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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论文

2017-04-26 05:43:56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法医学论文

法医鉴定结论在民事案件中的适用探究 司法鉴定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司法证据制度的技术基础,也是诉讼的重要环节之一,直接关系着诉讼的进程与结果,而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比较多的就是法医鉴定。一般而言,法医鉴定更多地应用于刑事案件中,因此理论研究的重点也相应地倾向于刑事案件,但是随着民事案件数量的日益增多以及关系的日益复杂,特别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等侵权纠纷中,法医鉴定结论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其科学性以及专业性,往往成为当事人援引的重要证据和法官裁判的可靠依据。然而,法医鉴定在民事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客观,既影响了办案效率,更使司法鉴定结论公信力受到严重的削弱,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一、法医鉴定结论的特点。

法医鉴定结论是专家依据科学知识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所提出的分析、鉴别、和判断意见,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科学性与盖然性的统一产物。其客观性、科学性是指鉴定需受客观事实、科学原理的制约,力图准确分析判断事物的现有状态,这是法医鉴定结论存在的核心价值。但同时鉴定结论所体现出来的事实不是客观事实本身,而是对客观事实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间接反映和主观判断,是鉴定人依据科

学规律推定的一种模拟事实,其主观性最终决定了鉴定结论具有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贯穿于鉴定过程的始终,司法实务中的一些做法则忽视了鉴定结论的这个特点,导致出现盲从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敷衍了事等问题。法医鉴定结论的盖然性是指法医鉴定受主观认识的局限性和客观因素的影响,绝对确定、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往往是难以企及的,可是证明标准必须得到适当的确定,尽管这种标准不必达到绝对的肯定,但必须具有相当高的盖然性程度。对于司法鉴定,追求最大程度的盖然性比追求绝对真理意义的确定性更现实。由于司法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与鉴定人本身的专业知识相关联,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专家鉴定人的职业素养优势决定其鉴定结论的准确概率要高于普通的证据材料,采用专家鉴定结论得到公正判决的概率也随之增高,具体到个案就是公正合理的裁决。处理好法医鉴定结论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科学性与盖然性统一问题,是构建法医鉴定制度的基础之一。

二、法医鉴定结论的采信规则。

鉴定结论是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凭借其法定性和科学性,证明力一般高于普通证据。但是法医鉴定结论解决的是客观事实问题,本身只是证据材料,其要成为民事裁判中的法律事实,则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质证、辩论以及法官的自由心证,这其中便涉及到法医鉴定结论的采信规则

问题。一项证据具备证据能力的前提是必须具备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作为鉴定结论还需具备科学性。当事人质证与法官采信的内容就是围绕证据材料所具体体现的科学性、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及不具有证据能力的情形进行。

1、 科学性规则。

法医鉴定结论属科学证据,科学性是其自然属性。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认定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认定标准是什么,二是对鉴定结论的科学证明力如何理解,科学家的理解和法官的理解是否一致。英美法系对科学证据的认定标准是采取普遍接受原则,即弗赖伊规则:“法庭在接受专家证言时要经过一个比较长的过程,而这些证言必须是从公认的原理和发现推论出来的,并且这些推论必须在它所在的领域内普遍得到认可。”美国联邦证据规则703 条:“在某一特殊领域里的专家所提供的事实或资料应该是合理、可靠的”。如何判断证据是合理可靠的,美国常采用多伯特标准,其标准有三条:一是专家所使用的技术是否可以重复;二是该技术是否在该领域的学术杂志上发表;三是该技术被科学团体接受的程度如何。具体指标包括:应用的科学理论和技术是否已被实践所证实? 科学理论和技术是否发表或被同行引用? 已知或可能的误差是多少? 在科学同行中专家的资质和信誉? 所用技术是否依赖专家的特殊技能和专门的仪器设备,

或者能否被其他专家所重复? 所用技术和所得到的结果是否清晰明了,法庭和法官是否能清楚地理解他的含义?此外,鉴定结论的表述是否科学也影响到证明的效力。鉴定结论可以是确定性表达,也可以是概率性表达,而多数鉴定结论的表达可能是概率性的,这就使鉴定结论的证据力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而在中国,由于法官能力的有限以及制度上缺乏对鉴定机构的制约,当事人以及法官甚少对鉴定机构的科学性提出异议,鉴定机构也不会出庭接受质询,对于科学性的考量流于形式。

