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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执行中止程序思考调研

2017-04-27 07:06:30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关于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

沙洋县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

政协社会法制委

社区矫正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社区矫正是对中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加快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为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服务,有利于积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服务,有利于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的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对于推动司法改革、加强政法工作,优化社会法制环境亦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和开展,社区矫正对于预防重新犯罪所起的作用已不断显现。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重新犯罪。这有赖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不断加快完善。

社区矫正,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开展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从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来看,目前,我国多个省市相继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它对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促使其顺利回归、适应、融入社会生活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然而,这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在我国尚属于起步阶段,仍有大量的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需要探索和研究。

沙洋县社区矫正工作于2009年起全面铺开试点。近年来,县司法局加大对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力度,扎实有效地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截止目前,司法局接受人民法院等委托机关委托调查468件,向相关被调查单位或个人作出调查询问约1900人次,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468份。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735名,解除社区矫正对象432名;目前在册矫正人员303人;其中缓刑287人,假释6人,暂予监外执行9人,管制1人;从犯罪类型看,危害公共安全罪71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21人,侵犯财产罪51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4人,贪污贿赂罪8人。因矫正对象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收监4人。对家庭贫困的矫正对象,落实帮扶措施50人次。

一、取得的成效

(一)健全机构,突出重点

司法局按照社区矫正工作“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适时构建了一支专兼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一是成立了矫正局。2013年8月,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我县正式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为县司法局直属行政机构,核定行政编制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健全了组织机构。二是在全县279个村(居)均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站,聘请村(居)治调主任为社区矫正志愿者,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二)工作规范,措施到位

司法局积极响应市局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规范年”活动的号召,依法、规范、文明地开展社区矫正执法活动,统一执法内容和标准,廉洁高效执法。一是强化常规管理措施。严格办理适用社区矫正前社会调查,完善入矫手续,做到一人一档、一人一案,针对对象不同个体特征,制定矫正方案,让每个对象服从监外执行的纪律,主动积极地配合社区矫正机关的监督管理。二是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增强矫正对象的服刑、在刑意识。我们适时邀请法院、检察院相关人员一同参加对全县13个乡镇分别组织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学习大会,由对象自我汇报前段表现、村干部介绍情况、基层司法所及派出所点评,县矫正局将个别矫正对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法院撤销缓刑的案例在全体矫正对象中进行通报,起到了震慑、警示作用。根据矫正队伍现状,我们适时将社区矫正重点人员集中到范家台监狱观摩学习,开展警示教育。同时对服从管理、扎实接受矫正的好的矫正典型,也大力宣讲,让矫正对象在与身边的正反典型进行对比中受到教育启发,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是抓好帮教措施的落实。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对象,关心其生产、生活,使之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能安心进行矫正。对想创业致富的对象,根据其个人爱好与特长,适时选送进县“阳光就业训练基地”,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使其学会一技之长,促进矫正对象生活稳定,有效的防范了矫正对象再犯罪。

(三)创新发展,增强后劲

2013年9月,县司法局与县电信公司进行协商,在电信公司大力配合下,我局在矫正对象中推行了集监控、管理、定位于一体的“司法E通”管理系统,该系统能够随时掌握矫正对象的行踪,防止私自外出、越界、脱管等违反监管规定等行为。此举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强力助推了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目前,全县已完成200余部定位手机发放,“司法E通”手机定位监管系统运行正常。

