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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防护林护林员管理办法

2017-02-12 06:45:48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护林员管理制度

妙峰山镇生态林管护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护林员队伍建设,保护森林资源,巩固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北京市实施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办法》、《北京市山区生态林管护职责和标准(试行)》、《北京市山区生态林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完善本市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通知》,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的生态林管护员是指从事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护林工作人员。

第三条、镇政府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生态林管护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林业站负责生态林管护员队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态林管护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觉悟高,为人正直,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能秉公办事,未受过刑事处罚

2.热心林业事业,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信,长期在本地生产、生活。

3.管护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适应野外工作环境,具备一定的管护生态林技能和劳动能力,男性年龄在20周岁至60周岁,女性年龄在20周岁至55周岁。具有工作必须的移动通讯工具﹙手机﹚。

4.不是现任村两委成员。

第五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招聘生态林管护员。

第六条、生态林管护员的主要职责

1.护林员上岗着装整齐,必须佩带袖标,携带二号灭火工具,按时做好巡山预警工作。

2.对负责管护区域内的山林,月巡护时间25天以上,并建立管护登记簿,记录每天管护情况,定期向村委会汇报情况。

3.巡山护林与守护。及时劝阻和制止野外用火、毁林开垦、乱砍滥伐、偷

砍盗伐、乱占林地、毁林采石﹙砂、土﹚、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挖掘天然林树根和林下野生药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向区、镇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4.做好森林防火宣传与病虫害防治工作,及时向林业站报告森林火灾及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发展情况,并积极组织扑救与防治。

5.护林员要服从调度,听从安排。配合林业站进行森林资源调查,病虫害的测报,防治工作,开展植树造林、抚育,建设护林设施等工作。

6.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林业政策。管护好辖区内的护林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

第七条、生态林管护员的考核管理

1.生态林管护员工作,实行考核制,每月按管护责任人实际出勤天数,确定补偿金额。

2.严格执行“四落实”,即人员、地块、责任、报酬要一一对应,责任区要明确。

3.在管护责任区内发生的火情、火警、森林火灾﹙野外用火﹚、林木病虫灾害、毁灭林木和在野外放牧等,要对管护责任人进行扣除补偿金的处理。对在一年内发现有两次违反规定的管护员,取消其管护员资格和扣除当月补偿金

4.在防火期内,经区防火部门和镇林业站检查时,发现护林员一次不在岗扣50元,两次不在岗扣100元,连续两次不在岗解聘。

5.重要地段发生一起火情、火警,并不在现场的扣100元,及时到现场扑救的酌情处理。

6.加强对散养羊群的监管工作,管护员要积极配合林业站做好宣传、巡视工作,阻止散养羊群毁林案件的发生,在管护责任区内发现牛、羊进山的,一经发现要严厉查处。凡发现生态林管护人员或直系亲属放牧的,取消该管护员资格。

第八条、护林员不服从管理或管护不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全年管护费并解除聘用合同,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

1.未经履行护林员职责,致使林木、林地受到破坏,损失严重的。

2.经查实监守自盗的。

3.发生森林火灾、严重森林病虫害,林木盗伐或滥伐等情况,故意隐瞒不报的。

4.发生其它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制止不力,损失严重的。

第九条、完善村级生态林管护员管理制度。

1.村委会根据市、区相关文件要求,按照村民自治的方式,完善本村的生态林管护员管理办法,包括人员选择、上岗、请假、处罚、奖励、人员调换和轮岗等内容。并报镇林业站备案,作为监督检查管护员上岗履职的主要依据。

2.村里要选派专人负责管理,结合本村的管理办法,对生态林管护员进行年度考核。村委会每年组织考核评比,报镇政府批准,选出优秀管护人员,并给予适当奖励。

3.对于扣发的补偿金,可以用于表彰奖励管护工作突出的管护员或者用于和生态林管护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实行生态林管护员全员投保制度。凡选用的生态林管护员都要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作为上岗的必要条件。要求以村为单位集中投保。

