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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研究综述

2016-10-27 16:02:01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法务会计研究综述

法务会计研究综述

作者: 杨爽

来源:《财会通讯》2012年第04期

法务会计起源于美国,近年来在国际社会上受到广泛关注,西方国家在理论研究与实务上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我国20世纪90年代出现法务会计,并引起会计领域的关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务会计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起步较晚、进展缓慢、受关注程度小等原因,法务会计的研究与应用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笔者检索了近年来国内法务会计的相关文献,对研究现状进行了分析,对研究内容和特点进行了综述,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文献统计分析

作者通过中国期刊网CNKI 数字图书馆中的“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以“法务会计”为关键词进行检索,从1999年至2011年7月,共检索到论文580篇,从标题及内容看出,很多论文的研究内容较为相似,因此,笔者仅选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298篇论文作为分析样本。

(一)文献年度数量分布 1999年~2011年有关法务会计的学术论文情况见表1 ,统计结果显示,近十多年中,法务会计这一新兴的边缘学科虽然引起了我国学术界的关注,但与其他学科相比,公开发表的论文数量仍然偏少。自2003年起,发表的论文数量明显增多,并呈逐年上升趋势,可见国内对法务会计的关注程度正逐渐增强。

(二)文献作者类型分布 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作者类型分类,高校学者所占比重最大,为82.76%,其次是企业的作者,会计师事务所的作者最少,仅为1.38%。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高校学者最为重视法务会计的研究,会计师事务所的关注度比较低,而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是法务会计供给的主要来源。

(三)文献发表期刊分布 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期刊类型分类,在核心期刊发表的法务会计类论文相对较少,所占比重为30.54%,大部分发表在一般期刊上,期刊层次相对较低。法务会计的研究文献中有7.72%的文献来自硕士、博士的学位论文,这表明对法务会计的研究正在逐渐兴起。

(四)文献主要内容 对法务会计的研究主要涉及法律和会计这两大类学科,在298篇论文中,站在财会角度的为94.30%,占绝大比重,而站在法律角度的论文仅有17篇,比重仅为

5.70%。由此可见,目前对法务会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财会领域,这就导致研究的局限性,从而阻碍法务会计的发展,因此应努力提升法律界对法务会计的认知度,全面增强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

诉讼支持是法务会计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法务会计主要通过诉讼支持方式发挥其作用。但通过文献分析可看出,目前我国对诉讼支持的理论及实务研究还比较欠缺,仅有15.10%的文献涉及了诉讼支持,因此,加强对法务会计诉讼支持的研究十分必要。

二、文献内容分析

我国学者对法务会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二是法务会计的应用研究;三是针对我国法务会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或建议。

(一)法务会计理论研究 在分析的298篇文献中,有207篇文献属于基本理论研究,所占比例约为69.46%。理论研究涉及的内容包括: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产生和发展、必要性、准则建设、与相关学科的比较、国内外比较、其他方面。

(1)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会计界对法务会计定义的解释差异较大,虽有许多学者专门对法务会计定义进行研究,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但都没能形成统一意见。盖地(2000)从学科和实务两个角度对法务会计进行了定义,从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学和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学科;从实务角度看,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监察、判定、裁定、审计受理案件和受托业务。李若山(2001)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是会计的一门新兴学科。除上述观点外,戴德明(2001)、张苏彤(2006)、黎仁华(2008)等也对法务会计定义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对法务会计目标的表述虽然不同,但观点基本一致,代表观点有:赵如兰(2001)认为,法务会计的目标是对经济活动或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以供法律鉴定或者作为法庭证供;谭立(2005)在对以上观点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提出法务会计的“唯一目的”是查清法律事项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并就此发表专家意见。

