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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公章使用管理办法

2017-04-27 07:15:28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财政规定

财政投资基建项目前期服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财政投资基建项目前期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财政投资基建项目前期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

第三条 采购单位需要对承担的财政投资基建项目前期服务工作进行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财政投资基建项目前期服务工作,由采购单位在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库范围内,自主选择并委托代理单位开展工作。

第五条 采购单位应尽早规划和实施采购项目,及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合理选择代理单位,保证具体采购操作环节预留必要时间。

第六条 代理单位收费标准为:在国家、省、市取费标准规定或规范的基础上,下浮20%(国家、省、市有特殊规定要求的除外)。

第二章 政府采购流程

第七条 采购单位填报程序

1、采购单位自主选择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

2、采购单位与受委托的代理单位签订合同

3、采购单位登陆政府采购网填写采购申报书

第八条 财政部门审核程序

4、采购单位提交至财政资金业务处室

5、财政资金业务处室审核

6、采购办审核

第九条 相关凭证

7、受委托的代理单位打印协议供货通知书,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送采购办盖章,同时将与采购单位签订的合同送采购办备案

8、采购单位凭协议供货通知书、发票、合同办理结算及报账

第十条 由于各种原因,项目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库范围不能满足采购单位需求的,由采购单位按现行政府采购程序招标确定代理单位。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对采购单位及其所委托代理机构的委托行为、服务质量、工作水平、履约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或考核。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发现采购单位及其所委托代理机构有违反相关规定及履约合同的行为,按相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二:财政所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

财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肃财经纪律,保障和促进全所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会计法》、《统计法》、国家财政部制订的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管理

1、设置财务机构(财务室),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设会计一名,出纳一名。会计、出纳会计不得互相兼任。

2、会计、出纳会计应经区级相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3、财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勤奋学习,钻研业务,认真履行职责,服从领导和管理。

4、财务会计工作的任务:

(1)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

(2)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

(3)进行经济核算和经济活动分析;

(4)负责本单位集体资产管理;

5、财会人员离任时,应按规定办理正常交接手续。

二、财会人员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本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工作;

2、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3、加强财务的监督管理,按规定严格审核收支单据;

4、编制并实施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工作,并定期做好财务收支情况、预决算执行情况、行政经费限额使用考核情况及集体资产管理情况等财务公开工作;

5、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和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6、指导和协调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所辖企业的财务工作;

7、做好会计业务,搞好会计核算和分析。

8、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拒绝办理违反财经制度的业务,拒绝不合理支出。

9、按时记账、结账,报账,定期核对现金、银行存款、盘点物资,做到账物、账账、账证、账表、账款“五相符”。

10、认真核对收支单据,凡未按规定审批的单据,一律不得入账。

11、加强原始凭证审核、编制好记账凭证,及时登记各类账簿。

12、办理其他有关的财会事务及日常事务工作。

13、及时整理、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

14、完成财政局、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管好集体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货币资产,确保集体财产不受损失。

2、严格现金收付制度,按规定审核收支单据,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违反财务制度的原始发票拒绝付款。

3、现金支付坚持“五不付”原则,即: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不付,非正式的单据不付,字迹不清或涂改的不付,手续不完整、用途不当的不付,没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的不付。

4、及时记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5、认真填制现金结报单,定期向会计报账,并接受其账务审核。

6、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每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的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及时存入银行。

7、严格财经纪律,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私自出借集体资金,个人现金应与公款分开保管。

三、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管理

1、建立健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货币资金管理的规定,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

2、必须配备现金出纳会计,严格实行账款分管制度,出纳会计不得由主办或助理会计兼任,非出纳会计不得经管现金、存款

和有价证券。

3、出纳会计要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准确地核算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同时,及时登记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做好银行存款调节表,做到帐实相符。

4、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5、单位资金不得借给单位或个人。因公出差借款,必须办理借款手续,并在返回后三天内结报。

6、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收、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设帐外帐、不准私设小金库。禁止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禁止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集体为个人或单位作经济担保。

7、1,000元以上开支用转账支付,不得用现金支付工程款。

8、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现金时,使用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资金往来收据,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收据,做到手续完备,及时入账。

9、财务专用章和印鉴统一由会计保管,每月与银行核对账目,做到账账相符。

10、出纳在每次向会计报账时,应主动出示库存现金,让会计清点核对。会计要严格履行核对出纳库存现金职责。因工作失职,造成库存现金短缺的,由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四、开支审批管理

