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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2017-02-15 05:43:49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浅析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完稿)

浅析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海外教育学院对外汉语专业 学号:125012011001 姓名:陈凤凰

【摘要】道德与法律鱼水一家亲,他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又有着本质区别。在当今社会,道德和法律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如果说法律是一棵参天大树,那么道德就是它的根;法律需要有源之水,那么道德就是它的“活水”。国家的繁荣昌盛与稳定,需要以法为浆,以德为帆。扬帆弄浆,必将实现和谐社会的宏愿。

【关键词】道德、法律、关系、相辅相成

我们知道,道德和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在提倡法治的同时,我们也大力提倡“德政”。法律与道德是治国的两大无形的“武器”,是社会的强大支柱,缺少任何一根支柱,社会将难以运转。因此,弄清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把握两者的结合度,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有着重要的作用。下面就我对道德和法律的认识,浅析一下两者的关系:首先,我们需要认识理解一下道德和法律的涵义和本质特征。一、道德与法律的涵义

1.1什么是道德呢?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是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无形的思想意识。道德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是对人们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归根结底,道德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圣人孔子早在几千年前,就推崇德政,“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道德经》中也有关于德治思想的记载,“遵道而归的,道之尊也,德之贵也,夫莫之爵。”

1.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从主观方面看,法律是约束人们的一种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准则;从客观方面,它又收到社会生活中的种种因素的影响,是根据社会生活中的不好现象而制定的一种对全国公民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条文。我国的八荣八耻中就明确提出“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要求。

那么,道德与法律之间又有什么关系呢?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二、道德与法律的联系

道德和法律都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最有用的"武器”,他们共同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让国家文明和文化素养得到不断的提高。其本质联系是:

①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②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之一

③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三、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道德是对自我行为的约束,是自发自律的形为;法律是从外部对人的形为约束,是外发外律的形为。道德是法律的外延,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3.1道德和法律的本质区别:

道德主要以个人为主体来认识和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且道德具有特殊的稳定性、调节范围的特殊性和判断对象的特殊性。它是没有国界的。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带有阶级色彩。它具有普遍约束力,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且这些权利与义务是国家确认和加以保障的。

3.2违反道德与法律造成的后果也有所区别

许多道德规范表现为一种抽象的原则与信念,违反道德规范的后果是行为人妖收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以及自身的精神拷问。而违反法律的人是要受到相关法律处罚的,由国家机关按照法律明确规定给予违法人相应的法律处罚。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夫子把道德提到了一个很高的位置,这是值得肯定的,道德所产生的良性效应有时候甚至超过了法律。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了行政、法制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因为,只有道德而没有法律,温则有余,历则不足,刚则萎靡,柔则精神;只有法律而没有道德,则反之。

3.3

因为道德来源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人文自觉,但它在实践中又具有不能回避的尴尬境遇,因为它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要求,而就人文而言,我们不能强制要求人们都以这种标准来要求自己的。并且在各种地区和宗教中的道德要求又是不一样的,就导致了交流的不便捷。所以说,道德是法律最基本法理的来源,但不能替代法律而存在。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荀子就提出了礼法并施的治国理念。他在重视礼义道德教育的同时,也强调了政法制度的惩罚作用,具有相当大的现实意义,这也给我们以启示。只有把道德和法律相结合,发挥他们在稳定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社会才能更好地发展。

总之,法律和道德是相互连结的,共同联系,但同时他们也是相互独立的。

参考文献:

1、《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庭长著)

2、《论语》述而篇第二章(2.6)及第七章(7.6与7.12)

3、《道德经》第五十一章(老子著) 百度百科中,道德与法律的词条解释

4、谷歌教案课件:《什么是法律》

5、《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的第四章到第七章的相关内容。

篇二: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 影响。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

生成形态并列。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所谓法制即是上述法律规范体系及有关的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环节的制度。以上说明,在社会规范系统中,法律与道德是两个并列存在的对立面的统一。就其生成形态来说,法律主要是一种制度形态的上层建筑,道德主要是一种意识形态 的上层建筑,它们在基本内涵、表现形式、调控方法等方面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调控范围交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仅表现为对立面的排斥,而且存在着对立面的过撞与转化。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法律与道德的交叉与渗透,有两个重要表现: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不过,从规范作用的范围来看,法律与道德对人们行为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前者一般只能规定最起码的行为要求,而后者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例如,道德可以要求人们“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而法律只能规定人们不许损人利己或损公肥私。

