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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对策思考

2017-02-12 06:48:52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控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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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控对策研究

作者:吴安新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5期

摘 要 通过对重庆2010-2012三年来的立案情况进行分析,重庆市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出外在形式合法化、犯罪手段新颖化、受害群体相对固定化、犯罪行为半公开化、犯罪定性复杂化等“五化”特征,并据此提出了提前预警强化预防、强化协同加强管控、完善法制提高犯罪成本等防控对策。

关键词 涉众型 经济犯罪 防控对策

基金项目: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委托项目:法制与公民意识教育与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经济法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部分成果。

作者简介:吴安新,副教授,重庆文理学院教务处。

中图分类号:D924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65-02

涉众型经济犯罪通常是指受害群众在三十人以上的经济犯罪案件,常见类型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生产销售假药等。

根据这个标准,重庆市2010 -2012年共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183起,主要分布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三个领域,涉案金额48亿余元,参与人员9万余人。其中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105起,涉案金额约31亿元,分别占涉众型案件总量的57.4%和64.6%;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49起,涉案金额约15亿元,分别占总量的26.8%和31.2%;立集资诈骗29起,涉案金额约2亿元,分别占总量的15.8%和4.2%。从年度来看,2010年共立48件,破案45件,涉案人数不过2417人,涉案金额9600多万;2011年立案40件,破案34件,涉案人数8427人,涉案金额8000多万;2012年立案95件,破案68件,涉案人数8万余人,涉案金额近46.8亿元。本文基于这三年的案件进行剖析,尝试找出解决之道。

一、重庆市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突出特点

根据分析,重庆市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出五大特点:

(一)外在形式合法化

篇二: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风险防范探析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风险防范探析

[摘 要] 涉众型经济犯罪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其近年来案发攀升趋势明显。本文分析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成因,提出了通过反洗钱机制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总体思路,总结了各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识别点,并对今后防范工作提出具体设想。

[关键词] 涉众型经济犯罪;民间借贷;反洗钱;资金监测

涉众型经济犯罪多涉及投资理财、私募股权、理财产品等领域,属资金密集型犯罪,通常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形式,其涉案金额大、受害对象多、波及范围广,如何有效防范此类案件风险成为当前金融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课题。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民间借贷是主要诱因

受近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在银根趋紧情况下不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发涉众型犯罪的趋势逐步显现,典型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再对外高利放贷。以民间借贷为掩护的非法集资活动交易手续简单,无担保,借款人资料不公开,借、贷款人信息不对称,风险发生后投资人或放贷人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加之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极易出现借款人携款潜逃现象,从而导致大部分参与者资金亏损,进而引发涉众型犯罪。

(二)职业犯罪特征日益明显

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已逐渐演变成有组织、有预谋、有分工的犯罪集团。例如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出现一批专门从事资金低吸高放业务的非法资金掮客,从中获取中间利益,此类人群占到 10%-30%。又如在传销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拉人头、赚积分”的手段发展下线,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呈典型“金字塔”结构。

(三)社会危害性大

一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涉众型犯罪受害对象多为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等低收入弱势群体,此类人群往往发财心切,但识辨能力低,受骗后易引发群体上访事件。部分受害企业在上游资金链断裂后,会陷于经营困难或停产倒闭境地,引发职工下岗、工资拖欠、经济纠纷等问题。二是严重破坏金融秩序。涉众型犯罪主体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吸收或变相吸收大量公众资金,使其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不利于货币政策的执行和金融宏观调控。部分社会中介机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公众资金后转手发放“高利贷”牟取暴利,损害正常金融秩序。三是易被敌对势力利用。某些敌对势力以互联网、电信媒介为平台,通过短信、网上视频等方式联系受害群体,网下见面串联策划,诱发群体上访。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银根收紧与企业资金需求刚性增长之间的矛盾

近年来国家货币政策由积极转向稳健,银根收紧,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仍具有向大型及国有企业倾斜的传统下,融资难、融资贵成为制约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的瓶颈,企业流动性易出现不足或资金链断裂。为应对临时性经营困难,部分企业选择通过民间集资来缓解燃眉之急。值得重点关注的是,在近年实体经济困难较多、效益下滑情况下,房地产行业持续升温且获利丰厚,刺激了部分生产加工企业抽资,甚至通过民间借贷投资房地产开发,随着国家

