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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制建设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

2017-02-16 06:04:12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浅议法治与和谐社会构建

目录

【摘要】 ................................. - 2 -

【关键词】 ................................ - 2 -

一、法治思想的历史演进与内涵................ - 4 -

二、和谐社会的演进和科学内涵................ - 4 -

三、社会主义法治对和谐社会的保障 ............ - 6 -

四、法治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 7 -

【参考文献】 ............................. - 12 -

【摘要】法治与和谐的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理想,是社会主义社会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建设则必须与之相适应,如果在法制建设中得不到反映,具体的法律不能对之进行有效地规范,法治社会难以形成,就势必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制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法治不仅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特征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赖以建立的必要手段和途径。政法机关是社会主义法治重要实践者和推动力量。本文阐述社会主义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内涵,探索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及作用。以斯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法治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治 法治理念 和谐社会 秩序 公平正义

和谐并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运用法治、道德等手段在不断地社会调节中实现的,促进社会和谐是我国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建设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构建和谐社会对我国意义深远,有利于更好地调和各利益主体的关系使社会关系更加融洽,更好地推进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更好地促进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实现当代及后代的利益均等。

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其确认为重要的社会发展目标。从此,中国开启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崭新历程。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200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时强调,要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从而提出了社会和谐的问题。2004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其具体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命题,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2005年2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全面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

代背景、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基本特征、重要原则和主要任务等。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一、法治思想的历史演进与内涵

法治的概念,人们众说纷纭,最早出现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一书中,“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并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进程的逐步推进,西方法治思想在文艺复兴时期、思想启蒙时期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得到可复兴和升华,特别市当它同欧洲17、18世纪开始涌动的“人权”思想汇合起来,产生了“以权力制约”“保障人权”为核心的近代法治思想。《德里宣言》给了法治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地完美结合”。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法治”的解释是:“法治是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是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

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可见,法治是指法居于国家和社会的统治地位,是国家和社会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法治以人类的尊严与自由为核心价值,以法律和国家机构对某些符合自然正义的原则的遵守为基本特征。

二、和谐社会的演进和科学内涵

和谐社会是人类长期以来不息的追求。中外历史上许多思想家对此进行了不懈地探索,提出了诸多和谐社会的理想模式。孔子提倡“和为贵”,希望建立“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墨子提出要建立“爱无差等”的充满和谐秩序的“兼爱”社会。《礼记〃礼运》中描绘了“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样一种理想社会。此后洪秀全、康有为、孙中山都给了和谐社会不同的注解。

我国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

篇二:浅论完善行政法制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浅论完善行政法制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摘要:完善行政法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基础性保障和重要

手段,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条道路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难题。为此,必须完善行政法制,加强行政法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策略,最终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关键词:行政法制民主法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重要的新概念, “和谐”成了我国战略机遇期的社会主调,胡锦涛同志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明确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1]从中国建设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可以看到,完善法律是构建和谐社会最本质、最重要的方面,全面调整社会关系,保障并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总目标的实现。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法制是实行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法治的实行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好坏,影响着法治能否真正有效地实现,影响着法制能否得到进一步的创新和完善,同时也影响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行政法制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行政事务中与公民和社会组织之间各种纵向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三个基本环节,是国家最重要的法律秩序之一。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依

然存在不少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1)行政执法主体混乱,执法人员素质差参不齐,法制机构内部人员结构不合理,行政法治观念淡薄,依法行政力度不强,“人治”思想突出。三鹿奶粉、地沟油、瘦肉精等事件以及近日被报道得沸沸扬扬的染色馒头事件、毒腊肉事件就充分暴露出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2)违反法定执法程序,如: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先裁决,后取证、未让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辩权等;(3)地方保护主义浓厚,执法行为趋于个人利益化,钱权交易、滥用权力等现象普遍存在。这些不和谐的因素严重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人民日常生活的安定有序,进一步影响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为了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准确把握完善行政法制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和充分了解行政法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完善行政法制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

依法行政在我国的依法治国方略中占有重要地位。近些年来,我国依法行政的观念越来越广泛地为人们所接受,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在日益提高,依法行政正在成为人们广泛讨论的话题。如在行政立法方面,我国行政立法表现出了民主精神在增强、行政立法技术在提高、行政立法体系在日益完善等好的趋势。但是,何谓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法”到底应该至少包含有哪些具体内容?目前这些“法”各自的建设状况如何?这些不同的“法”各自对于行政权力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所表现出的作用和意义如何?它们应当如何完善自身以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等等,许多人对这些基本的问题的认识还相当不清楚。应当承认,目前我们依法行政的水平还比较低下。究其原因,除了我国依法行政还处于起步阶段这个基本的客观原因之外,我们的行政法制不健全,人们对行政法制的认识水平不高也是重要的原因。笔者认为,行政法制不健全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行政程序法和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合同等方面的法律还没有出台;已经颁布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尽快完善;在一些法律法规之间

