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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公章使用管理办法

2017-02-12 06:48:16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

公司印章是企业合法存在的标志,是企业权力的象征。为了保证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公司总裁/董事长审批。(见附件:表1《印章刻制申请表》)

(二)法人个人名章、行政章、财务章、合同章,由行政管理中心开具公司介绍信统一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雕刻手续,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经北京市公安局备案。

(三)公司各部门的专用章(人事章、生产章等),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其形体、规格。

(四)未经公司董事长、总裁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门的印章。

三、公司印章的启用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统一在行政管理中心留样保存,以便备查。(见附件:表2《印章保管登记表》)

(二)新印章启用前应由行政管理中心下发启用通知,并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四、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围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章、专项业务章(合同章、财务章、人事章、生产章)、董事长(法人)专用个人名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一)公司行政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 、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

2 、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 、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4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5 、公司章程、协议。

6 、员工调动。

7 、员工的任免聘用。

8 、协议(合同)资金担保承诺书。

(二)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 、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协议。

2 、各类经济合同等。

(三)公司董事长(法人)个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人事任免等各类文件。

(四)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不得对外。

五、公司印章的管理职责

(一)公司董事长、总裁

负责行政章的使用审批工作。

(二)行政管理中心总监

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印章使用审批工作。

(三)各部门负责人

负责各职能部门专用章的审批工作。

(四)印章管理员

1、负责印章的保管。

2、负责设立印章使用登记台帐。

3、负责印章使用的审核工作。

4、负责制定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程序。

六、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一)印章的管理

1、公司行政章、合同专用章由行政管理中心专人负责管理。

篇二: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拟文人: 拟文日期:20// 审核/日期: 文件类别:制度规范 批准/日期:

收文人:全体员工收文部门:公司各部门抄送:

■传阅□阅后存档□保密/期限页数:4页

附件:《公司印章保管人情况表》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办法

一、 总则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印章的定义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印章是指,在公司发布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公司权利义务有关的文本上,因工作需要以公司名义证明其法律效力、权威作用或为了标识、提示而使用的印章,一般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海关报关章等。

3. 责任部门

3.1 法务部是公司印章的管理部门,负责印章的刻制、销毁、封存、保管(商务部、财务部负责保管的印章除外)、用章审批及统筹管理工作。

3.2 商务部是公司公章、法人签名章、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及使用管理部门。

3.3 财务部是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人人名章、发票专用章的保管及使用管理部门。

二、 印章的刻制

刻制印章由需求部门发起《公司印章刻制/销毁/封存审批单》OA流程,经印章需求部门负责人、法务部负责人及两个部门的分管副总裁审核批准后,由法务部负责印章的刻制及政府主管部门的备案工作。

三、 印章的保管

1. 印章刻制完毕当日交相应责任部门进行保管,交章人与印章保管人办理交接手续。

2. 责任部门应指定印章保管人,印章应严密上锁,严禁私自交他人代为保管印章。

3. 印章丢失或被盗应立即上报部门负责人,并同时知会法务部。

4. 法务部负责留存公司历史及现存印章的彩色图样,并对公司印章所属公司、印章准确名称、数量、刻制日期、保管人进行详细记录,做好公司内部备案工作。

四、 印章的外借及使用

1. 除公司另有规定的,外借或使用印章的,应由需求人发起《公司签章使用审批单》OA流程,写明使用事由、签章所属公司、签章类型、签章文件名称、份数、使用形式,并上传签章文件作为OA流程的附件。

2. 使用印章的,《公司签章使用审批单》OA流程由需求人直接上级以及法务部审批;外借印章的,《公司签章使用审批单》OA流程由需求人直接上级、隔级上级以及法务部审批。分管副总裁对负责部门审批权限有特别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3. 《公司签章使用审批单》OA流程审批人员应在流程到达本人节点后半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后,印章保管人应在半日内与需求人联系,并根据沟通情况安排盖章或印章使用及外借。

