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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刑事类案件主要证据规格参考范例

2016-10-20 12:24:22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常见刑事类案件主要证据规格参考范例

常见刑事类案件主要证据规格参考范例

故意杀人案证据规格

(一)主要证据及取证方法

1、受案单位出具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工作中发现的应写明具体发现情况(如盘问、检查、供述或检举等);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应写明何时、何地、何人报、何部门接,所报内容及采取的措施。

2、投案记录,本人投案或以其他方式投案的均应详细登记,并就投案情况写出说明。

3、报案记录,接受单位的报警记录应记清发案时间、详细地点、简要案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报案人自然情况及与被害人关系等,报案人所了解的有关嫌疑人情况。填写受案人姓名、时间、地点、处置情况和处理意见。

4、举报、控告记录及其信件,视听资料等。

5、有关单位移送的案件,依法办理接收手续。

6、证人证言方面,现场走访发现人、目睹人、周围知情人、被害人及其家属等人的证言。了解案发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犯罪嫌疑人情况,作案工具及涉案物品,危害后果,被害人情况,因果关系等。对生命垂危人员实施急救,在不影响抢救的情况下,设法从伤者口中了解有关案件的重要情况。

7、现场勘验、检查、鉴定: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含提取、扣押现场遗留的可能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文件清单)等。

(1)犯罪遗留物勘验;

(2)犯罪痕迹勘验;

(3)尸体检验。注意勘查提取尸体(块)各部位(如口中、指甲缝中、衣袋中)有无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及生物检材(如血迹、毛发、皮屑或能反映死者身份的标记、物品等);

(4)人身检查:人身照片、检查笔录等;

(5)结合被害人死(伤)原因,依法提取相关物品并及时进行比对、鉴定。

8、被害人方面:

(1)听取被害人陈述,详细问明案件具体情况及因果关系等,制作询问笔录。注意结合其他证据判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2)调取被害人户籍或身份的相关资料,证明身源;

(3)死亡的被害人应经亲属或熟人的辨认、鉴定结论(如遗传关系)及行为人的供述证明身份;

(4)了解被害人受伤或死亡或给其本人或家庭造成的危害后果,告知被害人或家属附带民事诉讼及准备相关材料。

9、犯罪嫌疑人方面:

(1)自然情况:证明自然人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住所地的证据,包括户口簿、微机户口底卡(打印的户籍证明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并有出具人签名)、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或职工登记表)、出生证、护照等。14、16、18周岁无户籍或户籍登记存疑人员,应搜集其出生的相关证明材料,视情做骨龄鉴定。要认真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刑事责任年龄和能力;

(2)前科劣迹和其他材料: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释放证明书、不起诉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治安处罚裁决书等其他前科劣迹证明材料,复印或抄件应注明材料出处加盖公章并由提取人签名;

(3)现实表现由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由出具人签名并盖公章。有工作、学习单位的,应有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学校等出具的现实表现材料;

(4)投案自首:接受单位对本人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应详细询问(未立案)或讯问(已立案)并制作笔录;

(5)抓获经过:由具体承办人(两人以上应分别写)写明用何种方式、何时、何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如有同案犯的可依次写出并署名具体承办人所在单位。

10、讯问犯罪嫌疑人:

问明基本情况,先听其有罪的供述或无罪、罪轻的辩解,告知权利、义务,然后问清下列问题:

(1)杀人的动机、目的,案件的起因。如仇杀、奸情、图财、滋事、激情、义愤、防卫过当杀人等,并进行查证核实;

(2)杀人的预备:何时起意要杀人,为实施杀人做了哪些准备,拟用何手段杀人,在何时何地实施,作案后如何逃跑、毁灭罪证;

(3)杀人的犯罪故意: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犯罪嫌疑人对发生死亡结果

的心理状态,对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明知”并且“希望或放任”此结果的发生。杀人后的表现情况,是否有积极抢救被害人的行为,是否有逃跑、报复证人、威胁被害人亲属、毁灭证据、串供或威胁证人、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行为等,了解是否有加重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4)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作案过程、手段、工具以及侵害的部位、打击的次数和强度等实施过程中的细微情节、作案后果,涉及的人、事、物。犯罪后是否有他人包庇、窝藏;

(5)共同犯罪的,应问清如何预谋准备、分工配合,在实施犯罪中的地位、具体行为及应负的责任。作案前后有否制定攻守同盟等;

(6)作案工具种类、数量、来源及下落、涉案物品情况;

(7)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特征。犯罪是否有他人目睹或知情,是否有其他旁证等;

