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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对策思考

2016-10-22 10:39:00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防范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对策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变化,刑事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经济犯罪就是在这种新形势下出现的变化最大的一种犯罪形式,经济犯罪案件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其中涉众性经济犯罪较为突出。根据公安部的界定,涉众型经济犯罪,指涉及众多的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经济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涉众性经济犯罪案件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经济秩序,降低政府公信力。特别是在目前的全球经济危机日益蔓延形势下,更容易使金融、证券市场以及各商贸领域的经济活动产生波动,引发大量不安定事端,直接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目前,从涉及的领域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几乎触及到了社会生活中的各个行业,涉及农业、养殖业、房地产、医药、文化、旅游等诸多领域。从活动地域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已呈现出由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逐步渗透到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由城市蔓延到农村的态势。从犯罪手法上看,手法多种多样,而且花样不断翻新,有以养殖、种植、合作造林等为名目的“联营入股返利”,以促销为名的“消费返利”,以教育储备金办学、造林投资“绿色银行”等为名目的集资,以专卖、代理为名进行的传销以及利用互联网为中介进行的“网络传销”等等。相应的犯罪形式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合同诈骗罪,出售假币罪等。另外,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隐蔽性、组织性较强。因为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行为。 防范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首先是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其次是要充分发挥执法职能作用,有效实现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范和打击。 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手法越来越具欺骗性,有些犯罪甚至还呈现出公开、半公开发展的态势,因此,对该类犯罪的防范,首先必须大力加强防范宣传工作,逐步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能力。作为公民个人而言,要不贪利、不侥幸、不盲从,理性投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和远离非法集资、传销等,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实践中,涉众型经济犯罪常常造成被害人生活无着、谋生困难的严重后果,极易诱发被害人群体上访、请愿、集会甚至实施过激行为,酿成恶性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所以加强对此类犯罪的防范宣传尤为重要。 在加强对公民进行防范宣传的同时,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惩治与防范主要还是通过有效的执法来实现。一要严格执法,确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司法、执法机关往往只关注经济犯罪的“经济效益”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罚过放人、处罚偏轻的问题,这一方面不利于防治涉众型经济犯罪甚至会助长犯罪,另一方面还有可能对立法造成不良的影响,比如立法者可能会认为经济领域犯罪屡打不绝的原因是因为刑罚设置偏轻,那么立法上就有可能采取严刑峻罚,其结果必然导致刑罚超量投入。因此,加强严格公正执法意义重大,必须下大力气解决。二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地区间的司法合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科技、交通、通讯的发展,跨地区间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更为突出,从而加强地区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显得极为必要。各执法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协调一致,严格依照法律办事,消除各地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切实通力合作,协同作战,共同打击和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三要建立起发现、揭露、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网络。要建立、健全“经济犯罪举报中心”,并与金融、税务、审计、工商、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起一套多种形式的社会联系制度和案件移交制度,形成发现、揭露、打击经济犯罪的社会合力。四要做好经济犯罪的预测工作。做好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预测工作可以使司法机关对这类犯罪的司法对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提高司法工作的成效,同时将涉众型经济犯罪发展趋势、特点、类型等进行宣传,可以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做好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预防工作。五要加强司法机关自身建设,增强打击经济犯罪的力量。要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并

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大力支持,从而为刑事司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注重对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及时学习市场经济的专业知识,如产品、投资、金融、保险、税收、知识产权、广告、期货、破产以及电子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提高打击各种新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水平,使侦查、检察、审判工作能适应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新情况,向专业化、知识化迈进。 总之,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变革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重大的、带全局性的矛盾和问题这一产生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经济根源在短时期内难以消除和解决,加之当前愈演愈烈的全球金融危机形势,为确保经济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防范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

篇二: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控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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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控对策研究

作者:吴安新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5期

摘 要 通过对重庆2010-2012三年来的立案情况进行分析,重庆市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出外在形式合法化、犯罪手段新颖化、受害群体相对固定化、犯罪行为半公开化、犯罪定性复杂化等“五化”特征,并据此提出了提前预警强化预防、强化协同加强管控、完善法制提高犯罪成本等防控对策。

关键词 涉众型 经济犯罪 防控对策

基金项目: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委托项目:法制与公民意识教育与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经济法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部分成果。

作者简介:吴安新,副教授,重庆文理学院教务处。

中图分类号:D924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65-02

涉众型经济犯罪通常是指受害群众在三十人以上的经济犯罪案件,常见类型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生产销售假药等。

