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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绩效工资考核暂行办法

2016-11-04 14:47:02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绩效工资考核暂行办法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文件

院政发 (2012)27号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关于印发《绩效工资考核暂行办法》和

《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门:

根据省州文件精神,《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绩效工资考核暂行办法》和《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经我院全体教职工广泛讨论酝酿,学院党委研究,并上报州教育局、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同意,现将方案印发至各系、部门,从2012年3月起在全院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绩效工资考核暂行办法》

2、《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

3、《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教师普通本专科教学工作量考核

暂行办法》

4、《黔南民族师范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暂

行办法》

附件1: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绩效工资考核暂行办法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6号)和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黔南州财政局《关于印发黔南州州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南人社通[2011]328号)文件精神,结合《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核心,遵循以人为本、注重实效、促进发展、简便易行的原则,完善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激励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推动学院各项事业科学和谐发展。

二、考核原则和对象

1、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坚持

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做到考核的客观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改进和完善奖惩激励约束机制。

2、考核对象为我院在编在岗教职工。考核时间为学院统一实施的年度考核时间。所有数据统计时间为当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表现。主要从思想表现、工作作风、道德品质、群众观念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2、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主要包括从事所在岗位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指导能力及开拓创新能力,以及相关知识和学术水平提高的情况等。主要从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创新能力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3、勤:指工作态度和敬业表现。主要包括从事本岗位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工作态度及遵守劳动纪律情况,主要从工作态度和出勤情况进行考核。

4、绩:即工作业绩。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等。主要从完成主要工作任

务情况、工作质量、业绩效果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5、廉:指廉洁从政表现。主要从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两个方面进行考核。

(二)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德、能、勤、绩、廉的考核内容提出具体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标准是:

1、管理人员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基本合格:能遵守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精通业务,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

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超额完成工作任务(主要指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下同。)。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熟悉业务,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基本合格:能遵守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率不高。不合格:政治和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备注一:专任教师须完成普通本专科、成人、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合计240课时/年。双肩挑人员中院级领导须完成教学工作量80课时/年,其他双肩挑人员和辅导员须完成教学工作量120课时/年。

备注二:专业技术人员须完成科研工作量:初级50个,中级100个,副高150个,正高200个。研究系列人员按职称分别乘以200%计算;兼任行政工作需坐班的人员:研究系列按职称分别乘以150%计算,教师系列、实验系列、图书系列和辅导员按职称分别乘以80%计算,财务系列、医务系列、工程系列、编辑系列、政工系列按职称分别乘以50%计算。

3、工勤人员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精通本职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自觉遵守法律法令和各

篇二: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引进和稳定高层次

人才奖励办法(修订稿)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体会议有关人才队伍建设精神,为实现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梦,促进学院教授、博士队伍建设,特修订有关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

第一条 引进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年龄在50岁以下),与学院签订协议工作八年以上,一次性奖励安家费20万元,科研启动费5万元(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即可使用)。

第二条 引进紧缺专业教授(年龄在50岁以下),与学院签订协议工作八年以上,一次性奖励安家费15万元,科研启动费5万元。

第三条 引进全日制博士,与学院签订协议工作八年以上,一次性奖励安家费15万元,科研启动费5万元;与学院签订协议工作五年以上,一次性奖励安家费10万元,科研启动费5万元;享受副教授待遇三年,三年内须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条 对引进的国外全日制博士,经考核,特别优秀的另行奖励5万元。

第五条 引进“候鸟型”人才,完成协议规定的任务,奖励10万元。

二、攻读博士学位奖励办法

第六条 学院专业技术人员攻读博士学位并与学院签定协议的,学习期间按《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发放工资和相关津贴。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并返校履行工作职责的,学院奖励5万元。

第七条 学院专业技术人员正在攻读尚未获得博士学位、已经与学院签定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并返校履行工作职责的,学院奖励5万元。

第八条 学院专业技术人员攻读并且已经获得博士学位、与学院签定协议并返校履行工作职责,已经报销学费和兑现奖励不足5万元的,补足5万元。

第九条 学院专业技术人员与学院签定协议,到教育部承认的国外大学攻读全日制博士学位,获得博士学位回学院工作的,另行奖励5万元。

三、晋升正高职称奖励办法

第十条 学院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二级教授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晋升三级教授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一条 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聘在正高级岗位上,三年内考核合格的,每年奖励1万元。

四、附则

第十二条 以上引进的人才根据协议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每增加一年服务期,奖励1万元。

第十三条 以上人才除享受学院奖励外,同时享受省、州党委政府相关引才奖励待遇。

第十四条 获得全日制博士学位的正高级人员,同时享受博士奖励和正高人员奖励。

第十五条 对于以上人才,学院积极协助解决家属工作。如不能解决工作的,学院优先聘为劳动用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相关保险。

第十六条 通过组织调动到学院的博士、正高人员,不列入人才引进范围,但同等享受博士、正高人员每年1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对有组织管理能力,在某学科方向有较强实力的博士、省级及以上重点学院带头人,可聘用到学院非编制科研机构担任负责人或牵头组建非编制科研机构并担任负责人。

第十八条 非学院专业技术人员与学院签订委托培养协议攻读博士学位的,获博士学位回学院工

作后,按引进博士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往学院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篇三: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等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在我校就读的本、专科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我校的要求,在限定的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即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并将相关录取数据信息上传国家教育部备案;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如果学生证遗失,必须在《黔南日报》上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由学生自负。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

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一人持有多证。

第十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原户籍所在地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其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准时持学生证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应费用并办理注册手续,到系办公室盖注册章。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在一个月内仍未按学校规定履行注册手续者,按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应费用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校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二条 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者不具有本校学生学籍。

第二节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三条 我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的学分数均以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

第十四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以及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教育教学实践环节。

(二)选修课是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在全校范围内选修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选修课分限选课和任选课两种。

第十五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一般课程每18学时计1学分;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堂讨论、习题课等每36学时计1学分;教育实习(毕业实习)、专业实习、军事课、社会调查等每周为1学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每周为1学分,一般不超过10学分。

第十六条 课外培养学分。为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我校本专科生在校学习期间除了获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以外,还必须获得学校规定的课外培养学分方准毕业。

第十七条 学生应修满的学分数:

(一) 四年制本科生应修满的学分数为:专业教学计划150~160学分 + 课外培养学分;

(二) 三年制专科生应修满的学分数为:专业教学计划120~130学分 + 课外培养学分。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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