对法务会计基本假设的研究主要有两种观点:赵如兰(2001)等学者主张法务会计作为现代会计的一个分支,其会计假设与财务会计是一致的,即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只是法务会计假设在其内涵和外延上都有所扩展,以及在会计主体假设和货币计量上与财务会计存在一定的差别;谭立(2005)则认为会计主体、会计分期、持续经营三大财务会计假设对于法务会计来说不适用,法务会计的基本假设应该是法律事项与货币计量两项,其中法律事项假设是其区别于财务会计等的显著标志。

对于法务会计的原则,综合盖地(2000)、赵如兰(2001)以及牛凌云(2003)等学者的观点,目前学术界一致认为法务会计应在遵循财务会计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增加合法合规性、专业胜任能力、以及独立、公平、公正等原则。

篇二:国外法务会计研究文献综述

国外法务会计研究文献综述

作者:黄巧玲

来源:《财会通讯》2012年第30期

摘要:法务会计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而产生的边缘学科,是将会计学与法学相结合的新领域。本文检索了国外具有代表性的法务会计文献,并对文献进行了统计与分析,揭示了国外法务会计研究的发展历程,对国外研究进行了评价和对我国法务会计发展提供了启示。关键词:法务会计 国外研究 文献综述

一、引言

法务会计起源于美国,近年来在国际社会上受到广泛关注。根据1996年《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杂志的跟踪调查结果,法务会计排在美国20大热门专业的首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极大发展,经济环境日益复杂化,国内开始产生了对法务会计的需求,这种实务需求要求建立理论基础。因此,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从美国引入法务会计。随后的几十年中法务会计在我国有一定的发展。但由于我国的法务会计研究起步晚,研究进展缓慢,受关注程度低等因素,法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由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在会计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方面均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系统梳理国外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情况能够对中国起到借鉴和指导作用。通过ProQuest ABI-inform数据库、Jstor外文过刊数据库、以及SSRN数据库以“forensic accounting”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从返回的结果中挑选出历年来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文献共计22篇,文献全部于最后的参考文献中列示。由表(1)可以看出,检索到的法务会计国外文献共22篇(部),其中著作4部,学术论文18篇。学术论文中有10篇刊登在Journal of Accountancy、The CPA Journal 、Journal of Forensic Accounting这三家刊物上,说明这三家刊物在法务会计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其他的8篇分别刊登于另8家刊物,这说明业界对法务会计广泛关注。本文希望通过对国外具代表性的法务会计研究文献进行综述,总结国外法务会计研究的发展历程,并对国外的研究进行简要评价,通过对国外研究的总结,来指导我国法务会计的研究方向,以推动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

二、国外法务会计研究综述

(一)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探索性研究 Maurice E. Peloubet(1946)是第一个在学术文献中使用“Forensic accounting(法务会计)”一词的人。Peloubet是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也是一位多产的学者,他在其文章中预测了法务会计的兴起。之后的研究主要集中于CPA(注册会计师)或一般会计人员作为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出庭作证。Kenneth W Robinson(1951)认为CPA参与司法审判有两个原因:商务行为日益复杂;法官、陪审团以及律师的会计知识有限。他总结了CPA在诉讼支持中的两个作用:必要的诉讼准备;出庭作证。Robinson是最早在文献中强调专家证人独立性的学者。Max Lourie(1953)在其发表的文章“Forensic accounting(法务会计)”中明确提出了“法务会计”的概念:即是与执法相关的会计

实务。并探讨了一些细节问题,如审前的准备、可能出现的问题、证据注意事项等。进入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经济环境更加复杂多变,出现了房地产崩溃和垃圾债券等问题,在解决这些案件的过程中,法务会计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Francis C Dykeman,Ronard Press

(1982)出版了《法务会计:作为专家证人的会计师》一书,该书以专家证人的诉讼支持为重点介绍了法务会计的司法程序,以及会计师在司法程序各个阶段的不同角色。Jesse Newton,Collier(1989)提出了法务会计人员应时刻注意的问题: CPA法务会计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律师;事务所在确定提供诉讼支持服务时应考虑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以及合格的专家人选;注册会计师是专家证人还是咨询师;诉讼支持的业务范围。

