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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思考相关范文

2017-02-15 05:48:33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对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思考 (最后一稿)

对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思考

孙 建 华

[内容摘要] 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本文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带来的社会问题进行了理性思考,从法律角度剖析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成因,系统论述了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途径。

[关 键 词] 农民工 工资 和谐社会 弱势群体

“农民工”一词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是对那些走出田地、融入城市的农民的称谓。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是中国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产业经济兴旺发达的现实表现。农民工群体的出现不仅大大改善了农民自身的生活状况,也为城市的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 然而,农民的弱势群体地位在进城务工后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农民工进城务工带来的各种新问题在不断涌现,一些矛盾也在不断的深化与加剧,如农民工的生存环境问题、农民工子女的上学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等等已经成为摆在农民工面前的十分严峻的现实问题,而农民工的工资问题更是近年来引来全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尤其在农民工聚集的建筑工程领域,工资拖欠情况更是严重,令人触目惊心。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许多建筑企业长期把压低农民工工资作为降低企业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主要手段。据全国总工会资料显示,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中,建筑施工企业就占了70%。

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普遍存在,已经引发出了众多的社会问题,如经常引起上访、闹事等治安事件,甚至不断酿成恶性刑事案件,甚至造成了农民工对政府和法制的信任危机。本人试从建筑领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入手,剖析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探讨根治这一问题的法律途径。

一、法律的缺失和执法的疲软是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主要成因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违法违规现象普遍存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违法违规现象直接导致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出现。

1、建设单位前期投资不足。根据规定,建设资金落实后才能申领建设许可证,而建设单位前期投资不足是一个普遍现象,在一些工程的发包和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往往对施工单位提出垫资施工和让利的要求,且不履行合同约定,长期拖欠工程款。

2、建筑施工市场长期处于供过于求的状况,导致过度竞争甚至恶性竞争,施工单位垫资现象普遍存在。按照《建筑法》,承包工程后只允许一级分包,不允许多级分包,不少施工单位中标后,不是自己直接施工,而是层层转包,最后的包工头能得到的工程价款连支付材料费都不够,农民工工资更无从谈起。在建筑市场盛行的“拖欠有理、拖欠有利”风气下,施工单位同样不讲信用、不守合同,对农民工也搞恶意拖欠,不遵守《劳动法》的现象特别严重,一是在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方面,施工企业大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是利用自己的优势在条款上逃避和减轻责任;二是不按月支付工资,只是允诺年底一次性结清,平时只发给农民工基本的生活费,极易产生年底的拖欠问题。

(二)农民工自身法制意识、维权意识的缺乏和淡薄。农民工有80%是自发打工,他们没有技能,没有文化,只能从事简单的手工劳动和体力活,没有竞争力。同时,他们缺乏生活常识、法律常识、城市劳动常识,也没有任何的法律援助。由于民工是城市劳动者中的弱者,他们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面对目前国内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民工们普遍不太敢维护自己的权利。加上许多民工事先没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使一些用人单位在拖欠和克扣工资时更加肆无忌惮。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民工不仅缺乏维权意识,更加缺乏较为畅通的利益诉求渠道。同时农民工难以承受目前的诉讼成本与风险。由于大多数民工显然缺乏基本的诉讼知识,也无力聘请代理律师参与诉讼,因此,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早就提出了快审快结的要求,但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决定了他们不可能从同情的角度仅凭单方的陈述做出裁判,从而必然使得农民工在讨薪的诉讼过程中面临较大的败诉风险和执行不能的风险。

(三)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足,处理程序过长。

1、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处罚,使得欠薪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欠薪者不受法律制裁,给不良经营者提供了随意拖欠、损人肥己的机会,从而使欠薪现象愈演愈烈。

2、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手段不足,使执法效果大打折扣。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经常因无权查封企业财物、更无权扣人而眼看着欠薪准备逃匿者拉走设备、财物,而公安部门对欠薪者也不能扣人扣物,因为拖欠工资不属于可以拘留的行为。有的逃匿者被农民工扭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由于无法可依而没办法处理,只好放人。

3、行政处理程序时间过长。劳动部门接到欠薪投诉举报后,先向企业劝说、协商。协商不成的,在立案后1个月内发出限期整改责令书,责令企业15天内支付工资。到期如果企业不执行,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按规定,行政处理决定有3个月的复议期,到期企业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执行的,农民工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少要四个月才能完成,农民工们根本拖不起。

二、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的工资问题

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建立。在以往农民工工资清欠行动中,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手段,而仅依靠行政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顽症”,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有法律的保障,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本途径。

