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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银行资金投向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议相关范文

2016-11-11 09:31:00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程监管的建议

尊敬的寿市长:

遵照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程监管,解决当前招投标市场存在的串标围标、假借资质、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要市审管办(交管办)拿出具体措施的指示,我办立即组织人员深入余姚、鄞州、北仑、杭州湾新区等地进行调研,听取市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和招标投标协会的意见,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讨论,提出了24条措施,形成了《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程监管的建议》。

建议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组织讨论,出台《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确保相关建议措施落实到位。

附:《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程监管的建议》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程监管的建议 当前,招投标市场仍然存在串标围标、弄虚作假、违法挂靠借资质、非法层层转包和分包等突出问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控制不严、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层层突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现象,解决这些问题,除严格按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办事和加强标前、标中、标后各个环节的监管外,还应加强相关监管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实行项目建设全流程、各节点事项和造价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多方位监管。

1、规范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做好拟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地质勘察、初步设计(扩充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及项目立项报批和资金落实等相关工作和手续。如:勘察没出来,不能出初步设计,初步设计一定要符合国家、浙江省有关规定要求,并遵循“经济、实用、必须”的原则,投资概算一定要依据初步设计测算,项目预算一定要依据施工图及其工程量清单编制。(责任单位:发改委、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2、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预算控制,审计提前介入项目预算和招标控制价的审查。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预算控制,建议:一是在项目业主完成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报发改委初审前,发改委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审,并委托市造价

管理机构或专业造价中介机构对投资概算进行复核。同时规定,如项目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新报批;二是实行我市鄞州区、杭州湾新区等地推行多年的项目预算审计提前介入,实行按项目投资额大小分类审计,如: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审计中心负责审计,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审计中心委托专业造价中介机构协审。(责任单位:审计局、发改委、造价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

3、严格项目招标方案审批或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一经批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须重新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责任单位:发改委和其他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

4、严格控制项目不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审批。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外,应由招标人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经发展和改革部门召集公共资源交管办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后,联合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属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发改委)

5、推行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将招标代理行为和质量与资质管理和信用评价挂钩。招标人应通过招标或其他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

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同时,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和考核,有关招标代理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要加强联动,将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代理行为和代理质量与企业资质管理和信用评价挂钩。 (责任单位:住建委等行政监督部门、交管办、建设单位)

6、实行招标文件审查(备案)统一受理、提前会审和公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窗口,统一受理审查(备案)事项,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材料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招标人在备案前应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发改和财政、审计等专业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并推行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0天。(责任单位:建设单位、交管办、各行政监督部门)

7、明确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招标控制价,防止投标人围标抬价。招标控制价一般为项目预算价(或下降一定百分比),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价规范规定计算,不得随意上调,不得高于批准的概算造价。(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各行政监督部门)

8、推行各行业使用标准示范文本。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浙江省或本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省内无示范文本的,应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完善本行业的示范文本,并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制订工作。示范文本中规定由招

标人在制作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时自行填入的内容,应当用斜体字写入。(责任单位:各行政监督部门)

9、推行资格后审。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有特别要求的国有投资项目施工标段,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和批准后,可实行招标资格预审,其他的应实行招标资格后审。其标准按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各行政监督部门)

10、推行行业统一的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制订本行业全市统一的招标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制订工作。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选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采用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或技术标合格制的合理投标价法;对技术复杂并有特殊要求,确需对技术标进行打分评审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和批准后,可采用技术标打分评审的综合评估法。(责任单位:各行政监督部门)

11、推行招标公告统一发布、招标文件网上免费浏览,减轻企业负担。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简要信息,详细信息应当在免费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现场统一发布。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答疑(补遗)文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免费查看。(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公共资源

篇二: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写参考提纲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写参考提纲

一、总论

1 、项目名称

2 、承办单位概况

3 、拟建地点:

4 、建设规模及内容:

5 、建设年限:

6 、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7 、效益分析:

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分析

(一)市场预测

1 、供应现状。(本行业现有设施规模、能力及问题)

2 、需求预测。(立足现状,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对系统设施需求情况,预测社会经济发展对行业设施需求量分析。)

3 、供求预测。(立足现状和预测,本行业在建的和规划建设的设施规模、能力)