(四)强化实战,提升能力

基层司法所长是社区矫正管理环节中的决定性因素,我们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一是抓业务学习,正行业之风。我们在全县矫正工作人员中深入开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学习教育,不断强化社区矫正管理措施和工作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倒查制、责任追究制,扎实开展各项工作,使社区矫正工作不断走向规范。大力加强纪律作风教育,从思想源头抵制不正之风,从制度上建立制约权力的“笼子”,不断整肃行风纪律,切实防止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吃、拿、卡、要等不公正不廉洁的行为,塑造司法机关良好形象。二是抓业务培训,强实战能力。2013年、2014年两年来,司法局以“岗位大练兵,执法大比武”活动为契机,组织司法所长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培训,不断强化执法理念,规范执法程序,增强了矫正工作人员组织协调能力、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语言文字表述和公文写作能力,司法所长矫正工作业务技能显著提高。三是抓工作考评,促业务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社区矫正业务工作考核指标,考核采用百分制,每年末对各所逐一进行考核,并排位站队,考核结果和评先表模挂钩。通过考核手段,激发全体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积极性。通过狠抓队伍建设,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得到了普遍提高,截止目前,我局没有发生因工作人员失职而导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案件,没有发生一起因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被查处的案件。

二、面临的问题

(一)、缺乏关于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 。 法律规范的不完备和滞后性严重制约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展,已成为社区矫正发展的最大障碍。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社区矫正试点的风险很大,容易产生依法执法和探索试点之间的不同看法和意见,对具体执行的事项掌握标准不一,造成职责不清,任务不明,影响试点各方积极性,束缚工作的开展。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非监禁刑和非监禁措施的执行与监督考察权统一由公安机关行使,基层组织或者罪犯原所在单位仅享有配合和协助监督的权力。目前,全国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地方,绝大多数按照“司法局组织实施、政法各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相关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作”的模式运作,实际上已改变了公安机关作为非监禁刑及非监禁措施执行主体的地位。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这种运作模式虽然合理但并不合法。这是因为社区矫正机构作为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法律认可,矫正人员的身份并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社区矫正机构及其人员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也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此外,现行法律对社区矫正的若干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各个阶段的衔接、管辖、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的评估程序等缺少具体的法律规定。从法理学角度讲,法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方面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社区矫正制度如果没有完善的程序保证,不仅会造成执法成本的浪费,更会给社会增添不稳定因素。有鉴于此,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刻不容缓。

(二)、缺乏科学系统的社区矫正具体措施

社区矫正的核心任务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此要探索多样化的矫正办法,确保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目前,从不少单位试点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受场地、经费、人力资源的影响,集中学习培训、心理咨询、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基本没有开展,实际的矫正工作主要表现为报到、谈话及走访,再就是帮助就业,解决生活问题,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的惩罚和心理矫治的根本属性被忽视,这样难以实现较高矫正水平的“教育”和“矫正”。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具体的手段和措施上要不断探索完善,才能使这项工作见出成效。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目前属于社区矫正范畴的有5种人,但是对这些人采用什么样的社区矫正形式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过去在实践中对这些人采用的监管形式没有区别。从社区服刑人员的类型来看,不同类型的社区服刑人员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要达到矫正的目的,客观上就要求对于不同的犯罪类型、罪犯不同的人格特点、犯罪的危害程度,有针对性地设制轻重不同的惩罚矫治方式,采用不同的社区矫正方法,这样才会使社区矫正的功能更有效。美国的社区矫正正是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采用不同的矫治方法,如:家中软禁;电子监控;中途训练所;连续的报告中心;罚款;赔偿;社区服务等。另外,从实际情况看,能否有效地控制和预防罪犯在社区中重新犯罪,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对罪犯个体情况的具体分析。针对矫正对象在犯罪成因、类型、心理特征等方面的个性差异,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开展个案矫正,也是社区矫正的重要措施。在第一批试点的省市中有少数地区尝试了社区服刑人员个案管理,通过个案分析,为每一个社区服刑人员制定具体的矫正方案,采取不同的矫正措施,效果确实不错。这种方式对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人数要求都更高一些,重点可以用在少数心理障碍大一些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上。心理康复矫治是促使罪犯心理健康的有效手段,也要大量地、经常性地运用到社区矫正中。一些现代化的监管改造手段如心理测试、心理矫治、对犯罪人的人格了解和背景资料的调查等,这些新型的教育改造手段是深化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的重要方法。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相当比例的社区服刑人员都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和不良心理、行为习惯,需要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专业的心理咨询和矫治。通过这种心理治疗,不仅把罪犯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还要把他们培养成为心理健康的人,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避免不良行为的发生。