(二)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拓展性研究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法务会计的业务领域极大拓宽,美国实务界出现了各种类型的法务会计案例。实务界对于法务会计的需求不再只局限于专家证人,涉足了各个领域。同时,法务会计从业人员也日益增多,到1997年美国FBI有460名法务会计人员,是1992年的两倍。随着公众对法务会计投来的新奇目光,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加入到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行列中来。这个时期研究的特点是内容具体,学者们常以实际案例来加以阐述。Wallace,Pauline(1992)在其论文中谈到,事务所的法务会计业务收入直线上升,他认为法务会计在诉讼中的作用包括:评估项目的数量、金额;确认重要文件;出具一份具体的、平衡的数额报告;查看对方专家出具的报告;帮助律师理解金融和会计方面事项;在庭审上作出口头证词。成功的法务会计至少需要以下技能:查阅大量文件的能力;对商务事项的见解深刻;紧迫感和承诺意识;将复杂理论简明表述的沟通能力;客观性和专业性。在此期间,专家证人失职学说(Theory of expert witness negligence)开始出现萌芽,有学者探讨了证人豁免权(Witness immunity)与专家证人不当行为(或称为专家证人舞弊)对专家证人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的影响。Hanson, Randall K等(1995),以Matto Forge公司成功起诉Arthur Young会计事务所(Ernst &Young,安永的前身)在诉讼支持中的过失和舞弊为例,认为证人豁免权虽然是法定的对证人提供保护的权利,但是相关法律方面缺乏对专家证人事务和舞弊行为的问责条款。作者认为对法务会计的问责能确保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资质和水平。Olinsky,Alan D,Mangiameli等人(1996)以实际案例作为起点,分析了舞弊审计中的统计问题。William T. Thornbill(1996)在其出版的《法务会计》一书中对法务会计的实物操作与基本原则都进行了阐述。G. Jack Bologna & Robert J. Lindquist(1997)运用广泛的案例来说明在调查、侦破和预防不同案件中经济犯罪行为的技术方法,并通过实际案例与相关法律说明舞弊的手段和识别方法。对法务会计进行了定义:“法务和调查会计是指在证据守则的范围内,运用财务技能和调查心理学来解决问题。”Leslie R Masterson(1998)探讨了证人豁免权与不当行为责任的关系,认为豁免权对证人的保护作用为可以保护其独立性,但也可能损害其客观性。Masterson认为专家证人失职学说将会在法学中出现,其主要内容是证人豁免权与专家不当行为。

(三)21世纪法务会计的新发展 进入21世纪后,经济犯罪手段和技术越来越高明,这在客观上使得法务会计的任务更加艰巨,对法务会计的能力要求更加苛刻。同时,法务会计有着巨大的发展前途。据Accounting Today报道,美国100强会计事务所中有近40%扩大了他们的法务会计和舞弊调查服务,而且CFE协会的会员从1992年的5500名发展到2002年的25000名。会员薪酬福利很高,地位也日趋重要。这一时期,相关研究逐渐由诉讼支持转向舞弊和犯

篇三:关于法务会计发展研究的综述

关于法务会计发展研究的综述

摘要:会计要与时俱进就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需要,法务会计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法务会计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我国对该领域的研究始于20世纪末,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法务会计。法务会计为我国会计市场展示了令人鼓舞的前景,是个极具开发价值的会计新领域。本文在参考国内外大量相关文献的基础上, 对法务会计理论及应用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

关键词:法务会计理论体系运用

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诞生于20 世纪80 年代的西方国家,是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法律制度完善而产生的新的会计领域,随后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迅速发展,现已成为各国惩治欺诈及舞弊、保证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法务会计的产生与发展极大的拓宽了会计职业领域,推动了会计理论的丰富与发展,其发展前景是不可估量的。本文拟对法务会计已有研究成果进行较系统的梳理和总结, 以期为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及应用提供参考。

