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百味书屋 > 试题答案 > 商法习题(含答案) 正文 本文移动端:商法习题(含答案)

商法习题(含答案)

2017-05-08 07:10:34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商法试题及答案

商法试题及答案

商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 小题,每小题1 分,共30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依照英国法,下列各项中会使合同无效的是()

A. 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错误

B. 一方当事人判断上的错误

C. 一方当事人对自己履约能力的估计错误

D. 在认定当事人上发生错误

2. 依照法国法,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A. 过失责任原则B. 无过失责任原则

C. 结果责任原则D. 公平责任原则

3. 依美国法,法院通常会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的合同是()

A. 提供个人劳务的合同 B. 土地买卖合同

C. 当事人一方为未成年人的合同 D. 建筑合同

4. 依照英国法,一方违约,对方既可以解除合同,又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是指违反了()

A. 条件条款B. 担保条款

C. 条件条款和担保条款 D. 条件条款或担保条款

5. 依照我国《合同法》,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为4 年的合同是()

A.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B. 技术开发合同

C. 技术转让合同D. 承揽合同

6. 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卖方对其所出售的货物应承担品质担保义务的是()

A. 凭说明的交易,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与说明相符

B. 营业中出售货物,即使有关货物的缺陷已在订约前提醒买方注意,卖方所提供的货物仍然应具有商销品质

C. 凭样品成交的买卖,卖方所交的货物在品质上应与样品相符

D. 在交易中既有样品,又有说明,则卖方所交的货物应与样品和说明都一致

7.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原则上应由()

A. 买方承担 B. 卖方承担

C. 买方或卖方承担 D. 买方和卖方共同承担

8.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而未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所不能采取的救济方法是()

A. 退货 B. 减价 C. 损害赔偿 D. 撤销整个合同

9.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接受通知在传递中可能发生的失误风险,其承担人应是()

A. 发价人 B. 受发价人 C. 传递人

D. 主要由发价人承担,传递人有过失的,也应分担部分风险

10.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合同已有效成立而又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确定货物价金的依据是()

A. 交货时卖方所在地的合理价格 B. 交货时买方所在地的合理价格

C. 交货时合同履行地的合理价格 D. 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

11. 下列各项学说中,不属于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法学理论依据的是()

A. 疏忽说 B. 违反担保说C. 违反条件说 D. 严格责任说

12. 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对产品缺陷的定义采用的标准是

()

A. 主观标准B. 客观标准

C. 主观为主,客观为辅的标准 D. 客观为主,主观为辅的标准:

23.1930 年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关于统一票据法会议上通过的公约是()

A. 《关于统一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 B. 《统一国际汇票法(草案)》

C. 《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

D. 《关于解决汇票与本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

24. 汇票的“背书不可分割性”意味着()

A. 可背书转让汇票金额的一部分

B. 可将汇票金额背书转让给两人或两人以上

C. 须将汇票上的全部金额同时转让给同一人

D. 只能把汇票金额转让给与自己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25.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在对货物的赔偿责任上采用了()

A. 网状责任制 B. 统一责任制

C. 网状责任制或统一责任制、

D. 以网状责任制为主,以统一责任制为辅的责任制

26. 以下关于提单作用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 提单是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依据

B. 提单是效力特定的合同

C. 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据

D. 提单是货物的所有权的凭证

27. 下列国际公约中,我国为缔约国的是()

A. 《海牙规则》 B. 《维斯比规则》C. 《国际货约》 D. 《国际货协》

28.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假设我国某一货船由上海港驶向目的地鹿特丹港,自该船临时抵达马六甲海峡中的某一小港后失去联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各项中可将船舶的失踪视为实际全损的是()

A.七天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 B. 十天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

C.1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 D.2 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

29. 在保险法中,保险利益亦称为()

A. 保险价值 B. 保险金额 C. 可保利益 D. 保险标的

30. 英国新海上保险单格式及货物保险条款是()

A. 由伦敦商会制订的 B. 由劳埃德保险业协会制订的

C. 由伦敦商会与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制订的

D. 由劳埃德保险业协会与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制订的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 小题,每小题2 分,共20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31. 依据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产品的缺陷包括()