(8)归案情况,有否投案自首情况等;

(9)有否其他犯罪事实,有无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线索;

(10)结合笔录应查明犯罪嫌疑人简历、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与被害人的关系。

11、物证、书证:

注意搜集犯罪工具,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及产生的痕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以及书信、字条、借条、收据、日记、票据、证件、证明、X光片、CT片、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

12、鉴定结论:

(1)法医鉴定:

尸体:检查解剖尸体,查明死者的死亡时间、损伤情况(包括受伤程度及由何凶器如何形成)、致死原因。尸体腐烂或碎尸的,应作颅像重合鉴定及DNA同一认定;

活体:案件当事人伤情(受伤程度、形成原因);

血迹、毛发、骨骼和人体分泌物、排泄物等鉴定。

(2)司法精神病鉴定: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类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省级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做出。

(3)物证理化鉴定:有毒物、各种非生物性的物质和微量物。

(4)刑事技术鉴定:痕检(指纹、足迹、压痕、蹭痕、弹痕、齿痕等)、文检等。

(5)司法会计学鉴定。

(8)其他鉴定:如价格、电子数据、危险品鉴定等。

13、视听资料。照相、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等;

必要时应对视听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做出鉴定。

14、辨认笔录。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对受害人的辨认,对尸体的辨认,对物品、文件的辨认,对与案件相关地点、处所的辨认等笔录。

15、搜查笔录。人身、物品、场所搜查笔录。

16、扣押涉案物品。

(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获取的证据必须足以认定犯罪行为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同时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1、证明行为人故意杀人犯罪行为的证据:

(1)证明行为人故意杀人动机的证据;

(2)证明行为人故意杀人手段行为的证据;

(3)证明行为人故意杀人犯罪情节较轻或较重行为的证据;

(4)证明行为人具有作案时间的证据。

2、证明下列各点的其他证据:

(1)故意:动机、目的等;

(2)情节:事实情节较轻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法定从重加重情节;酌定情节(被害人有过错等);

(3)手段;

(4)后果;

(5)危害;

(6)犯罪嫌疑人经济状况;

(7)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

(8)认罪态度。

3、其他证据材料。包括犯罪造成的后果,如家庭的损失、破裂、对其亲属的影响、社会舆论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如来往关系、经济关系、亲属交往、亲情、奸情、有无利害冲突等。总之,获取的证据必须是足以认定犯罪行为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

4、收集可能影响量刑的其他证据。

【典型案例】

犯罪嫌疑人王全福,男,25岁,住徐州市九里区新河煤矿西村3排12号,无业。

被害人蔡永华,女,38岁,住徐州市九里区新河煤矿西村2排5号,新河煤矿职工家属。

简要案情:2006年11月22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全福因怀疑被害人的父亲说自己家人的坏话,为泄愤酒后携带菜刀窜至蔡永华家,踹门入院,敲门入室持刀砍中蔡的肩、背部,追至卧室跺倒蔡扼其颈部,蔡求饶不成后反抗跑到厨房摔倒,王追上拿砖块砸其头部,抓蔡头发将头撞击地面,确认蔡死亡后将尸体移至被害人床上,拾菜刀返回家中洗掉刀上血迹,嘱其母将自己的血衣烧掉,又返回被害人家中,纵火焚尸灭迹,翻走被害人660元钱,驾驶被害人的本田摩托车逃离现场。躲藏两天后犯罪嫌疑人王全福于11月24日20时许到新河矿保卫科投案。

证据评析:

一、案源方面,报警登记、消防队移送案件、报警人询问笔录。

二、立案材料,办案单位根据现场勘查、走访及消防队移送材料立为故意杀人案、纵火案侦查。

三、证人证言:

1、询问报警人、发现人及现场保护人孙敦安、路远生证实案发情况;

2、询问被害人家属:张健、张洪维,了解其与被害人关系证实被害人身份、最后见到被害人时间及其活动(饮食等)情况、案发现场物品原始情况及财产损失情况、发现起火及逃离火场情况;

3、询问被害人亲属蔡永林证实被害人与他人关系情况;

4、询问犯罪嫌疑人亲属王成贤、朱朝英、王全莉、赵兵、王明贤、朱朝红、陈文建证实案

篇二:13种常见刑事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13种常见刑事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为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 13 种常见刑事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一、共性证据规格

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为了能准确、及时查清案件事实,使违法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处罚,使无罪的人免予追究,采集、获取证据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只有证据充分、确实,才能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刑事案件应具备的共性证据,主要有:

