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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反垄断法

2016-10-27 15:05:06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简析我国新反垄断法的不足及其完善

简析我国新反垄断法的不足及其完善

(重庆大学法学院 曹东辉20062302099)

内容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前进,颁布反垄断法成为了大势所趋;制定一部既能与反垄断立法的国际趋势接轨,同时又能对中国独特的垄断情势正确研判的“良法”成为中国各界的光荣与梦想。2007年8月我国通过了反垄断法,对现实经济发展提供了了良好的竞争法制环境;同时,自身依然存在不足和缺陷需要不断的健全与完善。本文从反垄断的基本理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不足,以及有关健全与完善的建议等三方面进行浅析。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新反垄断法

一、垄断的概念、特征、危害及反垄断的必要性

(一)垄断的概念

现今,关于垄断的概念,中外各国立法及学术界有不同的理解。法律意义上垄断的基本含义是指各国反垄断法律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市场主体或行政主体)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除国家竞争立法政策基于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的考虑,对一些行业或领域内的垄断给予法律适用的豁免外,垄断是为竞争立法所反对和禁止的。

(二)垄断的特征

从垄断概念的基本内容可以将其特征归纳如下:

①垄断的主体一般是特定经济领域中处于独占地位的单个或少数企业。

②垄断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一种低效率的竞争,表现为不计成本的重复投资和少有创新的经营管理;市场结构以行业性的寡头垄断为主,即竞争主体一般只有2至10家。 ③垄断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法律所保护的正常的市场交易关系。

(三)垄断的危害及反垄断的必要性

反垄断行为的开展,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维护经济安全的需要。垄断对社会的危害直接反映了反垄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垄断的存在,妨害了自由竞争市场机制的形成和发展,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特别是行政垄断和行业垄断,直接导致以权利或行业优势地位配置资源,排除了市场机制的作用。

2垄断的存在,妨害了竞争有序、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的形式,使市场壁垒重重、支离破碎、妨碍货物流通和物尽其用,无法发挥各地、各企业的比较优势,阻碍建立高度专业化和严密分工的市场体系。

3垄断的存在,损害了经营者自由经营的合法权益,同时限制了消费者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最终导致垄断价格和服务质量低下等一系列问题。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前不久公布的第三季度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显示,公用企业和行业垄断企业服务质量差,收费透明度低,成为本季度消费者投诉的众矢之的。

4垄断的存在,导致管理决策的非公开化和广泛的腐败现象,从而损害了政府的威信和执法效率。由于垄断是行政和人为因素所致,所以还能导致滋生腐败和不思进取。保护了地方企业,政府就可以从中多收费和税。而这种腐败,其中是制度上的腐败,比个人腐败更为隐秘——地方政府由此收上来的钱并未装入某个领导腰包,而且造福地方百姓,发展地方经济。但这样做最终的受害者是国家。

5、垄断不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违反“WTO”的竞争规则。“WTO”要求的是自由竞争制度,行业垄断用行政权力来分割市场,阻碍竞争,加入“WTO”对这种市场秩序提出了很多挑战。市场竞争中,不仅对参与竞争者适用相同的竞争规则,而且据以规范竞争的规则也逐步是国际通行的规则。我国行业若想在加入“WTO”后得到长足发展,必须从现在开始就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在市场中摸爬滚打,练就一身适应市场的过硬本领,这只能是惟一的方法。

鉴于以上介绍的垄断的一些相关知识及垄断的危害性。反垄断的必要性就显得更加重要了。因此,汇入国际潮流,加快反垄断工作及反垄断立法步伐,尽快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规定,进一步加大竞争执法力度,加强竞争文化的建设,加强竞争法的国际合作,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中国新反垄断法的若干问题

《反垄断法》虽然只有57个条文,在世界各国中是最短的,和欧美等国洋洋数十万言的法律文本比较,可能略显粗糙,但它结合中国实际,在实体法方面,除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企业合并,还对阻碍中国经济发展毒瘤的行政垄断行为加以规制,在程序上明确了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但是,依然存在诸多的不足与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制裁不力