房地产调控力度加大,在房屋销售不畅情况下易导致资金链断裂。

(二)居民财富的不断增长与投资渠道狭窄之间的矛盾

随着经济的增长,居民闲置资金也在增加,个人资产保值增值的投资需求旺盛。但当前资本市场面向普通投资者提供的投资工具种类偏少,普通投资者面临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折中选择,缺乏专业知识的人群或是偏好于高收益的投资者,在诸多不规范操作的引导下会选择将资金投于高收益的民间借贷,甚至是非法集资。此类投资者往往缺乏经济金融和法律方面的知识,不能区分合法和非法的界限,在心存侥幸情况下发财心切,面对犯罪分子打出高回报的幌子,往往抵挡不住诱惑而上当受骗。

(三)非法集资手段隐蔽与法律制度不健全之间的矛盾

涉众型经济犯罪隐蔽性强,如非法集资活动形式多样,违法犯罪主体往往以投资、生产经营项目为载体,参与者通过熟人、亲戚、朋友层层介绍不断扩展,集资手段也逐步由传统方式向网络化发展。在资金链未发生断裂情况下难以及时发现。另一方面,防范、监控、预警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需要多部门共同参与,这方面法律制度建设尚不完善,如其中与之密切相关的民间借贷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现行刑法条款无法对其调整,导致一些民间融资项目的立项、广告宣传、资金筹集、流向等环节无法实现透明严格监管。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防范

(一)总体思路

涉众型经济犯罪作为资金密集型犯罪,其涉案资金绝大部分仍需通过金融领域尤其是商业银行来进行流转,因此可以利用反洗钱机制通过识别、核实、监控三个方面工作来对其进行防范。识别主要是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实施尽职调查,核实是指业务关系存续过程中持续识别客户身份,监控则是指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对其资金交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在上述过程中,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涉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公安部门报告,以利于后续打击或处置工作的开展。

近年来,通过国内发生的典型案例、公安部经济犯罪资金交易模型、有关部门通报的洗钱上游犯罪特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可疑交易分类标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洗钱类型分析等工作,已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总结出一套较为实用的识别点,金融机构利用这些识别点可以有效地通过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资金交易监测及时发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

(二)非法集资的防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都属于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营利,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后者的犯罪目的则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另外从犯罪行为上看前者不以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后者则须要求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数额较大以上。非法集资资金流动情况见图1。

图1:非法集资资金流动情况示意图

其主要识别点如下表1:

下图2列出了非法传销活动情况示意图,会员发展了A1和B1,A1和B1各自发展自己的个人下线。

图2非法传销活动情况示意图

图2中的箭头指的是传销活动中上线发展下线,也是上线向下线返利资金的流向,下线缴纳会费的方向则与图2中的箭头方向相反。主要识别点见下表2:

四、今后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工作设想

(一)构建科学合理、运转有效的普惠金融体系

一是在市场政策制订和金融资源分配上应向中小微企业、低收入者和农村偏远地区客户等弱势群体倾斜,完善其投融资渠道和手段,使其能够获得与大企业和富裕阶层机会均等的

安全、快捷、可承受的正规金融服务和产品,减少非法集资、非法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活动空间。二是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管理办法》,规范和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加强对民间借贷机构的备案管理,通过正规渠道释放民间资本的活力,引导民间借贷逐步走向规范健康的运行轨道。

(二)健全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防控工作机制

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协调下,明确公安、法院、检察院、工商管理、人民银行、银监、金融办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会商研判,完善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工作方案和预案,研究制定打防对策,区分性质采取不同处置方式,有效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合作联动,实现早监控,早识别,早介入,将风险隐患及时化解。

(三)完善形式灵活、注重实效的宣传教育机制

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网络、短信等媒体,以专题、专栏等形式,对防范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开展多层次、多角度、立体化的公益宣传,加强对社会公众和企业的风险提示和案例警示,引导民众理性投资,自觉抵制非法集资、非法传销活动,提升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营造良好的稳定和谐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1]徐文文.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考察——以吴英集资诈骗案为切入点[J].刑法论丛,2012年03期.

[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组,朱江.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

[J].人民司法.2013年01期.