一、关于法务会计理论体系的研究

(一)法务会计的定义

加拿大会计学家斯考特(Scott)认为:为了定义法务会计,应综合《网页大字典》(Webster’s Dictionary)中对法医学(Forensic Medicine)和会计学的定义。法医学是一门处理与医学事实相关的某些法律问题的学科;会计学是一个记录和汇总企业经营状况、各种财务交易、财务分析,并证明和报告其结果的系统。因此,综合这两个定义,法务会计就是一种处理与记录和汇总企业经营状况和各种财务交易的法律问题的会计处理方法。在这个新会计领域,有两大类的会计实践:法律诉讼专家和调查与舞弊会计。法务会计是运用相关知识,对财务会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决处理,并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不管这些证据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1998年3月,毕马威会计事务所所在香港召开的主题为“舞弊与法务会计”全球化研讨会上,将法务会计定义为:“通过财务既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策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

李若山(2001)等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职业或专业领域。它是会计的一门新兴学科。提供上述服务的主体就是法务会计人员。法务会计主要分为两大部分:法律支持与舞弊审计。盖地(1999)分别从学科和实务两个角度给法务会计定义:从实务角度定义,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

济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或者以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监察、判定、裁定、审计受理案件、受托业务;从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和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法务会计不是某一会计实体(主体)的“单一会计”,是某一范围(领域)的业务(涉及法律的会计事项、会计资料),而非某一特定主体的特定会计。与上述两种观点近似的表述还有(喻景忠,1999):法务会计的实质是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在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各种法定标准和经济界限规范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的运用型学科。戴德明(2001)等从规范和保护会计职业界的职业行为进而优化会计规范体系这一方面,对法务会计做出更为独特的阐释:法务会计是司法会计的一种,当司法会计的目的是为在法律框架下规范和保护会计职业时,司法会计就可称为法务会计。

对法务会计的不同理解产生出不同的法务会计定义。笔者认为, 所谓法务会计, 就是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 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对在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经济界限规范过程以及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 提供专家鉴定意见的一种特殊会计服务。法务会计是这样一种专业行为或理论,它关注会计职业界如何更有效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业权利,通过提供现有法律框架内的一切有利于规范和保护会计职业界的法律根据,强化职业规范的约束力,帮助会计职业人士或组织主张合法权利,减轻由职业风险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支持会计职业界发挥社会(以法律意志为代表)赋予它的角色作用。随着企业经营环境日趋复杂化、国际化,经济纠纷、经济犯罪日渐增多,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涉及会计(人员、资料、知识等),因此,就产生了会计的一个特定领域——法务会计,它是融法学、会计学及相关学科为一体的边缘性学科。

(二)法务会计的目标

盖地(2000)认为,不同领域的法务会计有其不同的目标。企事业单位的法务会计目标应是在尽可能与财务会计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做到符合或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社会中介机构法务会计的目标是对受托单位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正确的职业判断。公检法等机关的法务会计应是对受理案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会计鉴定,准确判定法律责任。赵如兰(2001)将法务会计的目标概括为:对经济活动(或者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供专家意见,以供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戴德明、周华(2001)认为,法务会计的目的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约束会计职业行为使之符合恰当的法律规范。其二,保护会计职业界使之免受不公正的制裁。不论是法务会计目标还是法务会计目的,其实都是要说明法务会计特有的作用,这是法务会计的“立身之本”,法务会计应当担当起协调法律界的法律权威性与会计界的专业权威性的重任。