( 一 ) 报案登记。侦查单位 ( 包括派出所 ) 的报警记录应记清发案时间、详细地点、简要案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如特征、价值等情况,报案人自然情况及与被害人的关系等等,如报案人见过犯罪嫌疑人,则应问明并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外貌、衣着等情况。填写受理报案人的姓名、时间、地点及初步处理意见。

( 二 ) 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材料。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受案的公安机关应作详细的讯问并就投案情况写出说明。

( 三 ) 案件来源。应写明何时、何地、何部门接何人报案,报案的内容及措施,以受案单位名义填写。对当事人以书面材料举报的,公安机关也应按要求如实写明。

( 四 ) 抓捕经过。由具体承办人写明接报案后,采取何种方法于何时在何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如有同案犯的可依次列出。

( 五 ) 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包括盖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专用证明章 ( 不可用公章 ) 的户籍复印件和住所地派出所或居 ( 村 ) 民委员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

( 六 ) 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和其他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 ( 裁定书 ) 、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假释证明、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等复印件或抄件,并加盖印章,且有证明该材料的出处。

( 七 ) 有关物证的保存。对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有关物证应制作扣押手续,如实填写品名、数量、特征,并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或调换。对无法保存的物品,应拍摄照片,制作销毁物品清单。

二、类案证据规格

除以上共性证据外,几种常见刑事案件的主要证据规格要求如下:

( 一 ) 故意杀人案件

1 、被害人陈述或目击及知情人的证明,由办案人员就案件的具体情况制作询问笔录,从中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2 、通过询问案发现场的邻居、过路群众、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家属、亲戚朋友等,获取案发前后的情况。 3 、现场勘查卷。包括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现场遗留物及有可能与侦查有关的物证、书证,复查现场的照片及笔录。

4 、法医、技术鉴定卷。 (1) 解剖被害人尸体。确定死者死亡时间、血型、伤口位置 ( 包括受损伤程度及由何凶器形成 ) 、致死原因; (2) 被害人受伤情况。包括受伤程度、形成原因、与凶器比对检验、鉴定记录、结论,提取被害人病志; (3) 精神病患者应当由指定的医院做出鉴定; (4) 与案件相关的技术鉴定材料。包括血型、毛发、唾液、指纹、足迹、遗留物、痕迹、排泄物、毒性等检验都应作出详细的鉴定报告;

(5) 作案工具的鉴定材料。如刀的长短、宽度与伤口的比对鉴定,枪杀案件的子弹、弹道、弹壳的鉴定; (6) 尸体腐烂或碎尸的,应作颅像重合鉴定或 DNA 同一认定。

5 、作案工具。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遗留于现场的凶器,如刀、匕首、斧头、棍、棒、毒物、爆炸物,交通、通讯工具等实物和照片 ( 刀、匕首的照片放比例尺 ) 。有辨认能力的,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知情人辨认凶器,制作辨认记录。

6 、讯问犯罪嫌疑人。 (1) 问清杀人动机,如仇杀、奸情杀人、图财杀人、义愤杀人、流氓杀人等,并进行查证核实; (2) 问清作案手段,确定是刀杀、电击、溺水、活埋或闷死 ( 伤 ) 、勒、掐、冻死 ( 伤 ) ,

还是利用交通工具撞死 ( 伤 ) 、毒死 ( 伤 ) 、注射药物致死 ( 伤 ) 等; (3) 问清作案时间、地点、作案的事实情节,如实施过程中的细微情节,处罚时可减轻或加重的情节,以及旁证情况等; (4) 有同案犯的,应问清如何预谋、分工、实施犯罪的,在作案中的具体行为及应负的责任; (5) 凶器下落及来源。 7 、被害人死亡的,应调取被害人户卡,证明身源。

8 、其他证据材料。包括犯罪造成的后果,如家庭的损失、破裂、对其亲属的影响、社会舆论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如来往关系、经济关系、亲属交往、亲情、奸情、有无利害冲突等。总之,获取的证据必须是足以认定犯罪行为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

( 二 ) 抢劫案件

1 、制作被害人询问笔录。问清被害人被抢的准确时间、地点、周围环境,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嫌疑人实施抢劫的手段及是否使用威胁语言,嫌疑人持何种凶器,抢劫的人数,嫌疑人作案分工情况,嫌疑人的逃走去向,被抢物品特征、数量、价值、购买年限,被害程度 ( 如被害人死亡的需询问知情人 ) ,被害人衣着等。