第十一条、建立镇村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把生态林管护员管理工作纳入镇政府统一的年终考核内容,建立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管护效果好,成绩突出的村管理人员,经年终考核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根据《关于完善本市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通知》(京绿造发

[2009]14号)文件要求,生态林管护补偿标准每三年上调10﹪,2015年7月1日开始,山区生态林管护员补偿标准,由原来的平均每月484元提高到532元。

第十三条、补偿金的发放。以村为单位,按季度发放补偿金。每个村的补偿金数额由该村的生态林面积和管护员人数来确定。

1.区财政局于每年年初将补偿金下拨至镇财政所。

2.每年的7月上旬,村委会都要根据轮岗后实际管护员人数,制定本村《生态林补偿金分配方案》,经两委班子和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批准,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3.村委会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将本村的《生态林管护员考勤及资金发放表》报镇林业站。

4.镇主管部门对村级《生态林管护员考勤及资金发放表》审核后,向镇党委、政府提出资金发放申请。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妙峰山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篇二:护林员管理办法

护林员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结合我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选拔护林员的条件

1、具有很强的生态保护意识,愿意为保护区努力工作;

2、敢于与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坚 决的斗争;

3、在当地群众中具有一定的威望,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初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专业学校毕业者优先;

4、年龄原则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除外;

5、身体健康,勤劳朴实,责任心强,能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二、护林员的选用

护林员全为季节性护林员,其选用程序是:先自愿报名,本人申请,经本站考核符合条件后即签订承包合同,并发给护林员上岗证。护林员持证上岗。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合同一式三份,护林员、保护站、管理局各一份。

三、护林员主要职责和义务

1、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及省等相关部门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规及相关政策。

2、按自身管辖范围及时巡山护林,举报并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行为,并做好巡山记录。

3、协助乡镇政府、林业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并主动维护好各种宣传、保护等基础设施,做好预防火工作。要努力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一旦发生森林火情,应及时报告护林站、当地乡镇政府,并积极组织和参与扑救。

4、协助配合林业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案件、野生动植物等各种调查。

5、对进入核心区的人员要进行询问、检查。

6、模范带头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规定,逐步引导当地群众迅速增强保护意识。

四、护林员的管理

1、护林员在日常巡山护林工作中,应佩带好上岗证和必要工具,上岗证严禁转借他人使用。

2、护林员实行跟踪管理。管理站将不定期对护林员的巡山护林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和督导检查。

3、护林员的工资,每月按时审核发放。

五、护林人员的奖惩

1、每月考核结果在90分以上的,全额拨付;在80-89分的拨付80%;在71-79分的拨付50%;70分以下的只拨付

50%,同时取消其护林员资格,如造成严重影响,出现重大林业案件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2、年终考核在90分以上的且在本乡镇内排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

3、凡督查时发现护林员不在岗,又未请假的,第1次,扣发当月工资的30%;第2次扣发50%,第3次,立即予以辞退,并扣发当月工资。

4、凡督查时发现护林员已外出打工者,即辞退。 5凡督查时发现护林员管护区存在严重的盗伐滥伐林木、森林火灾、乱占用林地、乱猎乱捕野生动植物等不法行为又未在第一时间内上报的扣发当月工资。

6、在森林防火期内,每天24小时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凡手机关闭、打通又不接的,经查无特殊原因的,按擅自离岗,扣发当月工资50%处理。

7、护林员没有及时查处野外用火的,扣发当月工资的50%,管护区每发生1起火警,扣发该片区护林员当月50%的工资,直至扣完为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护林员资格

(1)巡山记录全年低于是150天的;

(2)发生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盗伐滥伐林木隐瞒不报的;

(3)发生森林火警、火灾,不到现场扑救的;

(4)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和出现大量盗伐滥伐林木的;

(5)与犯罪分子勾结破坏林业生产流通秩序的;

(6)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等其他工作的。

七、本办法由本站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贵州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管理局务川管理站