根据这个标准,重庆市2010 -2012年共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183起,主要分布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三个领域,涉案金额48亿余元,参与人员9万余人。其中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105起,涉案金额约31亿元,分别占涉众型案件总量的57.4%和64.6%;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49起,涉案金额约15亿元,分别占总量的26.8%和31.2%;立集资诈骗29起,涉案金额约2亿元,分别占总量的15.8%和4.2%。从年度来看,2010年共立48件,破案45件,涉案人数不过2417人,涉案金额9600多万;2011年立案40件,破案34件,涉案人数8427人,涉案金额8000多万;2012年立案95件,破案68件,涉案人数8万余人,涉案金额近46.8亿元。本文基于这三年的案件进行剖析,尝试找出解决之道。

一、重庆市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突出特点

根据分析,重庆市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出五大特点:

(一)外在形式合法化

篇三:防范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对策思考

防范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对策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变化,刑事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经济犯罪就是在这种新形势下出现的变化最大的一种犯罪形式,经济犯罪案件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其中涉众性经济犯罪较为突出。根据公安部的界定,涉众型经济犯罪,指涉及众多的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经济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涉众性经济犯罪案件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经济秩序,降低政府公信力。特别是在目前的全球经济危机日益蔓延形势下,更容易使金融、证券市场以及各商贸领域的经济活动产生波动,引发大量不安定事端,直接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目前,从涉及的领域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几乎触及到了社会生活中的各个行业,涉及农业、养殖业、房地产、医药、文化、旅游等诸多领域。从活动地域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已呈现出由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逐步渗透到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由城市蔓延到农村的态势。从犯罪手法上看,手法多种多样,而且花样不断翻新,有以养殖、种植、合作造林等为名目的“联营入股返利”,以促销为名的“消费返利”,以教育储备金办学、造林投资“绿色银行”等为名目的集资,以专卖、代理为名进行的传销以及利用互联网为中介进行的“网络传销”等等。相应的犯罪形式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合同诈骗罪,出售假币罪等。另外,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隐蔽性、组织性较强。因为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行为。 防范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首先是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其次是要充分发挥执法职能作用,有效实现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范和打击。 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手法越来越具欺骗性,有些犯罪甚至还呈现出公开、半公开发展的态势,因此,对该类犯罪的防范,首先必须大力加强防范宣传工作,逐步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能力。作为公民个人而言,要不贪利、不侥幸、不盲从,理性投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和远离非法集资、传销等,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实践中,涉众型经济犯罪常常造成被害人生活无着、谋生困难的严重后果,极易诱发被害人群体上访、请愿、集会甚至实施过激行为,酿成恶性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所以加强对此类犯罪的防范宣传尤为重要。 在加强对公民进行防范宣传的同时,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惩治与防范主要还是通过有效的执法来实现。一要严格执法,确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司法、执法机关往往只关注经济犯罪的“经济效益”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罚过放人、处罚偏轻的问题,这一方面不利于防治涉众型经济犯罪甚至会助长犯罪,另一方面还有可能对立法造成不良的影响,比如立法者可能会认为经济领域犯罪屡打不绝的原因是因为刑罚设置偏轻,那么立法上就有可能采取严刑峻罚,其结果必然导致刑罚超量投入。因此,加强严格公正执法意义重大,必须下大力气解决。二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地区间的司法合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科技、交通、通讯的发展,跨地区间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更为突出,从而加强地区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显得极为必要。各执法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协调一致,严格依照法律办事,消除各地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切实通力合作,协同作战,共同打击和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三要建立起发现、揭露、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网络。要建立、健全“经济犯罪举报中心”,并与金融、税务、审计、工商、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起一套多种形式的社会联系制度和案件移交制度,形成发现、揭露、打击经济犯罪的社会合力。四要做好经济犯罪的预测工作。做好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预测工作可以使司法机关对这类犯罪的司法对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提高司法工作的成效,同时将涉众型经济犯罪发展趋势、特点、类型等进行宣传,可以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做好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预防工作。五要加强司法机关自身建设,增强打击经济犯罪的力

量。要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大力支持,从而为刑事司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注重对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及时学习市场经济的专业知识,如产品、投资、金融、保险、税收、知识产权、广告、期货、破产以及电子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提高打击各种新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水平,使侦查、检察、审判工作能适应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新情况,向专业化、知识化迈进。 总之,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变革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重大的、带全局性的矛盾和问题这一产生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经济根源在短时期内难以消除和解决,加之当前愈演愈烈的全球金融危机形势,为确保经济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防范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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