2 、询问当事人、目击者、知情人,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3 、辨认、指认证明。包括被害人或知情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指认,对作案工具、赃物等的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4 、现场勘查卷。如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实物提取证明。

5 、尸 ( 活 ) 体鉴定结论。被害人死亡的,应进行尸检,出具尸检鉴定,活体应作出伤情鉴定,认定伤口形成情况、受伤程度,提取被害人的抢救记录、病历、诊断书等。

6 、估价鉴定。被抢物品应委托物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

7 、物证及作案工具。被抢的物品及凶器应拍成照片,包括交通工具等。

8 、技术卷。包括被害人的血型、毛发、现场指纹、足迹鉴定、痕迹检验报告,现场遗留物提取、检验结论及技术鉴定材料等。

9 、审讯犯罪嫌疑人。问清 (1) 作案时间、地点、环境; (2) 目的、动机、手段,如暴力捆绑、殴打、伤害、胁迫威逼以及用酒、药物麻醉等,持有或使用何种凶器、物品。其特征来源和下落情况; (3) 抢劫的情节,如基本事实、作案次数、活动范围、活动场所、实施犯罪的对象、作案时衣着、抢劫的物品下落、被害人体貌特征等; (4) 如是共同犯罪,查明共同犯罪人所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赃情况,是否有攻守同盟,分清主犯、从犯、胁从犯。

10 、作案后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危害影响的有关材料。

( 三 ) 盗窃案件

1 、询问被害人或被盗单位。问清被盗时间、地点、被盗经过,如何发现被盗,被盗物品的数量、特征、种类、购买时间及价值。问清被盗赃款的具体数额、面值张数,被盗钱物存放于何处,单位被盗的要取保管人证,法人出证的无效。

2 、提取可证明被盗物品价值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

3 、力求获取原始赃证,查获的所有赃款、赃物应拍照片,附卷作为案件证据,原则上赃款、赃物应随卷移送。如确实必须先发还失主的,应作详细的记录。无法取得原始赃证的,必须有赃款、赃物下落的确凿证明。如赃款已被花销,应查明花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证明人,获取用赃款购买的实物。赃物被变卖的,力求找到买主,取得原物或证明。

4 、通过询问知情人或发案现场群众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5 、对追缴的、犯罪嫌疑人退赃的赃物应由物价部门做出估价鉴定。

6 、有盗窃现场的要有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现场图,提取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痕迹、物品,如衣物、手套、作案工具等。

7 、现场提取的毛发、指纹、足迹等应做鉴定,对现场痕迹如撬门、破锁、挤压等形成的现场周围的其它

痕迹也要做鉴定。

8 、力求缴获全部作案工具,对已缴获的作案工具有鉴定价值的,必须经过技术鉴定。

9 、审讯犯罪嫌疑人。 (1) 审清犯罪的次数及具体情节,包括作案时间、地点、手段、预谋和实施过程;

(2) 审清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和目的,盗取财物的数量、品种、规格和型号; (3) 问清赃款、赃物的下落,进行销赃、藏赃、窝赃、用赃的人员、地点以及退赃情况; (4) 问清作案工具的具体情况和作案工具的来源及下落,有无提供作案目标和作案工具的人员,如有,要审明提供的过程; (5) 合伙作案的,要审明是集团作案还是共同犯罪、合伙作案次数、每个人应负的罪责及同伙下落,口供要互相印证; (6) 有无其他犯罪; (7) 必要时,组织犯罪嫌疑人辨认作案现场,制作现场方位图和辨认笔录。

10 、作案后果或造成危害影响的证据材料。如盗窃外国人钱物,盗窃珍贵文物、珍稀动物、军用物资、救灾钱款、银行、金库等,给上述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社会影响的材料。

( 四 ) 强奸案件

1 、询问被害人。问清发案时间、地点、手段等犯罪事实和情节、犯罪后果,问清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对被害人的陈述要经查证属实,排除伪证和诬告的可能性。对于不满十四岁幼女的询问应由其监护人在场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2 、询问被害人亲属或知情人,了解所得情况的来源及具体的案情。

3 、获取目击群众的证言。

4 、走访调查中所获的证据材料。

5 、强奸作案遗留下来的精液、血迹要经过化验和查证,同时对现场提取毛发、指纹、足迹,现场遗留痕迹、遗留物、分泌物、铺垫物、擦拭物进行鉴定。必要时应作 DNA 鉴定。

6 、向被害人提取被撕坏的衣裤、内裤、血衣、被强奸后的分泌物、被害人血型。

7 、提取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厮打遗留在现场的钮扣、裤带及其它随身携带物品。