行政垄断即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排斥、限制或者妨碍市场竞争。这特别表现为一些集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于一体的行政性公司、承担着管理行业任务的大企业集团以及一些挂靠这个局、那个部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这些企业凭借政府给予的特权,有着一般企业所不可能具有的竞争优势,在某些产品的生产、销售或者原材料的采购上处于人为的垄断地位,从而不公平地限制了竞争。这种现象被称为“权力经商”。

2缺乏独立的和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关

中国现行反垄断法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授权与组织结构体制的规定趋于模糊化,不清晰。反垄断法与其他法律制度不同,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同,因为它的任务不仅是要同大企业集团或者垄断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作斗争,而且还要同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作斗争,这就要求执法机关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和足够大的权威性。特别是行政性限制竞争的案件,往往有着盘根错节的复杂关系,调查难度大,如果反垄断法的主管机关没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它的审案工作就会受到其他行政部门的干扰和影响,不利于依法作出裁决。而就中国现行反垄断法的执法机关来说,即便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它们也不具有足够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例如,在中国当前各地的地方保护主义中,有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不能处于超脱的态度,秉公执法。这说明,中国不仅亟待制定一部系统和完善的反垄断法,而且也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和高度权威性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3对垄断国企的竞争监管管辖权尚须细化具体,合理配置

“如果让行业监管机构依照行业监管法———比如像电力法、铁路法,还有未来的电信法、邮政法等来监管,几乎等于把反垄断法给肢解了。理想的模式,就是竞争监管部门作为主导,竞争法律和政策要优先于其他的行业政策。但是,目前恐怕不现实。最后可行的模式可能就是,竞争监管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都可以管。谁优先的问题要讨论,

最终是一种协商模式。”

4、反垄断法和其他各种行业监管法的协调尚须不断完善

监管规则设置的不清晰、不明晰,还反映在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上。“从目前看,还不清楚反垄断委员会之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一个还是多个,再加上数量众多的行业监管机构,关系非常复杂。我个人认为,最好的模式还是统一、独立、专业和权威的,不然会导致权限不清,耗费行政资源,增加企业的负担,令企业无所适从。”

三、关于完善我国新反垄断法的若干思考

首先,应制定一部既借鉴国外经验,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反垄断法。在制定上应遵循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禁止滥用垄断地位的本身,而不禁止垄断状态本身。只要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不滥用垄断地位,法律就不应去干预。从调整范围看,反垄断的重心是禁止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禁止严重限制竞争的联合,禁止滥用经济优势。

其次,在立法内容上要重视反行政性垄断,但反经济垄断仍是核心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的垄断以行政垄断为主。中国的反垄断法有必要对行政垄断作出规制。行政垄断是计划经济产物;行政性垄断可能扼杀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破坏经济发展活力,且容易导至腐败。因此反垄断法必须对行政垄断做出规定。否则,中国将难以形成统一的市场经济,形成的只能是割据的诸侯经济,在反垄断立法中重视行政垄断,本身就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种推动和促进。

同时,经济垄断一样对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损害非常大。行政垄断是体制转轨时期的产物,是经济体改所要解决的问题,而不是一部反垄断法所能完全解决的。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经济垄断会逐渐居主要地位,是反垄断法所要解决的长远问题。因此绝不能因为重视行政垄断立法,而忽视经济垄断立法工作。

再次,要为遭遇外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做好先期立法准备。反垄断的域外适用是指作为国内法的反垄断法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之外的外国人的情况。最早确立域外适用的是美国反托拉斯法。我国可借鉴西方经验,如:①设立外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和调取证据资料的禁止性或钳制性法律。当前,我国已加入《关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加入时说对调取的范围和送达的方式做了限制,但无专门法律和西方那样的禁止性和钳制性规定及对肆意执行的惩处。②设立外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救济制度。即对有损国家主权和安全的判决执行的拒绝,对已给付的不合理赔偿的索回等法律制度。