社会功能互补。在社会规范体系中,法律与道德是两种不同属性的行为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尽管两者手段不一,但其功能却相互补充。道德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诱导,其实现方式主要依靠舆论督促、内心修养和习惯驱使,因而道德在社会职业和家庭生活中影响广泛而深远。但道德也有

局限性,它对严重危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只能谴责而不能制裁。而法律则不然,它明文规定什么可以为、什么不可以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既有引导、推动作用,更有惩戒、防范作用。但法律并非万能,其设定的“中人”(即一般人)标准不同于道德倡导的“圣人”标准,因此对虽“缺德”而不犯法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他律约束作用与道德的自律教化作用只有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才能达到建设社会文明的良好效果。

二、社会规范调控体系中的法律与道德

社会规范调控体系或系统,是指在一定的国家、地区、领域内存在的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社会规范而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统一体。系统整体性理论告诉我们,处于某一系统的单一要素并非孤立地存在系统之中,而是与其他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系统整体的良性运行和发展,离不开各个要素的协调运行和发展。在社会规范体系中,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重要的调整手段,从不同方面、以不同方式、通过不同机制对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发挥不同的影响和作用。为了治国安邦,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我们必须坚持两手抓,既抓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又抓道德建设,坚持精神文明。在这一系列的问题上,我们要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及系统论的方法,反对片面夸大或缩小任何一方作用的论调,反对将两者割裂对立或混为一谈的观点,对法制建设、道德建设以及两者的协调发展作出科学的思考。

法制建设与“法律万能论”。历史和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保持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宁,最根本、最靠得住的措施是实行法治。这是因为,法律最具稳定性、连续性,不会因领导人的变动而变动,不会因领导人注意力的变化而变化;法律最具统一性和唯一性,规范明确,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最具权威性,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愿望、党的主张、国家的意志。依法治国的这些特性是其他方式不可替代的。因此,在实现国家职能、管理国家事务与社会事务、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法制的主导作用是不容怀疑的。但必须注意的是,强调依法治国,并非将其与道德建设对立起来,采取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态度。法制建设需要接纳道德的要求,寻求道德的支持,依靠道德的辅佐。我们强调法律至上,但并非主张法律万能,忽视道德建设。应该看到,在一些西方国家,由于整个社会调控体系对法律过分强调,导致道德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削弱,出现了过度依赖法律的“社会法律化”现象和道德冷漠的“吉诺维斯“综合症”,从而造成西方国家一边是高度的法律化,另一边却是道德沦丧的结局。对此,我们应引以为戒。 道德建设与“泛道德主义”。如同法制在治国方式中的地位一样,道德对于精神文明有着同等的重要意义。精神文明的核心是思想道德,这就是说,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最终目标,同时,社会主义思想道德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性质和方向。道德建设在精神文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其他范畴无法取代的。从“国治”的意义上看,法治是治国的根本方式,但德治也是治国的一个条件。所谓为政

不得不用道德,不以德即乱,道德教化是治国安邦的基础。就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来说,法律离开道德就可能变成恶法,法治离开道德就可能失去必要的社会条件。但是,在强调道德上述作用的同时,还必须正确把握法治实践中的道德定位。在立法中,应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标准,以适当方式使某些道德规范法律化。法律对道德规范的确认和转化固然十分重要,但我们切不可将其泛化,滑向立法伦理主义,将一切道德规范法律化,从而导致法律对良心、思想的恐怖统治;在司法判决中,由于立法已对道德予以充分考虑、筛选和吸纳,就应当避免道德标准对司法判决的介入,不能用道德标准代替法律标准或是兼采双重标准。司法活动中的泛道德主义,将对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处理法律纠纷带来负面影响。