A. 设计上的缺陷 B. 生产上的缺陷C. 包装上的缺陷 D. 标签上的缺陷

E. 安全使用说明书的缺陷

32. 依德国民法规定,在发生无权代理的情况下()

A. 第三人可催告本人表示是否追认

B. 本人追认的表示应在收到催告后两周之内作出,否则视为拒绝

C. 本人追认的表示应在收到催告后一个月内作出,否则视为拒绝

D.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未经本人追认之前,恶意第三人有权予以撤回

E.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未经本人追认之前,善意第三人有权撤回

33.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可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 B. 股东要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份

C. 可发行公司债券 D. 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散公司

E. 股东人数一般有限制

34. 由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而不填写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名称的背书,也称为

()

A. 空白背书 B. 略式背书 C. 无记名背书 D. 无效背书E. 伪造背书:

35. 《海牙规则》规定,以下事项为承运人免责事由的是()

A. 公敌行为 B. 检疫限制C. 天灾

D. 船长所雇用的其他人员在驾驶上或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

E. 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知情所引起的除外

36.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将货物险分为()

A. 征收险 B. 一切险C. 水渍险 D. 违约险E. 平安险

37. 保险单按保险期间可分类为()

A. 定值保险单 B. 混合保险单 C. 航程保险单 D. 定期保险单

E. 流动保险单

38. 关于仲裁协议的作用下,下述选项中正确的是()

A. 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仲裁庭对其纠纷必须进行仲裁

B. 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的作用

C. 对根据仲裁协议所进行的裁决,法院必须无条件执行

D. 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当事人必须将其争议提交仲裁进行解决

E. 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当事人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39. 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优点有()

A. 仲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决

B. 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

C. 仲裁审理争议大多秘密进行

D. 仲裁一般比司法诉讼更为迅速

E. 对法院的终审判决不服,还可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40. 根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原则,下列各项中,就仲裁员资格表述正确的是()

A. 若双方同意指定1 名独任仲裁员,该仲裁员应该由与被提起仲裁的一方有同一国籍的人士担任

B. 若双方同意指定1 名独任仲裁员,该仲裁员应该由不同于双方当事人国籍的人士担任

C. 若须指定3 名仲裁员进行仲裁,其中的首席仲裁员应该由提起仲裁的一方有同一国籍的人士担任

D. 若须指定3 名仲裁员进行仲裁,其中的首席仲裁员应该由被提起仲裁的一方有同一国籍的人士担任

E. 若须指定3 名仲裁员进行仲裁,其中的首席仲裁员应该由不同于双方当事人国籍的人士担任

第二部分非选择题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 小题,每小题6 分,共24 分)

41. 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义务有哪些?

42. 简述美国产品责任法律中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范围。

43. 比较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异同。

44. 简述执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具备的条件。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0 分)

45. 论英美法上的合同对价的有效条件。: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 小题,每小题8 分,共16 分)

46. 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 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 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 月3 日,乙

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 月20 日之前发运。8 月10 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 。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 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问:(1) 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2) 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 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7. 我国货船大兴号在驶往目的地新加坡港的途中,为避免某一外轮违章行驶而造成碰船的发生,偏离航线触礁并引起火灾。大兴号在启程前以自己的名义投了一切险。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现问:

(1) 大兴号在上述情况下是否具有灭火的义务?为什么?

(2) 大兴号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后能否对已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部分再向外轮请求赔偿? 为什么?

(3) 保险公司从何时开始方可向外轮行驶代位权(代位求偿权)?

国际商法试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 小题,每小题1 分,共30 分)

1.D 2.A 3.B 4.A 5.A

6.B 7.A 8.D 9.B 10.D

11.C 12.B 13.B 14.B 15.D

16.B 17.C 18.C 19.A 20.C

21.D 22.B 23.D 24.C 25.B

26.B 27.D 28.D 29.C 30.D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 小题,每小题2 分,共20 分)

31.ABCDE 32.ABE 33.AB 34.ABC 35.ABCDE

36.BCE 37.BCD 38.BDE 39.BCD 40.BE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 小题,每小题6 分,共24 分)

41. 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义务有:

(1) 勤勉地履行代理职责;

(2) 对本人诚信、忠实;

(3) 不得泄露其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

(4) 必须向本人申报帐目;