二ΟΟ八年七月

篇三:公益林护林员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生态公益林护林员

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生态公益林的管护,规范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江西省森林条例》、《江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辖区内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管理考核,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护林员主要从事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主要负责护林员队伍的组织管理、培训与考核,并具体指导护林业务工作。

第四条 权属为国有林场的护林员既可在本单位职工中产生,也可向社会公开选聘;权属为集体、个人生态公益林的护林员应在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就近选聘。

第五条 护林员聘用条件:男性,年龄20岁以上55岁以下,小学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热爱林业、熟悉林业管护等相关知识;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责任心强。

第六条 依据生态公益林面积大小和管护难易程度,选聘护林员。

第七条 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选聘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选聘工作原则上

在每年的2月底前完成。选聘产生的护林员经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县林业局备案。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双重管理。

第八条 权属为集体、个人的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与其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权属为国有生态公益林的护林员由国有单位与其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要明确管护山场、面积、职责和报酬,并打印一式四份,权属为集体、个人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村民委员会、护林员本人各执一份;权属为国有的,县林业局、林业工作站、国有单位、护林员本人各执一份。

第九条 护林员职责

(一)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向群众广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提高群众护林防火、防病虫害、防盗及保护生态公益林的意识。

(二) 对管护的生态公益林进行每日巡查,在巡查时应佩戴护林员标志,携带必备工具,做好巡山记录,并及时报告巡查情况。

(三) 督查并制止野外违章用火,一旦发生森林火情,及时报告并组织扑救。

(四) 预防、发现和阻止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生态公益林行为的发生。

(五) 发现病虫害及可疑病死、枯死林木现象,做好登记并及时报告。

(六) 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报告生态公益林的管护等情况,协助做好有关森林火灾的处理和毁林案件的查处。

(七) 因生病、出差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履行护林职责时,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审核后,报县林业局批准。

(八) 做好管护合同规定的其他林业工作。

第十条 护林员考核

护林员在聘用期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应根据护林员工作业绩,按照百分制计分法对聘护林员进行考核。

(一) 做好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林业法律、法规及各项林业政策的宣传工作,计5分。宣传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二) 台帐记录完整、清楚,记载内容真实可靠,计10分。记录不完整、内容不实的,酌情扣分。

(三) 全年出勤率100%计30分。每查到未出勤或出勤后未佩带袖标的,一次扣5分。

(四) 严格野外用火管理,责任区内全年无火警(灾),计30分。发生一次火警,能及时报告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5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10分;发生一次火灾,能及时报告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10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20分;发生重(特)

大火灾的扣30分。责任区外起火,殃及责任区的火灾扣分按责任区内的标准减半扣分。

(五) 责任区内全年无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生态公益林行为的,计10分。责任区内有上述事件发生,能及时报告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5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10分。

(六) 责任区内全年无非法征占用林地事件的,计10分;责任区内有非法征占用林地事件发生,能及时报告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5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10分。

(七) 协助做好森林病虫害监测和防治工作,及时报告责任区内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危害情况,计5分。对隐瞒不报或不配合森防部门工作的,扣5分。

第十一条 护林员报酬

(一)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国有林权单位负责对护林员进行考核,并按下列标准确定其全年工资额:

1.得分在90分(不含)以上的,发放全年工资额。

2. 得分在86—90分的扣发全年10%工资额。

3. 得分在81—85分的扣发全年20%工资额。

4. 得分在76—80分的扣发全年30%工资额。

5. 得分在71—75分的扣发全年40%工资额。

6. 得分在61—70分的扣发全年50%工资额。

7. 得分在60分(含)以下为不称职,扣发全年工资。

(二)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县财政为每位护林员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护林员护林工资支出账户。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工作站考核的结果,并经县林业局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审核后, 护林员工资由县财政于次年的1月份统一发放给护林员个人。

第十二条 护林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 模范履行《管护合同》,管护森林资源取得显著成绩。

(二) 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

(三) 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责任区保持无森林火灾5年以上的。

(四) 拯救和保护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的。

(五) 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六) 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搏斗的。 第十三条 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解聘:

(一) 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二)对盗伐和滥伐森林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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