最好,还须注意完善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是指允许特定的市场主体的特定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基本规定的一种制度,它反映了反垄断法对人的效力方面的特色,也体现了作为调节功能较强的经济法的基本特征。有些经济部门是不允许竞争的,否则会给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因而,必须有国家指定或允许的进行垄断经营。各国的反垄断法一般都有适用除外的法律制度。从本质上讲,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和豁免规定的目的都在于更好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它们是一种殊途同归的关系,反垄断法的适用豁免是对禁止垄断的一种有益的补充。

反垄断适用除外的对象有自然垄断、国家垄断、特定组织和人员的垄断、法律规定的某些特定行业和企业的联合组织。但是,如果受到反垄断法豁免的垄断企业或其它组织,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滥用其合法垄断的市场优势,利用其市场优势的

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的话,同样要受到相应的法律规制。

现代法学也认为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部门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秩序的混乱。 法学上的自然垄断概念不仅涵盖了经济学上自然垄断的内容,还突出了现代竞争法的精髓。这是社会进步的客观反映。

四、健全与完善我国新反垄断法的若干建议

“入世”之后的中国市场正逐步成为开放、竞争、平等、透明的市场,将会有更多的国内外竞争者在中国市场上进行公平的角逐。为适应入世后的挑战,我们需要在反垄断立法上未雨绸缪,早做准备。

(一)强化反垄断执法机关,加强反垄断执法

从法律具有缔造新经济秩序的功能这一角度出发,《反垄断法》应在规制行政垄断方面担负起一定的作用,这有利于改变素来对行政垄断“由上级机关处理”的非规范解决方式。从实际操作和观念上树立起司法的真正权威,同时也有利于增强我国法制环境的透明度并减少市场运行成本。最重要的是,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建构一个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的法治初始框架。

合理配置反垄断执法机构权限与体系结构不仅仅是保证反垄断立法的必要做成部分,更是加强执行力的需要。当前各国颁布的反垄断法大都直接确立了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法律地位、人员构成、职权和保障等组织制度。而且,通行的做法是将反垄断执法机关规定为独立的执法机关,确保其执法的公正性、独立性和政策连续性。甚至有些国家的竞争执法机关享有行政权、准司法权和准立法权(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此外,当代反垄断法往往注重对具体执法手段做出强有力的规定。中国反垄断法也应当确立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权威地位,赋予其强有力的执法手段,使其更好地担当起促进公平竞争、完善市场结构和清除市场障碍的法定职责。

(二)推行综合性竞争政策

反垄断法对于竞争机制的形成和维护固然举足轻重,但培育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必须依靠以反垄断为核心,兼顾其他的综合性竞争政策。竞争政策是一个更为广泛的概念。例如,欧盟将竞争法、解除管制和限制政府补贴的政策统称为竞争政策;澳大利亚的综合性竞争政策是指在任何经济部门中影响竞争的所有政府政策,即包括限制竞争的政策,又包括促进竞争的政策,其范围远远超出传统的竞争法。在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竞争法和竞争政策越来越多地被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强调对竞争法、解除管制等综合性竞争政策的整体推进,从而形成有利于提高竞争力和良好的市场结构的综合竞争环境。

“入世”的中国不但要通过制定反垄断法确立核心的竞争政策,而且,还要辅之以其他竞争政策。如,“入世”后电信等传统的垄断行业将会越来越多地引进竞争机制,无论是解除管制还是引进竞争,需要从现代竞争政策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再如,任何部门制定影响竞争的政策都要进行通盘考虑,必要时由竞争执法机关统一协调竞争政策。如有必要,国家应该对竞争政策进行统筹考虑,实施竞争政策的综合性改革。

(三)追踪国际发展动向,加强反垄断国际合作

竞争法和竞争政策问题正在成为国际经贸交往中的热点问题。从国际组织的角度来看。无论联合国发展会议、世贸组织还是经贸组织,对竞争法和竞争政策问题已广为关

注,并且越来越重视,出现了制定多边竞争规则或者国际竞争法(反垄断法)的呼声。中国对竞争法和竞争政策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既要密切注意其发展动向,把握其发展动态,又要未雨绸缪,及早加强竞争法和竞争政策的研究,在今后的对外交往中避免被动。

结语:反垄断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法律。反垄断法的颁布与其实施必将不断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使之符合我国国情必将更加增添发展的动力。

