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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建筑工工资申诉书相关范文

2016-11-11 11:58:49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农民工工资承诺书范文

保障民工工资承诺书

为了保证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民工工资,本公司郑重承诺在建各种项目合同工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合同要求支付民工工资,保障民工工资,现承诺如下:

1、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民工工资的有关规定。

2、 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及时如数发给民工。

3、 我公司劳务班组雇佣民工的将要求各班组按照规定签订用工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

4、 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5、 我公司对民工工资的支付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与之形成劳务关系的民工的用工管理。

6、 我公司在民工进场后10内建立进场民工花名册,其中包含进场民工个人详细信息、进场时间、从事工种、所在班组等资料,随册附进场民工身份证,劳动合同、技术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随时掌握进场民工的数量。我公司项目负责人直接管理施工现场的民工,不得通过包工头、带班长等代管。

7、 我公司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接受建设单位监督管理,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就民工工资的支付作出约定,我公司按建设单位提供的规范文本签订保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承诺书。我公司若有违反合同约定中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条款及承诺书中条款的行为,全部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对建设单位负责。

8、 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工上访,本公司愿意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和决定。

9、 我公司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承包方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各项工作,协调各方面关系,及时按承包方要求送交各项资料。

承诺单位:xxx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

2014年9月20日

农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

xx现代产业园管委会:

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根据要求,并

结合苏滁现代产业园安置房首期Ⅰ标段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特做如下慎重承诺:

1. 我项目部将严格按滁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管委会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2. 我项目部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定在2013年2月6日前将农民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3. 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到位或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恶性事件的发生,我项目部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4、我项目部承诺不因任何原因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唆使或促成农民工罢工、上访和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如有发生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我项目部承担。

特此承诺!

xx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xx现代产业园安置房首期工程项目部

年 月 日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xxx公司:

为了切实维护建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根据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单位分包承包 工程的劳务施工实际情况,特作如下慎重承诺:

1、我单位将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项目部)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2、我单位一定按照规定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并形成农民工工资表(表格形式、现场负责人和班组长签字认可、农民工本人签字);

3、如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放,或工资发放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事件发生,公司可将立即停止对我单位劳务工程款的支付,我公司愿意将剩余工程款用作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由我单位承担。

特此承诺!

劳务队伍负责人(签字、手印):

劳务公司盖章:

日 期:

篇二:关于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及建议

关于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由于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以及非法集资的影响,大多开发商和建筑商资金不足、融资困难,无法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日益增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形势严峻。

一、基本情况

2012年元月份至今,我局立案查处农民工投诉案件126起,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86%,涉及农民工4994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313%,涉及金额3100万余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562%,其中市长热线36起,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300%。仅今年春节前一个月,立案查处农民工投诉案件23 起,涉及3400多人,涉及金额2200余万元。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日益增多,工作量大,任务重,给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带来严峻挑战。

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现状及原因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常态化

近年来,农民工工资拖欠呈现常态化趋势,以往农民工多在春节、麦收、秋收前集中讨要工资,大多数农民工的工资都在季节头上决算。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开发商没有资金来源,建筑商无资金投入。农民工对包工头不信任,干完活即讨要工资,

导致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由每年的春节、麦收、秋收前集中爆发,转变为常态化。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对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已经成为我局重要的日常工作之一。

(二)建筑领域管理不规范,导致农民工工资层层拖欠

由于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使得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尤其突出。建设单位资金不足,违法分包、违法转包、违法挂靠的现象较为普遍,无资质承揽工程的违法现象仍然存在,大多数建设单位仍然实行粗放式的管理,农民工工资不按要求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开发商、建筑商的资金短缺导致工程款层层拖欠,风险一级级转移到农民工头上,也就无可避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三)劳动用工不规范,农民工维权难

目前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都是由“包工头”组织来的非正式劳务队伍,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用工关系脱节,造成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率低。用人单位或包工头未与农民工签订合同,相当一部分都只是口头约定,一旦发生拖欠工资问题,尤其是包工头携款逃逸,农民工手中无欠条、结算无清单、联系无方式,往往陷入维权难的境地。

(四)部分农民工维权意识淡薄

由于农民工受到的文化教育程度低,法律知识淡薄,缺乏维权意识。部分农民工认为自己是临时用工,务工单位变换频繁,

不注重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注重保存工资凭证等相关证据。这些原因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缺乏维权依据,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维护。

三、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建议

(一)确保工资保障金足额缴纳,筑牢维权防线

住建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严把审批关,对未按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项目法人和建筑企业,不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准其开工或责令停止施工;对无资金来源和自筹资金不足的建筑项目,不予报建、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拖欠工程款的项目不受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未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项目不允许办理产权证书。

(二)不断加大拖欠工资打击力度,保持高压态势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欠薪入罪,定名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春节前为了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严峻形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相关部门应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的联系机制,加强联动配合,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用法律武器有力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到工资,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截至目前,

我局先后移送公安机关5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涉及法院判决1起,取保候审1起,共涉及农民工179人,涉及金额157万余元。今后在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仍然需要公安部门强有力的支持。