(一)通过普法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

对于大多数农民工来说,他们的法律意识还是相当的淡薄,有关部门要通过普法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目的是让他们提高警惕,以防上当受骗,被用人单位蒙蔽,让他们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时应该如何解决,让他们知道只有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才有可能成功地维权,拿回自己的工资。各级工会组织应该是农民工的保护者,要在建筑企业推行建立农民工会的制度,并使农民工会真正成为农民工权益的保护者和法律普及者,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帮助农民工提高法制意识和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

(二)通过立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我国尽管通过行政手段为农民工清回数以亿计的被拖欠工资,取得了一定效果,而立法相对滞后的现象应该引起反思。我国立法对农民工工资的保护力度不够,主要依据的仍是劳动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虽然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一些文件、规范,但立法层次还有待提高。目前,应将各地好的创新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吸纳为国家立法,通过立法加大对恶意拖欠工资者的惩治力度,运用立法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法规体系上来遏制源头的拖欠问题,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1、修订《建筑法》的法律条文,重点增加和修改以下条款

(1)制定“施工单位开工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条款。规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中标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施工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从工资保障金中划支,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于拒绝缴纳保障金的施工单位,建设主管部门不批准其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有权责令其暂停施工。制定在工程建设中施行工资支付保障金条款,是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有效法律保障。

(2)规定“业主与承包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条款。制订以发包人担保制度为重点的担保条款,要求业主与承包商共同提供履约担保函,双方在拖欠民工工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联动”条款。凡存在拖欠行为的企业在申请办理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时,欠款单位必须先结清欠款后,审批部门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已完成开发建设项目有拖欠工程款的,不批准其新开建设项目。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

(4)加大和细化法律责任处罚力度。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拖欠工程款的行为缺乏处罚条款,难以有效制约拖欠行为,为加大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济处罚力度,加重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在《建筑法》中法律责任部分增加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最高可处30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2、制定《工资支付条例》。根据当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工资的突出问题,制定《工资支付条例》。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根据这一规定,为“周薪制”的推行奠定了法律基础。制定《工资支付条例》可以规定对农民民工工资改“月薪制”采取“周薪制”,并且还应规定用人单位出现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给予严重惩罚性法律责任。制定《工资支付条例》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法律措施。

3、《刑法》将恶意拖欠工资确定为犯罪行为。由于恶意欠薪现象屡屡发生,为打击恶意欠薪,可以采用刑法手段,对企业恶意欠薪的问题作犯罪处理。在《刑法》中增加一条“拖欠劳动报酬罪”,规定企业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对重大、恶性欠薪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严惩包括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内的相关拖欠行为。如果认为目前制定新的罪名没有必要,可以考虑将《刑法》中原有的侵占罪进行合理的修改,在修改侵占罪时也可以考虑并处罚金。通过《刑法》将恶意拖欠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这对打击遏制恶意欠薪现象起到很好的作用。

4、加大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力度。符合规定的各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制定建立企业欠薪报告或欠薪预警制度的具体办法,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惩戒机制,对少数严重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采取清出当地建筑市场的措施。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登记、企业年检等方面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对长期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企业年检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在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时,将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年检条件之一。

(三)通过严格的执法来保障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

从法律上讲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即使我国在立法上逐步完善以后,关键还在于如何贯彻落实。执法上同样也应当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实得以落实。

1、加大监督查处力度。依法治国方略,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执法的公正性不仅需要执法者的公正无私,还应该构建完善的、多层次的监督网络。政府有关部门尤其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严厉处罚。执法部门应依法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在执法中还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2、要积极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社会援助。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应有的权益,尽快建立和落实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各部门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积极开辟农民工 “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帮助解决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维权纠纷。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受理时,要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普法律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法律意识。广大律师应积极伸出援手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实施无偿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也应为外来的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公证机关应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可以会同建设行政部门推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公证制度。同时舆论应该基于正义与良知,进行真实客观的报道,提倡企业诚信经营,文明经商。

总而言之,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就需要把进行相应的立法、强化执法和建立对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将得到更好地维护,对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篇二: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思考

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思考

[摘要]:农民工是中国非凡时期出现的一个非凡群体,他们付出劳动得到劳动报酬,但是现实情况是农民工工资拖欠相当严重,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违规操作;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手段单一,执法不到位等等。本文从法治的角度,结合本职工作,针对欠薪的原因,提出了依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建立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机制等等,并且较具体地提出解决的办法。只有依法治理农民工工资,才能从源头上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才能实现和谐社会,达到依法治国的