2、客观性规则。

司法鉴定的客观性是鉴定的生命,其根本要求就是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如果鉴定结论是虚假的,鉴定活动就无客观性可言。如果鉴定结论是片面的,说明鉴定活动客观性差。鉴定活动的客观性,主要体现在:(l)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依照法律规范和职业规范办案,不受除案件事实外等因素的影响而偏离科学鉴定的轨道,这是做到客观鉴定的前提,也是坚持鉴定活动客观性的思想保证。(2)司法鉴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自觉接受法律监督,这是坚持鉴定活动客观性的法律保证。(3) 司法鉴定必须坚持科学方法和科学标准。鉴定结论不符合科学方法和科学标准,就是没有科学性,就是最大的不客观、不真实。

3、合法性规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1)鉴定主体合法: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2)鉴定材料合法: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3)鉴定程序合法,包括司法鉴定的申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关于合法性

篇二:法医学论文

法医学在侦查过程中的应用价值研究

摘 要

法医学是一门特种医学,是医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具有医学与法学的双重属性。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利用法医学,对尸体进行鉴定、研究,常常会给公安机关带来侦查破案的重要线索。同时,由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公安人员掌握各种尸体现象及其变化规律;掌握各种暴力性死亡的尸体征象以及检验鉴定的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对法医学中死亡与死后变化的内容进行探究,以阐述法医学在侦查过程中的应用价值。

关键字: 法医学 侦查 死亡 死后变化 死亡鉴定

一、法医学

㈠法医学概念

法医学是以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研究和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法医学是一门特种医学,是医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具有医学与法学的双重属性。

㈡法医学与公安工作

1.概述

由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公安人员掌握法医学的基本理论;掌握各种尸体现象及其变化规律;掌握各种暴力性死亡的尸体征象以及检验鉴定的意义;了解法医学物证检验及毒物发现、提取、包装和送检的基本方法,正确评价和应用法医学鉴定理论;利用法医学为揭露犯罪、认定犯罪、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提供科学依据。特别是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往往涉及死亡与死后变化以及死亡鉴定的内容,此时,法医学为侦查工作提供的帮助、线索是无比宝贵且及时的,往往是第一手的重大线索。

2.法医学的合法性及应用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刑诉法》第7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侦查。”在这个法条中明确了法医在侦查作用中的合法性。在确定合法性之后,还需要了解在侦查破案中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最基本的,也是最不可缺少的就是及时确定以下几方面:①案件发生时间;②案件发生地点;③案件涉及人物;④案件作案方式;⑤案件性质;⑥辨别死者身份;⑦推敲凶手杀人方式

3.从实际案例中说明法医学对侦查破案的作用

某男,25岁,2010年8月26日3时许,骑自行车不慎被一辆轿车撞倒,当时昏迷不醒,由120急救中心送至某医院。到医院后清醒,无恶心呕吐,颈痛伴四肢活动障碍,是去知觉,同时右足肿胀,经急诊检查会诊后,以“颈部损伤、高位截瘫”收入院治疗。于9月10日在颈丛加局麻下行颈椎前路C5部分切除,术后抗炎对症治疗。于10月23日突然出现呼吸困难,10月24日患者出现呼吸骤停,10月28日死亡。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后根据尸体解剖,认定系因交通事故中颈椎骨折,造成颈髓挫伤、坏死并发支气管肺炎,导致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若不是法医学的权威鉴定,将又导致一宗错案或医疗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可见,法医学所提供的科学依据,是定案,判案的关键所在。

二、死亡

㈠死亡的概念及判定死亡的标准

死亡是指人体正常的新陈代谢等生命活动停止。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的死亡概念和判断死亡的标准(医学上常把呼吸停止、心跳停止和各种神经反射消失作为诊断临床死亡标准的三大征象,并案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发生的前后顺序不同,分为心脏死和呼吸死)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在中国,因人口基数大,导致死亡成本高,死亡标准也因地制宜地逐渐演变成以“心肺死”——即心脏死且肺脏死作为标准。