8 、提取被害人受伤情况的诊断证明、病历等,阴道撕裂、身体表皮受伤、妊娠等,要做出鉴定结论。 9 、被害人死亡的,应做尸体鉴定结论。

10 、制作现场勘查卷,包括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11 、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的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12 、收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的作案工具,拍照后附卷,并查明作案工具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用以恫吓、胁迫被害人,实施强奸犯罪时所用。

13 、调取被害人户卡、查明被害人是否是幼女。

14 、审讯犯罪嫌疑人。 (1) 审清实施强奸犯罪的时间、地点及周围环境; (2)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如过去相识、有过来往的,要查清他们之间的认识过程和接触情况; (3) 实施强奸的具体手段和经过,包括暴力胁迫、诱骗、醉酒、药物麻醉、利用职权或从属关系等; (4) 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实施强奸犯罪的思想基础和预谋过程; (5) 实施强奸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 致伤、致残、致死等 ) ; (6) 犯罪前后的表现,是初犯还是惯犯,是投案自首还是被迫交待; (7) 如系轮奸犯罪要分清主犯、从犯和各自的罪责; (8) 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生理特征、衣着、年龄的了解情况。

15 、被害人受侵害后造成的后果,如精神失常、呆滞等。

16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 五 ) 故意伤害案件

1 、询问被害人。包括被害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所持何凶器。 2 、询问目击者、知情人,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3 、进行现场勘查,提取有关物证、凶器。

4 、对伤害程度作出鉴定。办案单位向法医鉴定部门提供鉴定所需的一切资料,由法医鉴定部门作出损伤程度鉴定。

5 、由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凶器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6 、提取凶器,拍照附卷,凶器上的血迹应鉴定比对。

7 、审讯犯罪嫌疑人。问清 (1) 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 (2) 作案动机和目的,这是确定是否故意伤害的关键; (3) 作案工具的种类、来源和下落; (4) 造成的后果; (5) 对被害人体貌特征的描述,对所提取凶器应辨认,确定是否为伤害被害人时所持; (6) 有同案犯的,应分清主次,区分责任,口供互相印证。

(六 ) 聚众斗殴案件

1 、通过询问现场目击证人,了解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情况,殴斗规模及殴斗情况,殴斗中使用的作案工具、伤亡情况。

2 、通过走访调查现场周围群众,获取案件情况和线索,并加以查证核实。

3 、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提取发案现场相互殴斗使用的工具,对现场公共设施被砸、打坏的车辆、房屋门窗等损坏程度如实记录拍照。

4 、对毁坏的公共设施物品的价值、新旧程度取证核实,并由物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

5 、殴斗双方犯罪嫌疑人的伤亡情况,应有医院的抢救记录、诊断、病历等;如死亡的,做尸检报告,伤残的做活体伤残鉴定。

6 、作案工具实物和照片。

7 、有辨认能力的应组织辨认,定时、定位、定凶器。

8 、造成社会危害程度如交通堵塞、工厂停业、学校停课等材料。

9 、审讯犯罪嫌疑人。 (1) 要审明聚众斗殴的次数及每次的起因、时间、地点、实施过程; (2) 审明每次的参与人数规模,造成的社会影响; (3) 审明凶器的来源和下落; (4) 审明作案前的预谋活动以及参与人在作案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分清主次轻重。

( 七 ) 寻衅滋事案件

1 、询问受害人或单位 ( 应由具体人出证 ) ,问清发案时间、地点、原因,作案手段和过程,受损害程度,滋事次数等。

2 、在场目击人的材料,走访调查中获取的证据材料。

3 、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的,现场应有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图,要如实记录被损坏情况。

4 、损坏的物品种类、数量、新旧程度、价值,并由物价部门做出估价结论。

5 、结伙哄抢财物的次数、数量、种类及新旧程度、价值,并做出估价结论。

6 、欺行霸市、扰乱正常贸易秩序所造成的影响的有关材料。

7 、抛投石块、污物等造成人身精神污辱的次数、后果、损伤程度的材料。

8 、被害人受伤的伤情、法医鉴定、医疗病历、诊断等材料。

9 、收缴作案凶器并拍照。

10 、审讯犯罪嫌疑人。 (1) 审明寻衅滋事次数及每次作案的时间、地点、实施过程; (2) 审明作案的具体原因及造成的后果; (3) 审明作案时使用的凶器和下落; (4) 审明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种类、数量、去向; (5) 共同作案人在实施作案中每人的地位、作用、分清主次轻重,口供应互相印证。 ( 八 ) 贩卖毒品案件