[3]唐旭.反洗钱理论与实务[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4]杜金富.银行业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培训手册.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篇三:新形势下涉众型经济案事件处置的实践与思考

新形势下涉众型经济案事件处置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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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3-12-25 15:40:36

潘建华

伴随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量不断增大,囿于融资渠道单一,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很难得到有效满足;同时,由于产业资本平均利润率的下降,大量民间资金游离于产业而成为流动性资本,投资冲动极为强烈。基于此,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成为资本供需双方的次优选择。受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和经济下行影响,许多民营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甚至资金链断裂,引发了债务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可以说,涉众型经济案件已成为当前影响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如何破解群体性债务矛盾亦已成为地方党委、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是民营经济先达地区,民营企业众多,外向依存度高,受金融危机影响也较为深重。路桥区委、区政府从维护社会稳定视角,高度重视、多措并举,妥善处置了一系列涉众型经济案件,实现了维护法律权威和群众利益的有机统一,形成了鲜明的特色和经验,现撰文如下,以资参考。

一、路桥区涉众型经济案件简析

(一)发案趋势。2008年以来,路桥区共发生千万元以上涉众型经济案(事)件28起。2008、2009年是案件集中爆发期,2008年发案9起,涉案5亿元;2009年发案7起,2010年减至2起,2011年又小幅上扬,2012年再度回落。从案件涉及行业看, 2010年以前,涉众型经济案件主要集中在废旧金属拆解、货物联托运、民间融资等行业,2010年以后开始向其他产业扩散,如制造业、船舶修造业和汽配城等专业市场,体现了民间金融关系日益复杂的特点。

(二)主要特点。路桥区近几年爆发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相比全国情况来看,有共性也有特性,主要体现在:一是涉及面广。民间融资手续不完备,且每个债权大户后面往往串着众多小户,导致每起涉众型经济案(事)件涉及受害人少则数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涉及区域甚至遍及省内外多个县市区,涉案金额动辄上千万元,乃至上亿元。二是许以高利。债务人往往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特别是非法集资案件,许诺的回报率通常高于金融机构几倍、甚至十几倍的。三是追赃不易。大部分案件的爆发源于资金链断裂,此时债务人资产或消耗殆尽或转移,致使追赃困难、获偿率低。四是诉求激烈。因无法追回损失,债权人往往采取抱团上访形式,并通过各种途径给政府施压,极个别债权人甚至以过激行为威胁政府。五是界定困难。路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多数嫌疑人获取资金是用于日常经营、投资,如

固废拆解行业中的“代拆解”、“期货点价”,货物联托运行业的“代收货款”等,都是约定俗成的经营惯例,案件定性较为困难。

(三)原因剖析。一是金融有效供给不足。由于中小民营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和资产质量不高等因素,多数银行对中小民营企业融资仍持比较谨慎态度,而民间融资从其诞生之初,就偏重于服务中小民营企业。二是宏观经济环境影响。受次贷危机、欧债危机和国家货币政策从紧以及要素价格持续上涨的多重影响,企业生产成本不断提升,部分企业经营困难,加上银行抽资导致资金链断裂。同时,一些企业因联保企业倒闭受到拖累,致使自身资金链断裂。三是部分行业经营不规范。部分行业新衍生的经营模式层出不穷,缺乏相应的行业自律机制,而监管部门则缺乏有效手段和措施。如废旧金属拆解的“代拆解”模式和“期货点价”模式、货物联托运的代收货款模式、船舶修造业“无订单生产”模式等均存在较大的漏洞,一旦发生纠纷,很难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四是公众防范意识薄弱。路桥民资丰厚,群众投资意愿强烈,但风险防范意识较弱,特别在熟人社会中只凭口头约定就将资金交于对方使用。同时,一些“担保公司”、“理财公司”往往走“边缘路线”,一方面口头约定高额利息及付息时间,另一方面立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字据来逃避打击,查处难度很大。

二、路桥区预防和处置涉众型经济案件工作实践

路桥区委、区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涉众型经济案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坚持“党政牵头、提前介入、权衡利弊、判断趋势、综合应对、适时处理、案结事了”方针,重排查、强帮扶、慎处置、促化解,将大量经济领域纠纷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整合资源,形成防范和处置涉众型经济案(事)件的政府合力。针对涉众型经济案(事)件涉及多部门管理难以形成合力的问题,路桥专门建立了全区防范和处置涉众型经济案(事)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区委副书记担任,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区委政法委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问题。各镇(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社会稳定工作动态预警机制,并实行稳定形势每月定期预警与涉稳信息即时预警相结合。其中,定期预警主要应用于维稳工作形势每月分析,即时预警则应用于重要涉稳信息专题研判,通过定量、定性手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预警等级,并强化“三色”预警响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2011年12月3日,峰江街道发生一私营企业主卢某某因经营不善负债逃匿。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第一时间介入,专案经营,集体会诊,公安、司法、街道等成员单位联动调处,并和当事人双方代表、司法所律师等反复进行磋商协调,最终仅用五天时间促使卢某某及其合伙人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