1、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凡属支出的凭证,必须写明用途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做到手续齐全。

2、所有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方可按规定程序审批报支。

3、1000元以内的支出由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批,1000元以上的支出报局长审批,方可报销。

4、各项开支的审批范围必须根据年初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财务收支预算安排的项目进行,并由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民主理财小组监督。非经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党总支集体研究及调整预算,不得超预算增列开支项目,不得随意突破支出限额标准。

5、严格执行“管钱不管账,管钱不用钱,用钱不存钱”的规定和“各项资金先入账后使用”规定,严禁坐收坐支,更不得私设“小金库”。对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6、各项收支单据均应在当月结算清楚,如期结账。支出发票逾期三个月以上的,不予报销,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特殊情况需经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党总支集体讨论通过,报销时附上会议纪录)。已审批的发票在未报销前,原审批人已离任,应由新的主管领导重新审批。

7、农村财政财务管理中心干部的交通、通讯费用、工资、奖金、补贴等报酬支出,均按照街办事处规定执行。

五、票据管理制度

篇三:财政所制度文本

注:以下文本是依照“乡财县管”管理体制制定的,与我区实际情况差别较大,仅作参考。因时间关系,请各财政所根据各自情况有针对性的加以修改完善,使制度切合本地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切忌生搬硬套。如自身已有健全的制度,可不必采用。

镇街财政所规章制度规范文本(部分)

三、“村财民理乡代管”业务规程

(一)职能定位:坚持“三个不变”,即村级资金的权属不变,县对村级补助既得财力总量不变,村级财务审批权不变;实行“三统一”,即村级资金管理统一实行预决算制度,村级自行组织的收入统一纳入“村级集体收入专户”收付,村级财务核算统一由镇街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代理。

(二)镇街农村经济管理机构为村级财务的代管单位,职责是:编制和汇总村级资金(含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预决算;代理村级资金的财务管理和核算;监督村级资金的收支活动;组织督促村级债务的化解。

(三)镇街财政所为村级财务的监管单位,职责是:编制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预决算;开设和管理“村级集体收入专户”;对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集中支付;对镇街农经中心村级财务核算进行监督。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制定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审核财务收支账目,否决不合理开支。

(五)预算编制:村级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村委会年初按照收支(含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范围、标准编制综合收支预算草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农经中心审核。镇街农经中心对所属各村的预算进行汇总,编制村级预算,抄送镇街财政所。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预算计划由镇街财政所编制。

(六)预算调整:对在年度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支出事项,由村委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镇街农经中心审核后执行。村级资金年终结余,必须用于偿还债务或结转下年使用。

(七)决算:由镇街农经中心在每年度终了后编制决算草案,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查批准。镇街农经中心对所属各村的决算进行汇总,编制村级决算,抄送镇街财政所。村级财政补助资金决算由镇街财政所编制。

(八)账户设置:取消各村和镇街农经中心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由镇街财政所统一在金融机构开设“村级集体收入专户”,用于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不含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缴纳,以村为单位分户记账,由镇街农经中心进行监缴和核算。农经中心统一在金融机构开设“村级支出专户”,以村为单位分类核算。

(九)收入管理: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全部缴入“村级集体资金专户”,1000元以上的即时缴入,1000元以下的零星收入可在一周内集中缴纳,并开具统一的票据。镇街农经中心要对村级收入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和监控,财产变价收入要组织现场评估确认,发包收入要以镇街政府批准的承包合同为依据确认。

(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支出管理:村干部补贴、五保户供养资金,分别经镇街农经中心和民政部门审核后由镇街财政所按月或按季集中支付,可通过金融机构统一发放到个人;村办公经费,经镇街农经中心审核后,由镇街财政所按计划拨付到“村级支出专户”,镇街农经中心代理村级财务进行集中核算,镇街财政所负责监督检查。

(十一)村级其他支出:由村委会根据年度预算提出月或季度用款计划,经村领导签批村民主理财小组同意后,报镇街农经中心审核并开具拨款通知书送镇街财政所,由镇街财政所拨付到“村级支出专户”,由镇街农经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并监督各村按规定用途使用。

(十二)超收增加的支出: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研究同意方可办理。 (十三)财务会计核算:农经中心代理会计核算并管理现金、票据、会计档案,实行月报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村设助理会计协助镇街农经服务中心管理本村财务,负责登记本村内部往来账,村级现金收入上缴,现金支取和票据领用、管理,定期对账,发生经济业务前后的报审等。