(5) 亲自代理,一般情况下,不得将本人授与的代理权转托他人。

42.(1) 难受与疼痛;

(2) 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恼;

(3) 收入的减少和挣钱能力的减弱;

(4) 合理的医疗费用;

篇二:商法习题(含答案)

商法习题

多选题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ACD )

A.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B.董事长提议

C.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

D.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

2.在证券法理论中, “三公原则”之一的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做到( ABCD )。

A.平等

B.自愿

C.等价有偿

D.诚实守信

3.下列关于票据权利特征表述正确的是( ABCD )。

A.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

B.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化权利

C.票据权利是一种无因性权利

D.票据权利是一种两次性权利

简答题

1.简述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的体现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公司资本不仅是公司赖以生存和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债权人的总担保。各国公司法都确认了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具体表现为以下规定:

(1)不得抽逃出资。为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我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92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刑法》第159条对此种犯罪作出了具体的刑罚规定。

(2)亏损必先弥补。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67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3)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表现形式,股份的总和即为公司的资本。为维持公司资本的实际财产价值,《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

于票面金额。

(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我国《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就公司的财产性质而言,公司不能成为自身的股东,当然也不能持有自己的股份。因此,公司法规定: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因公司合并或因对公司合并、分立持有异议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5)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价值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 简述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股票与债券作为有价证券,对发行人来说都是筹资工具;对投资人来说都是投资工具,它们有许多共同点,但它们也存在着不少区别。除了可以从上述发行主体、权利性质、偿还期限上分析它们的不同点外,还可以从下列几方面分析:

(1)收益的多少不同。债券所得到的收益通常是固定不变的。股票所得到的收益通常是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而定的,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可能少于同期债券的收益,反之,可能远远多于同期债券的收益。

(2)风险的大小不同。由于债券发行的条件是预先约定的,收益跟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不发生直接联系,发行人无论盈亏如何,一般都须全面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有国家财政和政府的信誉作担保,一般说几乎没有风险。公司债券相对于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来说风险要大一些。如果公司倒闭,债券持有人就无法要求它全面履行义务了。股票投资比债券投资风险要大得多,公司倒闭,股东固然要蚀掉资本金;公司在经营年度内没有盈利,股东也不能得到任何利益。

(3)持券人与发行人之间所生的法律关系不同。由于股东享有的权利是股东权,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是债权,权利性质不同,权利的内容就有很大不同。股东可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依法干预,如投票表决、发表意见、进行监督等等,而债券人一般则没有这些权利。在公司倒闭时,债权人可以请求用公司现实资产先行偿还,而股东必须在满足了债权人的要求后,才有权要求分配剩余资产。

案例分析题

1. 甲乙两人各出资50万元人民币组建合资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会按照股权比例表决,重大事项一致通过,一般事项过半数通过;董事会有董事两人,其中甲任董事长、乙任总经理,董事会表决按照人数过半数通过。如果你是律师,甲乙两人就持公司章程向你征求意见。请根据新《公司法》,就此案例提供法律意见。

公司治理结构和表决机制是公司股东协商的产物,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则;有 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使得公司治理更多体现为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公司经营将会导致股东之间对公司利益期望的变动,当股东之间缺少信任和合作时,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表决机制将有利于公司运营。

本案中,公司章程设计了一个完全平等的表决模式和对等的治理结构,这种 结构下的公司运营极易陷入公司僵局。解决僵局的方法有两个:其一,在公

司章程中专门就僵局出现的情况下的表决机制进行特别调整,例如增加表决权;其二,避免章程中这种看似平等却会导致双方利益共同损失的条款。公司僵局无法得到解决的结果便是调整股权结构或司法解散或协商解散。

2. 2005年2月,吴某与丁某、某丙共同设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吴某拥有公司的55%股权,并被选聘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5年3月,房地产公司与某水泥有限公司(下称水泥公司)签订了一份水泥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向水泥公司购买标号为325的袋装水泥1 200吨,共计价款为25万元。同年6月,水泥公司已经按约将全部水泥送至房地产公司指定的工地。但房地产公司由于资金周转紧张,截止2005年12月31日仅向水泥公司支付了15万元货款,并且对外还拖欠了多个债权人的钱款无法偿还。为此,房地产公司与吴某达成协议,向其借款20万元人民币以便公司度过难关。但公司经营状况一直不见起色,20万元也如杯水车薪,无法缓解公司资金压力。于是,2006年6月,房地产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20万元。但水泥公司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水泥公司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房地产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房地产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1)水泥公司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房地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房地产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水泥公司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房地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房地产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只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当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其股东没有义务以其个人资产为公司清偿债务。而且,在本案中,并无否定房地产公司法人人格而令吴某承担直接清偿责任的根据,因此,吴某作为公司股东,无需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