参考书目:

1、《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李昌麟主编。

2、《竞争法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刘剑文、崔正军主编。

3、《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曹士兵主编。

4、《竞争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钟明钊主编。

5、《竞争与垄断;社会主义微观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版,胡汝银主编。

6、《中国的过渡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盛洪主编。

7、《中国反垄断立法基本问题研究》,载于《新兴市场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230页。

篇二:论反垄断法

论合法垄断

姓名:高欣班级:法1301学号:130501106 摘要: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垄断法规制的是垄断行为,各国对其大都是严格禁止,而在实践中,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垄断行为的情况纷繁多样,应根据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进行判断该行为属于合法垄断还是非法垄断?适用反垄断法还是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关键字:反垄断法 合法垄断 非法垄断 垄断协议

一、 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的划分标准

所谓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垄断行为具体包括:(一)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就垄断协议而言,垄断协议的反竞争性十分典型,危害极为明显。它的实行一般会产生损害市场竞争的结果,并进而损害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而竞争秩序(机制)、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民法上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具体体现。所以,对垄断协议予以禁止符合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但我们必须看到,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垄断协议也不例外。因此对于垄断行为我们不能一刀切地一律禁止,这显然是不妥当的。对于如何判断垄断行为是否违法,作为现代反垄断法开山鼻祖的美国在长期的反垄断法实践中形成了两项重要原则,即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一)、本身违法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也称当然违法原则,是指对市场上某些类型的反竞争行为不管其产生的原因和后果,即可直接认定这些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竞争,构成违法而应予以禁止。

本身违法原则反映的是一个事实与法律之间的逻辑判断问题,违法行为的存在与否是法院或反垄断执法机关做出裁决的基础。就横向垄断协议而言,一旦被认定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国务院反垄断法执行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这些行为之一的,不需要被证明其行为是否合理,可直接宣布垄断协议违法,并采取禁止等制裁措施。之所以不需要进行合理性分析,不必关注其对竞争产生的实际效果,是因为从性质就可以推定,其产生的积极效果不可能弥补对竞争造成的损害,这就内含有“显而易见”的逻辑。

(二)、合理原则

合理原则又称合理分析原则,是指对市场上的某些限制竞争行为并不必然地视为违法,其违法性得依具体情况而定。具体而言,对某些限制竞争行为案件,反垄断主管机构或法院应具体地、仔细地考察和研究相关企业的行为目的、方式和后果,以判断该限制竞争行为的合理与否,然后采取相对应的措施。

合理原则是1911年“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案”确立的原则。美国最高法院在1918年"美国诉芝加哥农产品交易所案"的判决中对合理

原则的具体标准做了表述:判断合法性的真正标准是所强加的限制是调解或促进了竞争还是压制或消除了竞争。该原则要求法官在处理垄断案件时采取谨慎的态度,认真权衡利弊得失,在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行为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等因素后,在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够成垄断和是否违法作出判断。合理原则反映的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合理规则强调的是对当事人限制竞争行为后果的考量,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并不重要,当事人的行为是否限制了竞争也并不重要,关键在于对这种限制带来的正负两方面的效果进行权衡,如果利大于弊,或者说它所能产生的积极效果足以弥补其对竞争的损害,则该限制就是合理的,属于合法垄断,反垄断法不予禁止;反之,属于非法垄断,就是不合理的限制。比如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是为了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从合理原则上来考量此垄断行为便不属于违法行为,不需要被反垄断法所禁止。因此,适用合理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容忍了一些有效率的垄断行为,对个案行为进行实质性分析,有利于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弥补了本身违法行为原则的僵硬。

二、 合法垄断的基本类型

(一)、自然垄断

自然垄断是指由于资源条件的分布集中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所形成的垄断。自然垄断行业包括能源行业(水、电、石油、煤气、天然气、核电);通讯行业(有线、无线通讯);军工行业;新闻行业(电视媒体、报纸媒体、广播媒体);烟草行业;重要交通行业(航空、铁路、水运);重要资源行业(煤、铁、贵金属)。自然垄断行业