(二)其他必要性因素

三、建设规模

(一)建设规模与方案比选

(二)推荐建设规模及理由

四、项目选址

(一)场址现状(地点与地理位置、土地可能性类别及占地面积等)

(二)场址建设条件(地质、气候、交通、公用设施、政策、资源、法律法规征地拆迁工作、施工等)

五、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

(一)技术方案

(二)主要设备方案

(三)工程方案

1 、建、构筑物的建筑特征、结构方案(附总平面图、规划图)

2 、建筑安装工程量及“三材”用量估算

3 、主要建、构筑物工程一览表

六、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1. 环境和生态现状。包括项目场址的自然环境条件、现有污染物情况、生态环境条件、特殊环境条件及环境容量状况等。

2. 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包括污染物类型、排放量情况,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因素及影响程度,是否符合环保法规要求,对流域和区域环境及生态系统的综合影响。

3. 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法规要求,对环境影响治理方案的工程可行性进行分析,对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提出对策建议。

4. 特殊环境影响。

七、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1 、建设工期

2 、进度安排

八、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

1 、建设投资估算(先总述总投资,后分述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安装费等) 2 、流动资金估算

(二)资金筹措方案:中市资金补助、县级财政资金、业主自筹、银行贷款或其他资金

九、效益分析

(一)经济效益

(二)社会效益

十、结论

附:1、总投资估算表

2、节能登记表:总投资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

篇三:某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乡镇、街道)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

(三)政府(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下同)融资以及向上争取(含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原则: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风险控制原则、效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集以及项目前期论证、设计审查、项目招标、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等环节中- 1 -

加强资金安排和使用的监管,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并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第二章 资金预算和筹措管理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即项目业主,下同)在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查表》(附件1),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审定的资金拼盘方案作为市发展和改革局立项的依据,对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不落实的,市发展和改革局不予立项。

对财政参与投资并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需经市财政局审查确认。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安排。年度预算编报和安排具体程序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和建设计划,合理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发改局初审,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局初审后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结合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结转情况,按照合理筹集、统筹安排、保证续建、确保重点原则,编制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查。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结合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按项目分别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 2 -

(三)对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应急项目或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调整投资计划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履行立项或办理变更手续。市财政局根据立项批复或变更的投资计划报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追加或调整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通过举债、融资等方式筹措的,各项目建设单位和国有投融资公司需事先制定借债或融资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审批表见附件2);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债和融资。

各项目建设单位和国有投融资公司应充分考虑债务承受能力和偿还能力,合理确定借债或融资规模和结构,按照“适度从紧、注重实效、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遵循“谁举债、谁偿债”的原则,落实偿债责任。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市级财政安排的项目建设年度预算资金和拼盘资金全额纳入财政基本建设专户实行统一调度和拨付。项目拼盘资金在支付工程价款之前,均应缴入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对未按规定缴存拼盘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暂停拨付资金。

乡镇(街道)以本级财政资金或国有投融资公司以融资解决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暂不纳入市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程预算和招标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概算批复及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备- 3 -

案,并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财政局审核的工程预算应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工程预算未经市财政局审核的,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市财政局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预算进行审价,并对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乡镇(街道)、国有投融资公司负责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市财政局可授权其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预算审核,但必须在市财政局统一招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选择,预算审核结果需报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在工程预算审核过程中,工程预算超过概算的,应退回重新设计,将预算造价控制在批准额度内;无法压缩或压缩后仍超过批准额度的,应当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招投标文件需报市财政局审核。中标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将中标通知书连同决标纪要(询标记录)报市财政局备案。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应与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价款结算程序和支付进度。涉及价款支付事项等相关条款,应送市财政局审核。包括前期工程(如施工接水、临时施工供电、管 - 4 -

线迁移、管线保护等)在内的相关施工、设计、监理等合同副本及工程施工图均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局备案。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银行开设基建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按账户管理的程序进行报批。基建账户用于登记、核算、清算基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结束后应及时撤销,结余资金上缴财政部门或归还各投资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设立财务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执行统一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立规范的基本建设账目,加强日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定期编制和报送基建财务报表、月度项目用款计划等有关会计资料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和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建设进度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在竣工结算前,工程款在合同价的85%内(不含不可预见暂定金额),视工程进度支付。验收合格并经工程结算审价或竣工决算审计后,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清算。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批复的概算、年度资金预算、-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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