1 、如采用控制下交付或其它侦查措施现行抓获犯罪嫌疑人破获的案件,可以对发案现场拍照、摄像、提取现场遗留物、实物及有可能与侦查有关的物证。

2 、讯问购买毒品人、毒品持有人、中介人,询问特情人员、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朋友及其他知情人,了解是如何与犯罪嫌疑人相识的,并了解犯罪嫌疑人对贩卖的毒品还掌握哪些情况。调查中应主要了解本次购毒的过程,之后再进一步深挖。

3 、提取书证,对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而伪造的销售审批手续,必要时作文字鉴定,以确定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

4 、提取物证,包括毒品、贩毒用款及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使用的交通、通讯工具以及遗留在现场的其它物

品。

5 、对毒品进行检验,确定毒品的种类、数量 ( 剂量 ) 。

6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毒品来源、种类、数量 ( 剂量 ) 、包装、毒资来源等均应查证核实。

7 、毒品缴获后应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如实填写品名、数量,诉讼终结后应制作销毁物品清单,将毒品交有关部门销毁。

8 、审讯犯罪嫌疑人。 (1) 要审清毒品的来源、种类、数量 ( 剂量 ) 、去向、贩卖次数及毒品的真伪; (2) 审清贩卖毒品的动机和目的; (3) 每次贩卖毒品的时间、地点、范围及全部过程; (4) 作案工具、交通运输工具、方式方法、资金渠道、获利数额、赃款去向都应问清; (5) 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地位、作用、作案次数、毒资来源、如何分赃等,要分清主次,并且口供互相印证。需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贩卖的是假毒品,行为人明知是假毒品而诱骗他人购买或转卖牟利,由于无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只有诈骗故意,因此只要诈骗的数额较大,就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不知是假毒品而当成真毒品贩卖,应定贩卖毒品罪 ( 未遂 ) ,至于贩卖掺假毒品的,不论其中有多少其它成份,只要含有毒品成份,就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 九 ) 合同诈骗案件

1 、询问被害人或被害单位 ( 由主要经手人出证 ) 。问清被骗时间、地点与犯罪嫌疑人相识过程,所签合同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细节,被骗款、物数量等。

2 、询问案件涉及的参与人、中介人、知情人、关系人,了解案件发生前后的事实。

3 、注意收取书面证据。包括 (1) 伪造的身份证、工作证等证件; (2) 伪造的介绍信、文件、书信等材料;

(3) 伪造的公章、名章等印章; (4) 伪造的支票、本票、汇票、提单等票据; (5) 虚假的合同、协议等资料。

4 、获取被骗财物流向的有关材料。如银行往来帐及财会部门物资部门的转款、划款、入帐、支出、提现,物资的入库、出库、保管、使用等原始凭证复印件并由提供材料方加盖公章标明出处,提供的时间。 5 、注意收集作案工具。如私自刻印、伪造文件、证件的工具,作案使用的计算机、计算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并拍照附卷。

6 、追缴赃款、赃物并拍照附卷。对被骗的物资由估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

7 、被害人有辨认能力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

8 、对有关文字材料进行必要的文检鉴定。

9 、调取涉嫌犯罪单位在工商、税务部门的登记材料及财务帐簿、报表等材料,必要时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10 、审讯犯罪嫌疑人。应问清 (1)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 签订、履行合同 ) 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 (2) 是以自然人还是单位的名义作案; (3) 是否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 (4) 是否有虚构、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是否有假担保,如何虚构冒用的; (5) 是否有收受对方款物后逃匿的行为; (6) 非法占有款物的价值、流向; (7) 作案工具的来源、去向; (8) 有同案犯的,问清如何预谋、分工、分赃的,分清地位、责任。

( 十 ) 票据诈骗案件

1 、询问被害人 ( 单位 ) ,了解被骗的时间、地点、被骗方式,被骗款物数量、价值。提取犯罪嫌疑人 ( 单位 ) 用于诈骗的票据。

2 、询问涉案人员、知情人,获取案件有关证据。

3 、银行出具的汇票、本票、支票有无资金保证的证明。

4 、注意收缴伪造的印鉴等作案工具。

5 、对有关票据、印鉴做出技术鉴定。

6 、对犯罪嫌疑人或所持票据有必要的制作辨认笔录。

7 、追缴赃款、赃物并拍照,对赃物由估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

8 、审讯犯罪嫌疑人。应重点问清 (1) 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 (2) 对所持的金融票据是否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金融票证; (3) 是否有签发无法兑付的支票、汇票、