“德治”、“法治”之争与法律、道德协调发展。作为治国方略的法律与道德,究竟是“以德去刑”,抑或是“不务德而务法”,或者是“法德轮换”以至“法德合流”,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引起长期的争鸣。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偏重“德治”,强调“德主刑辅”。孔子认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8226;为政))。他希望通过“德治”、“礼教”去掉刑杀”,达到“无讼”的境地。法家倚重“法治”,主张“以法为本”。韩非子认为,“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韩非子&#8226;显学))。他认为,只有实行严刑峻法才能止奸,才能防止违法犯罪。儒家重视“德治”,法家重视“法治”,各有其合理的积极因素,可供我们借鉴;但儒家的轻法思想和法家的轻德思想,则是应该批判舍弃的。我们应该走出传统,不能拘泥于历史上的“德治”、“法治”之争,而应赋予法律与道德以新的时代意义,坚持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协调发展。强调两者协调发展,在现阶段并不是意味着法律与道德等量齐观,同步发展。其理由是:第一,解决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突现出来的社会问题和腐败问题,主要凭借两种手段,一个是思想道德教育,一个是法律。但法律具有主导作用,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那样,“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第二,法制变革与道德观念更新,在由计划经济向甲杨经济转轨时期,表现为两种不同速率的发展过程。前者可以由国家运用政权力量和社会资源,根据规划加快速度予以推进;而后者虽可设定目标但教化过程是渐进的,使新的道德思想成为社会的普遍观念和人们的共同认识,有待于更长时期的努力。由于他律与自律的质的规定性,决定了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不可能齐头并进而保持同步。在这种情况下,两者的协调发展应是指法律与道德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与相互推动。从一定意义上说,即是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

三、依法治国的道德基础

系统理论表明,各个孤立要素性能和功能的总和并不能反映系统的整体性能,换言之,系统的整体性质和功能只存在于各个要素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之中。根据这一要求,组成社会规范系统的要素即法律与道德,不仅应考虑自身的发展与完善,而且要着眼相互间的关联与配合。法律道德化在哲学意义上即表

达了社会规范的最佳结构及各个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依法治国是依照既定法制治理国家与社会,使国家成为法治国家,使社会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与之相匹配的精神文明状态,从观念形态和行为规范来说,道德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基础。一句话,道德是法制建设的精神支柱。这即是法律道德化的实质意义所在。

立法活动的道德指引。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必须是反映人民意愿和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 法,是合乎理性、正义、公平观念的法。要制定这样的法,从参加人员、制定过程到内容都必须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并将某一部分道德规范变成法律规范。具体说来,道德在立法活动中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道德是立法内容的重要渊源。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标准,以适当形式将道德的根本原则、主导内容法律化。现实的法律与道德在调控范围上多有交叉,就是因为立法认同或吸收了许多道德规范。可以认为,法中有德,法律作为国家制定的行为规则,不能不反映社会普遍遵守的价值取向,并将一些道德原则具体化,从而使得法律具有相应的道德意蕴。第二,道德是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任何法律规范都包括有立法者关于善与恶、是与非的价值判断,反映立法者允许什么、限制什么、禁止什么的价值取向。立法决不能违背正义观念、公共利益和其他道德基本原则,否则即是恶法、坏法。这种法律不仅难以实施,而且会使立法者失信于民,使法律权威受到破坏。可见,不道德的法律己失去其存在的本来价值。

执法主体的道德能力保证。执法活动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法律的正确贯彻和公平的 实现,不但要求法律规范实现“合法性”与“合道德性”的统一,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主体的道德能力,即执法者道德水平的高低与执法质量的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一般认为,执法主体具体适用法律规范的行为,代表了正义、公平、秩序的道德观。执法者在其执法活动中道德水平低下,其后果较之执法者法律水平不高要严重得多,它直接影响执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因此,执法主体需要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具有可行的道德能力保证,才能够在履行法律职务过程中忠于职守、唯法是从,刚直不阿、廉洁公正;才能不惧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避免徇私枉法、贪赃弄法。必须看到,这种道德能力的获得和提高,并不是法律职业本身所赋予的,而是依靠执法主体对职业道德要求发自内心的体验和认识,形成强烈的正义感、责任心和气节来维系的。