㈡死亡标准的意义

1.受害者是否死亡在侦查过程中是决定性因素。

首先,在接警到达现场后,第一件事就是确认受害者是否死亡;其次,在定案时,受害者是否死亡又直接决定了案件性质;而后,在办案、侦查、收集情报、情报分析时,若受害者死亡,应从其尸检报告等所获取的数据、线索出发,所以说,死亡标准贯穿整个侦查过程。

2.法的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被告人以伤害他人的故意实施暴

力行为造成被害人“脑死亡”而心跳和呼吸尚存状态,若采脑死亡标准则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若采用传统心肺死亡标准,则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学说认为,脑死亡标准一旦采用,行为人的行为就会因为死亡标准的选择不同而加重对其的处罚,并且有可能将故意伤害罪扩大化。本文认为,我国《刑法》并未将死亡标准确定为“脑死亡”或“心肺死亡”,这为我国推行脑死亡认定提供了空间,并且条文中还规定了“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在该条文中,脑死亡状态其实已经符合“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条件,其本质是死亡必定包括重伤在内,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能将重伤局限在肢体的残缺上,人的大脑机能的损害从医学角度讲对人的损害更大。因此被害人处于脑死亡而心、肺活动状态,应当适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节。在故意杀人罪中,死亡标准的不同造成认定既遂与未遂的不同。倘若被害人处于“脑死亡”而心跳和呼吸尚存状态,依据心肺死亡标准被告人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依据脑死亡标准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三、死后变化

㈠死后变化的概念

1.人死后,机体各器官、组织、细胞的生命活动逐渐停止,尸体在内外因素(物理、化学以及生物学)的作用下,发生一系列的变化,称为死后变化。

2.以死后24小时为时间界限,尸体现象按出现的先后不同,可分为早期尸体现象和晚期尸体现象。早期尸体现象包括:肌肉松弛、尸冷、尸斑、尸僵、局部干燥、自溶等;晚期尸体现象包括尸体腐败、干尸、尸蜡、泥炭鞣尸等。

㈡死后变化现象的应用

1.肌肉弛缓。

指人死后,肌肉的紧张丧失而出现肌肉松弛,肢体变软的现象。此种情况下,受压处的皮肤表面可形成与压迫物表面相应的压痕,这种压痕在物体去除后仍能保存。从而可借身体压扁的部位来推测尸体的位置有无变动,也可根据压痕的特征来推断死后停放在何种物体上进一步判断死后有无移尸,查明死亡时的原始现象。

2.尸冷。

指人死后,产热停止而散热仍继续,于是尸体逐渐变冷的现象。尸温的下降速度与死后经过时间有一定关系,故在法医学上对推测死亡时间有一定参考价值。附布尔曼公式:死后经过时间=37°C—直肠温度/0.83*系数,系数在春秋季节为1;夏季1.4;冬季0.7。

3.局部干燥。

尸体表面不断蒸发水份,尤其覆盖层薄而湿润的部位或创面(生死或死后形成的)因此而变得干燥,质硬,色深,故又称皮革样化或羊皮纸样化。检验时既不要将正常变化误

认为生前损伤,也不要将创面处变化误认为正常变化。眼睛角膜死后因失去水分而变得混浊,并随时间延长而加重,一般死后6~12小时轻度混浊,5~20小时混浊加重,经48小时则轻度混浊。角膜混浊程度可作推测死后经过时间的参考。

4.尸僵。

指人死后,肌肉先行弛缓,短时间后逐渐变坚实、强硬,轻度收缩而将关节固定在一定的姿势。尸僵是重要的早期尸体现象之一,个体情况及死因均可影响到尸僵的出现和缓解的早晚、快慢及持续时间的长短。尸僵一般在死后1~3小时出现,6小时左右扩展到全身,12小时达到最强,1~2天后开始缓解。多数是从颌、面部开始,向下发展到躯干,上肢、下肢,即为下降型尸僵,少数亦可与此顺序相反,称为上升型尸僵。尸僵缓解的顺序与出现顺序一致。