(三)法务会计的特点

法务会计并不是传统意义上以经济实体为会计个体进行确认、计量、核算、报告,而是更广泛意义上涉及法律和办理各种案件时对与会计相关的事项进行解释与说明。梁云凤(2001)把法务会计的特点总结为四点:法律规范性;客观公正性;专业性;针对性。蔡文春(2002)认为法务会计具有综合性,有时表现为一种法律诉讼活动,只适用于经济案件,强化了会计的控制职能等。关于法务会计特点,目前有关资料不多。法务会计的特点是其与其他相关学科相比所独具有的特征,它可以与财务会计比较、与审计比较、与会计控制比较、与会计监管比较、与有关法学比较,甚至也可以与法医比较。例如,与财务会计比较,(1)两者目的不同,法会计是对会计职业界的法律责任进行调查、取证,其服务对象主要是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财务会计主要提供企业经营状况的财务信息,其服务对象是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税收部门等会计报表使用者。(2)会计主体不同,法会计学不是某个部门或单位的会计,而是泛概念意义上的会计。它主要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相关服务;而财务会计的主体则是部门或单位的会计人员。(3)工作重心不同,法会计学对财务信息的确认、解释更为准确有效,法会计学的产生和运用,充实了会计理论体系;财务会计主要是完成信息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侧重于对信息的处理过程。(4)对会计人员知识结构的要求不同。法会计学作为一门综合性边缘学科,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法务会计的基本假设

赵如兰(2001)认为,法务会计作为现代会计的一个分支,其会计假设与财务会计是一致的,即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只不过是,法务会计假设在其内涵和外延上有所侧重。戴德明、周华(2001)认为,下列假设对法务会计而言,应视为自始成立:1、执业人士具备法定职业任职资格,2、执业人士依据当时可得到的信息所做出的职业判断至少令自己信服,3、执业人士及其组织的工作程序符合职业规范体系的要求,无程序或者形式上的不当。综合上述意见,个人认为,法务会计是在遵循财务会计基本假设的基础上,又有如戴德明、周华教授所概括的三个基本假设,他们的概括能够突出法务会计的特殊性。

二、关于法务会计的内容及应用研究

(一)法务会计的内容与服务领域

从法务会计的概念可以看出,法务会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因此,其内容与服务领域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盖地(2000)认为,法务会计的范围或内容,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和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财产、资源等规定的详细程度。因此,各国以及一国的不同时期,法务会计的范围会有所不同。我国当前的法务会计包括:1.企业税务会计(税收理算会计)。2.债权、债务理算会计。3.保险赔偿理算会计。

4.海损事故理算会计。5.社会公正会计。6.物价会计。7.基金会计。8.司法会计。概括

起来讲,法务会计人员主要存在于三大领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司法机关及国家审计部门。张蕊认为(1997),诉讼(法务)会计工作涉及广泛的调查、审查领域,能为经济案件的调查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其所涉及的主要服务领域有:1.诉讼/犯罪。2.股东/合伙人纠纷的审查。3.交通事故/个人损失求偿的估算。4.保险/经营中止与财产求偿。5.经营/职员舞弊审查。6.婚姻纠纷的财产审查。7.经营经济损失的计量。8.专业疏忽(过失)的损失调查。9.调解和仲裁。也有人(宋子正,1997)认为,目前阶段,法庭(法务)会计提供服务的重点是在专家证人和企业估价两个方面。关于法务会计的内容与服务领域,可以有宽窄之分、具体与抽象之分,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法务会计主要是围绕调查会计和法律支持两方面进行的。前者主要是通过会计记录、会计资料、会计人员,调查有关涉嫌犯罪行为,如贪污盗窃单位财产、会计欺诈、证券欺诈、保险欺诈、行贿受贿、回扣等,后者是会计、审计人员、司法人员、律师等对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主要是涉及经济损失、财产分割的法律诉讼中提供诉讼帮助。

