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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管理办法

2017-04-27 07:16:22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敬老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敬老院为市民政局举办、乡镇协管的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和孤儿的民政福利事业单位。

第二章 院民管理

第七条 入住敬老院的五保对象和孤儿统称“院民”,敬老院应按照一人一档建立院民档案。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院长为敬老院法人代表,负责主持敬老院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敬老院在编人员中任命或聘任。

第十一条 敬老院应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严格绩效考核,对不能胜任工作、未完成工作任务、严重违反纪律和聘用合同的应及时予以解聘;每半年召开一次院民会议,对工作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满意度达不到80%的予以解聘。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敬老院应规范服务,不断提高供养水平。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敬老院为市民政局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单独开列账户,单独建账管理。 第二十条 由市民政局敬老院管理办公室负责会计工作,敬老院工作人员担任出纳。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开支均需报院长审批,重大支出需院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第二十三条 财会人员应妥善管好敬老院的款、物等,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敬老院库存现金原则不能超过3000元,由出纳保管,钱款丢失自负责任。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管理办公室分院建立收支统计台账,每次审核后按供养支出、公务支出、设备维修费等项目统计,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在农贸市场购买蔬菜、水果、大米、肉食等农副产品使用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购物支出凭证,由购物人、收货人、院管会监督人员签章齐全后记账,其他收支一律使用正规发票,严禁白条入账。

第二十七条 敬老院一次性设备购置、维修及其他非常规支出3000元以上的,必须报

市民政局审批同意;一次性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必须报民政局敬老院管理办同意;1000元以下支出的,由院务管理监督人员签字后,再由敬老院院长审签。院长在财务开支审批中,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办事,五保金只能用于院民生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差旅报销严格按照《**市民政局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敬老院应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院长是敬老院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制度,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操作。采用多种形式定期对院民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在院民中培养和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的意识。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要按规范要求配备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定期检查,确保完好。

要对汽油、烟花爆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做到专室专人保管,严禁供养人员和工作人员私自拥有和带入宿舍。

敬老院不得聘用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从事炊事工作,炊事人员应定期体检,不符合要求者,应调出炊事工作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敬老院厨房操作间及食品贮藏间应安装防护栏,食物储藏间严禁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严格执行食堂操作规范,切实做好消毒工作,搞好环境和个人卫生,消灭厨库、仓库和配食间的害虫。

敬老院不得收养并及时将新发生的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送相应医院隔离治疗,认真做好防暑降温、公共传染病预防和防雷工作。

对药品实行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按照处方供药,院民不得私自购药,应由医务人员或工作人员为不能自理的院民配药或送药。坚持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门警管理,院民外出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自觉服从门卫管理,任何人不得强行进出敬老院,防止供养人员院外安全事故发生。

第七章 院办经济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篇二: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努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务实、稳定的敬老院工作人员队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敬老院工作人员是指所在镇人民政府(县中心敬老院)按有关规定招聘,由县财政核拨专款的专门从事敬老院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

第三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招聘条件:

(一)政治素质:能自觉遵守敬老院管理制度,廉洁奉公、勤劳务实、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为五保对象服务。

(二)文化素质: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财务人员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业务素质:具有独立完成岗位工作能力,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四)年龄要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敬老院聘用工作人员年满18周岁以上,女55周岁、男60周岁以内。

(五)身体条件:符合事业单位用人标准、身体健康,必须持有健康证。

第四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程序:

县民政局按照敬老院人员比例确定招聘职数、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制定招聘计划,各镇(县中心敬老院)按计划委托县劳务派遣公司具体负责敬老院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招聘结果报民政局备案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合同,具体招聘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委托县劳务派遣公司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

(二)委托县劳务派遣公司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查;

(三)委托县劳务派遣公司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四)与县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选用合格人员。

第五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

(一)拟聘用人员经敬老院所在镇人民政府(县中心敬老院)初审同意后,委托县劳务派遣公司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一年一签(自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二)聘用合同签订后,报县民政局、人社局审核(一式四份),审核后返还镇政府(县中心敬老院)及受聘方各1份,县民政局及县人社局各备案1份。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受聘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工单位可将受聘方退还县劳务派遣公司,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1、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2、不能胜任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或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3、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敬老院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和造谣生事,给用人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兼任其它职务不能履行本职工作的。

8、因直接责任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将聘用人员退回县劳务派遣公司:

1、聘用合同期满的。

2、受聘方年龄超过规定聘用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出现其他法定终止条件的。

(三)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用工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县劳务派遣公司,受聘方于7日内完成工作交接,用工单位与县劳务派遣公司办理相关退回手续。

第七条受聘方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用工单位委托县劳务派遣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仲裁。