[关键词]:欠薪 合法权益 立法

2007年以来,少数建筑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了群体性讨薪事件,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在人民币1000亿元左右.据《北京周刊的一份调查,在近1亿民工中,今年有73%的人被雇主拖欠工资.据新华社的一项调查统计,在接受调查的农民工中,有72.5%的受访对象表示,他们的工资不同程度地遭到拖欠.其中28.8%的人反映,从未按时拿到过工资.拖欠工资的有70 ~80%是建筑业的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直接原因就是拖欠工程款.而导致这些现象迟迟无法解决的原因有:

一是一些农民工未签劳动合同,相关手续不齐全。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为了急于进城找到一份工作,以便能挣钱养家糊口,很多农民工在老乡、朋友的介绍下来到建设工地,一方面对雇主的情况一无所知,另一方面也不得不接受某些建筑公司、劳务单位或包工头的苛刻条例,建设、劳务单位或包工头说不签合同,就不敢争取签合同。有些雇主也正好利用了农民工这一心理,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仅凭口头承诺,农民工就辛辛苦苦工作一年。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农民工一方就非常被动。首先,依靠法律解决问题需要相应的证据,因为没有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这就为确认劳动关系带来困难。其次,即便确定了劳动用工的事实,也无法确定工资的标准和拖欠工资数额。因此,不论是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还是法院,都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用人单位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这些相关规定在建筑行业都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建筑业的民工一般每月只能得到100多元生活费,一年的工资要到年底才能结清。农民工是弱势群体,他们事实上与用人单位处于不平等地位,再加上他们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他们不敢、也不能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老板说年底发工资,他们就只好等到年底。可是,等到年底时,积少成多,用工单位一下子要拿出一大笔钱来支付农民工工资,年底又恰好是花钱的高峰,资金处于紧张时期,其中一个环节出问题,就会导致农民工春节拿不到工资。

三是层层转包的承包方式也增加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难度。虽然在《建筑法》、《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章里,明令禁止转包,但实践中还是大量存在层层转包现象。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逃避转包的责任,施工过程中包括招用农民工等一切经营活动都以承包人的名义进行,实际上农民工都是接受转包的单位招用的。在工程完工后,农民工只知道向承包人索要工资,而该承包人只会将责任推向转包方,由

于多了一个环节,导致互相推诿,无形中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有的工程甚至在接受转包后,又再次被整体私下转包,层层转包的目的是在每个环节牟取利润,其结果只有降低农民工工资,把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降低生产成本的一种手段。

解决办法:

一、 从立法角度明确农民工工资的给付主体。

按劳动法和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人)单位就是工资给付主体。用工单位把工程层层转包,由此产生的一切用工责任均应由具有法定用工单位资格的单位(企业)来承担,但现行法律对此却无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利用法律对这种违法行为缺少明文规定和强制手段的漏洞,采用转包合同把劳动者的利益和自己应负的用工责任,转嫁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而且几乎没有什么违法成本,所以违法转包的现象不断出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了对不具备用工单位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资给付主体责任。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知的规定法律效力太低,属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指导行政机关调解劳动争议纠纷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劳动争议纠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对法院来讲不是办案的依据,缺少约束力,只是法院办案时参照的依据。建议将此规定升格为行政法规(如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办法》)、规章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内容。这样就从立法角度解决了现行法律、法规漏洞,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用工单位违法转包建筑工程的行为。即使其要转包工程,在签订合同(包括“黑白”合同)和给付工程款时,也要考虑自己行为的后果,尽可能把工资直接兑付到农民工手中。同时,也为法院处理案件提供了依据,有利于司法公正和司法统一。

二、完善劳动合同制,全面落实劳动合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要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让农民工学会用劳动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养成签订劳动合同的习惯。同时,要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中设立工会组织(因建筑工程的用工周期不长,也许叫临时工会组织更为恰当),让工会组织为农民工提供依法维权服务,减少农民工维权活动中的过激行为。充分发挥工会作为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利益的群众组织的积极作用,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帮助、指导、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建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是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专款专用。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在规定三是施工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工程期限小于一个月的或者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另其约定。五是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60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严格规范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首先,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不予立项、不予开工建设,做到新帐不欠,老帐限期付清;其次,对老帐未付清,有拖欠民工工资的单位不予审批。

五、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朋友的法律法规保护意识,有关部门应设立农民工工资清欠举报电话,一旦发现有

工程款拖欠的,农民朋友能及时向政府反映。

总之,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就需要把进行相应的立法、强化执法、加强监督、建立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将得到更好的维护,对促进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是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实行)

2、《劳动法》(1994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通过)