还存在着不协调、不衔接,甚至相互冲突的地方;行政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行政机关扩大行政权力的手段;行政机关立法缺乏一定的公开性,立法的民主精神难以体现;行政机关的立法与权力机关的立法在一些方面存在着相互抵触、相互冲突的方面,等等。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在行政立法方面虽然作出了许多努力,但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这方面的立法还很薄弱,许多重要的行政法律、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既有的一些行政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这使得我们的行政机关经常处于无法可依被动境地,也是造成我国依法行政水平低下的一个直接原因。

因此,没有健全、完备的行政法制体系依法行政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要想作好我国依法行政工作,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把我国尽快建设成为一个法治国家,首先必须从最基础的行政立法工作做起,争取在较短的时期内,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使得我国行政机关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否则,我们所说的依法行政就会变成空谈,就会变得脱离实际。笔者认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所要达到的近期目标应该是:在行政权力产生上有法可依,在行政权力设置上有法可依,在行政权力运作程序上有法可依,在行政队伍的管理上有法可依。

二、完善行政法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行政法制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三个基本环节,是国家最重要的法律秩序之一。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都由行政机关来执行和实施,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立法、执法、司法三大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逐步消除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这一社会主要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积极推进和正确引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监督方面实施很多意义深远的措施。

(1)在行政立法方面,为了解决看病难、上学难、住房难,保障广大弱势群体,行政机关相继出台了各种条例,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为了缩小地区差异、收入贫富差距,政府采取了多种

有效的政策,如:完善税收制度、对低收入者提供财政补贴、调整转移支付制度等;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发布并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在行政执法方面,为了有效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使社会各个领域各项活动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设立行政许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3)在行政监督方面,为了政府信息和工作的公开透明,确保公民的知情权,行政机关努力打造阳光下的政府;为了构建责任政府,切实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这一理念,政府不断加强行政问责力度,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了维护法律制度的统一、保障令行禁止、政令畅通,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行政机关加强了对制定规则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序开展,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自身的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地发展。

三、完善行政法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制社会,其构建在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法律制度的推动、实现和保障,没有完善的行政法制,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完善的法律制度及其有效运行,保证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顺畅,加快和谐社会的构建。相反,法律制度不完善,不能有效运行,会阻碍社会前进的脚步,必然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消极影响。另外,为更好的稳定社会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法律赋予的权利,法律应以强制性手段为后盾,保障最大多数人的民主,最终达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见,完善的行政法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四、完善行政法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行政法制的完善不仅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有力保障,而且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

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深刻变化,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刑事案件、民事行政纠纷、治安事件和群发性事件的频繁发生,产生了不少不和谐的因素,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然而,这些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处理、解决使得行政法制成为了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也成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日渐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在过程中,必须不断完善行政法制、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加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工作,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继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打造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行政执法队伍,努力实现我们党的奋斗目标,完成我们党的重要任务[2]。在完善行政法制的同时,不能背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和基本特征,否则行政法制建设就会难以充分体现党在新时期的方针政策,不能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为此,必须正确处理好完善行政法治与构建的辩证关系,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最终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项意义重大的战略举措。

参考文献:

[1] 贾华强《构建社会注意和谐社会》,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4。

[2]唐晋《大国策--政治模式》,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3。

篇三:论法治建设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

论法治建设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

[摘要]和谐社会是人类的理想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的深化和升华,是法治社会的更高发展阶段。法治建设是启动和谐社会机制与保障和谐社会机制正常运行的最有力、最具体、最直接的手段。因为,法治建设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法治建设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为和谐社会的发展提供政治基础;法治建设,能有效协调利益分配所引起的社会矛盾,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维护和谐社会之公平正义基础;法治建设能促使全社会形成重法、守法的行为模式,增强司法的权威,维护和谐社会之行为基础。

[关键词]法治;和谐社会;党的执政能力;公平正义

和谐社会是对人类社会发展理想状态的一种描绘,是古今中外人们梦寐以求的理想。一般而言,和谐社会就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和谐统一与协调发展的社会;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和谐统一与协调发展的社会。但和谐社会并不是静止的、一成不变的社会,而是一个动态的社会,一个不断出现各种矛盾、不断解决各种矛盾的社会。而其之所以和谐,就是因为在这个社会中,有着良好的矛盾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把各种矛盾的对立性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而这个良好的机制,就是法治。法律调整是诸多社会调节机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没有有效的社会调节机制,和谐社会的建立和维持也就无从谈起”[1]。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科学内涵中,第一条也是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民主法治。民主法治在和谐社会的全部内涵和基本特征中具有总揽全局、支撑全局的作用,而不仅仅是其中的某一方面、某一部分。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是互为表征的,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只有在一个崇信民主、奉行法治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其他要素才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其他要素特征都包含着对法治的需要和依赖,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许多问题最终都归结于法治问题,需要通过法治来解决[2]。所以说,“民主是和谐之源,法治是和谐保障”[3]。

因此,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必须有法可依。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没有广大干部和群众依法办事的理念,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就不可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人民群众也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谐社会的建设就无从谈起。法治建设是启动和谐社会机制与保障和谐社会机制正常运行的最有力、最具体、最直接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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