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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和备案

2016-11-02 11:25:12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受限空间作业备案表

安钢集团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确认备案登记表

各部受限空间作业,按此表填好及时发送安全科备案。

篇二:关于限制出境期限的规定

关于限制出境的期限,目前规定并不一致。

《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控制期限限于30天以内,超过控制期限仍需控制的,应重新办理审批交控手续,逾期作为撤销;

《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限制出境期限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由省级通报备案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决定;限制出境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由地(市)级以上通报备案机关决定;限制出境期限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的,由县(市)级以上通报备案机关决定。期限届满后需继续限制出境的,须于到期前一个月内续报(续报方法同前)。到期不续报的自动解除出境限制。如需提前解除出境限制,原通报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撤销通报备案手续(撤销通报备案手续同前)。

在实践操作中执行法院一般将限期限制在1年以下,一般为3或6个月。

司法实践中,限制出境措施的裁定与通知书一般层报省高级法院,按照《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对有未了结民事案件需要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应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控。”即限制出境的决定机关为省公安厅,只能通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办理交控手续。所以,在司法实践操作中一般由执行法院层报省高院,由省高院向省公安机关发函并移交法院裁定、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再由省级公安机关通知口岸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布控。

篇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总则

(一)为加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监督,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保证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只适用于公司下属的分输站场。

(三)各控股公司、分公司需参照总公司模板自行对受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将审批相关资料存档保存,审批后一周内需将有关资料回传至安全管理部进行备案。

第二条 基本定义

凡在本公司生产区域内进入(或探入)罐、仓、管道、下水道、沟、坑、井、池、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统称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三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分级管理。分为三级:

(一)一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在不涉及有毒、易燃可燃和窒息性气体介质的受限空间,或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中,对设备进行完全隔离或孤立,经工艺处理后,氧气、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验都合格的受限空间。

(二)二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 停工检修后将物料全部送出装置外罐区的工艺装置,经工艺处理后,氧气、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验都合格的受限空间。

2. 运送到安全地点的盛装过有毒或易燃可燃介质的设备容器,经工艺处理后氧气、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验都合格的受限空间。

(三)特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中,对设备进行完全隔离或孤立,经工艺处理后,氧气、有毒物、可燃物分析化验有任何一项不合格,或者因条件限制无法对设备内物料完全清理干净的受限空间。

(四)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员需要进入受限空间时,可先不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但是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器具,事后要按照特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补办手续。

第四条 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二) 作业许可证办理人应根据生产介质的危害因素安排对受限空间内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或检测,1小时内完成采样分析工作。

(三)根据分析报告,确定作业许可证级别。结合危害识别评估结果由有关技术人员制定安全措施,施工项目负责人、分输站场现场安全负责人和施工作业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

第五条 受限空间作业审批要求及《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一) 一级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编写受限空间作业施工方案(必须由编写单位盖章),并完成一级作业施工方案审批表(方案报批顺序分别为作业单位负责人、站场),审批完成后由站场开据“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审批完成后将审批相关资料(审批表、动火证、施工方案)交由站场自行存档保存,并将有关资料回传至安全管理部备案。

(二)二级受限空间作业,编写受限空间作业施工方案(必须由编写单位盖章),并完成二级作业施工方案审批表(方案报批顺序分别为作业单位负责人、站场、生产运行部、安全管理部)审批完成后交由安全管理部,并由安全管理开部据“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审批完成后将审批资料(审批表、施工方案、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交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进行存档,各单位备份存档。

(三)特级受限空间作业,编写受限空间作业施工方案(必须由编写单位盖章),并完成特级作业施工方案审批表(方案报批顺序分别为作业单位负责人、站场、生产运行部、安全管理部、公司技术总监、公司安全总监、公司总经理)审批完成后交由安全管理部,并由安全管理部开据“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审批完成后将审批资料(审批表、施工方案、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交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进行存档,各单位备份存档。

(四)作业负责人应根据受限空间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审批完成后至安全管理部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高空作业单位各一份。

(五)一级、二级和特级,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间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份“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作业,不得多处施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需在有效期内作业,过期应重新审批。

(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审批最终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安全措施

(一)分输站场负责人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二)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在受限空间外的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受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三) 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监护人,禁止进入作业。当受限空间状态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

(四) 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

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五) 对所要进入受限空间必须进行工艺处理。

1. 对所进入受限空间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彻底的蒸汽吹扫、热水蒸煮、酸碱中和、氮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有残渣、余气。

2. 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作业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蒸煮并做聚合物加热试验。 3. 打开设备人孔前,其内部温度、压力应降到安全条件以下(温度低于50℃,压力为常压),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放料排空阀门,待确认内部没有堵塞或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人孔盖在松动之前,严禁把螺丝全部拆开,防止烫伤、中毒。

4. 所有与受限空间相连的管道、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用符合其工艺压力等级要求的盲板堵上,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加盲板应按停工方案、盲板图(表)严格执行,并做好明显标志,指定专人统一编号管理,防止漏堵漏抽。

(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须进行取样分析。取样分析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具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容积较大时要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七)在特殊情况下,如进入有毒、有害浓度超标部位或缺氧场所,无法对设备进行彻底的工艺处理,或紧急情况下抢救人员等,作业人员必须选空气呼吸器、长管式面具或其它适用隔离式防毒面具,以防止中毒和窒息。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应防止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派专人监护。

(八)受限空间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九)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射线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各作业许可证,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当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十一) 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临护。

(十二)高塔型设备内检修作业,要严格执行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所系安全带绳头由塔外监护人掌握,及时取得联系。

(十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

(十四) 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必须有可靠的联系手段,能随时保持联系。

(十五)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受限空间,并至少应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十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及活动。

(十七)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应重新办理相应等级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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