3、《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3、③

篇三: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调研报告

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调研报告 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全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国家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并出台各项措施规范且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近年来此类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仍然存在。今年以来由于受整体经济形势下行的影响,我旗各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频繁发生,主要集中在建筑和酒店餐饮行业,且解决的难度较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不利于保护农民工本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城市建设的推进和城市经济的繁荣,甚至,有的农民工在讨薪过程中由于情绪过于激动,可能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激化矛盾、扩大纠纷,容易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恶性案件,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全面、系统地掌握我旗拖欠民工工资案件的具体情况,更好地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针对我旗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从掌握此类问题的基本现状入手,分析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的原因,从而提出通过各种途径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的若干思考,以更好地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

一、我旗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现状

举报投诉案件居高不下,劳动关系错综复杂。2014年以来,我旗劳动监察大队共受理举报投诉案件95件,涉及农民工1281人次,追还拖欠工资2610多万元。其中群体性来访案件逐渐攀升,主要是外来务工人员,尤其以江苏、四川、陕西、宁夏以及东三省劳动者居多,而且劳动关系错综复杂,建筑领域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包工头及挂靠现象非常普遍。劳务分包企业注册资金低下,抗风险能力较差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普遍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保险,出现劳资纠纷后劳动者掌握依据不足,劳动监察大队协调解决难度较大。

二、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执行的不完善。目前我旗尚未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按照制度在建筑施工企业预存保证金后方可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各苏木镇、工业园区的大量建设项目并未预存保证金,预存保证金的建设项目较少,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主要集中在未预存保证金和无建筑审批手续的项目。

(二)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一是建设项目垫资现象普遍。房地产开发项目多为施工企业垫资建设,开发商按进度给建筑方付款,建筑方再按进度给劳务公司付款,劳务公司再把钱给包工头,包工头支付农民工的工资。由于受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及整体经济形势下行的影响,房地产开发

企业资金压力较大,导致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继而引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有所增加。二是建设工程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等现象。由于建设项目层层转包、分包,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导致最下游的农民工拿不到工资;建筑领域挂靠联营现象普遍,部分不具备建设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使用大企业资质承揽工程,一旦发生问题必然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三)劳务公司注册资金少,抗风险能力差。农民工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由过去的散兵游勇成为实行公司化管理的员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但目前劳务公司大多注册资金少,抗风险能力差,一旦发生上游企业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根本没有能力垫付农民工工资,目前我旗工商登记注册的劳务公司有35家,大部分注册资金较少,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极为普遍。另外,部分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时未充分考虑人工成本的上涨因素,出现劳动力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时,公司无力支付人工工资,便会出现公司负责人携款逃逸或工人工资被拖欠的问题;还有部分企业负责人在此情况下,煽动工人情绪,借讨薪之名讨要或要求追加工程款,形成恶意讨薪。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责任主体不明确。按照现行法律,农民工是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发生工资拖欠时应该是劳务公司的责任,但追根溯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多是

由于建筑企业拖欠工程款或工程款结算纠纷造成的,劳务公司在工程款被拖欠时必然会拖欠农民工工资,因此责任主体很难界定。而且作为拖欠工程款的上游企业与劳务公司之间是经济合同关系,不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劳动监察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往往缺乏依据,这也是造成“讨薪难”的重要原因。

(五)劳动监察人员力量薄弱、执法手段单一。目前,我旗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1个,人员10名,承担着对全旗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劳动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任务,远远不能适应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难以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有效监管,同时劳动监察执法缺乏强制手段,遇到拒不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最终必须通过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移交公安机关,难以对农民工的权益做好有效保护。

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议

(一)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是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治本之措,今后我旗将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防范制约机制。一是严格新建项目的审批程序,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立项、不办理项目审批;对于施工企业过度垫资而引发的拖欠

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连带责任。二是施工企业原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未解决的,一律严禁参与新建工程的招投标;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程,问题未解决前一律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三是对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施工企业,给予其限制承接新项目、停业整顿直至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降低其信用度。

(三)加强对劳务公司的监管,规范用工行为。要研究制订具有较强操作性和约束力的劳务企业管理制度,明确劳务企业市场准入条件,按注册资金的大小、信誉度的高低对劳务公司设臵不同的等级,按等级承揽相应的工程量,以增强劳务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还可引导、扶持有实力的施工企业自己设立劳务公司,避免劳资纠纷。要规范劳务合同签订及监督要求、工人工资支付方式、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方式或途径等,对发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吊销其相关资质。

(四)加强法制宣传,提升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制宣传,从帮助农民工树立基本的法律意识入手,强化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是一项必须长抓不懈的工作。一方面,要通过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使农民工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和诉讼知识,强化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使他们变被动为主动,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通过法制宣传督促用工单位自觉规范自己的用工行为,防止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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