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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银行资金投向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议相关范文

2017-02-15 05:42:43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所需材料告知单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所需材料告知单

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履行审批程序,政府投资未超过项目资本金20%且绝对额未超过1000万元的除外。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所需材料如下:

1、请示文件(以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文件向发改委行文);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3、总投资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项目,需提交项目评估文件(节能登记表、评估表或评估书);

4、立项审批依据(县委政府纪要、纳入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依据等等);

5、资金证明文件(资金计划文件、争资证明、银行贷款合同等)。

6、多方联合建设的项目,需出具联合建设协议书或意向合作协议书;国有单位土地所有权出资参与联合建设的,需由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7、按照政策规定的其他报送要件;

注:1、由县发改委审批的项目上报请示一式三份;需转市发改委审批的项目上报请示一式五份;特殊项目的报批请直接与县发改委(投资科)衔接。2、项目建议书参考提纲、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等规范格式可从邮箱中下载,邮箱:yyfgwtzkgk@163.com、密码:

yy123456。3、申请资料请交酉阳县发改委办公室收文,具体问题可

详询酉阳县发改委投资科,咨询电话:02375552345。

篇二: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

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政监管,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运行程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以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财政基建专户为中心,项目建设资金流转为主线,建设工程审价和资金拨付审核为手段,规范政府项目建设为目的,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规范性操作流程。

第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是指以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单个建设项目为对象,各种渠道筹措的项目建设资金,按规定归集到市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财务中心”)开设的市财政基本建设专户(以下简称“财政基建专户”),通过财务中心进行资金的核算、审核、拨付、结算运行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是:市级国有投资公司、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工程建设指挥部)等建设业主承建的,以财政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包括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各类融资)为主要资金来源的政府投资项目。

对市级国有投资公司及行政事业单位等建设业主承建的,以银行融资和自筹资金为主,项目建成后以经营性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项目资金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以财务中心派驻财务总监方式进行监管。

第五条 市财政局在立项前的项目资金审核过程中,根据上述原则,确定某个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是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在立项批复中加以明确。

第六条 明确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项目,其资金必须按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进行管理,具体包括:

(一)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

1、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2、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3、非税收入中安排的资金(含政府基金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性融资或借款

1、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国债转贷资金;

3、商业银行贷款;

4、财政借款;

5、其它借款。

(三)建设业主单位自筹资金

1、国有资产出售、出租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2、营业(运)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3、其它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4、历年结余中安排的资金。

第七条 市财政局内设的预算处、国库处、经建处及财务中心,按相应职责承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支出预算安排、归集、审核、拨付、结算及使用监管工作。

(一)市财政局预算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中财政安排资金的预算指标文件的下达。

(二)市财政局国库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中财政安排资金和财政借款资金的划转工作。

(三) 市财政局经建处(财务中心)负责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的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归集、核算、审核、拨付以及使用监管。负责财政基建专户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基本建设资金会计核算要求,设置账套,实行按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明细核算。并运用基建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按建设单位、分项目设置资金管理台账(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台账”)。

第二章 资金归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按不同的来源,分别采取财政直接划转和建设单位缴存两种方式,归集到财务中心的财政基建专户。

第九条 财政安排建设资金的归集。依据年度下达的财政预算指标、安排资金的收入进度和用款需要,由财务中心按财政安排资金不同来源,分别填写 《财政资金拨款申请书》,并附《项目资金划转清单》(附件1),经国库处审核后,

由国库处将财政安排资金直接划转到财务中心的财政基建专户。预算指标尚未办理完毕但确需提前拨付的资金,同时填写“预算资金提前拨款说明书”,经预算处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批准,国库处据以拨付资金。《财政资金拨款申请书》第二联提供财务中心入账,并据以登记项目管理台账。

第十条 政府性融资和借款,除国外贷款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贷款协议实行外债专户管理外,其他资金按融资方式及发放途径的不同,分类操作归集财政基建专户。

国债转贷资金的归集。以地方政府为融资主体取得的国债转贷资金,在建设单位与财政部门签订相关“转贷协议”后,由财务中心通知国库处将借款资金从财政国债专户归集到财务中心的财政基建专户。划转凭证《财政资金拨款申请书》第二联提供给财务中心入账,并据以登记项目管理台账。

商业银行融资贷款(包括财政委托贷款)的归集。建设单位在签订融资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供借款合同等复印件备案。融资贷款先划入建设单位在贷款银行或担保银行开立的账户,融资贷款到达建设单位账户当日,由建设单位开具银行转账支票或贷记凭证,并填写《财政基建专户缴款书》(附件2)交财务中心,核实后解入市财政基建专户。财务中心凭《财政基建专户缴款书》收入联记账,并登记项目管理台账。

财政临时借款的归集。经一定权限批准,从财政基建专户外安排的财政临时借款,在建设单位与市财政局签订借款协议后,由市财政局国库处将财政借款从确定的出借资金账

户划转到财务中心的财政基建专户。划转的凭证回单联提供财务中心入账,并据以登记项目管理台账。

其他借款的归集。包括建设单位向其它单位或个人的临时借款等,参照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的归集方法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的归集。当年新增项目,在项目申请立项时,根据“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将该项目年度投资额自筹部分的30%缴存财政基建专户。新增项目外的自筹资金,按项目筹资计划、项目进度,或其他拼盘资金到位进度进行缴存。缴存资金由建设单位开具转账支票或贷记凭证,并填写《财政基建专户缴款书》交财务中心,核实后解入财政基建专户。财务中心凭《财政基建专户缴款书》的收入联入账,并登记项目管理台账。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拨付以下达的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预算为依据,包括列入当年部门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经批准列入当年投资计划及追加的政府项目投资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按单个建设项目为对象,以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资金前,应向市财政局填报《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并附立项批复文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施工图

篇三: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

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

建市〔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要求建筑业企业以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新的工程项目;同时也有一些建筑业企业以承诺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政府投资项目。上述行为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同时由于超概算资金落实难度大,造成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宏观调控,防止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特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通知,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

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

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禁带资承包。

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审批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关,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据实出具项目开工前的项目资金存款证明;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进行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对于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建设单位进行查处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建设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其报建手续,对该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给予制约;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抽逃资金的,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该项目的资金拨付。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给予相应处罚。对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专业分包工程、劳务工程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授信审查和贷款管理,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利用银行贷款带资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对违反约定的,应限期追回银行信贷资金,并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向其他银行通报,各银行不得再对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应予以处罚。

四、各地区、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是否使用带资承包进行建设情况进行稽

察。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承建该项目的建筑业企业,都有权向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举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建建〔1996〕347号《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同时废止。

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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