者认为,行政法制不健全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行政程序法和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合同等方面的法律还没有出台;已经颁布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尽快完善;在一些法律法规之间

还存在着不协调、不衔接,甚至相互冲突的地方;行政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行政机关扩大行政权力的手段;行政机关立法缺乏一定的公开性,立法的民主精神难以体现;行政机关的立法与权力机关的立法在一些方面存在着相互抵触、相互冲突的方面,等等。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在行政立法方面虽然作出了许多努力,但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这方面的立法还很薄弱,许多重要的行政法律、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既有的一些行政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这使得我们的行政机关经常处于无法可依被动境地,也是造成我国依法行政水平低下的一个直接原因。

因此,没有健全、完备的行政法制体系依法行政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要想作好我国依法行政工作,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把我国尽快建设成为一个法治国家,首先必须从最基础的行政立法工作做起,争取在较短的时期内,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使得我国行政机关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否则,我们所说的依法行政就会变成空谈,就会变得脱离实际。笔者认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所要达到的近期目标应该是:在行政权力产生上有法可依,在行政权力设置上有法可依,在行政权力运作程序上有法可依,在行政队伍的管理上有法可依。

二、完善行政法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行政法制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三个基本环节,是国家最重要的法律秩序之一。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都由行政机关来执行和实施,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立法、执法、司法三大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逐步消除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这一社会主要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积极推进和正确引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监督方面实施很多意义深远的措施。

(1)在行政立法方面,为了解决看病难、上学难、住房难,保障广大弱势群体,行政机关相继出台了各种条例,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为了缩小地区差异、收入贫富差距,政府采取了多种

有效的政策,如:完善税收制度、对低收入者提供财政补贴、调整转移支付制度等;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发布并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在行政执法方面,为了有效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使社会各个领域各项活动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设立行政许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3)在行政监督方面,为了政府信息和工作的公开透明,确保公民的知情权,行政机关努力打造阳光下的政府;为了构建责任政府,切实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这一理念,政府不断加强行政问责力度,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了维护法律制度的统一、保障令行禁止、政令畅通,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行政机关加强了对制定规则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序开展,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自身的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地发展。

三、完善行政法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制社会,其构建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法律制度的推动、实现和保障,没有完善的行政法制,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完善的法律制度及其有效运行,保证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顺畅,加快和谐社会的构建。相反,法律制度不完善,不能有效运行,会阻碍社会前进的脚步,必然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消极影响。另外,为更好的稳定社会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法律赋予的权利,法律应以强制性手段为后盾,保障最大多数人的民主,最终达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见,完善的行政法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四、完善行政法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行政法制的完善不仅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有力保障,而且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

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深刻变化,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纠纷、治安事件和群发性事件的频繁发生,产生了不少不和谐的因素,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然而,这些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处理、解决使得行政法制成为了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也成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日渐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在过程中,必须不断完善行政法制、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加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工作,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继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打造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行政执法队伍,努力实现我们党的奋斗目标,完成我们党的重要任务[2]。在完善行政法制的同时,不能背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和基本特征,否则行政法制建设就会难以充分体现党在新时期的方针政策,不能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为此,必须正确处理好完善行政法治与构建的辩证关系,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最终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项意义重大的战略举措。

参考文献:

[1] 贾华强《构建社会注意和谐社会》,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4。

[2]唐晋《大国策--政治模式》,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3。

篇二:浅谈依法行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浅谈依法行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概 述

中国历来就有“和为贵”,“内睦者家道倡,外睦者人事济”,“政通人和”,“亲人善邻,国之宝也”之说,由此可见,重和谐是中国历来的传统,同时,它也是中华文化的基本核心价值。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第一次提出和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论断。胡锦涛同志明确提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明了具体要求和目标。依法行政是一切行政主体应该依照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力,它要求一切行政主体必须自觉的、严格的依照法律办事,他们所做出的一切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那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依法行政到底会对其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二、依法行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

在胡锦涛同志同志指出的和谐社会的六大因素中,民主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基础的条件。“民主法治可以通过有效的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合理分配社会利益,使社会结构获得平

衡,实现公平正义,增进社会的诚信友爱,激发社会的发展活力。一个社会只有以健全的民主法治为根基,和谐社会才有可能实现。”建设法治国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是以法治社会为前提和保障的,而“行政能否依法进行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能否实现法治社会,任何法治国家都以依法行政作为自己最基本的特征与非法治国家相区别,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因此,依法行政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依法行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