投资成本高, 收益慢, 设施布局大, 对基础设施或条件的信赖性强, 所以从经济效益和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 在这些行业, 不宜追求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 而允许垄断经营。

(二)、政策性垄断

所谓政策性垄断,是指国家基于社会经济总体和长远利益及政治、外贸、国防和其他国计民生等方面的政策性考虑对于特定行业、特定主体和特定行为的垄断,予以法律规制的例外许可、或法律规定予以鼓励和扶助、或实行国家垄断。比如保险业、银行业属于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其被允许有垄断行为。如果对于这些行业的竞争不作限制,因竞争而引起的动荡或致使企业破产倒闭,对于存款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及社会经济安全和社会秩序都会产生严重影响,因此要对这些行业的一些限制性行为给予适当的豁免。

三、 我国合法垄断的现状

反垄断法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无论是从实施方面还是内容来看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单从合法垄断也就是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上看,合法垄断对于一些特殊的垄断行为予以宽容,有着社会公益价值、道德价值和公平价值等,但是也存在着待完善的地方。比如我国合法垄断所允许的某些行业垄断,我国进口原油的垄断权属于中石油和中石化,我国垄断性原油进口和国家对于垄断企业的巨额补贴,一方面导致垄断企业可不计成本的从国际市场采购原油或者产品油,进而直接对政府形成调价的压力;另一方面国家的财政补贴也加强了石油行业的垄断性,太高了我国石油产品的价格。国有大

企业垄断造成收入不公的现象,如电力企业的抄表工一天抄四次电表可以领取10万年薪。金融、证券、保险、石油等其他垄断行业以及电信、铁路等被视为“自然垄断”的行业也有此现象。对于这些现象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完善和解决。

四、 总结

现如今,我国合法垄断在其表现形式和实施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也受到了一些质疑。但不可否认它是反垄断法的重大突破,同时对国民经济和市场经济都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比如合法垄断有利于国民经济稳定和有序地运行,有利于实现市场经济的公平竞等等。所以我们不能以偏概全,直接否定合法垄断,对于合法垄断要理性的分析,在我看来合法垄断是利大于弊,现在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只是因为我国对于合法垄断还处于探索时期,因此我们要信任合法垄断,要相信在不久之后国家政策对于合法垄断会有更加严谨和人性化的规定,也要相信通过诸多学者的研究合法垄断会愈加完善。 参考文献:

① 周昀:《反垄断法新论》

② 王晓晔:《论反垄断法》

③ 张琦:《浅析合法垄断》

篇三:浅议反垄断法

上海海事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经济法论文

院 系经济管理学院 专 业 年 级经济大类116 学 生 姓 名丁金超学号 201111041032指 导 教 师 侯安琪

二 ○ 一三 年 一 月

反垄断法及其案例分析

(上海海事大学经济116班 丁金超 学号201111041032)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汹涌而来,中国企业走向世界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越来越激烈的国际竞争成为中国企业必须面对的一个话题。然而,国内同种企业之间的不良竞争如垄断等,引起的巨大内耗大大地降低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竞争力。本文先简单的介绍了一下我国的反垄断法的出台背景、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然后分析了一个有关经营者集中的案例。

关键字: 反垄断法 收购 经营者集中

Abstract: With the avalanche tide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Chinese companies go to the world have become an undeniable fact. The increasingly fierc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to become a topic of Chinese enterprises must face. However, the unhealthy competition between domestic enterprises such as monopolies, caused great internal friction greatly reduces the competitiveness of Chinese enterprises to go. This article first briefly introduced the background of the introduction of China's anti-monopoly law, the scope and the main content, and then analyzed the case of a relevant concentration of business operators.