守法心态的道德制约。依法治国的直接目的是法的实现。法的实现是法律规范在人们行 为中的具体落实。法律所具有的一体遵行的效力,表现为权利被行使、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责任被承担。法律要实现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价值目标,必须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自觉信仰与普遍遵从。一般而言,社会成员道德水准越高,守法意识就越强;法律的效益就越见明显。守法是一种道德义务,大

多数社会成员并不仅仅是因为法律的强制力而守法,在许多情况下是由于他们的道德习惯而守法。健康的守法心态,是社会道德要求在人们心理上的反映和积淀,其实质内容主要是对法律遵守的义务感和对违反法律的羞耻心。质言之,法律可以利用其威慑力量迫使人们就范或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但无法保证每一个人在任何时候都是守法者,只有道德上的知耻才是守法最深厚、最持久的力量。法律“治标不治本、治端不治始”,需要通过道德弥补其不足。可见,守法的自律心态,是法律他律性目标实现的基础。

四、道德教化的法律保障

从系统论的观点出发,社会规范系统要求法律与道德诸要素形成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合理结构,其中包括它们相互间一定的比例、一定的秩序、一定的结合方式等。道德法律化即是通过这种结构的合理化,以实现规范系统的功能优化。思想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决定着精神文明的性质和方向。它要解决的是整个民族的精神支柱和精神动力的问题。在当前情况下,道德建设应做到教育与管理有机结合,强化道德行为的训练,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实现这一目的的重要途径是适当引入硬约束机制,重建现代道德文明和伦理精神,这是在当前道德评价失范、价值取向紊乱、道德教育扭曲变形、道德生活不甚理想的状况下,强化道德风气、树立道德精神的疗救之途。所谓硬约束机制,即是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和社会资源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通过法律的手段提高社会机构和社会成员行为的道德水准。概言之,法律是道德建设的权力支柱。这也是道德法律化的真正含意。

法律的规范一强化作用。通过立法手段可以选择和推动一定道德规范的普及,即以法律 规范形式确认和吸收某些道德标准,使之成为法律标准,从而推进法律目标的实现。这是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特点。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民商法确认交易活动中诚实信用的道德原则,尊师重教、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在<教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青少年权益保障法)中得以反映,若干职业道德准则、市民行为规范被赋予行规、民规的法律意义,等等,无一不是道德规范法律化的具体表现。作为法律化的道德,既包括实体性内容,即对社会倡导的主体道德行为、现阶段容许的道德行为和社会责罚的非道德行为作了分层次规定;也包括程序性内容,即对非规范行为设定了惩罚性措施及实施机关。这样,通过法律对其倡导或禁止某些行为的宣示,有助于产生社会共识,形成新的道德标准。

法律的监督一保障作用。道德的生成和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律环境。法律既能扬善,又、能惩恶,即通过监督保障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禁止直至惩罚不文明道德行为。首先,法律辈以国家的名义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它不仅反映赞成什么、反对什么的价值取向,而且为人们提供了识别是与非、好与坏的判断标准。更重要的是,法律激励人们履行法律义务、担负胎责任,是他们同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和坏人坏事进行斗争的有力武器。其次,法律酗国家强制力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使违法犯罪分子在

篇三: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广东怀集 莫谦

【内容摘要】社会主义社会是个法治社会,成为一名合格的社会公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同时,社会的道德规范也是检验公民是否合格的标准。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对社会建设事业的保障;公民道德层次的高低则是社会建设成功与否的体现。法律与道德是两条交织前行的社会线,它们是促进人类历史文明发展的桥梁。法律与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两者是紧密联系的。本文从法律与道德的基本观念出发,继而分析两者的辩证关系,最终阐述法律与道德在社会中的结合,为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发展寻求方向。

【关键词】法律 道德 含义 关系 结合

这是一个变幻莫测的世纪,这是一个催人奋进的时代。希望、困惑、机遇、挑战、利诱无处不在,我们随时随地面临着选择,在选择之前我们是否已经规划好自己的人生路线;是否清楚背后隐藏的利害关系和责任;是遵循自己利益最大化还是社会价值最大化进行选择,就在选择之前法律与道德便是我们抉择的标杆。