5.尸斑。

指人死后,心脏停止跳动,血液循环停滞,血液在自身重力的作用下,沿着血管坠积于尸体的低下部位未受压处,并透过该处的皮肤呈现出有色的瘀痕。按尸斑的发展可将其分类三期:①坠积期,为尸斑开始发展期,常出现于死后2~4小时,特点为压之即褪色,除去压迫后又再现,翻动尸体,原尸斑逐渐消褪或完全消失,而在新的低下部位又出现新的尸斑。②扩散期,发展到此期一般约需12个小时。此时尸斑色加深,呈大片状,压迫尸斑部仅稍褪色,变更尸体位置时不易消褪,新的低下部位也不易形成新的尸斑。③浸润期,一般开始于第二个昼夜。特点为压迫尸斑时已不再褪色,变动尸体位置也不转移。

尸斑的颜色是血红蛋白颜色的反映,通常为暗紫红色,但在一些特殊死因如中毒等,可有不同颜色。尸斑分布于尸体低下部位,与尸体的姿态相关。要注意将尸斑与皮下出血相鉴别。尸斑出现于尸体低下部位,无表皮剥脱,早期压之可褪色,切开局部无凝血块并可擦掉或冲洗掉,组织切片检查无血管外红细胞;皮下出血则可出现于身体任何部位,可有表皮剥脱或肿胀,压之不褪色,切开局部有凝血块,擦或冲洗不掉,组织切片检查有血管外红细胞。

尸斑对于侦查过程的应用在于:确定死亡;推断死亡时间;判定死亡时的姿势。因其特征明显,指示明确尸斑在侦查过程中的应用尤为常见、重要。

6.尸体腐败。

简称腐败,是死后体内蛋白质在细菌作用下被分解为简单有机物、无机物和大量腐败气体,致使尸体原来形态结构遭到破坏的过程。腐败在法医学上的意义在于:根据腐败的发生和发展,可推测死亡时间;某些死因;毒物检测;测定血型;推断致伤物及损伤性质;骨髓内的硅检验;性别、年龄、身高等。

7.尸蜡。

尸体长期浸在水中或埋在湿土里,皮下脂肪组织因皂化或氢化后形成污黄白色的蜡样物质,而使尸体得以保存。这种保存型尸体称为尸蜡化。成人形成尸蜡约需1~1.5年,

新生儿则只需6~7周。尸蜡能保存生前损伤及个人特征,并可作为推测死亡时间的参考,故具有一定的法医学意义。

8.蝇蛆状况推测。

根据蝇蛆在尸体上的生活情况进行推测,这种方法常常被应用于死亡时间较长的尸体。苍蝇转变成蛆需要经过产卵、孵化、生长等过程, 先长成蛹, 再长成蝇。蝇破壳后会在尸体上留下蛹壳, 在生长过程中蛹壳的颜色变化为黄白色、黄色、褐红色、褐色、暗褐色, 每一种颜色转换都有一定的时间过程, 法医可以通过观察蝇蛆蛹壳的颜色先判定蝇蛆的生长时间, 再推测出大概的死亡时间。

9.眼部变化推测

眼压变化: 正常眼压为14 ~ 21mmH g, 眼压为10mmH g, 死亡时间为10分钟; 眼压为 7mmHg, 死亡时间为20分钟。对于颅脑损伤的尸体, 眼压下降速度快, 眼球硬度低。角膜变化: 出现斑块状混浊, 死亡时间为3~ 10小时; 浑浊程度为半透明, 死亡时间为12~ 24小时; 浑浊程度为高度浑浊, 死亡时间为36~ 48小时。法医在运用这种方法进行鉴定时需要注意, 角膜的变化情况会受到温度高低的影响, 生理盐水数、眼底镜进行观察。

10.食物消化推测

在采用食物消化推测方法进行死亡时间推测之前, 必须要了解尸体内的食物种类和性质。以米饭和蔬菜为例, 研究范围为胃的内部。乳糜变少, 十二指肠进入的食物量较少,死亡时间为饭后的1~ 2小时内; 所有食物均变成乳糜, 留有极少量的饭粒和蔬菜残渣, 死亡时间为饭后4小时; 食物基本或者完全排空, 仅留有极少量的蔬菜皮, 死亡时间为饭后 4~ 6小时。有一些特殊的情况需要把死亡时间相对增长一点, 如胃内留有不易消化的食物, 这种情况的死亡时间推测需要延长。