各级政府作为我们这个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机关,逐步渗透于社会的各方面,它们担负着国家法律的执行,法律制度能否得到切实的实施,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而社会的和谐与否与政府的角色扮演和功能的发挥有着很大的关系。“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扮演着双重的角色,构建和谐社会主要就是通过削减政府职能和重塑政府来理顺社会关系;而作为改革和法治建设的推动者,又需要政府积极的发挥主导作用,有所作为,而不能消极无为。”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这种双重角色,就决定了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因此,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最紧要的部分,它对和谐社会的发

展变化起着决定作用。

(三)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

依法行政作为党的一项重要的执政理念,它的目的就是为了使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和官员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的统一。因此,我认为依法行政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条基本途径,它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充分运用法治的手段,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妥善的解决社会矛盾。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没有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落实,就不可能保证这个社会的各个方面顺利的进行,只能使社会处于一片混乱之中,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行政机关依靠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也就是只有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我们这个社会才能有章可循,得到健康的运转。因此,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只有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够顺利的进行。

三、坚持依法行政,助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坚持依法行政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作用,而我国目前依法行政的状况,如依法行政观念的相对滞后,在行使权力的时候无视法律的存在,忽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缺乏依法治国的理念,缺乏民主的观念等等,这些都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

了很大的影响。因此,我国如何使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坚持依法行政,能够使和谐社会的建设顺利进行,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强化行政主体的观念,提高行政主体的素质

坚持依法行政,首先要从观念入手,就是要让行政主体有自觉依法行政的观念,一是在法律与权力之间,要树立法律之上的观念,要使行政主体认识到他们行使任何职权都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要认识到法律大于权力,而非权力支配法律,法律在社会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权力应依法行使,各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否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二是在人民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上,要认识到行政机关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政府的一切重大决策和所有工作,都应该充分反映人民的要求,体现人民的愿望。必须从公民义务本位和政府权力本位向公民权利和政府责任本位转变。同时,人是活动的主体,主体往往决定了活动的成功与否,行政主体的素质往往决定了行政行为的结果,依法行政要求行政官员具有必要的行政能力和法律素质。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一定要从行政主体自身出发,强化行政主体的观念,提高行政主体的素质。

(二)增加政府决策的透明度,推进行政民主建设

“民主是人类一种国家与社会管理方式的追求,是现代和谐社会性最重要的元素,是现代政府的灵魂和标志。没有民主或民

主制度不健全或民主意志缺失,广大公众的意愿就失去了表达的途径,公众的权利就难以等到保障,公共权力就可能失去监控而导致权力腐败,公共政府、制度的公正性就难以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成为空话,民主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也只是纸上谈兵。”实践证明,最肮脏的交易都是在最阴暗的角度进行的。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将行政权力置于阳光下,才能够保障权力的合法使用,因此,要更好的坚持依法行政就必须推进民主建设,增加政府决策的透明度,让人民参与政府的决策管理和执法监督,切实保证公民意愿表达渠道的畅通,充分尊重和保证公民民主权利实现。让公民对政府行为有一个清楚的认识,这样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的时候,才能更好的坚持依法行政。

(三)强化行政权力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是廉洁政治的需要,任何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都有可能走向独裁和腐败,坚持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同时,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也离不开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从而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因此要强化行政权力监督机制,一是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有权必有责,无责则无权,“权”与“责”是紧密相联系的;二是要加强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通过严格的审计和监察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处理,行政机关要重视民主监督和新闻监督,对民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查处,并将结果迅速反映给民众。三是要完善

篇三:浅谈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最后定稿)

浅谈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摘要】党的十六大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政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引导者,必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发挥引导、协调和支持的作用,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调整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和谐相处的人际环境。在我国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和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政府作为公共权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 政府;和谐社会;作用