一、法律与道德的含义

(一)法律的含义

1.法律的起源

在原始社会中,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而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规范是风俗习惯。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产生,阶级出现,于是作为统治阶级的国家就逐渐形成了。作为国家实现职能的手段和工具的法律也就相伴而生。正如恩格斯所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

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成为习惯,不久便成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以维护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法律进一步发展为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 ①1

2.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国家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是国家意志,而国家是由统治阶级组成,所以法律必然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具体化,规定当事人权力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它在人类历史长河中,所起的作用之大、影响之广、各种学说和主张之丰富,于是人们为了在社会中生活,为了自由必须同法律打交道。我国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于法律的需求越来越多,地位就越发显得重要。

3.法律的本质

每一个事物的本质只有一个,但是人们对于本质的认识却是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所以本质又是多层次的。

既然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关系,马克思指出过:“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①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

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实际②

上,对法律发生影响的,包括政治、哲学、文学、艺术、宗教、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等等,上层建筑在内的几乎所有的现象以及包括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因素。因此,法律不是规律本身,而是人们认识和利用规律的一种主观的创造,是一种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和表现。

4.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社会发生的影响。国家制定法律就是利用法律对社会发生影响。社会是由人组成的,对社会发生影响就是对人发生影响。法律对人们行为的指导、教育、评价、预测、强制,并实施积极影响,达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因为法律具有特有的规范性、普遍性和严谨性,比起道德等规范来,比较具体、明确,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少。因此,国家制定法律的就是通过法律来实现国家的统治职能,对整个社会都一视同仁。

指引作用,法律规定对人们行为的指引和领导,是对于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性指引。

教育作用,法律对于人们今后行为积极的影响。

评价作用,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或者尺度。

预测作用,对人们之间将要如何行动能够预料和估计。

强制作用,法律具有的制裁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

(二)道德的含义

1.道德的概念

道德是人类在改造自然和社会实践中,以善恶为标准,依靠内心

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们的行为,调整人与人、人与环境,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其服务的上层建筑。

2.道德的特点

道德的规范性。道德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所包含的和需要解决的矛盾,主要是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其解决方法是根据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去指导、规范人们以什么行为标准处理个人和整体利益的关系。

道德的渗透性。人类生活的各个时期,各个领域,都存在着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大都需要道德来调节。它比政治、法律规范的寿命更长,范围更广,并同时也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方方面面渗透,在没有明文的法律之前约束人们行为的便是道德规范。 道德的稳定性。社会意识形态都具有相对稳定性,而道德比其他意识形态变化速度更慢,表现出更大的稳定性。某种道德一经形成便会长期存在。

道德的自律性。道德只是提倡“应当怎样”,“不该怎样”,它是通过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念来维持,通过劝诫、说服、示范方式起作用,不是靠强制力量来维持。

3.道德的主要功能与作用

认识功能——道德是引导人们追求至善的良师。它教导人们认识自己,对家庭、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教导人们正确地认识社会道德生活的规律和原则,从而正确地选择自

己的行为和生活道路。

调节功能——道德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人生活在社会中总要和自己的同类发生这样那样的关系。因此,就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各种各样矛盾,这就需要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内心信念等特有形式,以自己的善恶标准去调节社会上人们的行为,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使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臻于完善与和谐。

教育功能——道德是催人奋进的引路人。它培养人们良好的道德意识、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树立正确的义务、荣誉、正义和幸福等观念,确立全社会都认同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受教育者成为道德纯洁、理想高尚的人。

评价功能——道德是公正的法官。道德评价是一种巨大的社会力量和人们内在的意志力量。道德是人们以评价来把握现实的一种方式,它是通过把周围社会现象判断为“善”与“恶”而实现。

平衡功能——道德不仅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平衡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它要求人们端正对自然的态度,调节自身的行为。环境道德是当代社会公德之一,它能教育人们应当以造福于而不贻祸于子孙后代的高度责任感,从社会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开发自然资源,发展社会生产,维持生态平衡,积极治理和防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性的破坏,平衡人与自然之间的正常关系。

道德一经形成,就会对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产生巨大反作用。我们社会主义道德为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有利推动经济基础的发展。道德对生产力的影响,主要通过人的精神状态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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