吴某和房地产公司之间具有双重身份:一为基于对公司的投资而取得的股东身份;二为公司向其借款而取得的债权人身份。吴某作为公司股东,其投入公司的出资额,属于公司财产,不能抽回,只有在公司解散清偿债务后,就公司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受偿。但是,吴某同时又是房地产公司的债权人,其借给公司的钱属于自己个人财产,公司成立后就作为独立的法人与其股东的财产分离,和其股东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即使公司向其股东借钱,也应偿还。故吴某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不能将吴某的股东身份与其债权人身份混淆。

3. 甲、乙两人于2004年初签订协议共同投资设立A化工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公司注册资本1 000万元,其中,甲以实物(主要是机器设备)作价700万元出资;乙以现金300万元出资; (2)由甲负

责公司的设立和筹办事务; (3)公司成立后,由甲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次年3月,甲以A公司的名义与某化工容器制造厂订立买卖合同。约定: (1)化工容器制造厂向A公司出售A公司生产线上所需要的特种反应炉两套,共计500万元; (2) 2005年9月30日前交货;(3)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30%的货款150万元于8月31日前支付,货物验收时支付50%,剩余20%最迟于2006年2月1日前付清。2005年6月,甲向有关部门递交了A公司的设立报批申请,8月25日,甲以A公司名义支付了首付款。9月,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后,甲即以A公司名义与化工容器制造厂进行了反应炉的验收并支付了合同规定的款项。截止2006年4月1日,总计付款400万元,尚欠100万元未付,由甲以A公司名义出具了欠条,但欠条上只有甲的个人签名,未盖公章。

2006年5月,甲在车祸中丧生。化工容器制造厂向A公司索要余款。A公司拒绝支付。理由是: (1)合同虽然是以A公司名义订立,但当时A公司并未成立,实际上是甲的个人所为; (2)甲后来出具的欠条未盖公章,只能视为是个人行为; (3)根据投资协议、验资证明和公司章程,特种反应炉子包含在甲个人出资的机器设备中,其所欠的债务应由甲个人承担。由于双方对此有较大分歧,化工容器制造厂遂以A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甲以A公司名义所订合同对A公司是否有约束力?

甲以A公司名义所订合同,实为设立中公司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我国,公司核准登记前被称为设立中公司,此种公司无法人资格,其内外关系一般视为合伙,发起人多被视为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如公司最终获准登记,则发起人为设立公司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归属于公司,有关债务亦由公司承担。在本案中,A公司成立前,甲作为设立中公司的机关以其名义从事的合同订立行为应属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因此而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需由成立后的A公司追认。A公司成立后,接收了合同项下的特种反应炉,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甲以A公司名义办理了标的的验收以及甲以A公司名义付款、出具欠条等行为表明成立后的A公司已对该合同进行了追认,同时这些行为也使化工容器制造厂有充分理由相信A公司已对该合同予以追认,该合同自应对A公司具有约束力。因此,本案中A公司主张该合同与其无关不能成立。

4. 原告A与被告某证券公司B签订了一份“证券交易协议”,该协议书上留存了原告的身份证号码及深圳、上海股东卡号码等。此后原告在股票交易的过程中认识了股民杨某某,并常带杨某某进大户室。在此期间,杨某某偷看了原告的个人资料,随后,杨某某凭所盗的资料伪造了原告的身份证和上海、深圳股东卡,于同年7月26日到中国工商银行开设了一本银行存折,以原告名义与被告签订一份“证券交易协议”,并办理了电话委托项目。后原告下单给B的工作人员准备买入股票时,被告知保证金只剩下800多元,方知出现了问题。原告向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被告的过错,致使我的保证金被他人转走,要求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问:原告和证券公司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原告没有保管好涉及商业利益的资料,有一定过错。尽管原告有过错,但该过错既无主观恶意又不是操作程序中的过错,而是疏忽大意被案犯钻了空子,因 此过错显著轻微。

