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百味书屋 > 范文大全 > 经典范文 > 故意伤害刑事判决书 正文

故意伤害刑事判决书

2016-10-27 12:30:55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故意伤害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郏刑初字第14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1981年0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王集乡四里营村4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8月31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看守所。

**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刑诉[2013]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 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因认为其二哥***将五哥***的宅基地卖给别人而没有卖给自己,对***产生不满。2013年4月24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酒后到其二哥***家,就此事与***理论,二人遂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拽,后***逃至本村村民豆国庆家门口,被***赶上并摁倒在地,***起身返家,从家中拿出一把菜刀,赶至***身前,砍向***,***避开后,将菜刀从***

手中夺下,并用刀背将***头部砍伤。经鉴定,***的伤情属轻伤。

关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问题已经本院调解处理,被告人***及其家人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万元, ***对***不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表示谅解,并请求对***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等人的证言,**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公(法)鉴(活)字[2013]101号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书,以及**人民医院出具的***的诊断证明,被害人的伤情照片,调解协议书,谅解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反映了案件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用拳头将被害人***打伤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已经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认为***构成累犯的公诉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也予以支持。鉴于***作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判阶段还能积极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第六十五

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4年 5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齐国营

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案条款: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篇二: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省**市**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刑初字第412号 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初中文化,**市**机器制造厂工人,住本市**区**路**号。2006年**月**日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被**公安临时羁押于**看守所,同月29日被**市公安局**分局逮捕。现关押于**市**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检诉(20012)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2日晚,被告人王**为实施报复,伙同李**,守候在**机器制造厂门口处等待白天与自己发生口角的孙**,伺机报复,被害人张**路过该处,王**以为是孙**,与李**一同尾随其后,后王**追上去,用自备尖刀猛刺张**的背,张**受伤倒地,李**又用力刺张**右大腿一刀。张昏死过去。经过相关机构鉴定为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发现打错了人,积极送伤者去医院治疗,并于当夜**时**分向**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相关情况,配合调查,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刘**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医院伤情检查诊断书,收缴的凶器,同案行凶人李**的供词,自首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目无法纪,结伙随意行凶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予以处罚,同时其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并积极配合调查,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虽然其打错了人,在刑法的理论上是属于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不影响最终罪名的成立。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辩护人李**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十六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七年九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

篇三:故意杀人罪刑事判决书

故意杀人罪刑事判决书

(2011)阜刑初字第50号

发布时间:2011-08-25 09:58:19

公诉机关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海,男,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家住阜阳市海会镇高垅村二组。因本案于2011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汪志刚,阜阳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刑诉(201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平出庭支持公诉,辩护人出席进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4月15日许,被告人吴海因怀疑其染上性病为被害人何天所致,窜到阜阳市市区人民路3号三楼的出租屋内,与何发生争执。在争吵和拉扯中,被告人吴海用其从走廊上拿进的一条木棒,猛打何的头部、颈部及身体多处,致何昏迷,即逃离现场。后何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天系被人用钝器致伤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十七项证据。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吴海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海辩解称其没有到过被害人的宿舍作案,其以前所作的供述是不真实的;其辩护人辩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经审理查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天系被人用钝器致伤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且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十七项证据。且被告人在庭上辩解所说没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海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芳

人民陪审员 周琴

人民陪审员 张仲宁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佳煜

法学091班 张还尹099124028


故意伤害刑事判决书》出自:百味书屋
链接地址:http://www.850500.com/news/12274.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查看更多相关内容>>故意伤害刑事判决书
相关文章
  • 故意伤害刑事判决书

    故意伤害刑事判决书河南省**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郏刑初字第14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男,1981年0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

推荐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