4. 外借印章的,需求人应在OA流程上写明印章外借的期限,并应当日返还。如特殊情况无法当日返还的,应在申请时说明原因。

5. 印章保管人应严格控制印章的外借期限,如在审批的外借期限内未及时归还的,印章保管人需与需求人隔级上级进行确认,并在OA流程上进行备注说明。

6. 印章保管人应在《公司签章使用审批单》OA流程审批通过后,方能外借公章或安排印章的使用。

7. 印章保管人应根据《公司签章使用审批单》OA流程发起的时间及事项紧急性、重要性妥善协调安排印章的外借及使用。

8. 用印质量

用印位置适宜、端正清晰,不得模糊不清;文件是两页以上的,除有特殊情况外,需加盖骑缝章;若文件内容有修改,则需在修改处加盖印章。

9. 印章保管人应对印章使用、外借需求人、使用事由、签章所属公司、签章类型、签章文件名称、份数、使用形式、外借日期及返还日期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妥善保管记录。

10. 印章保管人不得私自外借、盖章,不得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外借、盖章,除经需求人隔级上级、印章保管人的隔级上级及法务部共同书面同意的,严禁在空白纸张及未批准文件、资料、证明上使用各类印章。

五、 特殊情况下的印章使用及外借

1. 日常工作中的印章使用及外借

1.1 下述日常工作中使用印章的,在得到部门负责人的长期授权后,不需发起《公司签章

使用审批单》OA流程即可到印章保管人处盖章,外借印章的,仍需发起《公司签章使用审批单》OA流程,审批通过后方可外借印章。财务部:

a. 提交给商务局、版权局、国税、地税、财政局、统计局的各种报表;

b. 办理退税;

c. 办理工资卡;

1.2 人力资源部:

a. 员工的入/离职通知;

b. 人事证明,包括:工资、在职情况、婚姻情况等;

c. 新生毕业的接收函等;

d. 员工职称评定;

e. 申购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的相关文件;

f. 员工因私使用印章的,包括:办理银行卡、购房贷款等。

2. 合同及投标文件的印章使用及外借

2.1 合同及投标文件用章

签署合同(包括销售合同和非销售合同)或投标文件需要使用印章的,不需发起《公司签章使用审批单》OA流程,待合同审批流程/非销售合同审批流程或标书审批流程审批完成后,需求人即可到印章保管人处盖章。

2.2 合同及投标文件外借印章

签署合同或投标需要外借印章的,需求人需发起《公司签章使用审批单》OA流程,并关联已审批通过的合同审批流程/非销售合同审批流程或标书审批流程,OA流程审批通过后方可外借印章。

3. 公司明确规定可以不发起《公司签章使用审批单》OA流程就可以使用印章的其他情形。

六、 印章的销毁/封存

根据公司机构的撤销、变更或因使用时间过长受到磨损需要销毁或封存的印章,需由印章保管人发起《公司印章刻制/销毁/封存审批单》OA流程,由印章责任部门负责人、法务部负责人及两个部门的分管副总裁审批后,印章保管人将需销毁或封存的印章移交给法务部,由法务部负责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将回收的印章证明或废止的印章进行封存。

七、 附则

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

2. 本管理办法由法务部制订、监督执行并负责解释。

3.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月日

篇三:市水利局公章使用管理办法

市水利局公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公章的使用范围

第一条 由局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局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市水利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以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

第二条 局属单位及局内设各室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使用由各单位及科室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及要求。

第二章 公章的使用要求

第三条 凡在局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以单位名义发信息与市水利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四条 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五条 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六条 一般报送材料、便函、需加盖公章的,由审核材料的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七条 单位介绍信盖章时均应由分管领导批准或办公

室主任批准;单位介绍信由办公室统一编页,存根由专人保管存档。

第八条 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局长同意,后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九条 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第十条 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第十一条 凡启用公章,经办人都要先出示领导签字,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否则,出现事故,责任由公章管理人员自己承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第十五条 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局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第三章 公章的保管

第十六条 市水利局所有公章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

第十七条 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第十八条 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第十九条 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公章如有缺损,应及时办理销毁、重新篆刻手续。

第二十条 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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