Keywords: the antitrustlaws acquisitionoperators concentrated

一、我国的反垄断法:

1.我国反垄断法出台的背景及原因: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促进市场充分竞争具有重要作用。反垄断法的宗旨是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保护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当前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中,一些形形色色的限制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阻碍国家经济和技术的发展。此外,随着国内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大量外国企业和外国商品进入我国的市场,与国内的企业展开激烈的竞争,特别是那些掌握着高科技和有着资金优势的跨国公司

通过并购手段在我国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进而滥用市场势力,限制竞争,甚至危害我国经济安全。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反垄断法。

2.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目前反垄断现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从而确定了我国反垄断法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团体、行业协会等组织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考虑到我国农业、农村、农民的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的作法,对农业生产者及其专业经济组织作了特殊考虑,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其专业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不严重限制竞争的合作、联合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3.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1)关于禁止垄断协议。所谓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垄断协议对竞争具有直接的危害,一方面明确规定禁止各种垄断协议;另一方面,考虑我国经济还处于转型过程中,市场发育不成熟,反垄断实践经验也不够充分,立法在原则禁止垄断协议的同时规定了豁免制度,即对经营者达成的某些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串通投标的行为除外),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是为了实现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或者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等目的,同时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则不予禁止。

(2)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指一个或者数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上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草案根据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作了规定,即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但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3)关于规制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指经营者合并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等情形。经营者集中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提高经营者的竞争能力,但它又可能直接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根据我国实际,借鉴大多数国家实施反垄断法的经验,草案对经营者集

中实行事先强制申报制度,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同时明确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判断标准。

(4)关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考虑到目前行政性限制竞争在我国还确实存在,社会各界对此普遍关注。因此,从我国实际出发,草案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专设一章分别对实践中较为典型的六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作了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5)关于反垄断机构。草案关于反垄断机构的内容作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是在草案中明确了反垄断机构主要承担的职责及工作程序;二是规定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反垄断工作;就国家反垄断政策进行研究,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决定重大反垄断案件;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等。

(6)关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适用。保护知识产权是各国及世贸组织的通行原则,但知识产权也存在权利行使不正当的问题。为此,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限制滥用知识产权。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一般将正当行使知识产权行为作为反垄断法适用的除外对象。但如果权利人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滥用权利限制竞争的,也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世界上不少国家将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借鉴国外经验,结合中国实际,草案将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了调整范围。这样处理,既与国际通行作法相一致,也有利于遏制一些国家的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垄断我国市场的行为。

二、反垄断法的案例评析:

案例: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

2008年9月3日 可口可乐向汇源发出24亿美元(约合179亿港元)收购要约,可口可乐179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事件顿时成为财经界关注的焦点。因为可口可乐的报价,高出汇源停牌前股价近2倍,收购市盈率高达23倍。2008年9月18日,商务部收到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的反垄断申报材料。商务部认为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要求,遂于11月20日予以立案审查,正式进入反垄断调查程序。调查期间,反垄断局曾认为可口可

乐申报材料不合格。2008年9、10月份,可口可乐又提交了补充材料,2008年11月19日 汇源最后一次向商务部提交补充材料。12月20日,商务部决定在初步审查基础上实施进一步审查。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发布公告,以“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为由,正式否决了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这是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个未获商务部审查通过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例。

3月18日下午,商务部进一步表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未通过反垄断调查,因为收购会影响或限制竞争,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商务部具体阐述了未通过审查的三个原因:

第一,集中后可口可乐有能力把其在碳酸饮料行业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行业,进而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二,集中后可口可乐对果汁市场的控制力会明显增强,会抬高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市场的门槛,会使其它企业很难再进入这个市场;

第三,集中后会挤压国内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抑制国内其它企业参与果汁市场的竞争,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商务部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案例分析:

如何理解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禁止理由?

(1)首先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在收购汇源之后加上之前已经收购的美之源,其在果汁市场上较之其他企业,则在品牌、技术、资金、销售渠道、广告费用分摊等方面都具有绝对的优势,国内其他企业无法与之抗衡。它可能会将其在碳酸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市场上,从而限制竞争,有可能达到行业垄断,成为价格的制定者,从而坑害国内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2).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可能会增加潜在竞争者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这恐怕是商务部禁止本案集中最为有力的理由。但首先应当明确,市场集中度的提高、控制力的增强,并非导致市场进入障碍提高的原因。相反,市场进入障碍的高低,却将影响在市场中处于支配地位的厂商对市场的控制力量。如前所述,如果一个市场不存在进入障碍,则即便该市场处于不完全竞争的状态,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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