篇三:常见刑事案件证据规格

13种常见刑事案件证据规格

为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13种常见刑事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一、共性证据规格

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为了能准确、及时查清案件事实,使违法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处罚,使无罪的人免予追究,采集、获取证据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只有证据充分、确实,才能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刑事案件应具备的共性证据,主要有:

(一)报案登记。侦查单位(包括派出所)的报警记录应记清发案时间、详细地点、简要案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如特征、价值等情况,报案人自然情况及与被害人的关系等等,如报案人见过犯罪嫌疑人,则应问明并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外貌、衣着等情况。填写受理报案人的姓名、时间、地点及初步处理意见。

(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材料。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受案的公安机关应作详细的讯问并就投案情况写出说明。

(三)案件来源。应写明何时、何地、何部门接何人报案,报案的内容及措施,以受案单位名义填写。对当事人以书面材料举报的,公安机关也应按要求如实写明。

(四)抓捕经过。由具体承办人写明接报案后,采取何种方法于何时在何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如有同案犯的可依次列出。

(五)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包括盖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专用证明章(不可用公章)的户籍复印件和住所地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

(六)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和其他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假释证明、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等复印件或抄件,并加盖印章,且有证明该材料的出处。

(七)有关物证的保存。对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有关物证应制作扣押手续,如实填写品名、数量、特征,并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或调换。对无法保存的物品,应拍摄照片,制作销毁物品清单。

二、各类案件证据规格

除以上共性证据外,几种常见刑事案件的主要证据规格要求如下:

(一)故意杀人案件

1、被害人陈述或目击及知情人的证明,由办案人员就案件的具体情况制作询问笔录,从中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2、通过询问案发现场的邻居、过路群众、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家属、亲戚朋友等,获取案发前后的情况。

3、现场勘查卷。包括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现场遗留物及有可能与侦查有关的物证、书证,复查现场的照片及笔录。

4、法医、技术鉴定卷。(1)解剖被害人尸体。确定死者死亡时间、血型、伤口位置(包括受损伤程度及由何凶器形成)、致死原因;(2)被害人受伤情况。包括受伤程度、形成原因、与凶器比对检验、鉴定记录、结论,提取被害人病志;(3)精神病患者应当由指定的医院做出鉴定;(4)与案件相关的技术鉴定材料。包括血型、毛发、唾液、指纹、足迹、遗留物、痕迹、排泄物、毒性等检验都应作出详细的鉴定报告

(5)作案工具的鉴定材料。如刀的长短、宽度与伤口的比对鉴定,枪杀案件的子弹、弹道、弹壳的鉴定;(6)尸体腐烂或碎尸的,应作颅像重合鉴定或DNA同一认定。

5、作案工具。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遗留于现场的凶器,如刀、匕首、斧头、棍、棒、毒物、爆炸物,交通、通讯工具等实物和照片(刀、匕首的照片放比例尺)。有辨认能力的,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知情人辨认凶器,制作辨认记录。

6、讯问犯罪嫌疑人。(1)问清杀人动机,如仇杀、奸情杀人、图

财杀人、义愤杀人、流氓杀人等,并进行查证核实;(2)问清作案手段,确定是刀杀、电击、溺水、活埋或闷死(伤)、勒、掐、冻死(伤),还是利用交通工具撞死(伤)、毒死(伤)、注射药物致死(伤)等;(3)问清作案时间、地点、作案的事实情节,如实施过程中的细微情节,处罚时可减轻或加重的情节,以及旁证情况等;(4)有同案犯的,应问清如何预谋、分工、实施犯罪的,在作案中的具体行为及应负的责任;(5)凶器下落及来源。

7、被害人死亡的,应调取被害人户卡,证明身源。

8、其他证据材料。包括犯罪造成的后果,如家庭的损失、破裂、对其亲属的影响、社会舆论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如来往关系、经济关系、亲属交往、亲情、奸情、有无利害冲突等。 总之,获取的证据必须是足以认定犯罪行为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

(二)抢劫案件

1、制作被害人询问笔录。问清被害人被抢的准确时间、地点、周围环境,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嫌疑人实施抢劫的手段及是否使用威胁语言,嫌疑人持何种凶器,抢劫的人数,嫌疑人作案分工情况,嫌疑人的逃走去向,被抢物品特征、数量、价值、购买年限,被害程度(如被害人死亡的需询问知情人),被害人衣着等。

2、询问当事人、目击者、知情人,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3、辨认、指认证明。包括被害人或知情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指认,对作案工具、赃物等的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4、现场勘查卷。如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实物提取证明。