(三)增加经费投入,加强日常监管,做到防患未然

目前,劳动保障监察局还没有一部执法车辆,仅有的一部车辆还是租赁私人的。在日常的执法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员需要经常深入建筑工地调查了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遇到案件集中爆发或突发事件来临时,常常需要局里内部协调解决车辆问题。今年春节前为了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我局协调内部车辆6部,全局上下齐动员致力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为应对十八大召开,我局又抽调车辆一部,业务骨干3名,用于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突发事件。我局在办公经费紧张情况下仍然为劳动保障监察员配备了制服。但按照国务院令第423号规定,应将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办案工具费、监察员培训费、宣传费、年审费、工作制服制作费以及办案补助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改善办案条件,配备监察执法专用车辆,增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快速反应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确保高效履行职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篇三: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状及建议

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状及建议

刘文朝

【摘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曹妃甸工业区的情况,分析了目前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状,欠薪根源“症结”,并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希望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建筑市场规范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所助益。

【关键词】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议

一、前言

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随产业聚集、项目落地呈现不断攀升态势,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一是我们工业区虽建立了农民工工资联席会议制度,但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作用未能有效发挥;二是虽制定出台了制度,但落实不够到位,项目用工备案制度形同虚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业主单位缴纳率不到10%、施工单位也只有60%左右;三是各部门存在职能错位,监管乏力,责任不明等问题。

二、目前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状

(一)建筑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建筑工地长期以来形成建筑劳务或施工企业垫款施工和层层转包、班组分包现象,导致工程建设中劳动用工管理混乱甚至出现失控状态,一旦出现因开发商工程款未及时到位或者未按规定结算工程款而造成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建筑施工企业往往以承包合同为自己免责而不愿意或不积极出面协调处理,或者一时无法核实和及时处理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导致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进而形成上访事件,且有时会因一个小班组民工的工资纠纷没有妥善解决而引起连锁反应,引发整个工地的群体性讨薪事件。

(二)对建筑企业监控乏力。我们工业区正处于开发建设阶段,200多平方公里范围内,近百个施工项目同时施工,造成了职能部门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监控的乏力,对施工企业的资质和项目建设中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缺乏有效的监控,未能对施工人员的合同签订、保险缴纳等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监察,从而行成了形成“大企业出牌子,私人老板出钱,包工头雇人,农民工干活”的不正常现象。

(三)农民工维权意识增强。2008年以来,《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后,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对劳动法律给予了高度关注,因此农民工的法制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且对自身权益保障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当其利益受到侵害时,相当部分农民工仍然心存依靠政府解决问题的心理,加上他们都有相同或相似的利益诉求,在从众心理的促使下,相互串联起来,抱团成群,采用群体性方式来抗争,特别是相当多农民工错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给领导和社会造成压力,迫使政府行政干预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纠纷演化成群体性事件,这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一个不忽视的因素。

三、预防和处理群体性讨薪事件的建议

近几年来,尽管省政府颁布了《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意见》、《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的意见》,市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的意见》、《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工业区管委会出台了《曹妃甸工业区预防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实施办法》,采取各种措施和建立相关预防机制,处理群体性突发讨薪事件的发生,然而,发生在建筑领域的群体性突发讨薪事件仍时有发生,为确保全区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大法律法规宣传与舆论监督,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要以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

为宣传重点,加强企业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劳动监察部门应会同住建、公安等部门,要求辖区内所有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工地,以醒目的方式树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将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应按月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和地址等内容进行公开告示。加强对守法诚信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宣传和鼓励,坚持舆论导向,正确引导,避免产生推波助澜作用以及不良的效仿作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和群体突发性讨薪行为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使劳动者认识其采取堵门堵路、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等极端手段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二)加大建筑市场项目工程资金监管,防止发生工程款拖欠。住建部门对建筑市场中垫款施工和层层转包、非法挂靠、工程假投标和围标等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建筑工程资金到位情况和工程承包、转包和分包等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杜绝建筑单位垫款施工和非法工程转包、分包等行为,有效预防因工程款纠纷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或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通过过激上访等讨要工程款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

(三)指导建筑企业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建筑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尤其是规范内部承包制,是住建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从制度上减少建筑企业劳资纠纷的有效方法。做好招用工地人员的用工手续办理,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发生劳资纠纷时有充分的证据可调解或仲裁。规定施工企业应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工资支付单位、时间、对象、数额等支付情况,并保存一定期限以备检查,预防和杜绝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防患欠薪于未然。主要针对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实施市场准入,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按照《曹妃甸工业区预防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实施办法》规定的比例提前预存该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否则不予批准开工建设。一旦发生欠薪情形,劳动监察部门可申请启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先行进行工资支付。对于出现或发生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建筑施工企业,若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适度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缴比例,从源头上遏制欠薪引发集体上访等社会问题。

(五)加大劳动监察力度,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不足问题。加快劳动监察网格化建设,进一步将劳动监察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园区,配备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劳动监察协管员,加大基层劳动监察力量,做好基层劳动用工信息收集与监控,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动态信息。运用预测、预报、预防等有效措施,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有效地调解劳动争议,重点是事前维护,预先掌握不稳定因素,好在第一时间得到劳资矛盾纠纷信息,及时调处集体欠薪赢得时间,使敏感问题得以化解,复杂矛盾得以控制,农民工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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