第三章 敬老院工作人员待遇

第八条敬老院工作人员受聘期间工资待遇严格依照省市文件规定、按照县政府统一标准执行。

第九条 社会保险:聘用人员按照户籍自行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县中心敬老院) 聘用年满50-55周岁以内女工作人员,按规定不能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四章 敬老院工作人员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实行敬老院院务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由敬老院所在镇人民政府在聘用人员中考察任命。

第十二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白河县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和镇人民政府(县中心敬老院)制定的规章制度,在院长的领导下按照分工积极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章 敬老院工作人员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考核体系,各镇人民政府(县中心敬老院)负责制定《敬老院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镇政府(县中心敬老院)每年对敬老院工作目标责任和敬老院工作人员进行一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并作为下年度续聘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为准;此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篇三: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努力建设一支精干、高效、务实、稳定的敬老院工作人员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敬老院工作人员是指由敬老院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招聘,由财政核拨的专门从事我市五保集中供养对象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条敬老院工作人员的招聘条件

(一)政治素质。能自觉遵守有关敬老院管理制度,廉洁奉公、勤劳热情、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热心为五保集中供养对象做好服务工作;

(二)身体素质。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慢性病,能从事一定的体力劳动。

(三)思想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爱敬老事业,对五保老人有深厚的感情,有全心全意为五保老人服务的思想,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以院为家

(四)文化素质。敬老院常务副院长必须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五)业务素质。能独立承办岗位工作事项,妥善处理敬老院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六)年龄要求。身体健康,年龄须在18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5周岁以下;

(七)户籍要求。具有所在乡镇农村户口。

每所敬老院新聘的常务副院长或工作人员中原则上要有一名女性,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能同时应聘到同一所敬老院

第四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

1.院长职责

院长负责敬老院的全面工作,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五保供养的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供养对象服务。

(二)制定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检查、督促、评比工作,加强院务管理。

(三)搞好敬老院的长远发展规划,编制本年度的工作计划,制定出完成计划的措施,不断开拓前进。

(四)做好全院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和供养人员的积极性。

(五)加强敬老院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队伍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大力发展农副业生产和创办经济实体,做好社会捐赠接收工作,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主动争取党委和政府领导的支持,做好与各部门各单位的协调工作,主动接受上级的指导和检查,求得各部门各单位对敬老院工作的支持和扶助,不断改进工作。

(八)发挥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作用,经常主动征求管委会成员及供养人员对院务工作的意见,谦虚谨慎、廉洁奉公。

(九)经常走访寄养人员,为他们解决生活困难,使他们安度晚年。

(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敬老院的安全。

2.财务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做到账物相符,按时公布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做好敬老院的预决算工作,定期编制财务收支情况分析。负责审核生产经营计划、经济协议和其它经济文件,并做好存档工作。

(三)分科目独立建帐,现金账和银行存款账,做到日结月清,及时公布,每月定期向院长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并

按季核实帐目确保账证相符;妥善保管好各种票据、账册、现金及有关印章。

(四)负责办理付款手续,一切开支须有经办人签字、会计审核、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未经院长同意,不得借用公款。因公外出借用公款,需经院长批准,并在回院后一周内结清。

(六)兼做仓库保管员管理仓库物资,做到账物相符,并兼管食堂账务。

3.护理人员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供养人员服务,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热情周到,视供养人员如亲人。

(二)协助当地卫生院做好供养人员定期体检、防疫等工作。如发现供养人员患病应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协助做好病号护理工作。并建立供养人员病历档案资料。

(三)经常与供养人员进行情感交流,熟悉和掌握他们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状况,消除供养人员的心理障碍。劝导供养人员安心居住,以院为家,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以强护弱;倡导自强、自爱、自信、乐观、豁达的生活观。并做好每天护理日记和供养人员每周谈话记录

(四)协助院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地出老年保健知识专栏,促进供养人员医学、卫生知识的普及和提高。

(五)组织院民做好敬老院卫生工作,并做好院领导交代的其他事情。

4. 食堂工作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规定,把好食品卫生安全关,不采购、不食用腐烂变质食品,杜绝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二)坚持每周定期公布食谱和食物采购、使用情况,虚心接受院领导、工作人员和集中供养对象的监督。

(三)做好厨房、餐厅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食物分开放理,炊事用具用后,做好洗净、消毒和卫生清理工作,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四)倾听供养人员意见和建议,勤俭节约,精打细算,调剂好伙食,按时保质提供饭菜。

(五)安排好厨房帮厨人员工作。负责食品仓库、厨房、餐厅内食品、物资、设备、公用餐具、厨具的管理。

(六)热心服务院民,对生活不能自理者,由工作人员或自愿提供帮助的院民送餐,并在饮食上给予适当照顾。

(七)不搞特殊化,与老人同一用餐标准,不在食堂加工自带食品和蔬菜。

(八)协助护理员做好敬老院卫生工作。

5. 安全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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