11.超生反应推测

肌肉的超生反应: 肌肉受机械刺激后发生收缩反应, 死亡时间为2小时内; 打击处肌肉收缩, 死亡时间为2小时后; 无肌肉收缩, 死亡超过5小时。死后皮下出血: 死亡时间越长,被打击的部位形成皮下出血斑的概率越低。瞳孔反应: 结膜囊内滴入依色林出现缩瞳、散瞳, 死亡时间为4小时; 药物直接注入眼房内呈现阳性反应, 死亡时间为20小时。汗腺反应: 在肾上腺素、阿托品等药物作用下出现汗反应, 死亡时间为30小时内。

四、综述

其实,本文所提到的法医学在侦查过程中的应用价值无论从内容的完整性、结构的严谨性、表述的规范性来说,都只能说是法医学中的冰山一角。法医学虽然只是我们学警的一门选修课,但邓大中老师的循循善诱,谆谆教导使我对其产生浓厚的兴趣以及崇高的敬意,法医学对侦查的帮助力量是巨大的,不能说没有法医学就破不了案,但没有法医学,绝对有无数的冤假错案以及更多的死不瞑目!

篇三:法医论文

如何通过尸冷、尸僵和尸斑来判断死亡时间

人死后,各器官和组织的机能活动逐渐停止,尸体在内外因素(物理的、化学的以及生物学的因素)作用下所发生的一系列变化,称为死后变化。由这些变化所呈现的现象称为尸体现象。尸体现象在确定人已否死亡、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及尸体有无移动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法医学意义。按死后尸体现象出现早晚的不同,可分为早期和晚期尸体现象。早期尸体现象是指24小时以内或者尸体腐败前的尸体现象。早期尸体现象包括自溶,血液坠积,角膜混浊,尸冷,尸斑,皮革样化,尸体痉挛,尸僵,肌肉松弛。以下我主要来谈怎样从尸冷、尸僵和尸斑来判断死亡时间。

一、死亡与死亡时间的概念

1.死亡

人体死亡的传统概念是:呼吸和心跳不可转逆的停止。其又分为“呼吸死”和“心脏死”。心跳先于呼吸停止所引起的死亡称为“心脏死”。呼吸先于心脏停止所引起的死亡,称为“呼吸死”又称“肺死亡”。

近年来,又提出了新的死亡概念“脑死亡”,即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全部脑机能完全的、不可转逆的停止,即全脑死亡,而不管心跳和脊髓机能是否存在。

但是,我国目前仍按传统的死亡概念。

2.死亡时间

法医学意义上的死亡时间,指的是从死亡发生到法医进行尸体检验时所经过的时间,又称死后经过时间,通常描述为死后多少天或多少小时。

二、尸冷

人在死亡后,热量的产生中断,尸体开始冷却,直到与周围环境的温度一致为止,即完全尸冷。冷却程度在尸体的不同部位是不相同的,如尸表测得的与直肠内测得的就有差异,测尸温最好能在直肠或腋窝处测得。触及手足、面部有冷的感觉为1—2小时,触及有衣物部位的皮肤有冷的感觉为4-5小时。在特定的时刻测定尸体体温,然后根据该体温与生存时的直肠体温(37℃)之差,可推定死亡经过时间。一般认为,在死后的10小时内,尸温下降为每小时1℃,10小时以后,尸温下降为每小时0.5℃。如尸体置于被褥内,则与四季无关,一般认为肥胖者为每小时0.4℃,瘦弱者为每小时0.7℃。

定时测定尸体直肠内温度,发现尸体后,应尽可能早期定时测定直肠温度,并制成尸体温度下降曲线,然后推定死亡时间。

列表:17℃-18℃环境温度中尸体直肠温度与死后经过时间的关系

按公式计算:死后经过时间=(37度-T度)/0.83度(T:尸体直肠温

度)所得数字为春秋季节的死后经过时间。若为夏季则为:×1.4;冬季:×0.7。

三、尸斑

概念:人死后在尸体低下部位皮肤出现的紫红色斑,称为尸斑。尸斑是由于死后血液循环停止,心血管内血液缺乏动力,因其本身重力而循血管网坠积于低下 部位形成。一般为紫红色,初为云雾状,条块状,逐渐融合成片状。

尸斑的发展过程可分为三期:

1、坠积期

时间:死后1-3小时开始出现,历时12小时

表现:淡紫红色 ,小点、小条、小块状

特点:①指压褪色;②切开尸斑处皮肤,切口血管断端有血液滴出;③变动尸体位置可出现新尸斑 。

2、扩散期

时间:死后12小时出现

表现:融合成大片状,颜色加深

特点:①指压局部稍褪色;②切开尸斑处皮肤,切口血管断端有血液滴出,组织内有血水性液体流出;③变动尸体位置不容易形成新的尸斑。

3、浸润期

时间:死后24小时出现

表现:布满尸体低下部位,暗紫红色

特点:①指压不退色;②变动尸体位置,尸斑位置不变,不形成新的尸斑;③切开尸斑处皮肤无血液流出,组织内有血水性液体流出。

尸斑的颜色

尸斑钓颜色决定于血红蛋白的氧合状态。死后氧供给停止,由于组织仍然处于继续呼吸;血申氧合血红蛋白通常转变为还原血红蛋白,透过皮肤呈紫红色,但以下情况可呈特有的颜色,依此可推测死因。

(1)鲜红色:一氧化碳中毒,由于碳氧血红蛋白形成而呈鲜红色,氢氰酸中毒,由于氰化血红蛋白形成而呈鲜红色,但不及—氧化碳中毒时明显。

(2)红色:冻死时,由于组织内耗氧少,氧不易从氧合血红蛋白解离故显示氧合血红:蛋白的红色;死后置于冷处的尸体,其尸斑也较红。

(3)灰褐色:氯酸钾或亚硝酸盐中毒时,因形成正铁血红蛋白,故尸斑呈现灰褐色。

(4)暗绿色:硫化氨中毒和尸体腐败时,由于形成硫化血红蛋白。尸斑呈暗绿色。 与皮下出血的区分:

四、尸僵

概念:人死后,全身肌肉经过一段时间的松弛后,逐渐出现僵硬强直,使各个关节固定,如口不能张开,颈不能弯,四肢不能伸曲等,这种死后肌肉强直的现象,称为尸僵。

特殊类型:死亡发生的瞬间,肌肉未经松弛阶段直接进入僵硬状态,仍保持着死亡当时的姿态和动作,称为尸体痉挛。多为局部性。

时间判断:

1~3小时开始出现;4~6小时扩展到全身;12~15小时发展到高峰。

在死后4~6小时内,人为地将已形成的尸僵破坏,不久尸僵可重新发生,这种现象称之为再僵直。较弱;7~8h不再形成;尸僵持续24~48小时后开始缓解,3~7天完全缓解。 发展程度与时间判断:

1、下行次序 咬肌→颈肌→颜面肌→躯干→上肢→下肢

2、上行次序 下肢→上肢→躯干→头部

3、出现时间 下颌—1-3 h之内全身—9 h以上

上肢—5-6 h 全身较强盛—约12 h

下肢—7-8 h 全身高度强盛—24 h

缓解时间 下颌—24 h以上 上肢—30 h以上

下肢—36 h以上 全身完全缓解—3-7天

影响尸僵的因素:

①温度:温度较高,则尸僵发生早,消失也快,温度较低是,则刚好相反;②个体因素:成年健壮者,比年老体弱及小儿,尸体尸僵出现晚,而且持续时间长; ③死因:强大暴力作用造成的突然死亡,比慢性消耗性疾病患者,尸体尸僵出现的晚,并且持续时间长;有机磷农药、士的宁、异烟肼中毒,破伤风及急性发热性疾病死亡者,尸僵出现早而强;黄磷、毒蕈、砷、升汞、一氧化碳中毒,窒息尤其是缢死、大出血等死亡时,尸僵出现较晚,程度也较轻。

传统的判断死亡时间的三种方法即尸冷、尸僵和尸斑,现代法医学在判断死亡时间方面的研究也有更深一步的研究,这里就不一一列出了。需要强调的是尸体变化现象虽有一定的规律可寻,但它必然会受到尸体周围条件(如温度、湿度、通风条件、尸体在现场上所处的位置及土壤性质等)以及个体因素(皮下脂肪组织的多少、死因、年龄等)的制约和影响,从而使尸体变化现象的规律性出现一些差异,在判断死亡时间时侦查人员要充分考虑到各种影响的因素,从具体案情出发,综合分析才能更准确可靠。当代大学生更应该学好相关知识,才能在碰到突发事件时应对自如。

法医知识与侦破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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