证券公司作为一个专门代理股民从事股票交易的行业机构,其成立经过专门

机构的审批,拥有训练有素的专业工作人员,它必须谨慎行事,因为它的任何疏忽都可能给股民带来损失。根据《证券法》的公平原则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认定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1994年8月11日,原告A委托被告B所属的证券公司C卖出“河北华药”股票1 000股,次日交割时发现委托卖出指令未发生效力。经交涉方知C经纪人将A的卖出指令错误敲成买进。同月15日上午交割时,A又发现其股票账上多出1000股“河北华药”股票。同月19日上午,A发现其账上被取走5 301.62元现金。经与证券公司交涉,只得到该公司的一封道歉信。由于错账干扰,致使A在8月11日所做的正常交易失败。虽在次日将错购股票卖出,但卖价很不理想。问:B及C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应该承担,承担什么责任?

(1)A与证券公司C签订的指定交易协议是在自愿、合法的情况下达成的,应为有效。在协议指定的交易期内,C应当对其工作人员由于过失将卖出指令敲成买进,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证券公司虽因过错致A指令卖出的“河北华药”股票当日未成交,但未给A造成经济损失,依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款第(十)项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向A赔礼道歉。

(2)当证券公司发现错误后,将误买进的股票用自己的备付金支付股款收进,该笔股票权益就属证券公司,涨跌风险由证券公司自负。由于证券公司是从A账户误买股票,只有通过原账户才能处理掉误买的股票。证券公司处理误买股票虽然与A重新委托卖出使用的是同一个账户,但是证券公司是通过大户席位申报卖出,A则通过其锁定的席位申报卖出,两者的买卖通讯跑道不同。这种处理证券商业务差错与证券商擅自动用客户账户或以客户名义买卖翻炒股票有本质的区别。故证券公司的行为属证券交易中的操作失误,不构成证券欺诈。

6. 1998年11月至2001年1月间,在吕新建指使下,被告人丁福根、董沛霖、何宁一、李芸、边军勇等人,在北京、上海、浙江等2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先后在120余家证券营业部开设股东账户1 500余个,并通过相关证券营业部等机构,以委托理财等方式向出资单位或个人融资人民币50余亿元。吕新建利用其在海南成立的海南燕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几家公司大量收购深圳康达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并控制了该公司董事会。后吕新建将深圳康达尔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中科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称为“中科创业”,并通过发布开发高科技产品及企业重组等“利好”消息方式影响0048股票的交易价格。在操纵0048股票的过程中,丁福根、庞博根据吕新建的指令,在与朱焕良商定了0048股票交易的时间、价位、数量后,亲自或指令他人交易0048股票。丁福根、庞博、何宁一、李芸、边军勇等人利用开设的多个证券交易账户和股东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联合、连续对0048股票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等操纵活动。吕新建一方最高持有或控制0048股票达5600余万股,占0048股票流通股总量的55.36%,严重影响0048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董沛霖在担任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明知吕新建意图操纵0048股票,仍与其所在公司总经理李芸及杭州华亚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宁一商定,通过帮助吕新建融资为各自所在公司获取利益,共为吕新建融资人民币7.7亿余元。边军勇在明知吕新建意图操纵0048股票的情况下,按照吕新建的指令融资人民币1.5亿余元,并按照丁福根、庞博的指令购买或转托管0048股票。

篇三:商法习题一

1.以下符合我国的产品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的内容有()。

A.我国产品责任法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B.产品责任属于侵权法范畴

C.产品的安全使用期为10年

D.明确规定了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E.产品责任诉讼时效为2年

2.美国产品责任法所规定的原告可以提出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A.合理的医疗费用B.名誉上的损失C.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D.财产损失E.精神上的损害赔偿

3.在涉外的产品责任诉讼中,按照美国的冲突法原则可以适用()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A.损害发生地法B.长臂法C.当事人本国法

D.当事人居住地法E.对原告最为有利的地方的法律

4.在美国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的证据证明有()。

A.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B.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造成了损失

C.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

D.原告可以证明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出充分的说明

E.原告证明被告在生产或经销产品时,违反了联邦或州的有关这种产品的质量、检验或推销方面的规章、法令

5.所谓自担风险是指()。.