(二)因情施策,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政策敏感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在具体处置中,路桥区委区政府始终坚持以“社会稳定最大化、案件追赃挽损最大化、资产处置最大化”为目标,严格把握政策,因情施策。一是

主动进攻、快立快破。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基层派出所接触群众面广、信息灵通的优势,及时搜集掌握辖区相关人员经商、贸易活动和非法集资、非法传销等经济违法动态。对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金额巨大、携款潜逃或拒绝清退的,由区委政法委统一协调,公、检、法提前介入,统一共识,积极提供法律保障,及时立案侦查,快侦快破快诉。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及时控赃、积极追赃,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二是宽严相济、依法处理。正确处理严厉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与保障企业稳定运行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对涉嫌非法集资但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坚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宽严相济,稳妥慎重处理,做到立案慎重、侦办方式慎重、强制措施慎重、扣押与冻结等侦查措施慎重,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处置泰恒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王某某负债事件中,在王某某已逃往日本且其名下资产大部分已转移的情况下,区委区政府不断给王某某施加压力促使其从日本归来与债权人面对面协商,前后召开十几次协调会,宽严相济,促使该事件事发3年后成功达成协议。三是稳控为先、防止蔓延。专门制订涉众型经济犯罪涉稳问题应对处置预案,并严格落实群体性事件重大隐患专案经营机制,一旦发现群体性事件苗头,做到第一时间消除看点、防止聚集,尽最大努力将案件控制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严防事件蔓延升级,严防发生越级上访、上街堵路、哄抢财物等行为。同时,严格保密制度,避免引发群众猜疑和各方关注,特别是严防引发社会恐慌情绪。如每起此类案(事)件发生后,区里均及时召开紧急稳控工作会议,召集公安、法院、信访、维稳、宣传等部门和事发地镇(街道)对案(事)件进行反复分析,部署落实各项稳控措施,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力保不引发社会恐慌和骚乱。

(三)源头治理,依法强化对易引发涉众型经济案(事)件行业的整治。近年来,路桥先后重点加强了对联托运、金属再生、船舶修造、中介机构等行业的治理工作,规范经营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减少不稳定因素。一是加强联托运行业治理。组织交通、公安、司法、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展联托运行业专项治理,引导企业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企业行为,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导委托人和承运人签订委托运输合同,规范承运人代收货款行为;积极筹建联托运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内部约束和管理。二是加强金属再生行业治理。由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引导交易双方签订规范的买卖合同,尤其是对涉及欠款、借款的应出具欠条、借条等有效凭据,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三是加强船舶修造行业治理。由工业经济、公安、司法等部门会同船舶业重点镇金清镇,全面加强对船舶修造主体的监管,重点规范船舶修造合同和借款合同,加强对民间不规范集资行为的治理工作。四是加强中介行业治理。由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等部门牵头,加强对各类担保公司、典当公司、理财公司、咨询公司、代理公司等中介机构的监管,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合法平台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对超范围经营、非法集资、“放倒款”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打击,确保其严格按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四)强化宣传,全面增强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坚持把宣传教育作为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重要环节来抓,大张旗鼓开展预警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群众的风险意识和防范犯罪意识。一是强化媒体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传媒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和有关法律

法规知识的宣传,深刻揭露非法集资活动特别是资金掮客的惯用手段和伎俩,增强群众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帮助群众认清风险、理性投资,从源头上挤压非法集资活动空间。二是加强警示宣传。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公开报道力度,用身边的人、身边的事来引导群众远离并自觉反对非法集资活动。三是加强风险预警。全面开展经营风险教育,视情发布预警提示,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防侵害能力。

三、对涉众型经济案件防范和处置工作的几点思考

建立预防和处置涉众型经济案件的有效机制,对于维护经济秩序稳定和基层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结合路桥区的处置实践,笔者认为,处置涉众型经济案件,要“预警得早”、“打击得准”、“化解得了”,恰当使用“宽严相济”原则,才能实现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效统一。