(十四)财务监督管理:村级财务管理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内容是:村级资金预决算,各项收入与支出;集体资产的承包、发包与租赁,村级债权债务,筹资筹劳的用途和使用,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它经济事项。对村干部实行离任审计制度;村民主理财小组履行民主监督的义务;各级财政、农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监督检查。

(十五)对村委会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收入或虚列支出;资金不得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不得擅自变卖村级集体财产;不得自制和在市场上购买票据。

四、镇街行政事业单位报账工作程序

(一)镇街财政所对同级预算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代行管理单位财务核算。同级预算单位发生支出业务时,由各单位报账员填制支出报账单并附原始凭证,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印鉴后,送会计核算中心核算会计复核和会计核算中心主任审核后,报镇街领导签批核销。

(二)审核原始凭证:报账员在受理本单位业务经办人的收支票据时,须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填写的正确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包括:检查经办人、审批人的签名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审批权限规定。

(三)整理原始凭证:报账员应对初审后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粘贴,并核实凭证张数和金额。

(四)填写专用结报凭证:报账员应按会计核算中心提供的规定格式分类填写专用结报凭证,经单位财务审批人签批后向会计核算中心办理结报。

(五)办理报账手续:报账员将报账单据交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对于会计核算中心退回的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报账员退回经办人按要求补充、更正。

(六)结报期限:报账员应对发生的经济业务及时向会计核算中心办理结报。各单位结报业务量多时,应当天结报,业务量少时,可10天结报一次,但每月25日前必须将当月经济业务结报完毕。

(七)会计核对:报账员应根据单位的需要和会计核算中心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有关收支情况的核对工作。

(八)会计报表:会计核算中心负责提供基础会计报表,各单位负责报送并据此编报其它相关报表。每月终了,会计核算中心按财务管理要求生成基础会计报表,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由会计核算中心和报账单位分别各存档1份,必要时可报送县有关部门1份。经济统计报表、年终决算报表由各单位根据会计核算中心提供的基础数据按要求如实编报。

五、镇街财政所财务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及上级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密切协作。

(三)正确编制年度和季度的财务计划(预算),办理会计业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报送会计月报、季报和年报(决算)。

(四)认真按照“乡财乡用县监管”、“村财民理乡代管”的规定管理收支,收入及时缴库,支出按权限申报。

(五)为镇街政府当好参谋,经常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汇报财务收支、财产管理等情况,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

(六)采购支出要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经县财政局镇街财政管理机构审核,主管局长批准后,统一由县级集中采购部门办理,采购资金由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七)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健全、记载不正确的票据、凭证应予以退回或补充更正。

(八)财政支出,必须按审批手续办理,对超范围、超标准和无计划支出要拒付。

(九)支出票据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作到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杜绝“白条子”入账。

(十)临时性借款须经财政所长审核同意,镇街领导批准后,出纳人员方能支付。

(十一)及时记账、对账,做到日清月结。

(十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额或以“白条”顶现金库存。不得挪用公款,或以长补短。出现差错应如实反映,经有关领导研究处理。

(十三)管好财务会计档案,做好原始凭证、账本、工资清册、财务决算等核算资料的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

六、镇街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一)镇街的各项支出严格按照支出范围、标准、顺序和财务审批程序办理,年度指标内支出,要做出用款计划,合理安排资金,不得超年度指标,特殊情况需报县财政局镇街财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预算资金必须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的原则安排支出。

(三)镇街财政所按月向县财政局镇街财政管理机构提交工资发放明细表和工资调整表,经县财政局镇街管理机构审核,主管局长批准后,将工资拨到“工资专户”,并委托银行统一代发。

(四)镇街公用经费支出和事业支出,用款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按月提出用款计划,经镇街领导签批镇街财政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镇街财政管理机构批准,送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由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拨入“支出专户”,镇街按规定使用。

(五)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按进度拨款,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六)涉及到基本建设和维修等方面的专项支出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报请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

(七)涉及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必须报请县政府采购办批准或由县政府采购办统一采购。

(八)镇街预算外资金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到镇街财政所预算外收入专户,不得滞留、挪用、坐支。

(九)镇街财政所对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的上缴,要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隐瞒收入、坐支等问题要依据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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