5、尸(活)体鉴定结论。被害人死亡的,应进行尸检,出具尸检鉴定,活体应作出伤情鉴定,认定伤口形成情况、受伤程度,提取被害人的抢救记录、病历、诊断书等。

6、估价鉴定。被抢物品应委托物价部门作出估价鉴定。

7、物证及作案工具。被抢的物品及凶器应拍成照片,包括交通工具等。

8、技术卷。包括被害人的血型、毛发、现场指纹、足迹鉴定、痕

迹检验报告,现场遗留物提取、检验结论及技术鉴定材料等。

9、审讯犯罪嫌疑人。问清(1)作案时间、地点、环境;(2)目的、动机、手段,如暴力捆绑、殴打、伤害、胁迫威逼以及用酒、药物麻醉等,持有或使用何种凶器、物品。其特征来源和下落情况;(3)抢劫的情节,如基本事实、作案次数、活动范围、活动场所、实施犯罪的对象、作案时衣着、抢劫的物品下落、被害人体貌特征等;(4)如是共同犯罪,查明共同犯罪人所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赃情况,是否有攻守同盟,分清主犯、从犯、胁从犯。

10、作案后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危害影响的有关材料。

(三)盗窃案件

1、询问被害人或被盗单位。问清被盗时间、地点、被盗经过,如何发现被盗,被盗物品的数量、特征、种类、购买时间及价值。问清被盗赃款的具体数额、面值张数,被盗钱物存放于何处,单位被盗的要取保管人证,法人出证的无效。

2、提取可证明被盗物品价值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

3、力求获取原始赃证,查获的所有赃款、赃物应拍照片,附卷作为案件证据,原则上赃款、赃物应随卷移送。如确实必须先发还失主的,应作详细的记录。无法取得原始赃证的,必须有赃款、赃物下落的确凿证明。如赃款已被花销,应查明花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证明人,获取用赃款购买的实物。赃物被变卖的,力求找到买主,取得原物或证明。4、通过询问知情人或发案现场群众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5、对追缴的、犯罪嫌疑人退赃的赃物应由物价部门做出估价鉴定。

6、有盗窃现场的要有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现场图,提取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痕迹、物品,如衣物、手套、作案工具等。

7、现场提取的毛发、指纹、足迹等应做鉴定,对现场痕迹如撬门、破锁、挤压等形成的现场周围的其它痕迹也要做鉴定。

8、力求缴获全部作案工具,对已缴获的作案工具有鉴定价值的,必须经过技术鉴定。

9、审讯犯罪嫌疑人。(1)审清犯罪的次数及具体情节,包括作案时间、地点、手段、预谋和实施过程;(2)审清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和目的,盗取财物的数量、品种、规格和型号;(3)问清赃款、赃物的下落,进行销赃、藏赃、窝赃、用赃的人员、地点以及退赃情况;(4)问清作案工具的具体情况和作案工具的来源及下落,有无提供作案目标和作案工具的人员,如有,要审明提供的过程;(5)合伙作案的,要审明是集团作案还是共同犯罪、合伙作案次数、每个人应负的罪责及同伙下落,口供要互相印证;(6)有无其他犯罪;(7)必要时,组织犯罪嫌疑人辨认作案现场,制作现场方位图和辨认笔录。

10、作案后果或造成危害影响的证据材料。如盗窃外国人钱物,盗窃珍贵文物、珍稀动物、军用物资、救灾钱款、银行、金库等,给上述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社会影响的材料。

(四)强奸案件

1、询问被害人。问清发案时间、地点、手段等犯罪事实和情节、犯罪后果,问清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对被害人的陈述要经查证属实,排除伪证和诬告的可能性。对于不满十四岁幼女的询问应由其监护人在场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2、询问被害人亲属或知情人,了解所得情况的来源及具体的案情。

3、获取目击群众的证言。

4、走访调查中所获的证据材料。

5、强奸作案遗留下来的精液、血迹要经过化验和查证,同时对现场提取毛发、指纹、足迹,现场遗留痕迹、遗留物、分泌物、铺垫物、擦拭物进行鉴定。必要时应作DNA鉴定。

6、向被害人提取被撕坏的衣裤、内裤、血衣、被强奸后的分泌物、被害人血型。

7、提取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厮打遗留在现场的钮扣、裤带及其它随身携带物品。

8、提取被害人受伤情况的诊断证明、病历等,阴道撕裂、身体表皮受伤、妊娠等,要做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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