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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2016-10-22 11:35:46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机关单位保密制度范文

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活动。

二、计算机操作人员未经上级领导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信息和资料以及用户名、口令等内容。

三、网络设备必须安装防病毒工具,并具有漏洞扫描和入侵防护功能,以进行实时监控,定期检测。

四、计算机操作人员对计算机系统要经常检查,防止漏洞。禁止通过网络传递涉密文件,软盘、光盘等存贮介质要由相关责任人编号建档,严格保管。除需存档和必须保留的副本外,计算机系统内产生的文档一律删除,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样品等必须立即销毁。

五、具有互联网访问权限的计算机访问互联网及其它网络时,严禁浏览、下载、传播、发布违法信息;严禁接收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

六、对重要数据要定期备份,定期复制副本以防止因存储工具损坏造成数据丢失。备份工具可采用光盘、硬盘、软盘等方式,并妥善保管。

七、计算机操作人员调离时应将有关材料、档案、软件移交给其它工作人员,调离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接替人员应对系统重新进行调整,重新设置用户名、密码。

八、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9年7月10日

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计算机的管理,切实做好涉密计算机的安全保密,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涉密计算机的管理。

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的管理由保密办公室按工作职责分别管理。涉密计算机由办公室统一定制涉密计算机标识牌,并建立涉密计算机管理台帐。

第四条 涉密计算机的使用部门应负责本部门涉密计算机的日常保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的使用部门应按本规定对涉密计算机进行定期的保密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备案。

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中的涉密信息应标明密级,其密级应与正文相符。

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的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涉密计算机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或问题,自己不能解决的,应向部门负责人报告,以便妥善处理。

第八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分别设置CMOS口令和WINDOWS登录用户口令进行身份鉴别,口令长度不得少于10个字符,一般应是大小写英文字母、数字、特殊字符中两者以上的组合。

第九条 严禁无关人员操作涉密计算机。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上必须安装防病毒等安全软件。

第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应与国际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禁止与其它非涉密计算机进行单机对联。

第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中的资料应实行安全备份,以防止病毒的感染或硬件的受损造成资料丢失。备份磁介质(软盘、优盘、光盘、移动硬盘、磁带等)应标明密级进行登记,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按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的维修由办公室派专人送到有保密维修资质的公司维修,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十四条 镇政府保密领导小组不定期对涉密计算机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将根据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9年7月10日

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杜绝内部信息外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是指不用来存储、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储存介质。它包括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

第三条 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禁止以任何形式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第四条 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信息发布、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坚持“谁上网谁负责”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向网站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

第五条 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的保密工作由各部门负责,并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由前孙镇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从2009年7月10日起执行。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软盘、移动硬盘、U盘、光盘、磁带、存储卡等存储介质。

第三条 保密办公室对各部门执行本制度负有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条 各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六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办公场所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携带绝密级移动存储介质,须有两人以上同行。

第七条 严禁工作人员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磁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带入重要涉密场所。

第八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存必须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须的保密设备,存放在保密设备里。日常由使用人员保管,节假日交由部门指定的专人统一保管。

第九条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必须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放到保密设备里。

第十条 需要归档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按相关规定归档。

第十一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部维修时,必须到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 第十二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信息清除处理时所采取的信息技术、设备和措施应符合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由保密办公室登记造册,并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到指定的销毁点销毁,各部门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四条 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

第十五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本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失泄密隐患的,按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涉密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

一、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涉密计算机的安全保密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保密培训,并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检查。

三、 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专机管理,非涉密计算机的安全保密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涉密计算机。

四、 涉密计算机及与党政网连接的计算机不得与互联网相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五、 载有涉密内容的载体(包括软盘、硬盘、光盘)不能带离保密地点,移动办公设备上不能有涉密内容,严禁涉密内容在与Internet相连的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

六、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涉密内容的销毁必须有效且不可恢复,必要时送保密部门进行销毁。

七、在Internet上发布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发布的信息必须由办公室主任进行保密审查后才能发布。

八、 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篇二:《机关保密制度》

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杜绝内部信息外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是指不用来存储、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储存介质。它包括移动硬盘、软盘、U 盘、光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

第三条 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禁止以任何形式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第四条 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信息发布、传输的保密管理工作坚持“谁上网谁负责”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向网站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

第五条 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的保密工作由各单位负责,并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由芜湖市编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网保密管理制度规定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三、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办审查批准。

四、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取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己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五、 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开办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密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当地保密工作部门。

六、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对其管理的邮件服务器的用户,应当明确保密要求,完善管理制度。

七、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把保密教育作为国际联网技术培训的重要内容。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接入单位与用户所签定的协议和用户守则中,应当明确规定遵守国家保密法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信息的条款。

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涉密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编办保密办负责我办计算机网络的统一管理,维护网络正常运转,各科室不得擅自在网络上安装其他设备。

第二条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外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密的信息系统专网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外网)物理隔离。党政信息专网计算机不得上国际互联网。

第三条 凡是上国际互联网的信息要经我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做到涉密的信息不上网,上网的信息不涉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 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应保证储存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并派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监督。

第六条 各科室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在 24 小时内向通江县国家保密局报告。

第七条 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第八条 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编办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篇三:机关办文、保密工作制度

机关办文、保密工作制度

机关办文制度

一、办文拟稿

(一)文件起草一律由承办科室负责办理

(二)起草文件、信息、总结、汇报、先进事迹材料等一律使用公文拟稿纸,正确拟定文件标题、主送和抄送机关、密件、是否公开及主题词等。

(三)起草文件要字迹清楚,文理通顺,正确使用标点符号,引用有关文件、规定,必须要准确、完整,起草文件原稿要符合文件归档要求。

(四)拟文由科室负责人审核(规范性文件在科室审核后,再由办公室和法规科共同审核)后,交分管领导审核,局长签发。

二、打印、核校、装订

(一)打印材料版面、标题、标点符号等要合理、规范、准确。

(二)校对由办文科室负责。

(三)各科室凡需到外印刷材料的,须先打报告经局长批准后,一律由办公室负责联系印刷,承办科室提供清样、负责校对。

(四)打印完成的文件材料一般由打字员负责装订,装订文件应力求做到端庄整洁,格式美观,无残次漏页、空页。

机关保密制度

三、分送、存档

文件、资料打印装订完成后,由办公室盖印后按发文范围分送局领导,相关单位、科室,存档。

1、机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的规定,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守党和国家机密。

2、妥善保管各种文件、资料。无特殊情况,文件不出室;离开办公室时,桌上不得存放文件;下班后,文件柜和办公桌要上锁;不得带文件旅游、参观、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及闹市区。

3、严禁私自向废品收购部门或个人出售文件、材料和内部资料、刊物、书籍等。各种文件、资料统一由办公室处理。

4、加强涉密信息传输的保密管理,涉密计算机严禁上国际互联网,严禁在使用普通电话时谈论国家秘密事项,严禁在互联网上用电子邮件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5、有关科室对重要涉密会议和重大涉密活动要明确保密范围,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并做到在任何场合不谈论涉密事项。

6、对重要会议内容和群众涉案事项的情况不得在任何场合泄漏,如发生丢失、泄密事件,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7、机关印章由专人管理,用印必须经领导签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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