A.违反担保

B.原告自己的疏忽而使自身遭到损害

C.原告已经知道产品有缺陷或带有危险性

D.原告知道危险也甘愿将自己置身于这种危险或风险的境地

E.由于原告甘愿冒风险而使自己受到损害

(五)简答题

2.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和以疏忽为理由起诉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3.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有哪些?

(四)多项选择题

1.ABCDE 2.ABCDE 3.AE 4.ACDE 5.BCDE

(五)简答题

1.答:对原告来说,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起诉是最为有利的,因为严格责任原则消除了以违反担保或以疏忽为理由提出损害赔偿时所遇到的种种困难:第一,严格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它不同于以合同为依据的违反担保之诉,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第二,在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时,原告不承担证明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因为它要求卖方承担无过失责任。

2.答:区别在于:疏忽是以卖方有无疏忽,即卖方是否尽到“适当注意”的义务作为确定其应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而严格责任则不必考虑卖方是否已做到“适当注意”的问题,即使卖方在制造或销售产品时已经做到了一切可能做到的注意,但如果产品有缺陷并且使原告遭到损失,卖方仍须对此负责。这里所说的卖方不仅包括同买方直接订立合同的卖方,还包括生产者,批商、经销商、零售商以及为制造该产品提供零部件的供应商。所谓买方也不仅包括直接买方,还包括买方的亲属、亲友乃至过路行人。所以,严格责任原则对消费者的保护是最为充分的。

3.答: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有:①担保的排除或限制;②与有疏忽与相对疏忽;③自担风险;④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⑤擅自改动产品;⑥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4.答: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的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对产品的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后者在特殊情形下也承担严格责任。因产品责任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有两种: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

A.国家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

B.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C.合同必然是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D.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方面的效果

E.一方当事人无法订立有效的合同

2.合同法是以成文法形式出现的国家有( )。

A.英国

B.法国

C.意大利

D.日本

E.德国

【答案】

3.在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原则表述正确的是(

A.有关合同的法律原则主要包含在普通法中

B.其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不成文发。

C.在英美法系各国都没有一套系统的,成文的合同法

D.英美法系的印度有一套系统的、成文的合同法

E.英美等国也制定了一些有关某种合同的成文法

4.我国合同法的主要框架由以下法律构成( )。

A.《民法通则》

B.《经济合同法》

C.《涉外经济合同法》

D.《技术合同法》

E.《合同法》

5.法律上把订立合同的必要过程分为( )。

A.要约邀请

B.要约

C.反要约

D.承诺

。 )

E.确认

6.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A.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

B.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数量和包装

C.要约的内容不必明确、肯定

D.要约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E.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合同标的的名称、品质

7.在商业活动中,属于要约邀请的是( )。

A.价目表

B.报价单

C.商品目录

D.确认书

E.普通的商业广告

8.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 )。

A.如果是要约,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须受到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B.如果是要约邀请,对方接受或同意后,发出该项要约邀请的一方必须受到约束

C.如果是要约邀请,对方接受或同意后,发出该项要约邀请的一方仍可不受约束, 合同仍不能成立

D.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要约邀请所提出的条件,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对此表示承诺或确认的,合同才成立

E.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要步骤,而要约邀请则不是

9.下面是有关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的表述,其中正确的表述是( )。

A.要约人在其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可以将其撤回

B.以平邮寄出的要约,在其寄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用更为快捷的通讯方式把要约撤回

C.要约人在其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不能将其要约撤回或变更

D.美国普通法判例认为,指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要约人可在期限届满前把要约期销

E.《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认为要约不能在有效期内被撤回

10.美国统一商法典明确规定,在货物买卖中,要约人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不得撤销要约的条件是( )。

A.要约已经生效

B.要约人必须是商人

C.要约已规定期限

D.要约须以书面作成,并由要约人签字

E.没有规定期限的要约,在3个月的合理期刚内不予撤销


商法习题(含答案)》出自:百味书屋
链接地址:http://www.850500.com/news/146135.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查看更多相关内容>>商法习题(含答案)
相关文章
  • 商法习题(含答案)

    商法试题及答案商法试题及答案商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

推荐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