(二)法务会计的职能

李若山(2000)按照法务会计的主要工作领域、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将法务会计的功能概括为:1、确认财务问题,2、调查财务问题,3、收集财务证据,4、解释财务信息,5、表达测试结果。郁国建(2001)认为,法务会计经常被聘来用一种可理解的方式分析、说明、汇总和介绍有关经济和财务问题。法务会计的主要职能有两项:会计调查和诉讼协助。梁云凤(2001)将法务会计的职能作用表述为以下四个方面:1、法务会计是避免会计与法律偏差的学科,2、法务会计是使会计与法律沟通的桥梁,3、法务会计是使市场主体自由独立的理性会计,4、法务会计是会计知识证明法规执行正确是否的会计。冯萌等(2003)认为,法务会计的具体职能是专家证人、法务会计咨询和法务会计鉴定。会计的职能就是会计本身应具有的功能。法务会计还可以为会计法规及政策提供改进意见。如果将法务会计的职能高度概括,那就如郁国建教授总结的那两项基本职能,如果要具体阐明,则可以四项、五项及可能更多。但不论怎么表述,其职能实质上就是会计职能与法律职能的融合。

(三)法务会计运用的原则

在会计实践中,假设是业务活动的前提条件,原则体现为业务活动的根本指南,它是各项会计业务规则或制度的基础和指导,贯穿于业务活动的各个方面。有学者(盖地,2000)指出,法务会计除遵循财务会计的各项原则外,应该强调以下原则,即公正性原则。有学者(戴德明、周华,2001)认为,法务会计除了遵循法律的一般原则外,还应当满足:1、合法性与合理性兼顾的原则。2、以沟通、协调为主,以诉讼为辅的原则。由于法务会计是融法学与会计学为一体的边缘学科。因此,笔者认为其“原则”也既应遵循会计的一般原则,又应遵循法学(法律)的一般原则,在此基础上,应该产生其特有的原则。究竟有哪几项特有原则,还可以进一步研究,上述学者的意见为我们提供了

有益的思路。

(四)法务会计运用程序与法务会计报告

学者盖地认为,作为一种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法务会计人员一般要遵循财务会计的程序和方法,对涉及法律事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还要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比如证据规则等,有的还要运用审计学、统计学中的某些方法。也有人撰文(郁国建,2001)指出,因为法务会计任务各不相同,工作方法和实施程序也不一致,但总体来说包括下述步骤:1、会见委托人;2、初步调查;3、制定行动计划;4、获得相关证据;5、分析;6、报告。还有人(喻景忠,1999)认为,法务会计的工作结果一般都要用报告的形式系统表达出来,以供委托人使用和参考。由于业务对象和使用对象不同,每项业务内容所依据的法规不同和执行部门本身文件格式的统一规范要求不同,法务会计报告的格式与内容也会不同。但法务会计报告必须首先申明所依据的具体财务会计及相关资料、采用的会计专业方法等;其次,报告要有明确的结论(不管这种结论是在材料占有充分、方法选择适当的基础上得出的“有结论”的结论,还是由于材料占有不充分或根本无法占有材料,无法得出“结论”的结论)。由于法务会计报告最终是解决会计法律问题,而不是法律裁决书,因此,报告中绝对不能出现贪污、重大责任事故等概念,从而确保报告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法务会计应该有其基本的工作程序和方法,但根据具体情况,也应有一定的选择和弹性。出于对法务会计的内容和服务领域尚有不同认识,因此,法务会计在有些情况下需要其会计报告,有些情况下可能不需要其会计报告。如果需要法务会计报告,则应是比较规范的报告,既不同于审计报告,更不是法律裁决书,但报告人应该承担报告责任。

三、结语

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和运用均处于初级阶段,尽管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还存在例如缺乏成熟健全的市场经济和法律法规体系、缺乏超前的理论研究、缺少高素质的从业人员、社会认知度较低、法务会计实践尚待拓广等诸多问题,但国外的实证告诉我们,这一会计新领域值得在我国深入研究和推广应用。当前,我们应从战略的角度来认识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应用与发展,充分运用现有人力资源,根据实际国情有选择的借鉴国外法务会计发展经验,大力推进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加快我国法务会计制度的建设与专业人才的培养,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务会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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