(三)、社区矫正队伍建设落后

虽然我国的社区矫正队伍在试点期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存在着不少问题,相比世界的刑罚发展趋势和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有着很大的距离。社区矫正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程度不高,社会矫正的工作职责有两个:一是对罪犯进行监督,从而提供对社区公众的保护;二是对罪犯进行矫治和提供帮助,包括对他们的咨询、更新,使他们重新与社会结合。社区矫正人员肩负改造服刑人员的社会重任,如果没有专门的职业资格衡量,矫正效果就难以保证。西

方发达国家在实施社区矫正制度时,一般都要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化、制度化、有序化。从我县的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来看,社区矫正官一般由司法助理员兼任,并且都没有经过专门的社区矫正专业学习。

我国社区矫正队伍建设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成功经验的同时,也要勇于改进不足而使之更加完善。随着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逐步完善,人们对社区矫正认识的不断深化,这支队伍必将在我国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加快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刑罚的最终目的就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实施社区矫正一方面可以减少狱内交叉感染,另外罪犯在与社会的密切交往中不再排斥社会、仇视社会,有效地防止其重新犯罪。另一方面,也为罪犯创造了极为宽松的改造环境,解除了高墙电网的束缚,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它还有利于罪犯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完整,减少社会对立面,缓解部分社会矛盾,从而有利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充分体现立法本意的人道主义原则。开展社区矫正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长期以来,由于受重刑思想的影响和担心社会不稳定等原因,加之相关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配套措施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大量使用监禁刑,而对于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和罪犯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制度,在实际中适用量却很少,另外,监禁刑成本高已为许多发达国家所重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罪犯行刑成本还有不断提高的趋势。 把罪犯放在社区进行矫正,一方面可以减少监狱人口和国家对监狱运行的投入,降低行刑成本,缓解监狱改造的压力,使监狱能够集中财力、人力、物力矫正那些恶习深且社会危害性大的罪犯,另一方面,也可以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充分地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因此,无论从刑罚投入量,还是各种资源的科学利用,我们的行刑效率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总之,开展社区矫正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社区矫正是对中国刑罚执行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因此,加快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为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服务,有利于积极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服务,有利于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的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对于推动司法改革、加强政法工作,优化社会法制环境亦具有重要作用。加快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刻不容缓!

篇二:对基层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问题的思考

对基层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问题的思考

摘 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我国社区矫正事业发

展具有重要意义。基层社区矫正在落实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惑与难

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基层对我国社区矫正事业发展方向的把握

程度。以社区矫正权的辩证分析为出发点,在分析与把握社区矫正

工作基本矛盾的基础上,对于司法所的职权定位、警告与治安处罚

的实施重点、如何有效落实社区服务、如何按需开展矫正与帮扶、

社区矫正依靠什么人等问题能够得出清晰的解答。而更为重要的则

是通过这些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出,建立在社区矫正权属分析基础上

的矛盾分析法是基层社区矫正探索中破解难题的基本方法。

关键词:社区矫正权;刑罚权;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

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实施,是我国社区矫

正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实施办法》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工

作主体地位以及在撤销缓刑假释司法程序中的职权地位,明确了县

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司法所的职权,确定了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

社区矫正工作的权责。贯彻《实施办法》的过程,既是任务落实的

过程,也是创新发展的过程。在基层社区矫正机构落实《实施办法》

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如县级机构与司法所的执行协调问题、社

区矫正奖惩多样性问题、社区矫正专群结合的队伍建设问题等等。

对这些问题加以整理,并进行思考,对于推动社区矫正事业发展具

有重要意义。

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创新发展中的困惑与难题,既要着眼于事业发

展趋向的整体性,又要着眼于具体问题的特殊性。由此,对基层社

区矫正工作中的一些困惑与难题进行以下分析:

1.司法所的职权定位问题。《实施办法》要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要特别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适用前调查评估、接收、进入特定场所、

外出、变更居住地审批;承担办理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提出

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提出减

刑建议等重点执法事项。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

构,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1]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为执法机关毋

庸置疑,司法所是不是作为派出机构享受刑事执法权呢,还是只是

承担日常的辅助工作?或许两院两部制定《实施办法》并未存在抛

弃司法所刑事执法权的蕴涵,但是,司法所履行刑事执法权却必须

要有一定的客观基础,那就是司法所全部收编直管,司法所管理体

制集中畅通,这是社区矫正权本质属性的现实要求。如果以行使社

区矫正权力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畅通司法行政管理

体制,那么司法所可以顺理成章地成为刑事执法的派出机构,反之

则难以成立。综合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实践经验与司法行政体制现

状,司法所作为执法派出机构履行刑罚执行权存在着人员、机制等

限制。相反,作为社区矫正权中社会权与公民权属性的实际承担则

更为现实。这就是说,司法所就是承担社区犯罪关系的修复、社区

群众的吸收与培训以及服刑人员日常生活的引导与帮扶等工作,工

作重力应进一步深入群众工作之中。如此,才更符合社区矫正中国

特色化、科学化与规范化的发展方向,也能进一步增强基层社会服

务管理创新的动力与活力。

2.警告与治安处罚的实施重点问题。奖惩措施是社区矫正公权力

效能作用的重要载体。《实施办法》对警告与治安处罚进行了明确

规定,但扬弃了表扬、记过、记功等一些现有做法,而且,警告与

治安处罚之间留有大量空白,形成了下一步的探索创新的空间与压

力。各省市地区加快多样化奖惩机制创新步伐,尽快形成较为多层

次的完善的奖惩机制,这是基层社区矫正落实警告与治安处罚等措

施的现实背景。在此阶段,基层实施警告措施的重点是深入分析警

告适用的6种行为的特点,努力提高适用的及时性与针对性,并全

面评估警告措施的适用效果,分析警告对于社区矫正人行为矫正的

效应。适用治安处罚的行为隶属在广义的犯罪行为范围之内,是社

区矫正履行犯罪防控职能的重要内容。基层社区矫正与公安机关协

调实施治安处罚,一方面要将适用治安处罚的矫正个案作为重点评

估对象,及时分析监管教育取得的成绩与教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

成效;另一方面要注重增强社区矫正工作者预防、控制违法行为的

实战能力,强化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犯罪防控中的作用,探索

违法行为修复方式,拓展社区矫正修复功能空间。抓住这些重点内

容,就能为多样化奖惩措施的探索创新积累丰富经验,增强惩罚措

施的认知行为矫正效果,提升社区矫正工作实效。

3.社区服务如何有效落实的问题。社区服务是社区矫正社会化的

重要内容。《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参与社区服务的义

务与基层社区矫正机构组织开展社区服务的职责。郝赤勇副部长特

别强调“组织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不是惩罚,而

是为了培养社区矫正人员的劳动习惯、集体意识和纪律观念,强化

社会责任感,纠正其不良习性,帮助其塑造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达到促使社区矫正人员认罪悔罪,走向新生的目的”。[1]那么如何