具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些特征的和谐社会,只靠社会、市场和民众的自发调节是无法达到的。构建和谐社会,政府规制的权威调控和正确引导不可或缺。政府是拥有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代表公共利益、承担公共责任的特殊社会组织,它既可以通过控制意识形态和公共传播媒体来引导、营造社会的思想、文化和舆论,又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规范及公共政策来影响和调节社会利益关系,还可以通过社会动员、社会协调、社会强制等多种方式来整合各种力量。显然,政府作为一种公共权威,其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作用是其它任何社会组织无法替代的。在各种矛盾和冲突日益突出的变革时代和社会转型期,就必须拥有一个整合力、感召力、高效能、服务型的政府,来履行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本职能,并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权威作用。

一个务实、高效、服务型的政府,来履行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职能。并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巨大作用,有效地整合各种社会力量,使社会在良性的状态下运行。具体来说,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转变政府职能,用科学发展观做好服务

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积极创新发展理念、工作思路和办法措施,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推动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大力加强城乡就业

完善就业保障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指导服务与援助体系。认真组织开展失地群众技能培训,加快失地群众转移就业。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低保户、“4050”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的就业帮扶,强化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服务。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鼓励以创业实现就业。坚持实施政府公益性服务。落实技能扶贫任务。培育家政服务品牌,挖掘社区服务岗位。

1、是发展劳动密集型工业。

装备制造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分别吸纳了21.2%和17.8%的规模以上工业从业人员,人均占有固定资产却只有工业平均水平的54%和37%。要以发电设备、重型装备、石油钻采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和工程机械为重点,加快装备制造业发展。以白酒、粮油、肉类、饮料和

饲料为重点,优先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在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同时,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2、是拓展生产性服务业。以金融、物流、信息、研发设计和商务会展为重点,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在抢占价值链高端的同时,努力缓解大学生就业难。

3、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的劳动密集程度高,单位投资创造的就业机会相对较多。目前,我省中小企业提供的就业人数是大型企业的2—3倍。要通过税收、融资和技术服务等多方面的政策扶持,加快中小企业的发展,努力增大其就业容量。

(二)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面临的问题是:

1.保障覆盖范围窄。我国虽已制定出社会保障体系,但是覆盖范围却很狭窄,特别是养老保险问题,目前也只有城镇的部分劳动者拥有社会保障,对于农村居民却未能覆盖到,这与我国经济发展及8亿农民养老的迫切需求很不适应。

2.立法滞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然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未颁布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社会保障费的征集、支付、运营都极不规范。滞后的社会保障国家立法势必对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保障程度等造成影响。

3.社会保障投入不足,保障水平明显低于实际需要;各地社会保障制度差异过大,难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适度。

为了改善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做到:

1.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

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调整支出结构,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扩大保障覆盖面,真正实现“应保尽保”;探索新的制度建设,针对不同群体增加新的保障项目,如建立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同时,不断提高社保管理服务水平,适应社保服务工作的新任务。

2.加强社保基金的筹集和监管。通过各种方式,社会公民对社会保障的认志,积极引导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社会捐赠,扩大社保基金的筹集渠道。同时,要积极探索基金监督的方式方法,加大保险基金的监管制度,真正保护好老百姓的“养命钱”。

3.加快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减轻居民养老负担。

目前在相当一部分发达的农村地区,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时机已经成熟,要把解决农村的养老保障问题作为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重要突破口。

4. 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法律体系。

在充分研究《劳动法》基础上,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如《失业保障法》、《济贫法》、《社会福利法》、《养老保险法》等,制定养老保险条例、医疗保险条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条例等法规,使社会保障制度上升到一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程度。

推动建立以养老保险为主,分类施保、有机衔接的基本生活保障体系,扩大失地群众参保覆盖面。健全城镇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制度,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加大保障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助尽助。做好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稳步推进农村危旧房改造,深化弱势群体住房救助。实施居家养老计划,加强老年公寓和镇敬老院标准化建设,落实“五保户”供养政策。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三)力促城乡教育协调发展

推动城区教育创新、提高,高标准、高质量实施义务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名校带动战略,采取“结对帮扶,名师支教”等形式,加快薄弱学校建设。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管理和投入,优化学校布局,抓好设施配备,实施学校危房改造,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建立城乡中小学教师交流机制,完善教师补充机制。继续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加大贫困生救助力度,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四)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水平

加快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推行村级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管理。拓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基础免疫,提高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护能力。推广食品卫生安全示范单位和省级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试点经验,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保障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加大投入,完善农村医疗卫生保障体系。

1、是加强监管引导。进一步明确农村医疗机构以基本医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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