(一)必须着眼“预警得早”,完善预警机制。涉众型经济案件的爆发,往往都有苗头可循,特别是从最初的个别人反映到大规模的集体上访,期间会有一段酝酿期,而这段时间恰恰是案件处置最为关键的时间,关系着受害人最终的债权受偿情况。为此,必须要着眼“预警得早”,完善涉众型经济案件预警机制。一是加强情报信息搜集。建立涉众型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信息会商制度,加强苗头性信息的收集、共享、分析和研判,确保对企业的资金异常流动、对外非正常融资和企业经营恶化等及时预警预测。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尤其是驻村干部的信息收集作用,在涉众型经济案(事)件高发地区和行业开展排查,掌握民间非正常的投资动态,及时搜集掌握辖区相关人员经商、贸易活动和非法集资、非法传销等苗头性、深层次、预警性信息,提出对策建议。二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金融监管部门以大额可疑资金核查工作机制为依托,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流向动态监管网络,对重点单位及行业领域进行资金监控,一旦发生企业主有以高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恶意拖欠职工工资、大额转移资产等迹象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严防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畅通劳资投诉渠道,划分监察网格,完善用工单位信息数据库,对网格内各类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查、实时监管,建立劳动违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劳动监察执法和预警机制,从源头上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三是建立整顿预防机制。强化市场主体专项治理,对易发涉众型案件的行业进行治理整顿,规范经营户的经营行为,逐步构建“疏堵结合、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必须着眼“打击得准”,完善专业化的破案打击机制。涉众型经济犯罪侵害领域广,社会危害性大,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要加快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规范化和专业化建设,完善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处置有力的应急体系,牢牢把握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动权。一是强化专案经营。对具有重大犯罪嫌疑、涉及人数众多、有经营价值的案件, 必须要一案一专班,落实专案经营, 早定性、早处理,真正做到打早、打小,精确打击,务求实效。二是防范和制止逃匿行为。增强“控制在先”和“抓捕为先”意识, 第一时间控制涉案嫌疑人员,坚决防止发生提款潜逃、资金非法转移、藏匿等行为。对已出逃并

造成后果、涉嫌犯罪的企业主和其他非法集资人,要组织力量全力追逃。对重点对象的重要关系人也要落实相关措施,为后续追逃和劝返工作创造条件。三是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坚持查明犯罪事实与追赃挽损并重,始终把损失能否挽回作为评价办案效果的重要标准,对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要依法追查到底,最大限度地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要做好涉案资产的评估核算、拍卖变现和清理偿付等工作,利用民事、刑事、行政、党纪等各种手段追缴非法所得, 尽量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

(三)必须着眼“化解得了”,完善危机处置机制。涉众型经济案件在处置过程中各方的目标利益是不同的。债权人的诉求主要是如何尽可能地收回债权和利息,在基本无法收回债权时,则诉求政法部门对债务人进行严厉的法律追究。债务人主要考虑如何使自己避免受到法律处罚或从轻处罚,如何使自己隐匿的剩余资产不被追偿或少被追偿。而党委政府的对涉众型经案件的处置考虑的是如何维护社会稳定、债权人的权益、当地经济发展秩序、法律的尊严等多重目标。因此,在处置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办事,以实现债权人损失最少化为目标,依靠法律惩处、行政管理、道德舆论等多种手段,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调处贯穿于事件处置的全过程,充分挖掘和利用双方的各种资源,找到双方的结合点,使债权人利益少受损失、债务人减轻处罚、社会面和经济秩序平稳有序,实现社会效果、经济效果、法律效果三者统一。一是坚持“三个有利于”原则。牢固树立和积极实践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执法效益观,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要位置,特别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企业困难较多的现状下,坚持打击和防范并重,以“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原则,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二是坚持宽严相济。在不违背法律的总体框架下,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和综治措施,适时适度处理好涉众型经济案件,力求既体现政治效果,又讲究法律效果,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做到党委政府满意、人民群众满意和当事人满意。三是坚持因案制宜。要根据涉众型经济案(事)件产生的原因、表现的形式、涉及的规模、当事人诉求、案件的性质以及对经济社会稳定可能的影响程度,区别对待,认真研究工作对策、处置方法、舆论引导等,谨慎决策制定应对处置解决方案,依据案(事)件实况,一案一策,准确把握工作力度和节奏,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对经济社会秩序的冲击。

(作者系中共台州市路桥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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