将社区服务落到实处,更有效地实现矫正目标呢?社区服务是一项

重要的认知行为介入方法,与社区矫正人社会化进程切合度越高效

果就越好,对社区矫正人价值观的潜移默化作用也会越明显。具体

而言,要把握好三点:一是规范性。社区服务必须要由社区矫正机

构合理有序组织。基层社区矫正机构要切实担负起组织与管理职

责,强化劳动纪律约束力,突出服务活动的集体性。二是灵活性。

要注重社区矫正人的社会生活实际状况,统筹协调社区矫正人正常

工作生活需求,分类、分层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三是关联性。

社区服务内容要与社区生活相关联,避免旷野或相对封闭的劳动项

目,突出劳动成果与居民日常生活的联系,在日积月累中增强社区

矫正人的社区归属感与责任感。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充分总结实

践中好经验、好做法,采取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符合实际的劳动

方式,不断提高教育矫正质量。

4.如何按需开展矫正与帮扶的问题。把握社区矫正人需求特征是

实现社区矫正权惩罚与修复价值内涵的重要前提。《实施办法》着

重部署了综合评估、个案矫正、按需帮扶等任务,探索形成具有地

方特色、体现时代特点的需求评估工作机制已迫在眉睫。对此,应

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正确认识需求指标的相对稳定性。需求评估不

仅具有动态性还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即指标分布相对较为固定,矫

正期间中较少进行结构性变化。针对这一特点,基层应充分把握评

估指标基本类型,合理布置基层工作实证调查任务,设定社区环境

修复中长期方案,切实增强工作效能。二是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

的方法。国外经验已表明,需求评估量表结果不能完全替代训练有

素的矫正工作人员的良好判断和丰富经验。[3]在开展需求评估量

表评测的同时,要加强典型个案结构式与半结构式深度访谈与分

析,对照定量分析资料,系统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个性需求,评测

服务设计与发展资源投放效果,提升工作人员需求评估能力。三是

注重介入措施的综合性。社会习得是系统多层次的,选择性介入也

应是多方面手段的综合运用。要特别注重个案工作、家庭治疗与专

业治疗等手段运用的系统性,不断拓展认知行为治疗的深度与广

度,激发社区矫正人的潜能,增强其对社区的责任感和参与感。

5.社区矫正依靠什么人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提出源于基层一直以

来的两种做法或主张,可以分别称为:“社区精英论”与“社区关

系人论”。“社区精英论”主张:社区精英指在社区发展过程中,凭

篇三:社区矫正的法律思考

社区矫正的法律思考

【摘要】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已十年,北京、上海等六省市的矫正工作都成绩卓然。但是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曲折的过程,通过北京市的矫正工作,仍然看出我国的矫正工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不足之处。明晰不足,不断完善,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立法完善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

社区矫正是指通过使用各种非监禁性刑罚或刑罚替代制度,使罪犯留在社区中接受教育改造,以避免监禁刑可能带来的副作用,并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参与社区矫正事业的一种罪犯处遇制度。[1]根本目的是促进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形成了与社会正常生活相适应的生存和生活方式,并且具有自我教育、自我完善能力。为此,借鉴先进国家经验,在我国广泛开展社区矫正。这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是新形势下深化对罪犯的教育矫正工作、提高矫正质量、从根本上预防违法犯罪、降低重新犯罪的有效途径,是构建社会长治久安机制的战略手段

[2]。能够解决监狱的拥挤状况,降低行刑成本和加强实际的行刑效果。增进罪犯与社区的联系,避免监禁刑对犯人心理和行为的负面影响促使其最终有效的回归社会。促使犯人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民觉悟,为社区、为社会做出一点服务。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刑罚制度,逐步实现我国行刑的人道主义。

二、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成效

2003年开始试点工作在北京开始启动,近十年来取得极大成效。

第一,极大地降低了行刑成本。目前北京市城市地区每监禁一名犯人的年平均费用高达2.5万元左右,且不包括建造监狱的成本,负担沉重。社区矫正能够充分利用社区资源,节省政府的大量开支,而且这些罪犯回到社会后基本上能够做到自食其力。

第二,成立了专门负责社区矫正的机构,招收了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北京市各乡镇、街道都成立了司法所,专职工作者,招募了司法志愿者。

第三,建立了规章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依据,规范流程、提高质量。如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三、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首先,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撑。如“两高两部”的通知规定,五类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的监督与考察权均统一归属于公安机关。但同时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因此,执行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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